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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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摘要: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扩张的表现,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但我国法律对代位权的规定,与传统理论有些不同,特别是变“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创举。

本论文试通过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国外差异以及利弊分析展开论述,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提出质疑,以对完善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提供见解。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入库规则直接受偿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

《合同法》适应了民法现代化的需要,在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⑵、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⑶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⑷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

从而看出,外国法律更注重对债权的保全,而我国的规定则侧重于代位权的行使,因此将代位权行使的前置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和代位权客体的限制等都作为要件予以规定。

一、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介绍代位权制度的背景意义代位权制度作为民事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变身为债务人,直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国家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和实现。

代位权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维权困境。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确立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债权关系,促进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在实践中,代位权制度的运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安全与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促进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顺利处理。

完善代位权制度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对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可以有效应对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情况,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代位权行使程序的监督,可以规范债权行使的程序和方式,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增强法治意识、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代位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现行法律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债权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不明确的困惑,无法准确把握权利和义务。

2. 代位权行使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权的行使流程过于繁琐,需要多方协调和审批,时间成本较高。

这导致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代位权的优先顺位不清晰: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优先顺位并不清晰,导致债权人之间出现优先权的纠纷。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权,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这一制度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得到及时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代位权的程序繁琐,法院审理代位权案件的周期较长,这些都导致了债权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相关部门应当更加注重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简化代位权申请程序,加强法院对代位权案件的审理力度,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代位权。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还需要规范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

目前我国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位权,如何向法院提出代位权申请,以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等。

只有通过明确规定代位权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有效避免代位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从而保障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和保护。

在我国,第三人在代位权案件中常常成为受害者,因为他们往往无法得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是否已被代位,从而导致重复支付债务或者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公示、通知等方式向第三人及时告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已被代位,同时规定第三人在知情后应当如何履行债务,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只有通过加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规范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监督和保护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代位权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债务关系的合理解决。

浅析代位权制度

浅析代位权制度

浅析代位权制度[内容摘要] 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但能否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表示怀疑。

首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我国现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有可能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

其次,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

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行代位权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忽略了代位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

故而笔者认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造仍应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

[关键词] 代位权制度规定缺点一、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

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

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代替债务人的位置,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该制度具有比较广泛的适用性,可以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债权关系,如民事债权、商事债权等。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方式,如提起民事诉讼等。

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债权人在实践中面临着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昂等问题。

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有效救济途径,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救济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并不完善,存在问题如执行困难、资产难以追回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包括加强对被代位人的追责、设立专门的代位权执行机构等,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适用于刑事债权和国有企业债权等特定领域。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需要更加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权关系。

应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为不同领域的债权关系提供合理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相对不完善,导致债权人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风险和难题。

为了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应该加大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为债权人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环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通过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等方面的改进,能够更好地发挥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救济措施。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目前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通过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存在的问题、必要性、建议和现状,探讨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性。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平和效率。

在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实践运作中存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完善、问题、必要性、建议、现状分析、法律体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债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务人履约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亟需完善。

在这种背景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探索其完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成为当前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实际案例中,债权人常常会面临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这时候债权人是否能够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的救济和保全,提升了债权的实现效率,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当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需加以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有必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问题、完善的必要性和建议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还需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为未来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和指导。

2. 正文2.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发生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目录一、论文摘要二、正文(一)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二)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四)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五)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三、注释四、参考文献论文提纲一、序二、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三、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1)代位权为实体权利;(2)代位权行使的前提;(3)代位权为法定权利;(4)代位权为管理权。

四、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满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4)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五、代位权的行使途径六、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1)不适用调解或和解;(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上诉;(3)次债务人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论文摘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属于债权,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我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制度加以确立和完善,完善了我国债的担保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其起源、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探讨了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工的作用。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这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

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

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已经很多,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笔者在此不揣冒昧,试图就一些重要问题作一简单探讨分析,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的目的研究代位诉讼制度,必须首先明确设定该制度的目的。

合同法之所以要设立代位诉讼制度,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

按照一般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必须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按照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次债务人也不能对当事人主张该债权。

依据上述分析,代位权似乎缺乏理论依据。

但如果拘泥于一般的诉权理论和传统的债的相对性理念,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案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提起诉讼,这已有先例,如遗产管理人和破产清算人虽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可以提起诉讼,再如死者的近亲属为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应该赋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诉权,以保护有关的权益。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应该履行的债务,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代位权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现行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实际操作时缺乏有效的指导。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涉及债权转让以及债务人的反对等情况,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不顺利,往往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如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人等),其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和途径也存在差异,缺乏统一规范。

