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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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二条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包括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等。

第三章环境监测范围与内容第三条环境监测范围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第四条大气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监测。

第五条水体环境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水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六条土壤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土壤污染、土壤质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七条噪声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噪声级别、噪声来源等指标的监测。

第八条辐射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指标的监测。

第四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第九条环境监测应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环境监测应采取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环境状况。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与科技发展保持同步。

第五章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及时采集、记录和存档,确保监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和分析,监测报告和评估结果,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监测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保障信息透明度。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参考,指导相关部门制定环保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责任主体评估和监督的依据,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附件:1. 环境监测报告示例2. 环境监测设备清单3.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2年12月环境保护法通过的法律,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管理规定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管理规定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保障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信息公开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1. 环境监测报告: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方案,对企业内部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并形成的报告。

2. 环境保护责任: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编制责任1. 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责任人由企业确定,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和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报告内容1. 环境监测报告应包含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土壤、噪音等方面的监测数据。

2. 环境监测报告还应包含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例如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编制期限1. 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时间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方案要求进行。

2. 编制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条报告形式1. 环境监测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采用电子文档的方式备份。

2. 报告应包含完整的监测数据和相关的分析结果,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环境监测报告的保存和公开第八条保存责任1. 企业应对环境监测报告进行妥善保存,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 环境监测报告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报告公开1. 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报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企业应将环境监测报告的相关信息发布在企业官方网站或指定的公开平台上。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监管责任1.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的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编制和提交报告。

2. 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环境监测报告进行定期审核和抽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1. 对于编制和提交不符合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企业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措施。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发布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规定1. 前言环境保护是全球热议的话题,环境质量对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各行业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行业的角度,探讨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的规定,以期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

2. 工业行业规定2.1 废水排放限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排放在规定范围内。

此外,还要建立废水监测设备,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避免超标排放。

2.2 废气排放限制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并且要建立废气监测设备,定期对废气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3 固体废弃物管理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包括分类、储存、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理过程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弃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3. 建筑行业规定3.1 建筑废弃物处理建筑行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包括砖块、混凝土等。

建筑公司应制定废弃物管理计划,合理处理废弃物,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废弃物的处理过程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监测。

3.2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应根据不同的材料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普通垃圾。

建筑公司应建立垃圾分类设施,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垃圾得到正确的分类处理。

4. 农业行业规定4.1 水质监测农业行业需要管理好农田的灌溉水源,确保水质符合农作物的需求,并避免水污染对农作物产生不良影响。

农业企业应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定期对农田的灌溉水进行检测。

4.2 农药使用规范农业行业使用农药来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

但过量或错误使用农药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业企业应建立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使用符合标准,并建立农药残留检测体系,定期检测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

5. 交通行业规定5.1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交通行业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机动车尾气的排放。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有效监测和管理环境状况,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健康的安全,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环境监测的重要性、监测标准、技术要求、监测手段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环境监测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通过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各种环境因素的监测,追踪环境变化,评估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

合理的环境监测可以帮助政府制定环境政策和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监测标准1. 大气环境监测标准大气环境监测应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监测结果应以国际通用的各项大气指标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地区的气象条件和特点。

2. 水环境监测标准水环境监测应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监测指标包括水源地、河流、湖泊、地下水等各个环节。

监测结果要准确、科学,并根据不同用水目的确定相应的水质标准。

3. 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土壤环境监测应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壤污染物标准,监测指标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农药等。

监测结果要准确、可靠,并及时评估土壤的质量状况。

四、技术要求1. 环境监测设备环境监测设备应具备准确、灵敏、稳定的监测功能。

同时,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管理和分析环境监测数据应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准确、及时,可以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工具,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

3. 质量保证环境监测应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过程中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流程等进行管理和审核。

五、监测手段1. 实地监测环境监测需要在实地进行,通过现场取样、观测等手段获取真实、准确的数据。

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在线监测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监测也逐渐向在线监测方式转变。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安全,制定的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实现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安监测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环境监测的范围和目的:规定了环境监测的对象范围,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以及为了监测环境安全状况、评估环境影响等而进行的各种监测活动。

2. 监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资质管理和责任追究,保证监测机构的专业性和可信度,促进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发展。

3. 监测方法和技术标准:规定了各种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监测数据的报告和使用:规定了监测数据的报告要求和报告格式,以及数据使用的相关规定,包括数据的保存、共享和发布等要求。

5. 环境监测管理的监督与执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环安监测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安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活动,保护环境,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监测工作应当依法合规、科学准确、公正公开,并确保监测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可靠性。

第四条监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放,加强对环境监测活动的全程质量控制。

第五条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管理和保护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七条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测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八条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九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质量评价机制,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管理第十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组织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进行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监测项目的确定、立项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任务分工和协调机制,明确各监测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信息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保存。

第十四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报告编制和审核机制,确保监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五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成果交流和应用机制,促进监测成果的传播和应用。

