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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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皖药监械生〔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举报处置工作管理,省局制定了《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微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本《制度》广泛开展宣传,及时将《制度》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药品企业,并督促企业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提升员工质量监督意识,保障上市药品安全有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3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共治,根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企业或参与违法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

本制度所称吹哨人,是指与涉嫌违法行为的药品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涉嫌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团伙违法行为的举报者。

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或部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哨人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渠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渠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二)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三)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中引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2.《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三十五条;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八条;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如何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和举报

如何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和举报
简单的数字背后,凸显出职业打假人滥用行 政复议权现象,一线市场监管人员的精力多消耗 在用于受理举报投诉、现场核查、书面回复并邮寄。 如果符合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进入调解程序, 但最终结果往往以职业打假人接调解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而调解终止,浪费了大量的行 政执法资源。
除了行政复议带来的困扰,有些职业索赔的 行为也难以分辨商家是否故意“违法”。如执法 人员介绍在处理一起职业打假人对某药店的投诉 举报案,涉案的职业打假人用针孔摄像机拍了近 20 家药店违规销售保健品的视频,待执法人员受 理后去现场进行检查时,却并未发现店内有该违 规保健品,包括按照视频提供的位置也没找到。
还有一些职业打假人“专门吃诈”,这些人 将正常产品和问题产品调包,或在餐馆监控盲区 破坏食物,现场拨打 12315,要求监管部门出现 场办案,让商家有口难言。这些职业打假人是“把 市场监管当成利器,以达到他自己不可告人的目 的“。
执法人员坦言,如果职业打假人的经济诉求 得不到满足,一线受理的市场监管人就会遭“恶 意报复”。因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举报的案件要根据案件 类型不同在 15 个或 7 个工作日内受理,超期处理 就要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执法人员明明知 道职业举报人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但还得坚持受 理,办案过程中还生怕哪句话说错,被复议,一 旦被行政复议麻烦更多。
商家索要赔偿。 七百多起案件分配到基层所的就有几十起。
给一线工作人员带来了超负荷的工作量,导致一 段时间,所里的工作基本就围绕这一名打假人转。 因为每起案件就需要到现场调查、做询问笔录、 责令改正等一系列工作内容,几十起案件耗费的 人力和时间成本可想而知。
与此相反,一名职业打假人举报所需的成本 非常低,只需敲敲键盘,通过网络就可威胁商家, 再批量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就可能获得高额赔 偿。不少职业打假人已经是有组织、有培训、有 团队。如派人蹲点某个超市等待食品过期,或者 一人发现某家超市有过期食品,立马在群里发布 信息,就会陆续来人购买,所购者都得赔偿。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课件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课件

认真对待 依法处置
三心二意

事 一
程序实体
答复
辨法析理 胜败皆明
二 、 江西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宝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 821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案
(2019)京民申166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宝玉通过江西本草公司在淘宝网站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产 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 西本草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名称为儿童成长蛋白粉,其在淘宝店铺网页宣传中 注明“推荐4岁以上服用”,由此4岁以上儿童极有可能成为涉案产品饮用主体。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我国对5岁以下儿童食用的辅助食品即婴幼儿辅助食品执行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 可。江西本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符合特殊膳食食品相关标准,李宝玉 要求江西本草公司退款、支付赔偿款,理由正当。江西本草公司主张涉案产品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不适用十倍价款赔偿的意见,依据不足。一、二审综 合在案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江西本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 判决。综上,江西本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职业
一、段彦龙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 行终739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案
(2020)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行申385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彦龙在山西省内不同的经营场 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 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 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诉讼已逾百件。 段彦龙的上述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 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 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刘春生等与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春生等与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春生等与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赣07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赣州青年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刘义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赣州青年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刘义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刘义森【当事人-公司】赣州青年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赣州青年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刘义森;赣州市赣县【被告】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五、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怀远地处皖北,居淮河中游,始建于1291年,素有“淮上明珠”之美誉。

县域总面积达2192平方公里,总人口数133万。

全县辖18个乡镇、362个村(居),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2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1个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县、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全省科学发展先进县、全省双拥模范县、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先后被评为安徽省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文明县城。

怀远历史悠久、古韵深厚。

古为大禹治水、召会...更多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组建于2003年,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

开发区位于合徐、蚌宁、界阜蚌(即京福、南洛高速)三条高速公路出口处, 毗邻淮河、涡河黄金水道, 206国道、307省道穿园而过,距蚌埠火车站、机场10公里,距合肥新桥机场1个小时路程,距南京180公里,交通十分便捷。

开发区按照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效率运作的要求,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1亿元,建成道路33.5万平方米,供排水管网65千米,供电线路34.5 千米,通讯线路25.6 千米,水务公司日供水能力8.5万吨,35千伏和110千伏变电站及四回路供电网络已建成投入使用。

11平方公里区域内基本实现了“七通一平”(...更多安徽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位于怀远县西部,宁洛高速穿境而过,并在开发区设有道口,提升改造后的一级公路S307省道横贯东西,毗邻京台高速,京沪、京福高铁,G206国道。

