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贫困政策的评价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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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贫困政策的评价及建议
[摘要]我国反贫困政策从单纯的救济式扶贫发展到救济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相结合,取得了重大成就,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开发式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必须创新反贫困政策,实行以城市化为导向的反贫困政策。
[关键词]反贫困政策评价政策创新
贫困是一种社会病态,是社会关系不和谐的表现。社会主义要消除贫困,尤其在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反贫困显得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反贫困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贫困问题依然严峻。冷静反思我国的反贫困政策,实事求是的评价其成败得失,对于改革创新我国的反贫困政策具有积极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扶贫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的扶贫政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制度性变革引发的大规模缓解贫困,开始了以农村为主要导向的专项扶贫计划。
第二阶段:1986~1993年: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8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高速增长的经济背景下形成以区域性瞄准为主的开发式扶贫。
第三阶段:1994~2000年:1994年,中国政府公布了《八七扶贫计划》,明确宣布,迅速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扶贫开发。
二、开发式扶贫的局限
自新中国成立到1986年以前,中国政府的扶贫政策是对特殊贫困人口群体,如城市中的困难户和农村中的“五保户”实行社会救济。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城乡人口中原有由于体制原因而产生的贫困迅速消失,贫困人
口越来越集中到具有共同自然环境特征的特定地区。因此从1986年以后,中国政府开始从救济式扶贫,转向以促进特定地区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开发式扶贫”政策。这种扶贫政策最显著的特点是:
第一,扶贫的对象是特定的贫困区。
第二,强调通过扶助贫困地区,乃至贫困户就地提高生产能力来脱贫。
以上这两个特点,实际上也决定了这种扶贫政策的第三个特点,即开发式扶贫所“开发”的产业,只能是以农业为主,因为贫困地区本来就不可能是非农产业发达地区,而且以单个贫困农户为生产扶持对象,也只能主要扶持他们发展农业生产。
然而,当我们为中国贫困人口迅速脱贫而感到振奋的时候,却对90年代以来中国生态环境总体质量的迅速下降越来越感到忧虑。90年代末期,以黄河断流、长江洪水、沿海赤潮与内蒙古、北京地区越加频繁的沙尘暴为标志,说明现阶段中国生态环境的恶化已具有加速趋势,并可能已临近危及人类生存的质变点。
黄河断流问题与黄河中上游地区越加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密切相关。从建国初到1994年以前,中国水土流失面积从153万平方公里增加到179万平方公里,年均增加7400平方公里,而1994年以后到目前,水土流失面积已扩大接近国土面积的五分之一,每年新增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而水土流失面积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尤其是西北地区。
情况同样严重的还有土地的荒漠化问题。在50~70年代,中国土壤沙化面积年均增加1560平方公里,70~80年代增加到年均2100平方公里,而90年代以来已增加到年均2460平方公里。而中国荒漠化土地也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恶劣的生态环境和贫困经常是伴生现象。因为特定的自然环境只能承载某一特定数量的人口,如果人口数量超过了自然环境的承受限度,贫困人口的数量自然大幅度增加。
新中国成立后,人口从建国初的5亿逐渐增加到12亿,达到中国历史上的新高度。西北地区人口也从建国初的1.2亿增加到目前的3.5亿。人口增长,产生新的需求,只能加剧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的索取。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自建国以来曾三次大面积开垦草原,致使土地在干旱及强烈风蚀下逐年减少,而畜牧业又单纯追求产量和存栏头数,延长生产周期,超载放牧,导致草场破坏和退化。
中国实施开发式扶贫政策,正是立足于这个严峻的社会现实: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只能使依靠于自然环境而生存的贫困人口陷入了更大的危机,破坏环境带来的收益却很大程度上流向了生产者所代表的富裕人口,治理环境的成本大部分抛给了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贫困人群。因此让合理化的“迁徙自由”来缩短贫富差距,使东西部地区相互转移劳动力相互开发自然资源是改善中国的扶贫政策缩小贫富差距的最好途径。
西部地区农民也可以通过就地建设新城市来转移,方法是东部地区的城市来西部建西部开发区,开发区的行政管辖权归东部城市。以青海省为例,中央安排上海帮助青海转移农村劳动力,上海可在西宁市附近征地,上海市向青海省支付相应的土地租金。该土地的开发权归上海市,此区域称为上海市青海开发区。该开发区以促进西部城市化为主要任务,具体办法是农民以土地承包权换开发区的居住权,开发区负责其社会保障并安置农民就业。开发区将所得的农业用地承包给高科技农业公司,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出让土地的农民也可以当农业工人。
参考文献
[1]陈映芳.“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J].社会学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