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市外经贸委适用期已过2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市计委适用期已过3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6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地震局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市商委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10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市水产局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统计局适用期已过12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13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农委适用期已过1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市经委适用期已过15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市绿化办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市水利局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17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3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04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19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0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1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令第12号市市容委被2003年5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22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15号市绿化办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3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72号市建委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4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政府令第26号市市政局被2003年9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25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市政府令第8号市卫生局被2002年4月4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取代26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4号市教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取代27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56号市计生委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28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公安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资质许可29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30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国务院取消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2]50号市质监局被《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取代2批转市计量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津政发[1984]58号市质监局被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代3关于颁布《天津市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29号市质监局被2003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取代4转发市邮电局等四部门《关于制止非邮政企业办理寄递信件业务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28号市邮政局被《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7号)取代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津政发[2001]15号市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52号市文化局被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取代7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33号市文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关于修改《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9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9关于修改《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04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0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市卫生局阶段性工作结束11批转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涉外活动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84]203号市外事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2转发市口岸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新建仓储库场的审批办法》津政办发[1996]13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3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0]131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4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1]60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5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8]66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6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津政发[1989]134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7关于加强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51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9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4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20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2]47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1批转市审计局、市计委《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津政发[1990]68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2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50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3转发市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和平路商业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21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4转发市商委、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服装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36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5关于认真搞好马场道商业经营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49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6关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39号市商委被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取代27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6号市农机局被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28关于修改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61号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9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6号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0关于发布《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82号市科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1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6号市科委被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取代3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8]20号市经协办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限制其他地区来本市从事经贸活动33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4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津政办发[1993]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5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1987]34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6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津政发[1989]138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7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津政发[1992]53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8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2]132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9关于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在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3]17号市经委被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替代40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5]153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1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天津市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9]31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2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40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3关于海河游览区域内通航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1985]100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44关于修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8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45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津政办发[1992]1号市建委被《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56号)取代46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6号市建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7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7号市建委被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取代48转发市计委关于确保完成我市2002年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3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9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2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1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0批转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津政发[1990]2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1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998]6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2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3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2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3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8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4关于修改《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取代55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6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被2002年9月14日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取代57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40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58关于加强对在庆典、商贸等活动中使用航空器管理的通告1998年通告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