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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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篇一: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 A(以下简称 A)诉 B(以下简称 B) 、D、G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 A 的委托,依法指派 XXX 律师作为 A 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 与 B 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 完全履行了向 B 放款 300 万元的合同义务,而 B 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17 年 9 月 10 日,A 与 B 签订 A 流借字(2017 年)第 870 号借款合同,约定 B 向 A 借款金额为 300 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 (从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止) 。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 A 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 B 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B 与 A 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17 年 10 9 月日,但实际放款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为准。且还款日期调整为 2017 年 3 月 13 日,借
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 B 违约时,由 B 承担贷款人 A 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
A 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 12 万元应由
B 承担。
二、B 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 A 借款 300 万元本金及利息。 1、 2017 年 11 月 12 日,B 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 C 接收 A 发放的 300 万元借款。2017 年 11 月 13 日,A 根据 B 的指示将借款 300 万元转至案外人 C 名下的 XX 银行 XX 支行账户上(卡号为) ,并由案外人 C 将该借款转交 B。以支付凭证为依据庭审核实,且经过确认,B 已收到上述借款,但 B 未能按
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 在 2017 年 4 月收到 A 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 50-100 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3、以 A 与 C 借款发放回收凭证和 A 与 B 借款发放回收凭证这两组证据清楚表明,B 与 A 签订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 系通过案外人 C 的账户接收借款,通过案外人 C 或 F 的银行账户予以还款,虽存在交叉还款,但案外人 C 与 A 之间的借款关系同 B 与 A 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区分开,借款还款账目一一对应,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现象。至于 B 在 2017 年 11 月 11 日归还的 300 万元,并非其偿还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 B 偿还其先前所欠 A 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项。因放款日期调整,2017 年 11 月 13 日,A 才将本案诉争的 300 万元借款转入 B 指定的 C 账户,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因此,请求 B 偿还 300 万元借款的诉求应得到支
持。
三、D 本人与 A 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行为,D 与 G 系夫妻,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1、G 与 D 系合法夫妻,经协商一致,G 签署了配偶同意确认书,同意 D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 B 与 A 签订的 A 流借字 (2017 年) 第 870 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2017 年 9 月 10 日,D 与 A 签订了 A 流保字(2017 年)第 870-1 号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和 A 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该保证合同真实有效。
3、D 和 G 承认该保证合同系对 2017 年 9 月 10 日那份借款合同进行的担保,即承认对 A 流借字(2017 年)第 870 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而本案诉争就是 A 流借
17 年)第 870 号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事实, D 和字(20
G 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望贵院公正判决。此致 XXX 法院代理人: 年月日
篇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 XX 银行的委托,担任该行诉 XXX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0XX 年 X 月 X 日,被告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
据 X 借据显示,原告将 7 万贷款发放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共计 36 期,自实际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对应日。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现在根据证据 X 银行提供的被告的还款明细显示,在前十二期,被告还款的记录非常良好,能够在还款日当天或之前,足额偿还当期贷款。但从 20XX 年 X 月开始,也就是第十三期开始,被告的还款情况就出现了不良记录。第 X 期、第 X 期是超过还款日还款;第 X 期、第 X 期未足额还款,甚至还有第 X 期未还款的情况。原告信贷部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却未见实际行动。至起诉时止,已累计违约 X 期,共计拖欠贷款本金 XX 元、利息 XX 元、罚息 XX 元。第二、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
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