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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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的通知【模板】

关于我校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的通知【模板】

关于我校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的通知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及《**大学(北京)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6〕115号)和《**大学(北京)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京发〔2016〕11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中“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1、本通知适用于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有“间接费用”科目的纵向科研项目,包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及其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放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项目完成情况,自行安排绩效支出。

科技处根据基金委拨款进度核拨绩效指标。

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成员名单经科技处审核后,通过我校劳务申报系统录入并提交名单复印件,财经处在绩效指标额度和名单范围内发放。

3、其他类型纵向项目发放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考核情况提出发放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处审批后方可发放,申请格式见《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申请表》(见附件一)。

同时需提供项目年度(阶段)任务完成相关材料,材料形式不限。

科技处根据考核结果核拨绩效指标。

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成员名单经科技处审核后,通过我校劳务申报系统录入并提交名单复印件,财经处在绩效额度和名单范围内发放。

4、科研绩效费发放对象必须为课题(专题)任务书中列出的科研人员。

5、科研绩效费发放需根据预算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不得一次全额发放。

6、若项目执行中出现问题或考核未通过,科技处有权暂停绩效发放,待项目组整改或考核通过后,继续发放绩效。

若项目考核不通过或项目终止,则停止绩效发放。

二、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与科研产出情况,在项目绩效预算控制额度内自行确定发放金额,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见附件二),经所在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核后,通过劳务申报系统录入,财经处在绩效指标额度和发放人员名单范围内发放。

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经2012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发挥教学研究在推动教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研究工作范围:(一)高等教育的规律及特点研究。

(二)高等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办学模式研究。

(三)专业改革的方向、内容及途径的探索与评估,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

(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

(五)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六)网络课程建设。

(七)实践教学(设计、实习、实验等)改革以及第二课堂建设。

(八)新实验的开发和研究,传统实验改革。

(九)教学检查及考试改革。

(十)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探索。

(十一)教学管理改革探索。

第三条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立项条件:(一)要代表相应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方案体现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

(二)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探讨,符合教学规律。

(三)要有实践过程或实践意义。

(四)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

(五)要能解决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推广价值的经验。

第四条教学研究工作的管理机构(一)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研究申报课题的评定、预算审定与经费监管、执行情况检查和项目验收。

(二)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单位、小组或个人并且在4年内无未结题教学研究项目者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1.学校于每年4月份启动教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2.各单位、小组或个人根据学校通知填写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

3.各基层单位(教研室、研究室、办公室)初审,申请书经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部)或处,经负责人审定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

4.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组织校教学委员会成员评审。

评审通过后方予立项。

5.报请主管副校长批准,并由学校发文公布立项课题。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

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

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经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经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具有间接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绩效支出是指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中的绩效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项目绩效发放在项目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对科研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项目组结合科研人员业绩进行发放。

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完成总体研究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二章发放程序第五条项目绩效发放前,项目所在单位应按时间节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送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和绩效支出预算提交发放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和《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以下简称《发放表》)。

《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七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项目执行的考核情况及项目所在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在该项目绩效预算额度内,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对象自行承担。

第三章发放办法第九条绩效发放根据项目研究进展、考核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在绩效支出预算总额内,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发放。

第十条项目绩效经费,由财务处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预算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并单独设立经费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校人字〔201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其激励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工及直接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专项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原则:(一)奖励项目设置应规范、合理,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二)奖励对象应具有先进性,依据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重点奖励已取得的标志性、典型性成果或成绩,充分发挥获奖者的示范作用。

(三)奖励工作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研究决定学校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定评选或推荐结果。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学校奖励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学校奖励工作分别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评选或推荐,并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批(校外评奖)或备案(校内评奖)。

第六条科学研究专项奖励、人才培养专项奖励及学科建设专项奖励分别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奖励的设置第七条奖励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含行业、协会)和校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奖励分为以下六种类型:(一)科学研究专项奖励科学研究专项奖励是指学校和上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以科技工作为主的专项奖励。

包括:科学技术专项奖励(科研基地立项、创新团队与人才、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等)、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奖励(科研基地立项、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等)。

武汉理工大学文件-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武汉理工大学文件-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武汉理工大学文件校财字〔2015〕13号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武汉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2015年11月9日附件:武汉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学校的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条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预算编制的原则与要求第四条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学校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

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要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需要。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要求(一)真实准确学校预算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编制收支预算,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各类资源的基本信息。

(二)科学规范学校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要合理,预算编制的方式要科学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

对项目的预算安排,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学校项目申报、评审和进入项目库的情况,分轻重缓急,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三)公开透明学校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预算方案要公开透明。

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欢迎您

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欢迎您

武汉理工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经2005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定定通过)为了加强对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科学研究水平,实现实验技术人员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实验技术人员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员(技术员),实验技师和技术工人,以及安排在实验室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

第二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1. 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①参与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并负责其中部分项目的执行。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二门本实验室主要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