债权人代位权的保全制度不完善,一旦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可以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

只有当债权人对于其债权能够有有效的保障和权利保护时,才能够增强债务人的履约意愿,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是有助于解决实际纠纷。

通过完善代位权制度,能够提升司法效率,对于诉讼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是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将有助于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建立起良好的法治秩序,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程序,增强代位权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

建立健全的债权代位权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过程,提升执行的效率。

再次是要加强司法保护。

加强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对于债权人的保障,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就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意义作简要概括,进一步对代位权的性质及其与代理权的区别加以分析,更加明确代位权的含义,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代位权保全法律制度的确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疑产生了深远而现实的意义,加强了债权人满足债权的力度,拓宽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可操作范围,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界和司法界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法律手段,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指明了便利的途径。

重点对代位权的特性、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作重要研究,认真分析,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问题,以此引出我国法律关于债权人制度规定,了解代位权制度价值存在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内容,进而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价值之利弊进行分析,扬优补缺,从而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提出建议。

归纳总结,最后,就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建议,代位权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项新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而且对社会现实加强对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确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及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对保全对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40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保险学金融学等专业原创论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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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增强自己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其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个人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

《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实体权利,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效果,因而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这种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进行浅析。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程序。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程序相对繁琐,使得债权人很难及时行使该权利。

应当建立一套简洁高效的行使程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的申请、审批等流程,以提高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率。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保障还不够充分,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范围、行使条件和程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监管和制约。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容易滋生一些不当行为,比如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行使之后将债权出售给非法机构等。

为了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应当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管体系,强化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于滥用代位权行为进行追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提高债权人代位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不应成为一些大型金融机构或者政府机关获取债权的手段。

应当建立起一个公正的机制,确保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真实合法,不受到权势、资金或政治因素的干扰。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国际合作机制。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跨境性,需要在国际间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在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建立起债权人代位权的协作机制,以共同应对跨境债务追偿的挑战。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管,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可以进一步提高债权人代位权的效果,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活动也在逐渐增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债务纠纷的增多。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而债务人又不愿或不能承担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首先,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借贷活动中,债权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出现就可以让债权人有一个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说,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增强债权人的信心,并且使其更愿意参与借贷活动。

其次,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利于推动债务人更加谨慎地借款。

在当前的借贷市场中,有些借款人在借款时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从而导致了违约现象的出现。

如果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那么在债务人自身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将会有更足够强有力的保障,债务人也就不会再轻易地胡乱借款,从而避免了在借款方面的不慎。

最后,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有利于维持市场的合规发展。

在当前市场中,一些不守信用的债务人利用法规漏洞逃避债务。

这样会严重危害市场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然而,如果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这些人就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并且促进市场的合规发展。

综上所述,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推动债务人更加谨慎地借款以及维持市场的合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不仅可以有益于提高市场的效率和质量,也能给债务人、债权人和整个市场带来更为稳定、合理和良性的发展。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实现对债务的清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完善的方向和路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代位权的规定并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也比较零散,导致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局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仲裁、行政处罚等领域的债权人代位权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债权人权益受损。

债权人的代位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债权人的代位行使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导致债权人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程序不够便捷。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程序相对繁琐,耗费时间长,导致债权人难以及时行使代位权,影响了债务清偿的效率。

为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以上问题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和规范。

应当加强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和规范,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其适用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放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限制。

应当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限制进行放宽,使债权人能够更加全面地行使代位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也需要考虑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责任。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需要与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配套,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的法律秩序,促进债务清偿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债务人因违约行为导致无力偿还债务,而其债权人依法通过法院或者其他程序,获得对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和财产进行代位执行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提高了债务人的履约意愿,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需要通过法院或者其他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往往会遇到债务人已经将其财产转移或者其他行为,导致债权无法被实现的情况。

此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债权人直接取得债务人的债权和财产进行代位执行,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助于提高债务人的履约意愿。

债权人代位权的存在,使得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更加谨慎,它对于减少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提高其履约意愿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这有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法治建设。

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虽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是法律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一些具体问题的法律空白,导致了债务人代位权的实现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是执行效率低下。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程序繁琐、流程复杂等原因,导致了相关债务执行程序的执行效率较低。