津政办发[1984]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0转发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津政办发[1991]3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1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5号市公安局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代62批转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取缔关闭违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7号市公安局被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取代6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工作人员因公携带武器弹药入京的管理意见》津政发[1983]9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4]12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5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13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6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治安保卫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6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7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4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8批转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我市组建经济民警队伍的请示》津政发[1981]166号市公安局经济民警队伍已撤销69关于对《天津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1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0关于修改《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3号市公安局被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取代71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我市企业集团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66号市工商局阶段性工作结束72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7]141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3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0]95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4关于修改《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20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5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9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6关于修改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03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60号)取代77批转市房改办、市开发办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44号市房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8关于同意《天津市汉沽区工业污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津政发[1985]58号汉沽区政府被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79关于修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8号站区管理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0批转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津政发[1988]103号市总工会阶段性工作结束——结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xx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引导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针对社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对接。
(五)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六)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七)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八)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九)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以社区服务中心为网点,建立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同时形成网络式统一管理。
为加强孵化基地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协助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鼓励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章孵化基地管理工作第三条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孵化基地的审批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孵化基地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孵化基地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做好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的初审工作;(二)协助拟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三)协助社区社会组织年检并进行年检初审;(四)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服务;(五)协助和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申请资助;(六)协助社区社会组织策划活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开展活动;(七)整合社区场地资源,分时段安排协调社区社会组织来中心活动;(八)对社区社会组织遵守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负责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保养。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孵化基地的入驻条件第七条符合以下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申请入驻:(一)有利于促进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志愿者服务队、互助会、环保协会、公益发展中心等;(二)有益于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的文化体育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健身队、麒麟醒狮协会、腰鼓队、自行车运动协会、合唱队、书法协会等;(三)为优抚安置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社会服务、福利类社区社会组织,如特殊儿童教育机构、老人康复中心、居家养老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居民自治会、法律服务队、妇女维权站等。
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方案
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方案为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搭建培育孵化平台,加大社团培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社会治理创新中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快完善社团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根据区市党委、政府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工作要求,现就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集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主要通过整合政府、社会力量,为萌芽期、初创期、发展期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
我市社会组织尽管存量大,但普遍存在定位不准、基础薄弱、发育迟缓、参与社会服务动力不足、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且社会组织、社区、社工三者权责不明、内部协商机制不健全、监管流于形式,亟需加大政府引导和扶持。
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有利于通过政策扶持、培树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等综合措施,加快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五社联动”,推动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培育一批有影响、有规模、规范化的既能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转移,又能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组织。
二、功能定位与服务坚持实体运作、资源共享、政府主导、需求导向原则,秉承“发掘社会组织人才、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推动社会正向变化”理念,力争三年将孵化基地建设成为社会组织能力培训中心、社工人才队伍支持中心、公益服务项目运营中心,打造区域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创新良性发展圈。
力争每年基地入驻孵化初创社会组织6家,每年孵化各类(备案类)社会组织15个,开展社会组织培训10期,培训社工人员500人次,为社会组织提供各类咨询服务20期,实施公益服务项目12个,提升发展社会组织6家,至少打造2家品牌型社会组织。
(一)主要功能。
1.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通过入壳孵化模式,为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规范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津科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科规〔2019〕6号各区科技局:现将《<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3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现对《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相关条款进行具体说明,补充规定如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企业成长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科技局负责所在地区孵化器的认定推荐和日常管理。
二、鼓励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支持孵化器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三、各区科技局应协调有关部门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四、各区科技局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加强培育引导,促进孵化器提质增效,向专业化方向升级。
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五、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3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2、申请前3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一)申请前3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二)申请前3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31
•【字号】津农委规〔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农委规〔2024〕2号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强对我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2024年1月31日。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一、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二、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企业进行阶段性的考核,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
三、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鼓励入驻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二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方顺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扶持全民创业,万人创新,帮助创业人员降低创业成本与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8号)和《临漳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承担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经营场地营造宽松良好的创业环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第三条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对创业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与服务,并督促其守法经营、按法纳税,为进入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等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进入基地创业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台帐,对创业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创业人员进驻基地的经营户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经营思路做到“五清楚”。
第五条关心创业人员疾苦,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协调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所遇的难题。
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到位。
