侵权法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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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侵权责任法

李建伟:侵权责任法

新修《侵权责任法》必考考点解读众合教育:李建伟考点一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重点条文】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法条梳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做紧急避险的题目,首先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如果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如果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

)【用工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如果是义务帮工,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被帮工人单独对外承担.) 【特定场所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重点法条系列解读

侵权责任法  重点法条系列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按:《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本博将于近期集中对该部法律的重点法条进行详细解读,解读内容主要出自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该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范围(即民事权益)的规定。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主要权利类型,而相对权一般不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但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

《侵权责任法》具体列举的手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包括如下几种:(1)生命权,生命权遭受侵害的,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

(2)健康权,侵害健康权既包括对生理健康的侵害,也包括对心理(精神)健康的侵害。

(3)姓名权,其权能为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采取违法方式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使用他人姓名。

(4)名誉权,侵权方式一般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侵犯,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得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5)荣誉权,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否定、亵渎、贬低他人的荣誉或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6)肖像权,包括再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司法实。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二.doc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二.doc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二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同一性,且行为都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为典型例子为甲乙两个化工厂排污造成下游鱼塘里的鱼大面积死亡,经鉴定两厂的行为都能造成鱼塘的鱼死亡,故两个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和>第三条二款规定一致,属于间接结合多因一果的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法上所谓“原因竞合”,是指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损害类型。

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发生“竞合”,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加害行为与危险物发生“竞合”。

“原因竞合”,是“共同侵权行为”之外的独立“类型”,其侵权责任之承担,不能采取“连带责任”形式,而是按照各个原因行为(或者“物”)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力”(“原因力”),以确定各个原因行为(或者“物”)所应分担的侵权责任份额。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被侵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权,可以要求部分侵权人或全部侵权人赔偿,避免侵权人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确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是侵权人内部责任承担的划分办法,以此解决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责任不清和追偿权的问题。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侵权责任法条款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

本文就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完全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要确定侵权责任,除了侵权行为和损害之外,还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没有违法规定,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此时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等。

赔偿完全原则: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恢复到侵权之前的状态,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利益。

因此,在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类。

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行政侵权: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通常与行政机关的过失、滥用职权、错误决策等问题相关。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在确定主体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能力和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等精神状态。

2. 行为要件: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定义的界定标准。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3.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行为不一定直接造成损害,但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法律条例解析

侵权行为的法律条例解析

侵权行为的法律条例解析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了严格的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解析。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结果,主观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1. 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行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行为方式包括侵犯人身权的殴打、侮辱等行为,侵犯财产权的侵占、损毁等行为,以及其他侵犯其他权益的行为。

不作为方式主要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未履行应尽的行为。

2. 结果:侵权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或者危害。

这种损害或者危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名誉受损等。

3. 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要求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权益,却故意进行;过失是指侵权人没有故意侵犯他人权益,但是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类。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

1. 人身侵权:人身侵权是指侵犯他人身体、健康、姓名、名誉等权益的行为。

典型案例是A殴打B,导致B身体受伤,A构成人身侵权。

2. 财产侵权:财产侵权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典型案例是A侵占B的财产,导致B的财产受损,A构成财产侵权。

3. 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典型案例是A未经B的许可,使用了B的商标,导致B的商标权受到侵犯,A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一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它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法律。

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民事权益含义宽泛,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绝对权,因而规定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二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限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但用“ 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里的“等”是“等外等”,还包括其他权利如“配偶权、悼念权、性生活权”等。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宣誓性条款,这里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一款是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的规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独立承担,互不影响,体现“打罚并用”的功能。

第二款体现“私权优先”原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第一款是侵权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原则说”、“二原则”、“一原则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是“三原则说”,而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们要关注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一、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

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竞合。

从法理上说,责任竞合的原因是法条竞合。

例如,甲打伤了乙,乙因此花费了医疗费一万元,甲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甲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安行政处罚(其中有罚款的规定)两种责任。

