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院科[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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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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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是一个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为保证其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行,系统阐明自己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规定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纪律及组织结构、活动规则,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规则性文书。

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术委员会章程1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超快诊断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审议机构。

二、组织结构和组成人员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总人数不超过15人,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超快光电技术和其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中国科学院批准。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重点实验室聘任,并报中国科学院备案。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三)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学科方向设置、重大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和吸收;(三)审议评价科研成果,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四)审议和检查实验室的自主和开放课题的申请和执行情况;(五)检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六)中国科学院、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学术机构、实验室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中国科学院或依托单位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医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

它体现医院学术至上、高级治院、学者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高级等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保障我院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

二、学术委员会构成1、学术委员会产生学术委员会由医院高级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组成,委员专业面须涵盖全院所有学科,人数定为全院教师数的10%-15%。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院教师民主投票并经其本人同意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2、学术委员会任期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3、学术委员会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人。

主任经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

副主任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

4 、兼有行政职务副院长及以上的成员,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1、审议医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重大计划方案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医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医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审定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

2、审议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学术委员会对医院每年申报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3、审议医院重大的科研、教学计划方案学术委员会对本院重大的科学研究、教学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医院科学研究及教学规划。

4、评定医院科研、教学成果对医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评选医院的科技工作和教学工作奖,并负责科研、教学事故的相关处理事宜。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为了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工作,提高院内业务建设等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进一步深化医院改革,推进医、教、研的全面发展,成立医院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医院最具有权威的学生组织,也是院长在医院管理、建设、规划等方面的学术咨询机构。

本委员会向院长负责,其主要任务为:(一)审议医院医、教、研的发展规划,并对医院的管理目标、办院方向、年度计划、医院科室的变更调整、学科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提出建议,为院长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全院学术活动计划,审阅学术性稿件。

编辑院《临床资料汇编》和《学术论文汇编》。

(三)审定各科室的主要科研课题,评定审报科研成果,评审重要的论文学术着作。

(四)对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工作提供意见。

(五)负责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及重大抢救成功病例的评审工作。

(六)接受院长委办的其它业务技术问题的审议或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有代表性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副主任医(药、技等)师以上的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应是医德高尚,态度严谨,观点明确,作风正派,并具有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精神。

三、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办事机构设在医教科。

四、委员必须认真及时完成本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并享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和对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

五、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

必要时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六、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

由院领导提出初步名单,与科室充分协商后产生。

七、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

八、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宜,一经形成决议院长应负责组织实施,如遇有重大变更或较特殊的情况,院长持否决权。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是沟通医药联系,研究并审定医院有关药事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临床医疗、教育、科研合理用药,提供药事信息兼有学术性和管理职能的联合性组织。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药政法”和“药品管理法”及上级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有关决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3人。

其中,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政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政负责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总体比例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应当经由自下而上的民主、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

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推选委员,从推选委员候选人中遴选产生。

推选委员候选人,由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民主产生。

推选委员候选人指标的分配,由学校在遵循学术委员会组织人员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布确定。

委员遴选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形式,从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根据学术事务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公正、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为学院开创科学研究新局面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不承担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职教职工。

(三)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推荐意见,经党委会研究提名,由院长聘任。

委员组成兼顾职称、学历、专业、年龄等因素,结构合理。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在每届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可随时增补或进行调整。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党委会审定,确定候选人,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小组,并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专门小组组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提出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建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学术管理以及学位评定等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XX学院章程》,设立XX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研究、评议、决定涉及学术、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专任教师和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若干名。

委员由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和委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院系部根据本章程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由于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原因,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补或调整委员。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法律法规,工作严谨,作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

学术委员会章程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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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 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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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委员会审议决议的: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规划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科建设、学术团 队规划建设方案与管理办法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机构、协同创 新中心规划建设方案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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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研管理办法的修订 (五)自主设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研项目以及科 研奖项等 (六)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的修改、 制定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校认为需要 提交审议的其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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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委员会作出评价的: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研项目的申报、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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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每届任期4年 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任期内,委员调离或其它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一年
以上,不再担任委员 委员出现空缺时,参照本章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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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一)知悉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事务相关的学
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
任期内委员调离或其它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不再担任委员权利一知悉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事务及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需提交委员会审议决议的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设秘书长一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