第六条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及规范申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基地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本文档制定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运营管理职责1. 基地管理方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2.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创业项目评估和筛选机制,确保入驻项目的质量。
3.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和培训,帮助入驻项目解决问题和提升能力。
4.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创业项目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入驻项目的落地情况以及使用基地资源的情况。
5. 基地管理方应与相关企业、投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项目提供资源对接和融资支持的渠道。
四、入驻条件和流程1. 入驻项目应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2. 入驻项目应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并通过专业评估和筛选。
3. 入驻项目需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4. 入驻项目需按照基地管理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地,并按照规定使用基地资源。
五、服务和支持1.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办公场地和设施,为入驻项目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入驻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和业务问题。
3. 基地管理方应组织和支持创业活动和交流,提供合作机会和资源对接平台。
4. 基地管理方应协助入驻项目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项目的发展和成长。
六、退出机制1. 入驻项目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通知基地管理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2. 入驻项目退出后,基地管理方应帮助其顺利过渡,并完成相关的结算和协助工作。
七、法律责任在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中,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文档由基地管理方制定,经各方确认并严格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提供参考。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标准手册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标准手册一、前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为社会组织的孵化评台,是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建设与运营,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效益,特制订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标准手册。
二、概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标准手册是指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与运营的权威文件。
通过该手册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设要求1. 地理位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环境优美等因素,便于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
2. 设施设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配备完善的办公、会议、展示、培训等场所,并且要提供网络、设备租借、技术支持等配套设施和服务。
3. 管理团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孵化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
4. 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紧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争取政府支持,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交流和扶持。
四、运营规范1. 入驻管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入驻管理制度,审核入驻社会组织的资质和项目,加强对入驻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2. 服务内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对接资源、展示推广等多种服务,满足其发展和成长需求。
3. 安全管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入驻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绩效评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绩效考核,切实评估孵化效果。
五、运营机制1. 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收支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2. 合作联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积极构建合作联盟,与行业机构、企业合作共赢,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更多资源和支持。
3. 公共关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交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品牌效应。
4. 创新创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以创新创业为宗旨,鼓励和支持入驻社会组织进行创新性项目开发和实践。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创新孵化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国家领导的
指导思想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指在政府部门许可下,营造
一个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支持的有序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培训、资
金和管理服务支持体系,促进组织全面立足社会和健康发展的特殊场所。
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宗旨是: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改善社会
组织的服务能力。
(二)在开放的大环境下,通过孵化实践,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有序发展。
第四条在孵化基地范围内,政府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稳定合法的运行,促进其正常发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社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拟选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及主要资金来源等。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各区县民政局: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并在城乡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居民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规范和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加大培育扶植力度,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为共建和谐美丽天津做出更大贡献,现就加强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十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着眼于培育发展、规范管理、优化格局、健全体系,全面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积极促进“三社联动”,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凝聚居民的桥梁纽带作用、管理社区的参谋助手作用、服务社区的重要补充作用,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以人为本、依法自治;——重点扶持、全面发展;——城乡统筹、有序培育;——基层发动、分类管理。
三、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依法自治、各具特色、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建立起权责明确、发展有序、制度健全、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健全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广泛参与、互动互益的运行机制;构建起组织健全、广泛覆盖、运行顺畅、工作有效的党建工作体系,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努力实现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
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倍增计划,到2015年实现总量翻一番,达到每万人拥有社区社会组织(包括农村专业经济组织)18个以上;平均每个城市社区拥有社区社会组织不少于10个,每个农村社区不少于3个;市内六区社会组织总量在现有基础上要较大幅度提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的通知-津民发〔2021〕22号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社区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为主的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平安建设、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5日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第一条强化党建引领。
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对社区社会组织实行街道(乡、镇)党(工)委统一领导,城乡社区党组织或广场公园社团联合会党组织兜底管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并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章程。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居(村)民代表、辖区单位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测评结果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匹配辖区资源、构建退出机制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规范管理体制。
完善“一级主体、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全面落实“政务一网通”改革要求,进一步“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证照、减时限”,积极引导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到各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津民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3年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统筹计划,整体推进,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天津市民政局2013年1月22日2013年民政工作要点2013年,全市民政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着力提高民政服务管理效能和水平,创新创优,争先争优,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实现天津城市定位做出积极贡献。
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一)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
修订出台《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
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
推进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和全国北斗减灾示范工程建设,在部分区(县)试点重大灾情卫星直报。
(二)深入推进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启动中央救灾储备库扩建工程,增加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协调落实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推动社区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物资,逐步形成市、区(县)、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指导区(县)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补充的救灾物资保障机制。
深化“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力争创建示范社区20个。
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X、省政府的相关决定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包括公益理念普及、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信息交流、社会工作人才实践、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公益资源共享和社会组织政策咨询。
其中,孵化基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政策,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以上功能和服务,将为我市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本文介绍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旨在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其中,社会组织集中监督是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是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规范管理而设立的一套体系。
孵化场管理制度
孵化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场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高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场是指由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创业企业孵化基地。
孵化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独立建立孵化场管理制度,保障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孵化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优化孵化环境,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孵化场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场内的所有企业和创业者,孵化场管理者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其有效有效运行。
