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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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规程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北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规程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负责市和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业绩考核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层级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按以下规定配置工作人员:

1.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8人,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安全监督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5%以上。

2.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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