这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造成了阻碍,也影响了债务人的履约意愿。

再次是司法保护问题。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程序的不透明性,使得部分债权人无法有效地行使其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障碍。

债权保全论文: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保全论文: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保全论文: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文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从债权衍生出来的一种用来保全债权的特别权利,它从属于债权并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它也被誉为民事强制执行的预备制度。

自从它创始以来其有效的维持和充实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为此,我国在1999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经过10多年司法实践检验,其原本应有的作用却未能在我国全部实现,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传统代位权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但主要是因当初设立时为所谓适应国情,方便使用,对传统的代位权制度的“创新”“修改”所造成。

本文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从而发现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改良建议,以期能充分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作用。

第一章为债权人代位制度的形成及概述。

该部分将对债权的保全、代位权制度的形成演变、基本概念和性质作简单概述。

第二章为传统代位权制度和我国代位权制度之比较。

该部分将对传统代位权制度和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成要件、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行使客体、行使方式及行使效力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发现他们的异同及优缺点,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第三章为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改良建议。

该部分将从我国代位权制度改良的必要性、行使效力、构成要件、行使方式、行使范围及行使客体范围的扩大等方面详细阐述。

其中构成要件的四点说、行使范围不应受债权人自身债权限制等都是在以往的学说中不曾出现过的。

另外也着重阐述了代位权制度的改良对解决我国“执行难”的意义。

【英文摘要】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is a special rights that derived from creditor’s rights to preserve it, it belongs to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the existence of it as the prerequisite. It sets in order to keep the responsibility property of creditors, apply to the case that the debtor’s property should increase and can increase but not increase because of debtor’s idle. It’s also known as the civil enforcement of the reserve system. IT maintains and enriches the debtor’s property effectively since its founding, and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to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For this, our country also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in “The Contract Law of PRC” which promulgated in 1999.But after 10 years judicial practice, its original role can not all realize in our country, the reason for this result is that inherent defect of traditional subrogation rights system itself, but mainly because to “innovation” and “modify” traditional subrogation rightssystem conveniently that fit for a so-called situation at the beginning.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is paper is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Through to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subrogation rights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combined with China’s present judicial situation , to find out the the shortcomings of this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In the first part, the formation and overview of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This part will for a simple overview of debt preservation、the formation of a system evolution、basic concepts and properties.In the second part,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subrogation rights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in our country. IT will compared variously with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 and the subject、extent、object、ways、effectiveness of exercising. Founding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put forward the author’s own view and opinion.In the third part,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This part will detailed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modification, and the effectiveness、constitutive requirement、ways、extent、object extent of exercising. There in, the fourpoint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 the scope of the exercise should not be limited by the creditors of their claims have not appeared in previous doctrine. Also focuse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subrogation to solve the“difficulty in enforcement”meaning for China.【关键词】债权保全代位权入库原则执行难【英文关键词】Debt security Right of subrogation Rule of warehousing difficulty in Enforcement【索购全文】联系加Q1:13811.3721 Q2:13993.8848并提供博硕论文专业写作指导和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服务【目录】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摘要4-6abstract6-7导言11-13第一章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概述13-17第一节债权保全的概述13-14第二节代位权的概念及性质14-17一、代位权的概念14-15二、代位权的性质15-17第二章传统代位权制度和我国代位权制度之比较17-25第一节代位权构成要件之比较17-18一、传统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7二、我国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7-18第二节代位权行使主体之比较18-19第三节代位权行使范围之比较19-20一、传统代位权的行使范围19二、我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19-20第四节代位权行使客体之比较20-22一、传统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范围20-21二、我国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范围21-22第五节代位权行使方式之比较22-23一、传统代位权行使的方式22二、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方式22-23第六节代位权行使效力之比较23-25一、关于代位权行使效力的三种主要学说23-24二、传统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和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之比较24-25第三章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改良建议25-45第一节对我国代位权制度改良的必要性25-26第二节对我国代位权制度行使效力的改良26-29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回归“入库原则”并加以修正26-28二、对债务人的效力28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28-29第三节对我国代位权制度构成要件的改良29-32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都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9-30二、债务人已陷于迟延30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0-31四、有保全债权的必要31-32第四节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以诉讼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唯一方式32第五节对我国代位权行使范围(界限)的改良32-33第六节对我国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大33-41一、扩大客体范围的理由33-34二、排除对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限定34三、对我国代位权客体范围的具体罗列34-41第七节在诉讼法上的几点改良41-43一、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41-42二、关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42三、关于债务的履行42四、关于对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的限制42-43五、关于行使代位权所支出费用由谁承担问题43第八节对我国代位权制度改良的意义43-45结语45-46参考文献46-48后记48-49。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应履行的权利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民事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务、合同债务等。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常常以各种方式逃避或者拖延债务的履行,给债权人造成了诸多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让债权人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可以增加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有效防止债务人的拖欠行为,从而提高了债权人诉诸法律的主动性和效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使债务人在经济上不至于一蹶不振,从而保护其基本生活,缓解其经济压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可以促进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因缺乏还款能力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知道,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可以有效减少因债务争端而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有利于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经济环境。

