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
2009-10-27 11:21【大中小】【打印】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二)注册申请(三)不予注册的情形(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2)撤销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5)其他。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2)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二)权利与义务(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3)
2009-10-27 11:30【大中小】【打印】
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