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资料(讲义)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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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二章(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二章(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二章(1)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这一特征表明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不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3)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小张给自己制订了复习《经济法》的计划B.小李向同学表示要参加《经济法》考试C.小王报名参加了某网校《经济法》的课程学习D.小赵请老师解答一道《经济法》的考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本题中,选项A的情况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所以这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和选项D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相关考点】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1)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

【注会CPA经济法精品讲义73讲】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

【注会CPA经济法精品讲义73讲】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3题3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2.5分2分题合计1分5分 4.5分 4.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1)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精讲班讲义第04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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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法律关系第2单元法律关系单元考点框架考点6:法律关系(总述)(★)基本概念释义法律关系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提示】仅受道德规范调整的(例如,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经典考题18·单选题】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购买3台机器设备,总价款为60万元,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买卖合同B.甲公司和乙公司C.60万元价款D.3台机器设备【答案】B【解析】(1)选项B: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2)选项A:买卖合同的签订,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经典考题19·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台挖掘机,租期1个月,租金1万元。

引起该租赁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租赁的挖掘机B.甲公司和乙公司C.1万元租金D.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答案】D【解析】租赁合同的签订,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租赁法律关系,属于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

【经典考题20·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有()。

A.主体B.内容C.客体D.法律事件【答案】ABC【解析】(1)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2)法律事件属于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但并非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考点7: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基本分类具体内涵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组织法人组织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国家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经典考题21·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总结 (第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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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对抗、期前追索、基础关系瑕疵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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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会C经济法3第二批考试已结束,通过分析广大学员回忆的“知识点”.网校投研团队为大家整理了
第:批各章考核的知识点”
章节
已考核知识点及原■程度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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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原则

第二章基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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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转租、维修费用承担、第大修缮、不定期、建设工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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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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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M分立

《经济法》-2(财会)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经济法》-2(财会)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指定代理
(三)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可因:期间届满或者任务完成、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消委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社会组织终 能力、 止而终止。 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可因:被代理人获 得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取消指定、监护 关系终止等而终止。
2. 甲常为乙制作手工制品,历来由乙按数量 支付预付款。这次由于数量大,乙提出签定 书面合同。乙给甲讲合同内容与以前做法完 全一样,实际上将价格降低了10%。由于甲是 文盲,甲遂在合同上签字。乙行为( B )
A.可撤消,甲有重大误解 C.无效,甲意思表示虚假 B.无效,甲受欺诈 D.无效,乙乘人之危
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1以成立是否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以成立是否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分类
3.甲在乙家喝酒,喝得酩酊大醉,席 间甲将其价值800元的打火机送给乙, 乙欣然收下。第二天甲醒酒后后悔,向 乙索回,遭乙拒绝。甲、乙的赠与属何 种行为?( B ) A. 有效 C.乘人之危 B.无效 D.可撤销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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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即法律关系)为目的(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并且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则属于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等)。

理解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依据(1)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2)是否是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

3.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其中行为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知识点2】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分类理解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指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为。

(2)并非所有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单方行为和“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单方行为。

有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都不影响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

(3)举例①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动产行为。

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2.意思表示做出方式【知识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乙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如:解除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如:合同行为、赠与行为)(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识表示一致而成立。

(如:决议行为)2.合同与决议的区别(1)合同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方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依据表决规则做出,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约束力。

(结合公司法)3.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1)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如买卖行为;(2)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他方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如赠与行为。

经济法第二章.

经济法第二章.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等。

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决议等。

PS:为本门课后续章节“合同法”铺垫,本节后续仅讨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对于单方法律行为不在本节涉及。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解释2】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①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③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经济法总结第二章

经济法总结第二章

第二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一)定义1.概念(课本P15)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合法行为。

区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否强调合法性)(二)意思表示区分:明示/默示,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四)成立与生效1.成立:三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特殊事实要素(按特别法律行为的要求)2.生效(1)实质要件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强调经营范围)】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觉、自愿,主观意思与外在表示一致)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口头,书面,推定,沉默(注意推定和沉默)二、无效民事行为(一)定义1.概念(课本P18)2.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能补正)(二)种类(重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①欺诈的构成条件: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湿湿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必针对特定人,意思表示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针对特定人 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方知情的情况下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行为;例外:合同法中的承诺在作出时生效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与上一条类似)(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与上一条类似)(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非法,因此无效)(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并非全部无效)(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目的非法,因此无效)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定义1.概念(课本P21)2.特征(与无效民事行为比较):(1)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前已生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司法机关等不能主动干预/可以主动干预;(3)行为效果:撤销权人可以选择令其有效或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时间: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对于合同:1年)/无时间限制(二)种类(重要)(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四个条件)(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概念、撤销权人、时限(四)法律后果重点是合同法的要求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概念(课本P22)2.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两条)3.特征:将来发生,不确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合法4.分类: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区分:延缓条件/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停止条件/消灭条件第二节代理制度一、代理基本理论1.概念+三种代理关系课本(P23-24)2.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3)代理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在历年考试中占的分值较小,一般在6-8分;考试题型基本是客观题。