淮河、涡河、茨淮新河常年通航直达全国,离规划选址的蚌埠机场仅20公里,离南京禄口机场210公里,离合肥新桥机场160公里,离徐州观音机场200公里。

安徽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包含龙亢产业园和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采取“一区两园”的管理模式,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口龙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安徽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2013年9月开始筹建,2014年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园区定位“产城一体”,主导产业:粮食食品精深加工、机械装备、电子商务...更多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位于怀远县城西侧,荆山镇境内,目前园区已形成以全食品产业链为特色,集农副产品深加工、食品制造业、食品产业相关配套设施制造及产品研发、农副产品物流等为一体的综合型园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2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已于 2019 年 11月 26 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 2019 年第 15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19 年 11 月 30 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 11月 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公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 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应当遵循公正、 高效的原则, 做到适用依据正 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 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 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 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 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 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 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保护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 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一起调查核实不充分引发败诉案的探讨

一起调查核实不充分引发败诉案的探讨

KKPORTS1综合执法专刊一起调查核实不充分引发败诉案的探讨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何云福一、案例背景市场监管部门正确处理举报投诉,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切实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

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严格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自2020年1月1曰起施行,然而对举报具体如何处理,仅规定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举报类案件集中,申请事由大多为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和行政不作为。

那么,什么是行政不作为,什么是作为不充分,本文拟对一起行政诉讼败诉案例(案号(2016 )辽01行终907号)进行 分析,提示市场监管部门正确处理 好各类举报投诉,充分调查核实,避免因调查不充分导致行政诉讼败 诉,希望引发更多的关注。

二、案情内容王某到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食药监所)投诉在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购买的“李大伯”5kg包装大米存在商品欺诈行为。

食药监所经向购物中心调取了盘锦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和大米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后,认为王某投诉中称的白米粒为垩白粒。

垩白粒普遍存在于大米产品中,标准规定:“垩米粒率/%标准要求《30”,因此只要垩米粒率小于30%单项合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大米属于不合格食品。

食药监所于是出具《关于王某投诉举报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将书面回复送达王某。

王某对回复不服,起诉了食药监所。

一审法院认为,食药监所未对商品进行实际检验,以购物中心提供的盘锦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和大米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为证据,未明确告知当事人大米是否符合特级、是否存在商品欺诈行为,因此判决撤销食药监所作出的回复。

二审法院认为,食药监所应通过客观、科学的方式,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上诉人投诉事项是否成立进行认定。

食药监所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16 I产品可靠性报告执法办案分析报告三、案例分析本案中,食药监所出具的《回复》被判撤销,主要原因在于投诉举报处理的调查核实不充分,这里有几个值得分析的关键点。

《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处置热线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处置热线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处置热线服务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举报处置热线是全省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热线建设以来,逐步形成了集投诉处理、举报处置、打假指挥、咨询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举报处置热线工作亦暴露出服务行为不够规范,服务流程不够明确,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差强人意等问题。

为规范推进举报处置热线工作,进一步发挥举报处置热线在服务社会民生,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置热线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

标准的出台将为规范举报处置热线服务行为、优化举报处置热线管理效能提供有力保障,为整体提升举报处置热线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举报处置热线科学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9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市监标发〔2019〕309号),《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处置热线服务规范》列为2019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编号:20193110212,主要起草单位为河南省产品质量应急服务中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结合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标准编写过程中参考的标准和文件主要包括:GB/T 33358-2016 政府热线服务规范GB/T 33359-2016 质检举报处置热线服务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三、编制过程标准起草小组在搜集、整理国家相关标准及其经验资料的基础上,对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举报投诉中心现场实地考察和座谈交流,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问题研究,编制了标准草案初稿。

在此基础上,应用本标准对部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举报投诉中心展开了试评实践,并与相关部门人员、社会居民等进行了全面研讨交流,充分收集参考了各方面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消费维权知识问答第一期

消费维权知识问答第一期

消费维权知识问答(一)一、问:因消费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技术机构如何确定,费用如何承担?答:(一)规定。

1.国家总局部门规章。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

2.湖北省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受理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确定检验、鉴定机构。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检验或者鉴定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担保,并根据检验、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二)实操。

《办法》与《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应该如何执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宗旨和原则,本着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建议适用《条例》的规定。

1.确定机构的工作流程。

(1)各承办机构在处理消费诉求中,可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决定技术机构;(2)协商不成的,建议承办机构咨询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等承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的业务机构,确定技术机构;(3)若涉及适用标准问题,建议承办机构咨询市局标准化科。

确定适用标准,看该消费品或服务适用的标准属于哪类标准。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

《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0•【分类】问答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办法》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答:2018年3月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执法、反垄断执法等职责,实行统一市场监管。

原相关部门分别开设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投诉举报热线,并制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整合统一的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要求及总局“三定”方案,为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统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吸收原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该《办法》。

记者:请问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制定《办法》就是要更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公众效能,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来说:一是更好保障民生。

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公众诉求持续增长,诉求渠道林立,处理模式不一。

制定《办法》,就是要方便群众办事,统一公众诉求渠道和处理模式,优化处理流程,提升服务公众效能。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恶意投诉举报等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对投诉和举报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专门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在前款规定的渠道之外提出投诉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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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一条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

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第十九条调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

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

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第三十五条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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