如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专章规定了民事赔偿,第五章罚则专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其形式包括行政罚款。

由此,一个产品致害行为可能既适用第四章的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适用第五章的法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这种民事与行政、刑事的法条竞合存在于我国现行法中,从而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竞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重点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重点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重点
侵权责任法是指一国或地区立法机关制定的针对侵权行为产生的
法律后果的规定。

其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
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精神权等。

侵权可以通过直接的行为、无
行为义务履行或者违反约定来实施。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违法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违法行为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3.法定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犯权益后,行为人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

法定责任强调了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

4.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侵犯权益而遭受的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
失和合理开支等。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被侵权人得到经济补偿,恢复
其受侵犯前的合法权益。

5.救济措施: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救济。

除以上的重点解释外,侵权责任法还涉及到侵权的形式、侵权责
任的承担主体、证明责任、救济时效等方面的规定。

在实践中,侵权
责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文、相关判例和实际情况,
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体系以及国际公约等进行综合解释和适用。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

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

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⑤责任形式不同。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最新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解析

最新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解析

最新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解析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侵权赔偿作为民法典实施的重要一环,其新规范的出台将对于我国司法体系及侵权案件的应诉方案提出新的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进行解析。

一、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与结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因极端恶劣的主观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人已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害或者被侵权人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侵权责任。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的侵权赔偿按照原则可以分为过失赔偿和无过失赔偿两类,其中无过失赔偿并未列入法定原则中,而是可以进行减轻或免除。

适当的措施和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行为都可以影响侵权责任。

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于精神损害的定义,对人身尊严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侵权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侵权赔偿中对于补偿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维修、更换、重作、退还财产、恢复原状、抚慰金、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附带支出、利息、鉴定费等等多种方面的赔偿责任。

结合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十分完善,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赔偿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间接损失等多种方面。

同时,也规定了鉴定费用等特殊费用的承担。

这些计算明细规定了赔偿的具体范畴,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了定位但也增加了侵权责任支付的金额。

三、医疗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受治疗的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务人员的过错,经医疗机构批准后,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不影响受治疗的患者向直接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对于很多医疗纠纷,该条法律规定的出台使得多方责任的划分更加明确。

该条法律规定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受到其经济能力的限制,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在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经营和保险。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民法第条详解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民法第条详解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民法第条详解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民法第XXX条详解民法是公民生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体系之一,其中规定了关于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民法第XXX条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并为受害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本文将针对该法条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及种类侵权行为是指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或者损失。

侵权行为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专利侵权等。

1. 人身侵权:指一方通过暴力、恶意等手段对他人身体或者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2. 财产侵权:指一方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行为对他人财产进行侵害和占有的行为。

3. 名誉侵权:指一方通过造谣、诽谤等手段对他人名誉进行破坏的行为,如散布谣言、恶意中伤等。

4. 专利侵权:指一方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复制、销售他人专利权所享有的技术或者产品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民法第XXX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即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指侵权行为直接给受害方造成的物质性财产损失,如财产被盗窃或者损坏等。

2. 间接经济损失:指侵权行为间接给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信用受损导致生意损失、债务无法收回等。

3. 非经济损失:指侵权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失,如人身伤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名誉受损等。

三、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在确定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被侵权人的损失程度:包括经济损失、精神痛苦等。

2. 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包括故意侵权、过失侵权等。

3. 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如侵害面向的人群、事物等。

4. 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侵害了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

根据这些因素,法院将依法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侵权方进行惩罚和警示。

四、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救济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公民应当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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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或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行为人因自己之过错而致他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如行为人无过错则不负责任。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认过错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承认过错原则在民事责任中的重要地位。

早期的古代法,如蛮族法典、古罗马法都采取结果责任原则,或称为加害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不论其有无过错都应负赔偿责任。