基本要求(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掌握法律行为和代理(3)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4)熟悉经济法的渊源(5)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6)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最近考试题型与分值主要考点经济法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经济法律事实,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种类,仲裁适用范围与仲裁协议,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诉讼管辖,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课程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条约、协定——我国与外国历年试题[2005判断]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参考答案:正确[2005单选]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答案:C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第2讲_经济法的渊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第2讲_经济法的渊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 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8分。

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 9分,试卷二的分值为10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3年的简答题和 2016年的综合题均涉及本章“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本章分为六个单元,共计2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 5个小时左右。

2020 年教材新增了“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

最近 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7 年试卷一2017 年试卷二2018 年试卷一2018 年试卷二2019 年试卷一2019 年试卷二单选题1 题 1分3 题 3分3 题 3分4 题 4分4 题 4分4 题 4分多选题1 题 2分1 题 2分2 题 4分2 题 4分2 题 4分2 题 4分判断题1 题 1分1 题 1分1 题 1分1 题 1分1 题 1分2 题 2分合计 4 分 6 分8 分9 分9 分10 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经济法概述【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P2)1.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6.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7.. 国际条约、协定【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2011年)A.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 B【解析】( 1)选项 A:属于“部门规章”;( 2)选项 B:属于“行政法规”;( 3)选项 C :属于“法律”;( 4)选项 D:属于“地方性法规”。

第04讲_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

第04讲_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

第04讲_民事法律⾏为成⽴⽣效、意思表⽰不真实对民事法律⾏为效⼒的影响(1)第2单元民事法律⾏为的效⼒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4:民事法律⾏为的成⽴和⽣效(★)(P26)1.民事法律⾏为的成⽴民事法律⾏为要产⽣法律效⼒(⽣效),⾸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为的构成要素(成⽴),即必须具有当事⼈、意思表⽰、标的三个要素。

⼀些特别的民事法律⾏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为的成⽴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民事法律⾏为的有效要件(1)⾏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2)⾏为⼈的意思表⽰真实;(3)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为⼈的意思表⽰的形式(⼝头形式、书⾯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民事法律⾏为的成⽴是民事法律⾏为⽣效的前提;民事法律⾏为未成⽴,当然也谈不上⽣效。

考点5:民事法律⾏为的效⼒样态(★★)(P27、28、29、31)1.⽆效(1)⾃始⽆效:从⾏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2)当然⽆效:不论当事⼈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3)绝对⽆效:绝对不发⽣法律效⼒,不能通过当事⼈的⾏为进⾏补正。

2.可撤销(1)可撤销民事法律⾏为在撤销前已经⽣效(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以外的任何⼈),如果撤销权⼈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效民事法律⾏为从⼀开始即不发⽣法律效⼒。

(2)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以撤销⾏为为之,⼈民法院不主动⼲预;⽽对⽆效民事法律⾏为的确认,不以当事⼈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效。

(3)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权⼈对权利⾏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经依法撤销,⾃⾏为开始时⽆效;⽆效民事法律⾏为则⾃始⽆效、绝对⽆效。

(4)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权⾏使有时间限制,⽽⽆效民事法律⾏为不存在时间限制。

经济法讲义第二章

经济法讲义第二章

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原因:法律事实, 原因: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行为:与民事主体意识有关的活动。 行为:与民事主体意识有关的活动。 例如: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等。 例如: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等。 事件:与民事主体意识无关的客观情况。 事件:与民事主体意识无关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现象、社会事件。 包括自然现象、社会事件。 例如:地震、海啸、罢工、战争等。 例如:地震、海啸、罢工、战争等。
1、自然人 、
(1)概念:指基于自然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 )概念: 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终于死亡 人人平等无差别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范围一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范围一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在时间一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在时间一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不同 •——法人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 法人权利能力不同, 权利能力一律 法人权利能力不同 自然人权利能力
(五)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应勤勉尽责、 代理人应勤勉尽责、审慎周到 代理人不得谋取私利
(六)违法委托代理种类
1、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越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代理权滥用-绝对无效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人性的弱点 恶谋代理