③每学年指导一位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④指导中级、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对本实验室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⑤主持本实验室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

2. 实验师(工程师)①参与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并参与其中部分项目的执行。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实验室主要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

③负责对本实验室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

④参与本实验室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

3. 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①参与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并协助参与其中部分项目的执行。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实验室主要课程的实验教学辅导工作。

③负责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

④协助实验师(工程师)的工作。

⑤每学年参加一到两门本专业课程的学习,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4. 实验员(技术员)协助实验师(工程师)完成实验教学工作,承担实验室实验教学的准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5. 实验技师和技术工人①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及日常管理。

②实验室环境的维护。

③实验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的准备。

第三条各学院(部)每学年要检查聘约和合同执行情况,并结合工作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见附件1)。

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

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

武大科理字〔2017〕53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2017年10月23日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盘活科研存量经费,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并规范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发放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指导精神,结合《武汉大学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大财字[2016]88号)、《武汉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财字[2016]3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绩效(以下简称“绩效”)是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支付绩效的部分。

(一)根据项目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绩效和横向绩效。

纵向绩效从所在纵向项目“课题组间接费”中支出;横向绩效从所在横向项目“人员费用”和“结题绩效”中支出;(二)根据经费到账时间分为新增绩效和存量绩效。

新增绩效指申请发放当年及上一年到账的项目绩效;存量绩效指两年以前到账的项目绩效。

第三条绩效发放对象为承担科研项目的相关人员,分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绩效分配的责任人,根据项目参与情况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

第四条绩效发放实行总额控制原则,每人每年发放绩效总额不超过50万元,或者不超过其个人工资、岗位津贴和岗位绩效的总和。

如果申请发放额度超过标准,超出部分需按照1:1比例从绩效中向学校缴纳,上缴部分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校级科研项目。

绩效原则上从新增绩效和存量绩效中按比例支出,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新增绩效为纵向项目绩效的,从新增绩效中发放的比例不少于40%;(二)新增绩效为横向项目绩效的,从新增绩效中发放的比例不少于50%;(三)超比例(含无新增绩效)发放存量绩效的,需按照1:1比例从绩效中向学校缴纳。

武汉理工大学服务性收入与分配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服务性收入与分配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服务性收入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 年第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服务性收入的管理,调动校内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的积极性,增强学校办学实力,保证各单位服务性收入合理合规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服务性收入是指校属各单位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源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教学及教辅业务收入、仪器设备服务收入、建筑物和场地(馆)使用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收入。

服务性收入不包括上级单位拨款、财政补助收入、独立核算单位收入以及学校已有文件规定了分配比例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必要成本从相应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各服务性收入单位必须遵循“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学校财务处是服务性收入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服务性收入经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服务性收费与收入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与副组长分别由分管财务、人事部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办、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体改办)、工会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与收入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收费与收入分配的相关政策,监督检查服务性收费与收入分配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学校各类服务性收入项目立项和收费审批工作;负责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与收入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学校有关收费与收入分配工作中的实施办法,研究提出学校收费与收入分配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服务性收入管理第八条学校服务性收入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一)教学及教辅业务收入。

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教学以及教辅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含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费),包括校内外研究生学位学历培养费、进修费、辅修费、考试报名费及培训费等。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管理,规范科研票据使用行为,保证预借科研票据款项能及时到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预借票据是指按照项目委托方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前需预先开具的结算票据。

票据类型包括财政部门印制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第三条科研项目原则上收款后开票,因特殊原因需预先提供收款票据时,可办理科研项目预借票据。

第四条票据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教学科研单位配合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票据开具第五条属于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拨款的科研项目,按规定不开具收款票据,根据银行到款单据入账;若付款单位需要学校提供收据时,学校可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若付款单位需要学校提供税务发票时,需由付款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供情况说明,注明相关应缴税金的出处。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应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地方附加税。

第三章借票流程第七条借票前,票据借用人应先到科学技术发展院办理立项手续,生成项目编号。

第八条票据借用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票据借用单》,明确票据类型,经项目负责人或垫税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分管科研工作或行政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票据借用人凭填写规范的《武汉理工大学票据借用单》、已确认项目编号的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批件、协议等)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借票手续。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十条同一科研项目原则上一次只能办理一张预借票据,前一张预借票据的款项未收讫前,不再办理新的预借票据。

第十一条没有约定质保金的科研项目,预借票据应一次性全额到款,如果付款单位分次付款,票据借用人应根据当次实际收款金额向财务处提供开票金额,财务处根据票据借用人提供的当次实际收款金额开具票据,预借票据金额若未全额到款,财务先列入暂存款,待全部款项收讫后转入科研项目收入。

武汉理工大学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校人字[2009]4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2006】31号)和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薪函【2007】18号)等文件规定,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即原年终一次性奖金)。

