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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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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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10-12 生效日期: 2005-10-1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三府13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二日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须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有关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本条第(四)项中的拆迁方案,包括拟拆迁范围、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期限、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以及参加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名单。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四)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六)农民集体和农民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七)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发布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琼府[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第1篇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一、背景鉴于三亚榆红村区域因公共利益需要,部分土地及房屋将被征用。

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榆红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二、补偿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合理原则:确保每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 及时补偿原则: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村民手中,保障其生活不因征收受到影响。

三、补偿范围及对象1. 土地补偿: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2. 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计算。

2. 房屋补偿费:根据房屋的合法性、结构、面积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价或重置价进行计算。

3. 搬迁补助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4. 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内,为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按照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5. 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

五、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2. 房屋置换:按照等值原则,提供安置房进行置换。

3. 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相结合:部分货币补偿,部分提供安置房。

六、补偿程序1. 公告征收决定:在榆红村范围内公告征收决定,告知村民相关事宜。

2. 开展调查登记:对被征用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

3. 评估补偿:对被征用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 签订补偿协议: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实施补偿: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

6. 搬迁及安置:协助村民搬迁,落实安置事宜。

七、争议解决在补偿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征收补偿政策,提高村民政策知晓率。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成为各地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土地征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探讨三亚市榆红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并对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背景土地征收的背景三亚市是我国著名的旅游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有了新的需求。

榆红村位于三亚市的城郊地区,拥有一定的土地资源。

为了推进城市建设,三亚市政府决定对榆红村的土地进行征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保护的背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征收土地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和实施方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至关重要。

补偿方案根据三亚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了如下的榆红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1. 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土地的类型、面积和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榆红村的征收补偿标准如下:•农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和产出能力进行评估,补偿金额为每亩人民币X元。

•宅基地:按照宅基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补偿金额为每平方米人民币X元。

•其他:按照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 补偿形式补偿形式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和实际需要来确定。

常见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新宅基地、就业安置等。

根据榆红村的情况,补偿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将补偿款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新宅基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转移至其他地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就业安置:对于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就业机会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3. 补偿程序和责任主体补偿程序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

三亚市政府土地资源局负责具体的补偿程序,包括征收通知、征收协议签署、补偿金额评估、补偿款支付等。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三府规〔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2021年11月8日已经第七届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对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实行包干的,适用本办法。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工作可在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采取经费和工作包干方式进行。

包干单位为被征土地的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其他单位。

第五条对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的,征地补偿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征地实施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单位或村庄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并在公告期结束后将征地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四)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六)农民集体和农民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七)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发布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前,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拆迁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除另有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规定补偿倍数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市土地行政王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借征用土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征用土地一般程序第六条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七条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l 5日。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的项目用地组织人力进行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土地上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征求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九条征用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裁决。

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10-12 生效日期: 2005-10-1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三府13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二日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须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有关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本条第(四)项中的拆迁方案,包括拟拆迁范围、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期限、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以及参加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名单。

《三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2x〕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x年6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和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如需以其他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亚市芒果村补偿方案

三亚市芒果村补偿方案

三亚市芒果村补偿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往往需要动用大量土地资源。

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保护和补偿农民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三亚市芒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以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1. 背景介绍芒果村位于三亚市郊区,是一个农民聚居的传统农村。

然而,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当地政府计划对芒果村进行土地征收,以建设现代化产业园区。

这意味着芒果村的农民需要搬迁,并且需要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征收方案,芒果村的征收范围涵盖了整个村庄的土地和房屋,而不仅仅是农田。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政府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额外给予一定的补偿金。

同时,被征收的农民可以选择获得现金补偿或者等值的产权交换。

3. 搬迁安置和生活保障为了保证被征收农民的生计和居住问题,政府将提供新的安置点。

新安置点将提供现代化住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被征收农民在搬迁后能够继续良好的生活品质。

同时,政府还将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计划,以帮助被征收农民实现就业转型。

4. 公众参与和权益保护为了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政府将积极与被征收农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会组织公众听证会和座谈会,以征求农民的意见,并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

同时,政府还将设立监督机构,监督补偿方案的执行过程,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5. 实施时间和监测评估根据规划,芒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将在明年开始实施。

为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政府将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对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如果发现问题或者有改进的空间,政府将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补偿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结语:三亚市芒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旨在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政府将积极与农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并监督补偿方案的执行过程。

此次补偿方案的实施将为芒果村的农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机会,同时也为城市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资源。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1]18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1]18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1〕18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规定补偿标准就高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工作。

征收土地具体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镇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征收土地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要求。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七届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和2021年11月9日七届市委常委会第223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市场化安置区建设,保障被征收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征收和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安置区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安置区建设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征地拆迁,维护好被征收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切实做到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积极探索被征地村民拆迁安置与村集体产业开发建设一体化推进新模式,优化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尽可能给予被征收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惠,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被征地村民走产业富民道路,共享发展红利。

(二)集约土地、集中安置。

城镇开发边界外因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可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宅基地。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吉阳区月川一环路西南侧YC4-05-5地块集体土地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吉阳区月川一环路西南侧YC4-05-5地块集体土地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吉阳区月川一环路西南侧YC4-05-5地块集体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1•【字号】三府〔2016〕138号•【施行日期】201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吉阳区月川一环路西南侧YC4-05-5地块集体土地的通告三府〔2016〕138号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以“琼国土资函〔2015〕1327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吉阳区月川村委会0.2417公顷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特殊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至沥巷北川路,南至规划局宿舍楼,西至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至三亚市河东路(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吉阳区月川村委会集体用地,面积:0.2417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 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亚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三府[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通告(三府〔2013〕1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3年3月25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以琼土环资函〔2013〕50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用位于凤凰镇槟榔村民委会黄猄三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2.6272公顷。