第五条孵化场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孵化场基本信息,企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孵化场基本信息管理第六条孵化场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并将登记注册信息向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公示。
第七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孵化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技术领域、人员构成等,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评审机制,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团队素质、商业模式等进行评估,优秀的企业应当给予资金、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支持。
第九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培育机制,对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进行孵化引导,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
第十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对发展不佳的企业进行合理退出,以便为更有潜力的企业腾出更多的资源。
第三章企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场应当建立企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对入驻企业的创业者和团队成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创业资质。
第十二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入职、转正、晋升、离职等程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环境。
第十三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培训提升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孵化场应当加强员工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激发其创业激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认定并报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备案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
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面向群众开展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通过建立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邀请专业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公益信息资源共享。
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五)社会组织政策咨询。
及时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社会工作及公益人才培养。
为资深公益人士及有志于向专业化社工服务方向发展的公益人才提供相关社工知识、理论、技能培训,培养社工人才;面向高等院校学生,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建设与发展及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备。
第四条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一)基础服务。
对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基础设备,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二)能力建设。
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组织战略规划、团队发展、项目申报、项目策划、项目筹款、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与支持。
(三)资源平台。
共享基地搭建的资源平台支持服务,获得信息共享、筹款、宣传、政策、社区支持、学习网络、企业合作、学术研究等资源支持。
(四)其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性支持或服务。
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五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采取部门分工合作、委托第三方协作方式进行。
(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编制孵化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会同市财政局对孵化基地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及孵化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孵化专项预算资金,对孵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各区民政局及相关主管、主办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领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协助申报单位申报孵化基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指导设立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对孵化基地开展日常服务和管理,对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配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对孵化基地运行及孵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估。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主要目的,在各区民政局或相关主管、主办单位指导下发起成立,并在登记审批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场所。
自有产权的须提供自有产权证书;属租赁性质的,应提供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区级以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场所面积原则不应低于100平米,街镇原则不应低于80平方米。
(三)基础设施完备。
完成装修,消防建设工程备案且验收合格,管理制度完善;清晰划分功能分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四)内部管理完善。
组织架构、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孵化流程及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健全,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含未注册成立社会组织,但已开展公益服务的项目,下同)占入驻社会组织总数60%,且不少于5个;暂时不具备实际入驻条件,申请入孵(壳外孵化)的公益类社会组织不少于10个。
第七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资质审核。
申报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各区民政局及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二)专家评审。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确定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认定和孵化资金支持额度建议。
(三)结果公示。
市民政局将认定的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名单及孵化资金支持额度在天津社会组织网进行公示,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颁发牌匾。
公示期结束后,市民政局统一制作“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牌匾,授予获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与获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签订资助协议,并根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孵化专项资金拨付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请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市民政局具体通知时间为准,原则上每年1次;已获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单位,每年应简化手续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资质进行复评。
第九条申请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申报书。
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孵化基地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各区民政局或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审核意见、孵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等。
(二)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接受孵化服务社会组织统计表,并附每个公益类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简介;(三)申报单位最近一年年检合格或年报通过登记证书、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评估等级等材料复印件;(四)孵化基地场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孵化流程及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五)其它申报所需材料。
第五章入驻或入孵条件和程序第十条孵化基地社会治理、社会事务、社会服务等领域,重点孵化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养老服务类、社区服务类、扶危助困类和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形成一批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既可以是已经在登记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也可以是未注册,但有较为明确的组织目标、较为固定的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的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入驻或入孵条件。
(一)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2. 有完整的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3. 以公益性为取向,为非营利性组织;4. 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达1年以上;5. 开展至少1项常规性公益活动;6. 有一批固定的骨干成员;7. 社会评价好,在当地社会有较好的影响力。
(二)创始期未登记社会组织的入驻或入孵,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2. 有较为完整的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3. 以公益性为取向,为非营利性组织;4. 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达半年以上;5. 开展至少1项常规性公益活动;6. 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1至2个固定的组织发起者;7. 在当地有较好的社会评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有意向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应向该孵化基地提出书面申请。
(一)入驻或入孵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1)入驻或入孵申请书。
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或入孵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2)组织概况。
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5)其它有关材料。
2. 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1)入驻或入孵申请书。
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或入孵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说明;(5)其它有关材料。
(二)入驻或入孵需要履行的程序。
1. 初审。
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对申请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社会组织报所在区民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审批。
2. 签订入驻或入孵协议。
对于同意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其发出入驻或入孵通知书,签订入驻或入孵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孵化基地所在区民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备案。
3. 实际入驻或入孵。
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3个月内完成进驻或入孵,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3个月内无法完成进驻的,协议自动失效,取消该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资格。
对于未审批通过的社会组织,由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负责将资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已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需要履行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四)每年开展5次以上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孵化基地所在区民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主办单位;(五)涉及组织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业务指导部门申请外,应报送民政部门备案;(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或入孵的,孵化基地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五条孵化周期。
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
孵化期满后,如情况特殊,确有必要延长孵化期,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
凡孵化期满的社会组织,原则上需在2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第五章退出机制(出壳)第十六条孵化基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标准,组织专家对即将退出基地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通过即可出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