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监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监测质量管理第十八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制定监测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仪器设备的保养和校准制度,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现场质量控制和监测数据验证机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和城区建设与管理活动中的环境状况,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可靠依据,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监测应本着合法、全面、节约的原则,合理选择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后方基地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环境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监测内容第四条在建工程环境监测(一)施工废水监测监测项目:排水量、pH值、悬浮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等。

监测点位:承建项目施工区域范围内,所有排入河流、湖泊的排污口监测周期:每个排污口取3-5个水样,对于短期项目至少应进行一次监测,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监测。

监测方法:《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二)施工区生活污水监测(由业主管理的生活区不必进行生活污水监测)监测项目:排水量、pH值、悬浮物、动植物油、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等。

监测点位:承建项目施工生活区范围内,所有排入河流、湖泊的排污口。

监测周期:每个排污口取3-5个水样,对于短期项目至少应进行一次监测,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监测。

监测方法:《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三)施工区大气污染物监测监测项目:总悬浮颗粒物(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沥青烟、烟尘、烟气等。

监测周期:对于短期项目至少应进行一次监测,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监测。

监测方法:《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1998)。

(四)施工生产敏感区场(厂)界噪声监测监测项目:噪声、主要声源噪声。

监测周期:分昼间、夜间进行测量(可根据施工生产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对于短期项目至少应进行一次监测,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监测。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是指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流程,以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环境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一、管理原则1. 独立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独立于被监测环境和运营管理单位,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公正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向环境监测人员施加不当的影响。

3. 法律法规遵守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二、质量管理要求1. 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能够按照要求进行。

要设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监测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2. 设备与设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并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要及时培训和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

4. 样品采集与保存:采用标准的采样方法和容器,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样品要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样品管理制度。

5. 数据处理与分析:采用标准的数据处理方法和软件工具,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监测结果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释,编制监测报告。

6.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方案、标准物质管理、质量评价等。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确保监测活动的质量符合要求。

7. 管理记录:对环境监测活动的各项工作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采样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定期校准记录等。

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记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8. 评估与改进: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计划,提高监测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遵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可以保证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范本(2篇)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范本(2篇)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范本环境安全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安全的监测管理工作,确保环境质量的安全性和卫生性,保护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其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环境监测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数据的准确采集。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询性。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监测工作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的对象、范围、方法和周期,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选择合理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定期进行环境样品的采集,严格遵守采样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采用专业的分析方法和设备,对环境样品进行准确、全面的分析测试。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监测数据,编制详实的监测报告,并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报送。

第三章监测设备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和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和仪器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其符合监测要求。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测设备和仪器的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确保设备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对监测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和维修进行规范,确保其正常运转。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一、总则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分析,能够及时了解环境状况,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_____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测机构与人员(一)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监测工作。

(二)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

(三)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监测计划与方案(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制定环境监测计划。

(二)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监测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

(三)监测方案应当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

五、监测点位的设置(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当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反映环境质量的真实状况。

(二)监测点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监测点位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处理(一)监测人员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数据的采集。

(二)采集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记录。

(三)监测数据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七、监测数据的审核与上报(一)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质量。

(二)审核合格的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上报的监测数据应当加盖监测机构的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八、监测数据的使用与发布(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数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环境监测机构三、环境监测程序四、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五、环境监测结果的应用六、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二、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并按照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和人员,保证监测能力满足监测需求。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环境监测程序第九条环境监测活动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方案应当明确监测目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活动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活动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监测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泄露。

四、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对监测数据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和共享。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 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力。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三千至三千五百元。

第三章职责与职能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3.制订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质量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噪声环境的监测。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依法监测,依法披露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环境监测活动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建立综合监测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第六条环境监测应当包括定点监测、流动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监测形式,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监测站点应当选择代表性、典型性和合适的位置,监测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八条环境监测应当采取标准化方法和标准化操作进行,监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监测数据与信息管理第九条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无缺失,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和监测方法应当符合标准规范。

第十条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传至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形成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污染事件的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测机构与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依法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严禁从事与本行业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管理,确保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二、定义1. 环境安全:指环境中不存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因素,包括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

2. 监测:指对环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观测和测量,以评估环境是否安全。

三、监测内容和指标1. 空气监测空气监测主要指对大气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水体监测水体监测主要指对各类水体中的水质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水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溶解氧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3. 土壤监测土壤监测主要指对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监测单位和责任1. 监测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监测机构是环境安全监测的主要单位。

监测单位应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安全监测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监测工作的开展。

监测单位应积极履行监测工作的职责,确保监测结果的及时报告和整改。

五、监测方法和技术1. 监测方法监测单位应采用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工作。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 监测技术监测单位应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设备进行监测工作。

六、监测报告和处理1. 监测报告监测单位应将监测结果整理成监测报告,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政府。

监测报告中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监测结果等内容。

2. 处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监测报告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扩散和恶化。