现将经同意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三亚槟榔河国际乡村文化旅游区控规C-1-2地块。

二、征用土地四至范围:东至公路;南至田地;西至芒果地;北至橡胶林。

三、征用土地村(组)及面积:凤凰镇槟榔村民委会黄猄三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2.627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同意的《征收土地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项目开发建设投入使用,需要招收职工,在同等条件下,由开发商优先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

(二)按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付给土地安置补助费。

(三)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50号)和《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9〕13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亚市SY2023-037号用地0.4151公顷集体土地的公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亚市SY2023-037号用地0.4151公顷集体土地的公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亚市SY2023-037号用地0.4151公顷集体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三府〔2024〕99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亚市SY2023-037号用地0.4151公顷集体土地的公告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三亚)〔2024〕1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委会、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土地0.4151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具体以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委会,用地面积:0.0821公顷;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社区居委会,用地面积:0.3330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五、农业人员安置(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吉阳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亚市芒果村补偿方案

三亚市芒果村补偿方案

一、背景三亚市芒果村位于三亚市中心,是一个以种植芒果为主的农村村庄。

由于三亚市近年来旅游业蓬勃发展,土地供需矛盾逐渐凸显,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芒果村的土地面临征用的情况。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三亚市政府制定了一项综合补偿方案。

二、补偿内容根据三亚市政府的方案,对于芒果村的土地征用,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偿:2.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征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三亚市政府将对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地块面积、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并在补偿协议中详细列明。

2.2 房屋补偿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芒果村内存在部分住宅及其他建筑物。

对于这些房屋,三亚市政府将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对被征用的房屋进行补偿。

此外,还将提供搬迁费用和过渡期租金补贴,确保被征用的农民能够顺利搬迁并安置下来。

2.3 基础设施建设为保证芒果村被征用土地的顺利使用,三亚市政府将投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例如,修建道路、排水系统、电力设施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将有效改善芒果村的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2.4 就业创业支持三亚市政府将鼓励并扶持芒果村的农民进行就业创业。

通过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和市场推广等方式,帮助农民实现城市化转型,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和创收途径。

2.5 社会保障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三亚市政府将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这将有效避免农民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生活困境。

三、补偿流程为了明确补偿的具体流程,三亚市政府制定了以下补偿流程:1.征地通知:三亚市政府将向芒果村内的农民发出正式的土地征用通知。

该通知将包含征用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间等重要信息。

2.补偿谈判:芒果村内的农民将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补偿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将就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的协商。

3.签订补偿协议:谈判达成共识后,双方将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

协议中将明确双方的权益及责任,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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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中共三亚市委员会,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 2012.08.21生效日期: 2012.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规定补偿标准就高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工作。

征收土地具体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镇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征收土地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程序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各区、镇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八条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土地进行勘测、权属调查、附着物丈量、青苗清点和劳动力人口调查,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区、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章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第十二条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业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在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后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产权人。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三亚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附件1)。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土地使用权,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第十四条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按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执行(附件2);(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中长期经济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一次性按常见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执行(附件3);(三)征收土地涉及地上树木的,按常见林木补偿标准执行(附件4);(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地上青苗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一)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地上建筑房屋及附着物的,均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各类建筑材料和装饰物补偿标准执行(附件5、附件6);(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三)临时占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四)对特殊附着物(包括机械设备),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五)对堆(垒)放的附着物按迁移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厂房的机电设施、电力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给予迁移综合补偿费,迁移综合补偿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不能迁移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迁移,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

迁移费用标准,本《规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支付。

没有规定标准的,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取、弃土场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取、弃土场的用地单位对用地上现有青苗、附着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被占用地类的复垦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十九条施工临时用地,双方应签订租地协议书并对该用地上现有青苗、附着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并按使用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十条在征地方案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依法不予补偿。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房屋及装饰物按附件5、附件6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房屋,必须根据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一)房屋拆迁后,需再建住宅的,由各区、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

被拆迁户一户多宅且都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不需要安排宅基地也不需要安置而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按被拆迁合法房屋原作价补偿金额(不含房屋装饰部分)增加70%支付;(二)因项目建设需要对被搬迁户实行临时过渡安置,应支付给被搬迁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其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附件7)。

第二十三条拆除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有线电视的拆移补偿费和供电线路拆移补偿费按迁移补偿标准执行(附件7)。

第二十五条征地拆迁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

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拆迁人每户搬迁补偿费3000元。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

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比例执行(附件8)。

第二十八条因国家、省和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整村搬迁安置,另行制订具体搬迁安置方案。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留用地安置第二十九条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50号)和《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9〕137号)有关规定,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

第三十条国家、省重点项目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0%以上耕地,在符合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项目带土地的原则,将不超过被征地总面积8%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或者不按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征收土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确定的各项补偿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年产值、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三十四条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收回时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已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项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已依法申请办理农转用和征收,但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尚未批准的项目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金额低于本规定补偿标准的,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足;通过增加奖励或其它补偿方式已达到或超过本规定补偿标准,不再给予补偿。

本规定颁布实施前涉及征地遗留问题的补偿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为促进征地工作,从财政经费安排征地补偿费总额5%的征地工作经费和5%的不可预见费,由征地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和调整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2008〕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2009〕104号)与本《规定》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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