经济法基础——民法部分

经济法基础——民法部分
《经济法》精品课程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着统治阶
级的意志与利益,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规定人们在社会关 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的行为规范。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 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的法是专指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民事行为 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 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的民 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八)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 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
四、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 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 律特征:
1.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按照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的 分类。常见的分类有:
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 规范。
2.法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 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二、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又称法的渊源,即指由什 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 同法律效力、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 别。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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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 有偿行为:买卖,租赁,承揽。

* 无偿行为:赠与,遗赠。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4.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不适应的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权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5. 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亲自进行代理活动;谨慎、勤勉、忠实地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范围而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6. 诉讼时效制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7. 物权变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8. 合同制度: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讲义第2章

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讲义第2章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内容包括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三部分,都是经常命题的,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4-5分,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往往结合例子考核。

3.本章的学习要结合示例,通过例子体会考点。

另外本部分的法律行为建议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学习,这两部分经常结合出题。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2年、14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以及行为能力对生效与否的影响。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合法行为。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NO【民事行为VS法律行为】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2.意思表示:(1)概念: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

一般采用明示方式,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对话了解主义非对话到达主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行为、抛弃动产完成主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类型示例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多方法律行为如签合同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承揽行为等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是否必须有一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1)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合同是否独立存在主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2讲 民事法律行为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2讲 民事法律行为

第02讲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内心效果意思 + 外在表示行为
1.内心:效果意思——区别于情谊行为、戏谑行为
(是否有追求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示例1】甲对乙说:我想把手机卖给你,1000块。

【示例2】甲对乙说:如果我儿子考上北京大学,我就请你吃大餐。

【示例3】甲对乙说:你的劳力士手表不错嘛。

乙说:看得上送给你啊!
2.外在:表示行为——可以明示(书面、口头等)、默示(行为推定、绝对沉默)
*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示例】《民法典》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民事法律行为 VS 事实行为
(三)单方/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VS 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注意】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同行为。

【注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等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的单方行为是有相对人的,如免除他人债务、法定抵销,都是有相对人的。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VS 生效
1.成立:形式上存在——解决有没有的问题;
生效:实质上产生效力——解决有没有效的问题。

2.成立、生效与效力瑕疵的关系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VS 可撤销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就不会是可撤销的。

如一个无行为能力人被欺诈订立的合同。

经济法——考试

经济法——考试

编辑人:庄秋一梦1、经济法的概念(P2)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体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广义上,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侠义上,经济法是国家权力对经济交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4)(1)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国家对经济组织市场交易过程进行干预发生的经济关系;(3)维护公平竞争关系;(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7)(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4)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8)(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形式合法。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P1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人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什么叫合伙企业(P27)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P28)(1)有2个以上合伙人,至少有1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个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济法考点

经济法考点

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③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④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⑤司法解释→⑥国际条约、协定【提示】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二】法律行为分类与类型(一)法律行为的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vs民事事实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2.法律行为的分类(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可变更、可撤销VS无效民事行为特征【考点三】代理1.适用范围: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提示】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权、拒绝权),善意第三人(催告权、撤销权)。

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和解、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诉讼。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提示1】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提示2】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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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3题3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2.5分2分合计1分5分 4.5分 4.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1)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8年)A.债务的免除B.无权代理的追认C.房屋的赠与D.委托代理的撤销【答案】C【解析】选项AB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

(2018年)A.租赁合同B.所有权转让C.买卖合同D.拆除房屋【答案】B【解析】(1)选项AC:属于负担行为;(2)选项B:属于处分行为;(3)选项D: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意思表示(★★★)(P23)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019年新增)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解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属于法定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5.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6.对意思表示的解释(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2018年)A.抛弃动产B.授予代理权C.设立遗嘱D.行使解除权【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沉默可以视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2018年)A.当事人有约定B.法律有明文规定C.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D.当事人纯获利益【答案】ABC考点0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P24)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在内)、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考点0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P25)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解释】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5年)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

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解释1】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解释2】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果当事人违反该项规定,在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在上述期限内买卖了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肯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股票交易行为的无效。

考点0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P26)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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