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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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规定,结合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2016年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号)执行。

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

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

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7号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

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按6%收取;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题库及使用指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题库及使用指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题库及使用指引(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部分)(2016年12月15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一、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面试考核题库的出题依据(同时亦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的准备范围,请各设区市律协于各自官网的专门页面进行登载,以供考生查阅)。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以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拟题参考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分别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5、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制定并印发)7、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服[2013]66号,2013年3月5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制定并印发)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发[2014]3号,2014年6月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印发)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201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第七届第二次理事会修订)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0年6月12日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1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2010年7月1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15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15、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细则》(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通过)16、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2013年10月13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修订)【注:以上作为拟题依据的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规则等文件的内容,将来发生变动,将相应调整本题库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2016律师收费标准

2016律师收费标准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业指引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业指引标准》经2016年12⽉30⽇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各地贯彻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附件:《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业指引标准》云南省律师协会2017年1⽉13⽇附件: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业指引标准(经2016年12⽉30⽇云南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5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律师服务⾏业的实际,针对实⾏市场调节价部分的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业指引标准。

第⼆条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确定。

本指引标准供本省⾏政区域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时参考使⽤。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式。

(⼀)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在⼀定期限内提供⽇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项委托法律事务或每⼀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式。

计件收费⼀般适⽤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作量、⼯作内容确定费⽤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的专项⾮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交易额,按⼀定⽐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式。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是否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是否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是否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停车问题法律探讨之三住宅小区内部的机动车停车收费应该怎样收费?这是住宅小区居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多年来容易导致业主(居民)与停车设施实际管理者(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停车服务公司)矛盾和纠纷的热点。

有许多文章和专家的观点认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这依据从哪里来的?其实,在2000年左右以及之前,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都实行政府指导价,即由政府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例如:国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之后,政府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调整,改为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地下停车场(库)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例如:1、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2、《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第六条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4年,国家放开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价格,取消了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二00一年七月五日计价格〔2001〕1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于2001年7月4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中央定价目录》)。

为了贯彻好中央定价目录,规范政府价格管理,现将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与1992年公布的目录比较,未列入新目录,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体制改革需要,在中央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明令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有35种,包括:乙烯,丙烯,锦纶析料,原煤,洗精煤,混煤,块煤,未煤(不含发电用煤),复合肥料(零售价格),水泥,铁矿石,冶金用猛矿石,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铁合金产品,耐火材料,炭素制品,型材,板材,管材,载重汽车及底盘,消防车及消防器材,通信交换设备,中央“五报一刊”,棉花,国产轿车,烷基苯,水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铁路客运新型高档服务,部分电信增值业务,部分中介服务价格,原油价格等。

(二)由于供求情况变化和取消指令性计划,实际工作中未再审批但尚未明令放开,这次明令放开的有62种,包括:中药材,绵羊毛,统配木材,松脂,松香,卷烟纸,锦纶帘子布,丙烯腈及腈纶纤维,对二甲苯,农药乳化剂,丁二烯,裂解碳四,合成橡胶,铜,锌,锡,镍,钨精矿,越野汽车及底盘,汽车发动机,兽药,北方新闻纸,木浆,精对二甲苯,乙二醇,聚脂切片,金精矿,金块矿,金银产品,硫铁矿,硫精矿,磷矿石,磷精矿,硼矿石,硫酸、轮胎,矿用装载机,矿用挖掘设备,大型堆取料机,大型破碎粉磨设备,大型压力机,石油钻机,固井压裂设备,通井机,洗井机,拖拉机,柴油机,联合收割机,纺织机械,地质钻机,铁道机车车辆,烟草机械,民用飞机及发动机,铁道专用钢,水轮发电机组,汽轮发电机,汽轮机,电站锅炉,电力变压器,城市规划设计,外贸仓储,物资流通收费等。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检验检测等9项经营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9项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检测机构,开展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时,收取的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二)手机检测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 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

(四)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五)条形码服务费。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收取的申请使用条形码加入费、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条形码系统维护费。

