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度市政府实事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认真论证、反复磋商、市领导审签,业经市政府15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共确定实事30件。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认真抓好落实。
各承办部门要把实事推进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方案,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落实责任领导;二要落实责任部门;三要专人负责;四要按季度将实事推进情况及时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实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采取不定期现场办公、实地督办、定期检查等办法,逐件逐项跟踪落实情况,并将实事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
附件: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2013年3月20日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序号项目总负责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实现目标完成时限1 中华路、卜奎大街建筑立面改造吴刚规划局城管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蒋百军王健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中华路、卜奎大街两侧共86栋楼体建筑立面改造及广告标识整治等工作。
12月末2 低温楼改造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全市低温楼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完成供热计量改造30万平方米。
10月15日3 保障性安居工程马占江吴刚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城投公司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许建回迁安置1.3万户棚改待安户;建设廉租房200套、1万平方米;建设公租房200套、1.2万平方米。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齐齐哈尔市建设标准和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齐齐哈尔市建设标准和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齐建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齐齐哈尔市建设标准和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齐建发〔2020〕8号各县(市)、区住建局:现将《2020年齐齐哈尔市建设标准和科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2020年齐齐哈尔市建设标准和科技工作要点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13日2020年齐齐哈尔市建设标准和科技工作要点按照《2020年全省建设标准和科技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规范及现行新标准,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地域优势与自身发展特点,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建设科技创新,促进区域建筑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一是今年二季度组织召开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培训会。
全面宣传贯彻我省新发布的《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1270-2019),促进新标准贯彻实施。
二是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
在节能专项设计、节能计算书、保温材料变更及审查、相关节能材料进场检测、节能公示、商品房合同书等环节严格全面执行现行节能标准,确保全市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执行率和施工执行率达到100%。
三是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审查。
包括工程设计方案中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审查、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各项工程的民用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及建设单位施工阶段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审查。
四是积极引进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促进其技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推广与应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齐政办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北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规程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负责市和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齐政发[2015]16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审批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强化建筑市场监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区(龙沙、建华、铁锋)。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齐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19〕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等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齐政办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8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公共租赁住房中廉租性质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租售并举管理工作。
出售房源为现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应坚持“廉租为主、自愿购买、先租后售、完善管理”的原则。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廉租住房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出售工作。
市城投集团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
负责测算出售价格、签订合同、收缴购房款、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材料等工作。
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住建局负责本区域内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
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一)具有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户籍;(二)购买人为廉租住房承租人或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三)申请时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欠缴廉租住房租金、取暖费、物业费、电费、水费、天然气费等应承担费用,没有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记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政府实事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政府
实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03
•【字号】齐政办发[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政府实事的
通知
(齐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2年度市政府实事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认真论证、市领导审签,已经市政府15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共确定实事30件。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度市政府实事完成情况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承办部门要把实事项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谋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责任目标的分解,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落实责任领导;二要落实责任部门;三要落实专人负责;四要按季度将实事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对实事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
附:2012年市政府实事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2012年市政府实事。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政权建设等非经营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齐政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齐政发〔2013〕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业经2013年4月17日市政府十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6日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二)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纸质、胶片、光盘、磁带、磁盘等存储介质形式形成的信息;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除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能够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第二章主动公开信息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每年公布的最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属于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概况信息:1.行政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2.政府组织结构,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3.行政机关领导的主要简历、简介、职务、分工和重要活动及讲话;4.规范的部门办事流程,办事的权限、程序、标准、时限、结果以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监督办法等。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构危楼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构危楼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齐政办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构危楼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构危楼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4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构危楼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实施危楼改造工程”和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实施结构危楼改造工程,解决影响群众居住安全问题”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心城区结构危楼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危险性鉴定等级为D级的多层建筑,已无法进行结构加固或结构加固后也无法保障使用安全的,纳入改造范围。
二、改造原则(一)政府主导,优先改造。
结构危楼改造执行我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由市政府主导实施。
在充分尊重结构危楼住户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双优先”原则,即90%住户同意改造的优先征收,97%住户自愿搬迁腾空的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源。
(二)全面实施,根治隐患。
经过排查、鉴定、确认后,对D级结构危楼认定加固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可根据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居民异地搬迁安置,实现房屋腾空。
一次性完成D级结构危楼改造,解决居民居住安全隐患问题。
