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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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复习(按照周yu老师给的重点做的,不知道行不行)
一、人权法基本原理和概念
1、(1)人权的概念: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
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2)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3)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
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
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
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
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
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
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
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
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
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
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2、人权的权利主体:个人,社会群体,民族、一国人民、全人类。
人权的义务主体: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NGO),个人。
3、人权的三种存在形式: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1)应有权利:人应当具有的权利;
(2)法定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和制度化;
(3)实有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法定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应有权利;应有权利的存在不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为转移。
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4、人权代际:指对人权及其性质和内容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革命类型相对应的概念,它确立的是个人的公民及政治权利。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另一种革命类型即俄国十月革命和墨西哥革命时期,这场反对剥削的社会革命确立了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人权是与二战后开始的非殖民化民族解放运动相对应的集体人权概念,包括自决权、发展权等。
第一代人权到第三代人权,是人权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再到连带性权利的转变。
5、洛克:宪政民主的倡导者,《政府论》,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卢梭:天赋人权
6、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所谓“积极”或“消极”是从国家履行尊重人权义务
的角度来区分的。积极人权是指那些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才能履行尊重义务的人权,例如经社文权利,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经社文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是消极人权不需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只要求国家不进行干预就可以保障对人权的尊重,例如表达自由等公民及政治权利,国家只要不限制人的表达,这项自由就可以得到尊重。
7、权利克减:指国家在公共(社会)紧急状态危及国家生存的情况下暂停或中
止履行其承担的与某项人权有关的国际法律义务。
从形式上看,克减是国家对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的暂停施行,其结果通常表现为加强对人权行使的限制和减少或取消人权保障。与一般限制不同,克减属于非常限制,它是在特定时期,并在一般限制不能实现预定目的的情况下临时适用的特别措施,其适用时间比较有限,适用条件更加严格,但其对人权行使的限制程度却更为严重。
从本质上看,克减是国家对人权的行使所施加的特别限制,是对人权行使的一般限制的补充。
不过,克减条款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它允许公约的缔约同存紧急状态下单方面临时克减其义务,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维护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它对缔约国克减权利作出了限制性的条件拘束。
人权克减的条件
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克减的条件设定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克减措施的先决条件、可允许的克减措施的条件和限制、通知的义务。
首先,先决条件有两个,即威胁国家生命的社会紧急状态的真实存在和紧急状态的正式宣布。
其次,通知义务是为了便于有关国际监督机构和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对某一缔约国采行克减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对该国在紧急状态期间履行人权公约的情况进行适当监督而作出的要求。
(一)适用的范围和例外:不可克减的权利
有些权利不能够被克减,是因为如果其遭受侵犯就难以弥补,如生命权;还有些权利是与紧急状态没有关系,所以根本不需要克减这些权利,如民事监禁权、国籍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等。
(二)相称性原则
国家所采取的克减措施须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的程度为限,人权干预的程度和措施的范围要与应对威胁国家生命的紧急情况的实际需要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联系。相称性原则要求独立的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对克减措施的必要性定期进行审查。
(三)与国际法之其他义务的一致性
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三大人权公约所允许的在社会紧急状态下克减权利,仅适用于成员国根据公约所产生的义务,它并不免除成员国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这从而加强了对可能受克减影响的人权的保护。
8、人权的属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政治性与超政治性
(1)普遍性: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状况等状况如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特殊性:在一个国家里的不同时期,人权的制度变化是有特点的,不
同的人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也是有差别的。
(2)政治性:人权同政治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它的存在及其实现必然受政治的决定和影响。
超政治性:人权的享有及内容不应带有政治色彩或受政治的影响与支
配。
9、国家司法保障体系
(1)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应受理的案件,而不应受任何约束,也不因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
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其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任何理
由。
(2)无罪推定: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事被告人在未经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3)法律平等
(4)程序正当
10、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
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
11、人权保障机制
国际人权法主要由两个部门组成的,第一是关于人权实体法部分,即国际人权标准;第二是关于人权的程序法部分,即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人权保护机制: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制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总体上分为全球性机制和区域性机制。
国际人权保障机制通常分为两个体系:联合国宪章人权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保护体系。
(1)联合国宪章人权保护机制:A依联合国宪章建立的相关机构和制度: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高
级专员办公室,特别报告员和专家工作组制度。
B 1503程序:指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503号决议规定的
程序,题目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处理程序"。该程序没有
条约做依据,没有法律拘束力。特点:首先,它受理个人的申诉不需
要以国际人权公约为依据;其次,侵犯人权行为达到一贯的、严重
的程序;再次,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构成了一种情势,是一系列侵
犯人权的情况;最后,1503程序整个过程都是保密的。
(2)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保护机制:A依七个国际人权条约(经社文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
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保护移民劳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国际公
约)建立的机构: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
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禁止
酷刑委员会,保护移民劳工及其成员权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