(六)经营服务性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出入境检疫处理(含消毒、除虫、除鼠、除害等)、非法定预防接种和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以及商业性自愿委托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计量校准和测试费。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和测试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

新常态下物业服务

新常态下物业服务

新常态下物业服务浅谈“新常态”下的物业服务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这是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出的重要风向标。

那么,“新常态”下的物业服务发展向何方?从中央稳增长、调结构的政策趋势来看,服务业作为重要经济增长点,无疑将迎来更有利的政策契机。

这一研判很快就得到了验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其中要求地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多项服务价格,鼓励市场通过竞争提供质优价廉的多样化服务,拉动消费,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从参与者到主导者:将话语权交还市场放开非保障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推动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角色转变。

这一政策的直接刺激,是让企业和服务对象,共同掌握了定价话语权。

值得注意的是,定价的话语权是双方的协商,是合同约定下双方的市场行为。

既然是双方的合同行为,那么市场的杠杆调节作用就会更加明显。

价格的放开,是否等于“全面涨价”?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政府放开定价后,价格的制定更加遵守市场的竞争规律,在依法治理的前提下,通过逐步建立起市场运作机制、市场引导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让产品、服务回归市场。

首先,市场运作机制的确立是根本。

不同的小区对物业的需求不同。

比如,安置社区的业主可能需要满足的就是基本需求,而在高端社区,业主可能需要物业私人订制、金融等特殊服务。

不同的市场需求,会催生出多元的市场形态。

不同的物业服务公司可根据人才配置、管理水平,而寻求适合自己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正荣物业就将目标对准中高端小区。

其次,市场引导机制是推动。

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需要引导消费者确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逐步建立起和谐共生的良好关系,整个社会回归到和谐环境中。

再次,市场监督机制是保障。

政府部门要行使监督权利,建立契约机制,市场主体双方按照契约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尽到义务。

物业服务公司在了解业主需求后,为业主量身定做一套服务,业主满意后就需要付出相应的费用。

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

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

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精神,本市推出了物业《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于3月25日由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文,近日刊登在市物价局官方网站,于本月起正式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废止《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大价发〔2014〕50号)《关于调整住宅电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3〕82号)收费变化在《通知》中先后对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停车服务费等三个收费项目进行了约定,在这些收费项目中,业主将在收费标准确定过程中起到更关键的作用。

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鼓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既有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各项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既有小区则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则继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聘企业,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物业收费标准需调整的,则应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电梯费若调整由业主大会确定有关电梯运行费方面,《通知》明确规定,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与物业服务费一并确定,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建立质价相符市场调节机制,上海这么做!

建立质价相符市场调节机制,上海这么做!

ASSOCIATION WINDOW建立质价相符市场调节机制,上海这么做! 2014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部分放开物业服务费定价,政府不再参与住宅小区物业费定价。

2015年3月,上海市物价局把物业服务费从新发布的《政府定价目录》中删除。

物业服务费价格放开后,价格协商的市场调节机制怎么形成,就成为整个物业管理行业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近年来,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下简称“上海物协”)主动思考,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建立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机制 要推动物业费市场价格理性调整,并最终实现质价相符的定价机制,公正客观的价格评估工作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2018年,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出台,其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将经审计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或者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费标准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

按照文件精神,上海物协积极响应,主动联合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共同研究商量,发起了《住宅物业服务费评估及管理》课题的研究。

课题主要以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的内容为制订依据,并结合第三方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实践经验进行起草评估规范;并借鉴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办法起草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

课题组通过《物业费评估规范》和《评估管理办法》, 将物业费的价格构成写的更加清晰、更加透明,让广大业主、使用人能充分了解;将评估工作的流程进行规范,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督与异议处理的有效控制。

  我们的研究目的在于,引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费调整这一市场调节机制来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协商困难的,鼓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人员按委托合同要求进行评估,并根据格式文本提供最终评估报告;将第三方中介机构纳入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形成物业收费评估人员职业能力认证制度和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收费评估人员库和物业服务收费评估仲裁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教育部、民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细项见附件)。

二、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24日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22]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755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22]6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2022年5月4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律师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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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
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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