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福建省中小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国来华留学生【发文字号】闽政办[2018]5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8【实施日期】2018.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8〕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8日福建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创新来闽留学教育体制机制,方便国际学生来闽就读,扩大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省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高等学校按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执行。
第三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学校,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和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闽政办[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二〇一〇年三月)2009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9〕7号),在全省24个县(市、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一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9〕196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
各有关部门、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切实落实好这项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三明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三明学院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三明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三明学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闽政办[2004]110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三明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三明学院的通知(闽政办[2004]11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教育部《关于同意三明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三明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04〕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明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由三明市人民政府举办。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
学校编制、经费、管理等按普通高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撤销三明高等专科学校的建制,现有人员编制成建制转入三明学院,并按办学需要和发展规模,调整人员结构,核定教职工编制。
三、三明学院发展所需经费由三明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明市承诺的2004-2008年投入1.77亿元(其中三明市财政投入9700万元,学校自筹2000万元,引入社会投资3000万元,海外捐赠3000万元)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须落实到位。
四、三明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通知》精神,加强对三明学院工作的领导,确保投入,加快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尽快把学校建设成合格的本科学校。
附件:教育部关于同意三明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三明学院的通知(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闽政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四月)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开展教育改革试点的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推进教育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着力点,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着力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加强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力求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所突破,又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市级核查情况的通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市级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榕政综[2014]201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市级核查情况的通报(榕政综〔2014〕201号)闽侯县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以及《补充通知》的要求,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检查组于2014年3月25-27日对你县政府2013年教育工作进行核查。
检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分组深入你县14个乡镇、1个街道,以及区财政局、区教育局、乡镇、中小学校、文技校、幼儿园(含民办)实地察看、核对数据,并查阅了相关文字资料、报表。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绩(一)加强领导,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县委、县政府积极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明确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努力发挥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出台《闽侯县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把教育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了由县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把教育工作列入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教育问题,同时定期研究、统筹协调教育“两项督导”工作。
县委、县政府建立了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各乡镇签订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责任书,目前已完成了对全县15个乡镇(街道)第二轮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将年度教育工作要求列入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使教育工作目标落实更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10]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10〕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的实施意见(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是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2008年,全省各县(市、区)开展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有力促进学校布局调整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流动的加快,现有中小学布局已不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
为改变这一状况,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的部署,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软件硬件并举,近期远期兼顾,有效完善中小学布局,使之更加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适应城镇化和人口流动的新趋势,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方便入学,合理布局。
小学1~3年级原则上就近入学。
加强对保留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管理,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切实办好乡镇中心校,充分发挥中心校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人口转移较大的地方积极推动中学向县城集中。
福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福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附件1:
福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
说明:
1.校舍建筑面积应按不同办学规模达到相应的生均标准,小学每班按45人、初中每班按50人计算。
办学规模低于和高于表中最小、最大办学规模的,套用最小、最大办学规模定额;办学规模介于各个标准之间的,以“插入法”按比例测算相应生均标准进行评估,保证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基本要求。
2.九年一贯学校和完中初中部的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各室设施配备等应按不同学段办学规模(班级数)和班额人数分别计算,不得以资源共享为由降低标准。
3.九年一贯制学校图书馆的借书处面积、教师阅览室、报刊种类、人员配备按初中标准,其他馆舍面积和藏书量按小学和初中标准分别计算;完中初中部图书馆与高中部共用,按包括高中部学生在内对完中进行整体评估。
4.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没有寄宿生及寄午膳学生的“学生食堂”和“学生宿舍”有关项目按不扣分计算。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闽教基〔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意见的通知闽教基〔2020〕44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实验教学重要意义。
实验教学是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重要教学内容,是发展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充分认识实验教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改进实验教学评价,从娃娃开始引导和培养科学兴趣,大力推动创新人才培养,努力培养一大批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
二、完善中小学实验教学机制。
各地各校要建立完善实验教学管理体制,指定或成立相应的机构,充实人员配备。
各中小学要由一名分管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以及省定文件要求,分年级、分学科制定统一的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实验课程,不得用演示或模拟实验替代学生动手操作实验。
鼓励学校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优质实验教育资源城乡共享,提高乡村学校实验教学水平。
三、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室建设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各中小学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定教育装备标准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要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
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办法,促使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闽政办[2001]235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神州中心支行等11个部门联合制订的《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神州中心支行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了鼓励和支持我省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
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闽政办[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物价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总队制定的《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气象局12部委《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连续多年将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特别是2009年起,实施了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并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于2012年底全面完成了2009-2011年校安工程规划改造任务。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闽委办[2003]5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30【实施日期】2003.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3]50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3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在全省普遍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办学资格与招生第一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省委党校及经省委审批具有举办大专学历教育资格的设区的市委党校,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党校学历教育,严格教学程序,坚持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教育厅的)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教育厅的)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12.09
•【字号】闽教法[2011]19号
•【施行日期】2011.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有关教育厅的)清理结果的通知
(闽教法〔2011〕19号)
