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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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提纲:

一.铁路货物联运的起源、发展的历史背景: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交货方式与贸易术语: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报关及监管方式

四,铁路和国境口岸站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限制条件

五.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作业程序

一.铁路货物联运的起源、发展的历史背景:

铁路运输具有速度快、不太受气候影响、安全程度高、可有规律地定时准确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特点,因此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对于内陆国家、地区尤为重要。我国与多个国家陆地相连,铁路相通,这种已经存在一百多年的古老运输方式,使欧亚大陆连成一片,有力促进了我国与欧洲各国的贸易往来,同时,铁路运输也是我国对港澳贸易和通过香港转运世界各地货物的一个重要渠道。

在国际上,通过有关国家铁路之间的协商,订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或协议,使得相关国家铁路在货物运输组织上相互衔接,这种利用各国铁路衔接的直通运输为国际贸易货物的交流提供了一种经济便捷而又安全的运输方式,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涉及多个国家铁路运输的一种国际联合运输形式,由于货物在运送货物时要顾及各参加铁路的设备条件、运输组织方式和相关

的法规制度,从而也决定了该项业务的复杂性,特别是有关国际联运的规章条款既繁多又复杂,在办理国际联运时,其运输票据、货物、车辆及有关单证都必须符合国际铁路联运规定和有关国家的证策法规。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开始于19世纪中叶:欧洲各国间的货物交流日益增多,国际货物运输业务面临业务范围扩大,遍布国内外广大地区,特别是运往国外的商品,要通过几个国家和地区,承运者将遇到海关检查和缴纳关税等许多复杂问题。当时欧洲具有发达并且相互连接的铁路网络,许多国家铁路当局多次协商联运公约和协议。19世纪后半期,欧洲国家之间开办了国际货物联运。1886年建立了国际铁路常设机构“国际铁路协会”。但在统一各国办理联运的运送条件上尚不够完备。随后,1890年,欧洲各国外交代表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会议,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即“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经各国政府批准后,于1893年1月1日起实行,从此,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才有了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际铁路的规章,并正式开始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后于1924年、1933年两次修改,1934年此公约在伯尔尼会议上又重新修订,改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于193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1951年我国和苏联在北京举行会议,签订了中苏铁路联运协定,决定自1951年4月1日起,开办中苏铁路联运。同年11月1日,在苏联代表的倡议下有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

兰、罗马尼亚、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等8国部长参加召开会议,对国际铁路客货运输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起草通过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协定》(简称《国际客协》)。参加两个协定的有:苏联、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越南、蒙古、朝鲜、中国、古巴等13国铁路。这13个国家的铁路营业里程共达25万多公里。现在参加签字共22个国家铁路,称为“参加路”。并有斯洛伐克、罗马和尼亚、捷克和匈牙利未参与签字但适用《国际货协》联运条款,称为“适用路”

在新中国一成立,资本主义国家就对我国进行经济封锁和海上禁运活动,妄想从经济上扼杀我们。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集团在经济和贸易上给予我们很大的支持。由于通过国际铁路联运,欧亚大陆连成一片,铁路运输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对发展我国与欧洲国际的经济贸易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根据1950年~1960年期间的统计,铁路运输一直占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50%左右。我国与朝鲜、蒙古、前苏联、东欧、越南等国的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是通过铁路来运输的。在我国于东欧、西欧、北欧、和中东地区一些国家之间,也可以通过国际铁路联运或西伯利亚大陆桥等运输方式来运送进出口货物。

在中国最早的铁路国际联运口岸车站满洲里,1946年就为东北解放区通过第一车国际联运货物。

当时,由于当时的政治形势和东西方之间意识形态分歧的对立,

造成《国际货协》与《国际货约》的成立政治目的、成员、组织、规章的不同,使《国际货协》的规定并没有循矩当时西方世界的国际惯例。如铁路连带责任、交货条款、铁路间的清算等主要条款,都是自成系统。这样对游戏规则趋于统一的现代社会经贸交往,带来不便、不符之处甚多。自五十年代开始,两大铁路联运组织已进行了多次洽商、研究关于“统一各种铁路协定的可能性和制定统一国际铁路联运规章”。但未取得具体成果。

目前,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贸交往速度增长、通过国际铁路联运方式的运输量日益增加,近年来由于货主对《国际货协》理解不够,造成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出现商务纠纷,甚至上诉法院的事件在不断增多。《国际货协》由于历史原因与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不相符合,但国际货协规章的更改,需要22个参加国铁路一致通过,现在《国际货协》参与签字的22个国家铁路对于《国际货协》规章修改的意见一直不同,所以短时间内还不易解决。这就需要我国的货运代理人加强国际铁路联运规则的掌握,提高业务素质,适应国际铁路联运业务的需要。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交货方式与贸易术语:在我国与周边国家快速增长的经贸交往中,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成为主要的运输方式,但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一直未有准确的交货条款贸易术语,给买卖双方都造成困难。

国际贸易中的交货条款,在海运、空运中确定的比较详细、明确

由《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国际贸易界通用,而铁路国际联运中,由于其运输方式的特殊性,一直未有明确的专门条款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使用交货条款、贸易术语时一般是套用海运交货条款和贸易术语,这样,在实际业务中由于运输方式不同、交货方式不同、没有准确适用的贸易术语,而容易造成纠纷,现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的运费交付方式、交货方式及与《通则》中贸易术语使用做以下分析。

A.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输方式的说明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货物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参加运送国家铁路连带责任办理的运输方式,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是:

免除了货主和托运人的繁多的手续和环节,由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国家铁路承担连带责任,把货物运送到另一国家的目的地(到达站)。

这样,《国际货协》参加国铁路行使连带责任,由纯粹的运输工具承运人到代为行使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部分职能,包括内陆运输工具的海关监管职能、边境口岸的货物交接职能、不同轨距铁路车辆的换装职能和过境第三国铁路的运输和票据递送职能、在到达站通知收货人(买方)提取货物职能、在到达站保全货物的职能和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职能。

即,按国际货协的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负责完成货物的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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