(三)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中心城区D级结构危楼改造,应按照整体规划安排,结合结构危楼所在小区功能性需要,采取完善性建设或根据保护性建筑名录采取保护性修缮等措施,实现结构危楼改造的合理规划利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9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有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黑建住〔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七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4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印发的《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齐政办发〔2007〕60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日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减灾委员会2.2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灾情管理3.3信息发布4应急响应4.1I级响应4.2II级响应4.3Ⅲ级响应4.4其他情况5后期处置5.1过渡性生活救助5.2冬春救助5.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5.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督6保障措施6.1资金保障6.2物资保障6.3通信和信息保障6.4装备和设施保障6.5应急队伍保障6.6社会动员准备6.7科技保障7预案管理7.1培训和演练7.2预案更新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8附则8.1术语解释8.2预案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齐齐哈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宜居工程总体实施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宜居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齐齐哈尔市城乡环境整治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齐政办规[2017]10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6【实施日期】2017.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宜居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齐齐哈尔市城乡环境整治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宜居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齐齐哈尔市城乡环境整治工程总体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齐齐哈尔市宜居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七大民生工程”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结合城乡建设“十三五”相关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树立城市系统思维,按照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加快补齐短板的思路,着眼于全市老旧小区住宅楼体破旧、保温性能差,各类管线严重老化,到处“跑、冒、滴、漏”,群众“吃水难”“冷屋子”“出行难”问题突出的实际,同时结合全市有十多万户棚户区尚未改造,农村危房脱贫攻坚任务依然繁重,房地产去库存压力大,城市物业管理相对滞后、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利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宜居工程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生活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现宜居总目标。
同时,通过“减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宜居工程成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重要举措。
二、工作目标(一)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
在完善2016年已先期启动“三水”管线改造14个老旧小区的基础上,2017年综合改造老旧小区15个,同步完成“既改”75万平方米;2018年综合改造老旧小区10个(片),同步完成“既改”75万平方米;2019综合改造老旧小区10个(片),同步完成“既改”75万平方米;2020年完成“既改”75万平方米。
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和桥梁调查数据质量核查情况通报
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和桥梁调查数据质量核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齐建联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和桥梁调查数据质量核查情况通报齐建联发〔2022〕3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局:市住建局与市城管局按照省住建厅的统一部属,组织市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研究院对我市所属7区9县(市)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成果进行集中统一现场核查工作。
现将初步核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房屋建筑方面城镇房屋与农村房屋合格率90%以上的县(市)区(8个):克东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碾子山区、铁锋区、富裕县、讷河市。
农村房屋合格率90%以上,但城镇房屋合格率未达到90%县(市)区(2个):依安县、克山县。
城镇房屋与农村房屋合格率均未达到90%的区县(1个):龙沙区。
目前还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县(市)区(5个):富拉尔基区、龙江县、昂昂溪区、建华区、梅里斯区。
二、市政道路和桥梁建筑方面市政道路和桥梁合格的县(市)区(4个):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
市政道路和桥梁不合格的县(市)区(9个):拜泉县、泰来县、克山县、讷河市、龙江县、甘南县、富裕县、依安县、克东县。
目前还未完成核查的县(市)区(3个):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三、现场核查发现共性问题(一)调查工作有弄虚作假苗头1.需要调查图斑未调查。
2.建筑名称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
3.调查照片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
4.房屋类别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
(二)技术力量不足、培训学习不到位1.结构类型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
2.辅助用房按主房调查。
3.农村辅助用房关联错误。
4.农村辅助用房照片上传混乱或错误。
(三)审核把关不严不实不细1.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齐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5日齐齐哈尔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政务公开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提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围绕“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一)做好各类规划公开。
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本地本领域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现“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各专项规划起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做好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主动公开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根据调整情况做好更新发布。
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重点任务,面向市场主体公开征集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有关问题线索并及时回应。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生产监管措施,一视同仁公正监管,营造诚信守法市场环境,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三)做好财政信息公开。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落实相关民生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6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落实相关民生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落实相关民生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落实相关民生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齐齐哈尔市落实相关民生工作推进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全会精神,着力从快、从优地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确保困难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内容和工作任务(一)养老保险方面:1.对已参保的21.3万名应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春节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到位。
2.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要求对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春节前发放到位。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1.开展就业援助月和春风行动,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1)开展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真情相助”为主题的就业援助月活动,为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中新出现的未就业人员,通过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开展再就业培训等措施促进其早日就业。
(2)开展以“进城务工,帮您解难”为主题的“春风行动”,通过发放“春风卡”,宣传《就业促进法》,组织招聘会,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等措施,对准备外出务工、新进城务工和已在城市中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相关服务,为其提供宽松就业环境。
2.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力帮助弱势群体。
(1)继续营造声势,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参保居民已达11万余人,从今年1月1日起,在国家、省、市补助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参保居民已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齐政办发〔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1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市场秩序,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居民的交易需求,促进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是指我市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征收住宅和商服用房后,新建的回迁安置住宅、商服用房和政府购买的用于回迁安置的商品住宅。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房屋,改造安置房屋不纳入棚改房管理。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用地为划拨土地,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税收优惠政策,房屋交易时由受让人补缴。
政府购买的用于回迁安置的商品房屋,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税收先由政府垫付,房屋交易时由受让人按本办法规定补缴。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房屋,改造安置房屋交易时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税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主要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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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规程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北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规程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负责市和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业绩考核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层级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按以下规定配置工作人员:
1.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8人,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安全监督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5%以上。
2.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