厅机关各处(部、室)、直属单位(学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精神,1979年-2009年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我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共62件,经清理,其中26件继续有效,6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30件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教育厅的)目录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教育厅的)目录
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教育厅的)目录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教育厅的)目录
附件2
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3
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1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2.03【实施日期】2012.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省政府《关于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2011〕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90号)有关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部署,以及省政府召开的校车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起,全省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开通农村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周末学生班车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二)2012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对现有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购置的未达国标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
(三)到2012年底,所有学校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都要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接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监控平台,加强监管。
二、具体任务(一)全面开通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在全省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县(市、区)全部开通学生周末上学、放学接送班车,班线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最大限度解决农村学生周末上下学乘车难问题。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的开通。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闽教办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闽教办科〔2020〕1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中小学、中职学校:现将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持续推进治理工作今年暑假以来,根据中央网信办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我厅联合省委网信办等部门,开展“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和“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较好成效。
此次“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是在前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的再深化、再落实。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持续推进,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作为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集中开展教育宣传引导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班团队会等形式,结合“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集中开展学生网络素养和网络自我保护教育,有效提高中小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并指导家长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履行监护人职责,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三、加强网络环境监督监管持续健全完善本地本校建设和使用的学习教育类网站和教育App工作台账,加强不良内容排查、整改。
密切关注学生QQ群、微信群、百度贴吧、论坛社区等即时通讯工具群圈和论坛社区动态,发现不良网络社交行为及时跟进处置。
积极动员学生、家长、老师等参与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和网络犯罪的监督举报(举报网站:福建省互联网举报辟谣平台,)。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仓山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市级核查情况的通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仓山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市级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榕政综[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仓山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市级核查情况的通报(榕政综〔2014〕203号)仓山区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文件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榕政办〔2006〕13号)的要求,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检查组于2014年4月1-3日对仓山区政府2013年教育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核查。
检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分组深入各个镇(街)以及区财政局、教育局和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实地察看,核对数据,并查阅了相关文字资料、报表。
现将督导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绩(一)强化政府行为,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仓山区委、区政府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把教育发展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制定了《仓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教育均衡发展以及创建“教育强区”纳入仓山区“十二五”规划。
区委、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定期召开教育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教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突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成立了由区长为组长,教育、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统筹协调教育各项工作。
区政府建立了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签订“十二五”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区政务督查考核范畴,保证教育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关工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关工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闽政办[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关工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省关工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全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指有集中食宿条件的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实践基地的管理水平,促进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践基地是学生劳动锻炼和养成教育的重要场所,具有其他教育资源不可替代的育人作用。
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课程改革要求,实现课内外有效衔接,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集中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书本知识与实践知识紧密结合、动脑与动手紧密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吃苦耐劳和集体主义精神,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在社会实践中相互渗透,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
今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闽政办〔2009〕109号)以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校安工程实施进度,根据教育部等11个部门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校安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好中小学教育用地。
各地在制定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学发展的布局需要;凡已列入中小学发展的规划用地,要确保用于中小学办学,不得改作他用。
二、减免校安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根据教育部等11个部门教财〔2009〕14号中提出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的规定,在实施校安工程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费用。
此外,对白蚁防治费实行减半征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0•【字号】闽政办[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8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福建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教育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公务员局承担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职责划给省教育厅。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校高层次人才。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闽政办[2002]121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各市、县(临、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编委会议研究通过。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
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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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校舍建设与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4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
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4〕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物价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总队制定的《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公
安消防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气象局12部委《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连续多年将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特别是2009年起,实施了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并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于2012年底全面完成了2009-2011年校安工程规划改造任务。
2013年,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探索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综
合防震减灾能力大大提高。
但我省地处自然灾害多发区,山区多,学校分布广,校舍建设总体基础相对薄弱,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建立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范围。
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
(二)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实施、建管并重、完善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健全长效机制,逐步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1.明确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按照校安工程管理模式,实行“八个统一”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物价、安监、地震、气象、消防等部门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闽校安办〔2010〕1号)的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加强长效机制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实地督查,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校舍安全的相关责任。
2.统筹实施。
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防震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制定和实施长效机制分年度计划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