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调查报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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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调查报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自发的民事融资活动,也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为大约在2.5%至3%,无抵押贷款,月利率为6.8%至10%,二是行业之间的拆借,一般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资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资金,三是各种地下钱庄,资金来源复杂,有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 5.85%,而一年期的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归纳,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央行研究局年初的一项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5.6%,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温州官方文件也显示,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资本总量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其中40%的

资金停留在民间市场。同时,东莞民间借贷的总规模也已经达到380亿,这其中包含政府监管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借贷数量,而且,东莞老板有放弃实业,转作投资或者高利贷的现象。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普及率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

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因为担保时民间借贷过程可以顺利进行的一项有力凭证,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期限中,涉及到担保的保证期间。所谓的保证期间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按《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约规定的或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根据《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

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保证方式关键在于不能履行。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更为普遍。它是指借款债务到期了,不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还是主观上不愿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有能力偿还而未偿还,只要实际上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实际上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基于民间借贷所发生的纠纷非常普遍,且普遍呈现上升趋势,而民间借贷的纠纷并不是完全不可避免。基于这些纠纷所产生的原因,第一,诚信缺失。这也是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的最主要原因。第二,为了追逐高额利润。第三,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第四,借据,收据,不规范等。

从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普遍情况可知,对于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也从典当行和贷款公司了解到,民间借贷有很大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1、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根据书面借款合同来判定双方应当负有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的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

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2、注意借条与收条的差别。一般意义上的借条仅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相当于借款合同的性质。一般意义上的收条仅能证明一方当事人收到特定数额款项的事实,而对于受到的特定款项属于何种性质的事实,收条一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所以,一般要证明一个完整的借贷关系的存在,也需要收条来进行借款的实际交付。3、利息应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4、企业之间借贷以及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效力的认证。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以下行为则为无效:一、企业以银行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贷款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三、企业以接待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5、复利及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6、充分利用各种担保方式,为借款债权设定担保。

有些贷款公司认为,适当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可以从根源上觉现在的民间借贷乱象,同时,有部分人认为高利贷并不是危机蔓延的罪魁祸首,无监管的放任状态才应该为此负起责任。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来说,放松了的利率管制将使得参与民间借贷的双方走出地下没有顾忌。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有了规范化的制度保证,资金的供给会增加,在竞争的作用下,借贷利率反而会下降。同时,由于有了政府的介入,借贷的双方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因此可以摆脱黑社会的阴影。

同时,在一些贷款公司看来,当前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原因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导致借款企业利息支出进一步增加,压缩了利润空间,甚至出现利润负增长,容易导致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部分人指出,民间借贷最大的问题是资金逃离实体经济。很多人认为,民间借贷已经演变为钱玩儿钱的游戏,像恶性肿瘤一样侵蚀着实体经济。他们所提出的这种循环只在利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平衡。一旦平衡被打破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而且这种效果还会通过连锁反应被放大。借贷双方在协议之初就为资金的安全性构成了潜在风险。资金供给方因过分追求资金效益,缺乏对资金安全的有效控制,高利率产生高风险,从而更加不利于民间借贷以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不像利息税那样由金融机构直接扣除,而且是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也就造成了利息税的漏缴,减少了国家的税收,简介向企业转加了负担。

对于众多还处于融资难困难中的中小企业而言,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市场将极大的增加它们的造血功能。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市场将在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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