完善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还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尽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着诸多的优势和积极意义,但我们也不得不看到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有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相对比较繁杂,使得债权人在操作和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难题。

这种情况使得一些债权人因缺乏专业知识而难以正确行使代位权,导致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浅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浅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浅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摘要]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确立于法国。

我国《合同法》对其也作了规定。

本文以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学界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制度的讨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分析,着重论述其对传统代位权制度的重大突破--放弃“入库原则”。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述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还存在的不足,如:对代位权的主张对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主张的范围规定过窄等问题。

再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关键词]代位权入库原则法律适用一、对我国现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分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身的实体权利而危及到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债权人的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代位权制度的一个最大的不同,在于放弃了“入库原则”,允许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

对此,学界存有不少争议。

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依靠传统民法的代位权理论,对传统理论中代位权的“入库原则”持肯定态度,认为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如果债权人直接接受履行,不仅破坏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而且在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也损害了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向债务人清偿的财产,首先应交付给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才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但我国合同法仍坚持确立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制度,放弃了“入库原则”,对传统代位权理论进行了大胆突破,我们认为也不无道理:1.法律所谓的公平,是形式与机会的公平,而非实质的公平。

就算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那么所有的债权人均享有行使代位权以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若由于其怠于行使而丧失机会,那么他自己也应负相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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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摘要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

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

如日本、意大利、西班牙及我国台湾民法。

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权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未被认可。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这种关于“代位执行制”的规定可以说是使用债权人代位权在强制执行实践中率先得以运用。

此后,随着理论界对代位权研究的逐步深入与成熟,以及现实生活中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的迫切需要,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

该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为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积极有效的法律手段,对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

二、对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的解析依据债的一般的理论,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是不及于除此之外的任何第三人的。

这就是债的相对性原则。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保全。

学理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依据此种理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了促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例如,A欠B1000元,C欠A200元,A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C的效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未依法成立并生效,都不可由债权人主张代位权。

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用权没有影响。

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动为标的债权,原则上债权人除因债务人的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外不得行使代位权。

另,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怠于行使”,是指对于应行使的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至于不行使权利的理由如何,则在所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问。

“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者减少其财产价值。

例如,债权因长期不行使将可能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能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者通过其他代理人去行使权利。

即债务人客观上人能力行使权利并得以行使权利,而不存在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形,如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债权人则不得代位行使。

“不行使”,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者迟延行使权利。

如果债务人已经向他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这样就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所谓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者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只有在权利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必要,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中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存在无法实现或满足的危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只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可行使其债权得以实现满足。

当然也就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了。

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对不特定债权及金钱债权,应以债务陷入无资力为必要,而对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则不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必要。

5、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未发生效力,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已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满足还不确定,代位权的行使也无现实可能性,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迟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1、代位权行使的权利的性质要求能够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大致有: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例如抚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权等;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禁止让与的权利,例如救济金请求权;禁止扣押的权利,例如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要求“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所获得的价值应与所需要保全的债权的价值相当,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如超出保全债权的范围时,应分割债务人的权利行使,不能分割行使的方可行使全部权利。

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部分债权,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全部债权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多数享有债权的,各债权人可以独立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共同行使代位权,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就其项债权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满足,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然而这并不妨碍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因违反该项义务而给债务人形成损害的,由债权人予以赔偿。

4、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兑换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5、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用权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擅自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但其处分的行为可以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的,不在所限之列,如将不易保存的货物予以变卖处理。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即不得再为妨害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

在债权人已着手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的行使受到妨害的行为,债务人违反此限制而擅自处分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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