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考点: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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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学问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4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爱护【解析】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详细内容包括:(1)确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确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确定署名的依次;(4)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确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确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著作权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和国家教化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运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重点讲义之著作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重点讲义之著作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重点讲义之著作权的内容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重点讲义之著作权的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

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转让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上述部分或全部权利,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1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3、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2010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

2010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

2010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知识产权法部分著作权法一、着作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着作权属于作者所有,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或组织。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的历史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权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着作权人归该特定任务所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着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合作作品的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所有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二、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中,对其为传播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商标法一、商标权的撤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行为主要有:1、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专利法一、专利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7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

1.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23,单)A. 甲承担全部责任B. 丙承担全部责任C. 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D. 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2.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

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1,单)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试用期间。

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

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

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6,单)A. 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B. 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C.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D.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4.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6,单)A.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D.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5.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重点考点一览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重点考点一览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重点考点一览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别是TRIPS协议界定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一)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注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是指许可实施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

被许可人中,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普通被许可人只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才可以起诉。

(三)诉前临时措施:法|律育*网编辑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一)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

(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专利权法一、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以及专利权的归属,特别是有关职务发明创造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的条件。

委托或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二、专利权的客体:重点掌握专利法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即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一)先申请原则。

(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三)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规定。

(四)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五)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特别是有关复审决定以及无效宣告决定效力的规定。

五、专利权的内容。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内容的不同规定。

(二)实施许可权和转让权的规定六、专利权的限制。

(一)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的种类和条件。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特别是先用权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紧密版

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紧密版

一、单项选择: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保护【解析】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

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

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

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雏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

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09—卷三—15,单) 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反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作品进行发行、转载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除非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了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权主体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权主体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权主体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权主体考生们在备考自考《知识产权法》过程中,要熟悉科目知识点。

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权主体,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一、概念: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分类:(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1、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3、区别:(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

(3)著作权是否完整。

(二)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才能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或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1)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等其他人或法人组织而言。

(2)也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而间接取得的著作权而言。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知识产权必备考点第一部分:著作权(每年考6分)考点一:著作权的产生1.中国人(只看国籍,无论经常居住地在哪里):无需发表无需登记,自动取得;2.外国人:国籍国、经常居住地国和出版国三者其中之一是公约成员国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3.无国籍人:经常居住地国和出版国其中之一是公约成员国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考点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1.著作权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e g:点子、创意等)2.违法作品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注重:这里的违法作品包含了:侵权作品)3.不予以保护的对象:官方文件、官方译文、时事新闻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考点三、著作权的一般主体1.著作权保护的是智力创造成果,单纯付出体力活动的,肯定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参与创作作品付出了智力贡献才会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2.单位作品的构成要件:(1)单位主持;(2)代表单位意志;(3)单位承担责任;--注重和职务作品的区别;3.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无需行为水平的限制;考点四:著作权的特殊主体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的,需要经过原作者和演绎者的双重许可加付费;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归汇编者享有,第三人使用汇编作品的,需要经过原作者和汇编者的双重许可加付费;3.合作作品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记住三句话“无转让,随便用;有理由,可禁止;有收益,大家分;”5.影视作品中,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导演、编剧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演员享有的是“表明表演者身份权”;6.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7.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享有;构成特殊职务作品限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记忆口诀:工产地软)8.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委托人在特定的目的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例外:自传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特定人物;9.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作者享有;(1)已经发表的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获得两项权利: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2)未发表的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获得三项权利:原件的所有权、展览权和代为行使发表权(推定);考点五: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

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

《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2010年卷三第15题)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我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只要甲的经常居住地乙国或者甲的小说首次出版的丙国,二者其中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甲创作的小说都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而对于AB两项所提及的条件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毫无关系。

故AB两项错误。

知识模块:知识产权法2.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

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考点】着作权的保护【解析】选项A错误。

《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着作权人自行或经着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着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

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着作权。

知识产权法考点

知识产权法考点

1,知识产权的特征① 客体的非物质性;②法律授予性;③专有性;④地域性;⑤时间性。

2,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一)作者是直接创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人。

正确理解需注意:① 确认作者的关键在于是否直接创造出作品,即在作品形成过程中,是否复出了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② 作者身份因作者创造出作品者一事实而产生,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会因为任何人活着组织的反对、授权活着某种协议的存在而转移、消灭。

③ 作者既指原始作品的创始人,也包括演绎作品的创作人。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须具备:①作品的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②作品代表并体现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③作品所带来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3,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一)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分为:①原始取得;②继受取得。

(二)著作权原始取得的基本规则:①自动产生规则;②注册登记产生规则;③加注规定标记产生规则。

(三)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原始取得的规定:对取得著作权遵循自动取得的规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同时试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明确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可以对其作品进行登记。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取得著作权的规定我国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取得著作权实行互惠原则和首次出版原则。

4,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类型作品: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②实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5,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欲展览作品原件,必须取得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6,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取报酬。

司法卷三知识产权法考点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doc

司法卷三知识产权法考点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doc

2017年司法卷三知识产权法考点: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1)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而且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创作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创作本来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动,但单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其特定机构或自然人行使或表达其自由意志,因而单位也可被拟制为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需具备三个条件之一:A.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B.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C.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作为认定作者的证据。

2、继受著作权人,与原始著作权人之分:(1)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属于作者的情形。

(2)继受著作权人:指非因自己的创作,而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的人。

A.由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同作者身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继受著作权人不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B.著作权的各项财产权利可能分别被让与不同的人。

C.继受著作权的原因有继承、赠与、遗赠、受让等。

另外无人继承、无人继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D.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得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任何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经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这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

(2)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享有著作权的,也能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著作权的主体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著作权的主体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归属
(一)作者
(1)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的限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拟制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下列条件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其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据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①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②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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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考点:
关于作者
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2、创作的含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以下辅助性行为均不视为创作:(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例题】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

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答案:ABC
解析:《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创作”两个字。

本题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二人均参加创作,所以他们
是作者,且属于合作作品的作者;甲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乙作为组织者,也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戊仅仅提供生活素材,也未参与创作,同样不是作者。

因此ABC本身的说法都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应该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本题中,《小河弯弯》的作者是丙、丁二人,丁有权自行将小说发表,只不过取得的收益应与丙分配,所以D本身的说法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不能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3、作者并不仅限于公民,一部作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法人、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拟制)(1)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其他组织意志创作(3)由法人、其他组治承担责任
4、作者推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考点:关于作者.doc [全文共777字] 编号:8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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