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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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建办厅〔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2020〕40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政策解读回应,着力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政务公开服务水平,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用权公开(一)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以2020年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年为契机,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我部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

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权力运行过程的留痕、查询、追溯机制,推动用权公开。

(二)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市政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督促建立健全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不断优化政务服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丰富公开形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公示信息和年度报告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按时公示即时信息;是否能够通过住所取得联系。
随机抽查
市场监管类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
市场监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
随机抽查
市场监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补)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59-7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工程质量பைடு நூலகம்全监管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人事教育科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实地
Hale Waihona Puke 核查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3
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27号)。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共二篇)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共二篇)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共二篇)篇一2023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其做为年度重点工作深入持续推进,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科学监管效能,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现将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工作情况(一)“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情况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局持续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进行梳理,于2017年建设完善了线上及线下“一单两库一细则”,将法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将全市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市场主体全部纳入双随机范围,做到“应入尽入无例外”;实现了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三个全覆盖”。

线上依托市场信息系统,及时维护更新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信息,实时更新“两库”;线下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动态调整更新检查、执法对象名录,确保抽取科学性、合法性。

(二)抽查模式、工作安排及执行情况目前我局在抽查模式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抽查模式,每月初由各具体执行部门,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当月完成随机检查任务。

线上严格按照上级“年度双随机检查户数占比持证户数不低于**%、不高于**%”工作要求,在年初结合本地实际,依托市场信息系统制定抽取比例为20%的年度双随机计划,并逐月分解、逐月抽取、逐月落实。

据统计,**全市共随机抽取*户、执法人员*名,完成年计划进度*%。

线下按照年度暗访考核工作安排,每月借助EXCEL程序随机抽取功能,随机抽取暗访组成员5名,随机抽取暗访检查线路及**20户,不定向实施市场检查。

另外,我局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作用,跨部门联合检查市场4场次,有效提升无证经营户监管效能。

据统计,**联合抽查次数达到随机抽查次数的8.16%o(三)依法公示情况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局通过公开栏公示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依托**市信用管理系统公示具体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了信息公开更新快、全覆盖、无遗漏,达到了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我厅对2017年7月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要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的形式。

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从业活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10%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阜政办〔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2019〕30号)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握重点(一)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夯实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各监管事项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并将所有监管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确保监管全覆盖。

同时,全面梳理部门审批、备案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权责统一、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一般单位消防“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一般单位消防“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一般单位消防“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明确的非特殊建设工程单位为一般消防单位。

特殊建设工程包括:(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11)其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一般单位消防“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X〕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X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X〕30号),依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8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9号)精神,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阳光监管、综合监管四个基本原则,现就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一)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公正公开。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做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坚持协同高效。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联合激励惩戒,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二、工作内容和目标(一)工作内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市场监管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2020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双随机办〔2020〕1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完善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完成内部抽查工作全流程整合,在进一步强化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确保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二)确保年度随机抽查占比达到5%以上,抽查检查结果100%公示,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后续监管到位。

(三)搞好“双随机、一公开”地方平台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平台的对接,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效果。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细化“一单两库”。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作用,不断组织完善本级“一单两库”。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三定”职责及在河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上确认的监管事项,确定年度《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并负责对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级监管清单,并承担对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的主体责任。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监管重点,合理确定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以及抽查比例,科学分配、合理使用执法资源。

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本级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纳尽纳。

对检查对象进行分类标注。

综合考虑内部职能划分、执法检查人员种类、专长等,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分类标注。

实现对被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和对执法检查人员的精准匹配,提升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完成时限:3月底前)(二)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备注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注册建筑师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注册建造师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是什么深度解读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是什么深度解读

“双随机、一公开”是什么一“双随机”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一公开”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双随机、一公开”是什么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进展一、强化三个建设,夯实事中事后监管基础。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

我市先后出台《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多个商事改革制度。

并由市编办协调,市工商局牵头,统筹全市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是强化基础建设。

推进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

“一单”,即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初,全市个部门编制了抽查事项清单,由市工商局汇总后报市编办备案。

“两库”,即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

目前全市市场主体库内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共有个部门建立本部门的两库。

“一细则”,即工作细则。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个部门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方案。

三是强化信息归集建设。

截至目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0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条;股权出质登记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0条。

二、落实“三项制度”,实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一是认真落实“双告知”制度。

以来,市工商部门牵头研发市场主体信息协同监管平台,利用该平台,在工商、食药监、环保、质监等个监管部门之间,推送“先照后证”市场主体信息00条(次),有效地实现企业许可信息的互通共享。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附件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1111注:清单事项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制定,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开展检查。

1附件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111附件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住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的实施方案》(永政办函〔2019〕35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遵循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市住建局“双随机”抽查对象为该局监管的市场责任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建筑业管理科、勘察设计和建筑节能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综合验收备案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等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本业务系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录库》)的建立、录入、调整等工作,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住建局1负责自身监管的市场主体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模式。

双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定向“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双随机”抽查:从应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
计划的 每年
部门和单 非税收入等政府
十三条: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
各项支 按照
樟树 位,税收纳 性资金的征收、管
2
财政收入 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 市财 税人和扣
理情况。
出,按 年度
量进行监管……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
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
量实施监督检查。《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26
的比例

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抽取
-3-
序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 检查对象
主体
检查内容
抽查比 抽查
备注

频率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第十六条:财政部
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
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
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
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国家机关、
每年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社会团体、
根据年 按照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第十六条:财政部 樟树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六)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41 号)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

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模板】

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模板】
2
餐厨垃圾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
9月
10
福田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xx区教育局
20
实地检查
《xx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查对象
9-10月
80
福田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40
实地检查
《xx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21、27条
2020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表
单位: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序号
检查内容
(填写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
抽取检查对象数量
(户)
牵头部门
响应部门
抽取检查人员数量(人)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公厕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
6月
20
福田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20
实地检查
《xx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16、19、20、23、29、30条

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自检自查报告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自检自查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楚雄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双柏县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制度机制建设情况为切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我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

在此基础上,认真制订了〈〈随机抽查事项表》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表》。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检查事项,“双随机”抽查基础工作稳步推进。

经梳理核查,我局共梳理确认随机抽查事项11 项。

根据梳理结果,我局已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认真研究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建立健全抽查机制等重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标准、工作进度安排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单两库”的建立是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

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1项抽查内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2人。

为规范推进“一单两库”建立工作,对上报的内容认真审核确认,逐项查阅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并对属于同一抽查内容进行了合并。

为确保档案材料齐全,方便日后管理,对所有纸质材料按单位分门别类整理,所有电子文档材料集中拷贝留存,建立起规范化的电子及纸质文书档案,为今后动态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双随机”抽查检查情况一是确定科学抽查方式。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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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
备注:1、抽查事项应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开展方式分为“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地自行组织发起”、“各级自行组织发起”;抽查基数为计划制定时实有抽查对象数;抽查比例为全年总体抽查比例;抽查任务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

2、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依法注册企业为检查对象的基本项目,第二类是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检查各方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的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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