参照教育部在汉高校做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人员和不定等次的新进毕业生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新进毕业生除外)、未考核和其他的人员,均不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二、发放标准年度考核奖金按当年12月工资基数计算,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贴、教护10%、物福补贴、适当补贴、职岗补贴、住房补贴、校内房贴、伙食补贴和在岗交贴。

当年退休、调进的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等在岗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际工作月份按比例计发。

其中,当年退休人员以在职最后一个月工资基数按比例计发。

三、发放办法工资由学校发放的单位,年度考核奖金由学校在考核结束后发放,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工资自筹单位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决定发放办法,所需经费自筹。

部分单位学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另行规定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的,从其规定。

四、附则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doc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doc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 2013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 〕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 2011 〕43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

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武汉理工大学文件

武汉理工大学文件

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实施细则校科字【2015】9号为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团队建设,根据《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校科字〔2015〕1号),特制定本细则。

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主要支持研究生开展具有探索性、原创性的研究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1.学校成立研究生项目管理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等单位组成,小组负责研究生项目的组织管理。

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项目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项目的宣传、申请受理、评审组织、立项资助管理、成果受理等具体管理与服务工作。

2.各学院(部)成立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指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项目的申报资料、结题资料的评审和项目成果的评估。

二、项目设置研究生项目分为“优秀博士培育项目”、“国际交流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三个子类。

1.“优秀博士培育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项,面向全校接受申报。

资助对象主要为有良好基础的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部分能力突出的全日制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2.“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额度为3-5万元/项。

面向全校接受申报,资助对象主要为一、二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主要资助与国外(境外)知名大学(学术机构)开展面向前沿的高水平学术交流或进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参与校际间联合培养项目的研究生,或达到“国家公派留学”条件的研究生可优先资助。

3.“自由探索项目”资助额度分三档:理工科团队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元/项,个人项目资助额度为1万元/项,其他学科资助额度为0.5万元/项。

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主要资助具有创新性,预期能取得探索性成果的研究课题;或资助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等跨学科研究课题;或资助有创新的风险选题。

立项计划由研究生项目管理小组下达给相关学院,由学院评审和推荐。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院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院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院所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充分调动科研院所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学校党委关于科研院所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和科研院所的工作职责,结合学校科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科研院所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思路与原则科研院所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总体思路是:明确目标,分清职责,不断提高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和管理水平;简政放权,重心下移,进一步明晰和扩大科研院所的管理权限;以岗定薪,绩效挂钩,充分调动科研院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领导,强化考核,促进科研院所的不断发展。

科研院所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1)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在确定科研院所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同时,要给予科研院所相应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和相应的经济利益,使科研院所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相一致。

(2)学校宏观调控与科研院所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科研院所在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和管理规定,自主行使管理职权。

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实施工作业绩考核对科研院所的工作实行宏观调控。

(3)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科研院所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行使人、财、物的管理权,实行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4)效益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建立以岗定薪、绩效挂钩、优劳优酬的校内分配制度,真正体现重岗位、重实绩、重贡献,充分发挥校内分配的激励作用与导向作用。

二、科研院所工作目标的内容与确定在学校办学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上,依据学校的年度总目标和党政工作要点,科学而合理地确定科研院所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学校与科研院所的两级管理。

1、目标年限。

科研院所的工作目标分为年度目标和三年目标,以年度目标为主。

对于第一年确定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工作目标,在第二年和第三年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适当调整。

2、目标内容。

科研院所的工作目标内容包括科研工作目标、学科建设目标、研究生培养目标、队伍建设目标、行政管理目标和思政与党建目标六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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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
(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具有间接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绩效支出是指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中的绩效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项目绩效发放在项目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对科研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项目组结合科研人员业绩进行发放。

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完成总体研究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二章发放程序
第五条项目绩效发放前,项目所在单位应按时间节点对
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送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和绩效支出预算提交发放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和《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以下简称《发放表》)。

《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七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项目执行的考核情况及项目所在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在该项目绩效预算额度内,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对象自行承担。

第三章发放办法
第九条绩效发放根据项目研究进展、考核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在绩效支出预算总额内,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发放。

第十条项目绩效经费,由财务处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预算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并单独设立经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并提出申请,凭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上一年度的绩效,申请额度应不超过当年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的预算额度;若以前年度未申请或
有结余可一并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出现未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材料、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报批、项目研究及经费使用未按规定进度执行等情况,学校将减发该年度50%的绩效,已经发放的,将在下一年度核减。

第十三条因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未按任务书要求按时结题,但在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之内完成结项手续并通过验收的,最后一年绩效按50%发放,剩余50%收归学校。

第十四条因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出现超过规定期限未能结题、结题未获得主管部门通过或审计检查出现经费被回收等情况,不发放最后一年绩效,最后一年绩效上缴学校,并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项目在执行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或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等情况,学校将全额扣发绩效,已发放的绩效将予以追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为了做好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项目绩效考核细则,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执行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校财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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