直至十九世纪欧陆国家法典化时期,过失责任原则才作为一般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确认。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这一规定便形成了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正如民法典起草人塔里伯在解释民法时一所说:“这一条款广泛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作出赔偿”。

“损害如果产生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此种损执一定是过错或不谨慎的结果”。

这一简短的条文是对罗马法债法中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日后的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大都相继沿袭了这一规定。

它形成了十九世纪民法三大原则之一一一为自己行为之责任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侵权责任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对于过错的认定可能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以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规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2】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多处使用了第三人概念,但并非同一个概念,只有第28条规定的第三人侵权行为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其后果是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行为为免责事由,但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免责的,则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规定受害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实行过失相抵的,则第三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

必须分清第三人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的界限,分清第三人侵权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界限。

凡是第三人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的,就不是第三人侵权行为,就不适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加害人免责的规则,而应当分别按照不同的责任形态承担不同的责任。

其规则是: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分别侵权行为、按份责任;竞合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侵权行为、第三人责任。

【3】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35条的规定来看,其适用内涵是较为丰富的,即以调整个人间的雇佣关系为主,调整有偿帮工关系为补充,类推适用无偿帮工关系为例外。

首先,35条是否包括义务帮工,属于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义务帮工行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相关法律调整不可规避。

若将义务帮工排除在外,会导致受害人的救济缺乏法律依据。

且基于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的原则,立法者也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释明35条的适用范围,使其成为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比较法上看,很少有国家要求,雇佣关系必须以有偿为前提团。

35条是用来调整个人雇佣关系的,且主要调整的是有偿的个人间用工关系,但是基于比较法上对雇佣关系的定义,可以推断35条并没有否认无偿用工关系的存在,只要件成熟,其就可类推适用35条的规定。

最后,术语的摒弃不等于实践操作的不适用。

义务帮工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我国法上较为特色的术语。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实现法律的科学化,像许多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一样,义务帮工自然被摒弃在了《侵权责任法》之外。

然而,摒弃这些非规范化的法律术语并不等于排除了义务帮工关系的现实存在,在实践中对于义务帮关系的调整适用,纵观整部《侵权责任法》也就35条的规定是较为合适的。

【4】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等于补偿性赔偿金加惩罚性赔偿金之和,如《牛津法律辞典》将惩罚性赔偿解释为:系一个术语,有时用来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狭义说主张认为,惩罚性赔偿仅指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美国法院在判例中采用狭义说我国学者也普遍采用狭义说杨栋先生认为:“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在侵权案件中,法院除了判决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外,还判决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赔偿金,主要用以对侵害人进行惩罚和防止侵害人和其他人再犯类似行。

【5】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

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

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

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6】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条是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只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地,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

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

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

【7】第六十五条因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从侵权纠纷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不受其调整。

而企业污染等环境污染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法、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调整。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形式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

【8】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现代风险性损害是社会发展必要的损害、损害频繁发生、后果严重、难以防范的特征,决定了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方向,促成现代损害补偿体系的形成。

(1)促使过错责任发展到多元化归责原则,促成危险责任原则的形成。

众多风险造成的损害不过是社会发展必然面临的损害,行为人往往没有过错。

如果仍然固守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必然无法获得救济。

而受害人往往又是弱势群体,若由其承担社会风险,必然不公平。

(2)促成从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的发展,近代侵权行为法以矫正正义为指导思想,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转移损失,有具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回复利益之常态。

(3)促成多元救济体制的形成。

侵权责任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将因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风险造成损害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散损失”,建立多元化救济体系。

【9】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在于由其引发的风险、负担管理义务。

饲养人饲养动物,也就带来了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风险。

动物管理人负担管理饲养动物的义务,负有防范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

因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现行规定,稍显粗糙。

其仅仅规定一般情形下,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未能清理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依据的思路,造成归责原则规定的粗暴化;另一方面,未能解决第一个问题,也就无法梳理清楚第二个问题:饲养人与管理人的责任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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