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保证教学与科学研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最高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机构。

学院教学、科研及其相关工作的重要决策须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工作,在学术问题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积极推动学院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促进学院发展。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满后,采取各分院(部门)按任职条件推荐候选人(可以连任),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聘任。

委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由主任委员作部分调整。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予回避,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项需做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时,同意票达到投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通过。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政治思想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学术献身精神。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组织和协调能力。

为人正直,办事公正,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

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二)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三)审议学院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和学院设立的学术奖项;(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五)对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一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或聘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17-21人组成。

委员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四)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体现教授治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组织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含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同)学术委员会,分别是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六条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分别是:人文社科分委员会、理工农科分委员会、医科分委员会。

学科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相关学术事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相应专门事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员组成若干专家工作小组,就有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评估、学术评价、师风学风和科研伦理等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审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学科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章程,分别按照各自规程(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学术的繁荣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特设立本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本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内最高学术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的知名学者、教授、专家等人士组成,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和决策学术发展规划;审议和决策学科设置、调整与撤销;审议和决策学术评价、奖励与惩罚;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学术审议与决策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决策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咨询与评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负责提供学术咨询,对学校重要学术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定,提出学术评价报告。

第六章学风维护与监督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校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术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委员产生与任期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提名,经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各大学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05学术委员会章程

05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我院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教师、学院领导、院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l人、副主任委员2人,成员若干人。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成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

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经主任委员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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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科〔2016〕5号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关于印发《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校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3日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学术审议机构,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常务委员、特邀委员、临时评审委员及外籍专家委员五部分人员组成。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常务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特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校外知名学者和知名校友中聘任,一般不超过8人(文理工医各2人)。

临时评审委员根据具体工作事项确定,人员从校外相关专家库中选取。

外籍专家委员从在校外籍教师中推选。

第八条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委员会、教师评聘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全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专门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每位委员一般只在1个专门委员会中兼任委员。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各专门委员会配备兼职秘书1人,从其对应的职能部门推荐人选中选任。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委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办法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应有青年教师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充分注意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人员组成总数为奇数。

(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二条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具有较强的业务行政管理能力;(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六)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是校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专业学院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和一定比例,限额推荐,经校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校长聘任,方可当选为正式委员。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由校领导办公会议在正式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超过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同意者方为当选。

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产生,以上人员当选后经校领导办公会议确认,由校长正式聘任。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校长聘任。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除当然组成委员外,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六条如有三分之一的委员联名提出动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经校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可解除对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聘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席提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一职:(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二)调离我校或本人离开原单位而无法代表相关学科参与学术决策事务者;(三)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连续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者;(四)触犯法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五)因学术失范,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正式委员出现缺额,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增补人选,增补人选原则上从原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中产生。

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通过,报校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增补为正式委员。

第四章职责权限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委员会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

特邀委员享有上述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发表学术评审意见;(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提案;(四)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一)审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三)审议学科专业设臵与调整方案;(四)审议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五)审议科研计划方案,推荐各类限额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六)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臵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臵方案;(七)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方法;(八)制定、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九)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办理。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责:(一)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校学术委员会职责;(二)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三)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讨论事项及相关事宜;(四)负责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案和会议议题的确定;(五)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经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六)根据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批准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七)审批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决定;(八)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九)指导、监督学校相关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十)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者,须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重大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决策评估;(二)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三)专业学院、研究机构的设立;(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应当向学术委员会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承担该项工作。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或学术纠纷,学术道德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证地进行调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专家组形成的调查报告或处理意见,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查后,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常务会议审定。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人,一经认定,学术委员会须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主席主持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四)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可以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三十条全体会议议题或提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

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办公室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学术委员会主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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