七、监测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准确采集和录入。

采集数据的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数据分析监测单位应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环境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环境安全和人员健康,规范环境情形的监测、评估和记录,以便企业能够适时实行相应的措施保障环境安全和人员健康。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

二、管理标准2.1 环境监测1.全部涉及环境污染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设备、工艺、设施和作业必需在安装、调试、维护和修理和使用前进行环境监测。

2.环境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噪声、震动等指标的检测和分析,其中大气和水的监测至少包括常规监测和定期监测两种。

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监测。

3.环境监测结果必需进行精准记录,并依据需要向相关部门自动汇报。

2.2 环境评估1.在新建、改建、扩建或调整生产工艺、设备等环节前,必需进行环境评估。

2.环境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的数量、性质、排放量,环境效应评价等,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环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环境评估报告必需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2.3 环境管理1.对企业内存在的环境污染排放、噪声、震动等问题,应订立实在的环境管理措施和工艺,并严格执行。

2.污染整治设备必需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排放达标。

3.噪声和震动问题必需实行合适的措施进行管控,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4.环境管理措施和工艺的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记录在案。

2.4 事故应急预案1.企业应编制完善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预警、处置措施、组织架构和责任等内容。

2.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考核标准3.1 环境监测考核1.环境监测工作考核包括监测设备的精准性和稳定性、监测人员的本领和素养等方面。

2.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问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3.2 环境评估考核1.环境评估工作考核包括环境评估报告的编制质量和审核程序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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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悬浮粒子
4、最少采样量
VS = 20 1000 Cnm
VS ——每个采样点每次最少采样量,用升(L)表示。 Cn.m——为相关等级规定的最大被考虑粒径之等级限值(pc/m3空气)。 20 ——当粒子浓度处于该等级限值时,可被检测到的粒子数。
以≥5.0μ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从而计算的各洁净级别最少采样量如下: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C、计算
三、浮游菌(动态测试)
1、监测频次 A、确认监测
三、浮游菌(动态测试)
B、车间日常监测
根据各车间洁净区环境监测频次与取样点设置风险分析确定各
车间洁净区各房间监测频次RPN>9或B为3的房间1次/6月, 9≥RPN≥4的房间1次/3月,RPN≤3的房间1次/6月。 C、QC日常监测
三、浮游菌(动态测试)
2、采样点 最少采样点数(GB/T 16293-2010规定:参照GB/T 16292-2010规定最少采样点数)利用公式计算:
NL = A
NL:最少采样点数(四舍五入为整数) A:洁净室(区)的面积(m2)在单向流的情况下, 面积A可以认为是垂直于气流方向上的横截面面积。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4、最少平皿数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5、标准及平皿计数 A、标准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B、菌落的计数 取出培养箱内的培养皿,逐一检查菌落生长结果,并及时 记录。 用肉眼对培养皿上所有的菌落直接计数,不得遗漏。 若培养皿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菌落重叠,可分辨时仍以2 个或2个以上菌落计数。 由于细菌种类繁多,差别甚大,计数时一般用透射光于培 养皿背面或正面仔细观察,不要漏计培养皿边缘生长的菌 落,并需注意细菌菌落与培养基沉淀物的区别,必要时用 显微镜鉴别。 同一取样点使用多个沉降碟累积计数。
监测状态
1次/每周
动态
1次/每月
静态
1次/每月
动态
1次/每月
静态
1次/每月
动态
1次/每月
静态
备注:B级,C级动态由每月静态确认数据为准。
一、悬浮粒子
3、采样点
A、最少采样点数
NL = A
NL:最少采样点数(四舍五入为整数) A:洁净室(区)的面积(m2),在单向流的情况下,面积A可以认为是垂直于气流方向 上的横截面面积。
一、悬浮粒子
2、监测频次 A、车间洁净区悬浮粒子确认监测
洁净级别 A级 B级 C级 D级
监测频次
监测状态
1次/1月
静态
1次/6月
动态
1次/1月
静态
1次/6月
动态
1次/6月
静态
1次/1年
动态
1次/1年
静态
B、车间生产结束悬浮粒子确认监测
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15min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 达到静态标准。产品工艺验证时每批生产结束后进行静态确认,日常生产时每月1批生产 结束后进行静态确认,根据各车间洁净区环境监测频次与取样点设置风险分析中对RPN >9或B为3的关键区域进行监测。
B、采样点的位置
采样点一般在距离地面0.8~1.5m之间或操作平台的高度进行; 除受洁净区的设备限制外,取样点应在整个洁净区均匀布置; 任何洁净区内取样点应不少于2个; 尽量避免在回风口附近取样,且测试人员应站在取样口的下风侧,并尽量少活动; 对于单向流,计数器采样头口朝向应正对气流方向,对于非单向流,采样头口宜向上。
5、标准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1、监测频次 A、日常监测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B、日常监测 根据各车间洁净区环境监测频次与取样点设置风险 分析确定各车间洁净区各房间监测频次,RPN>9或 B为3的房间1次/天,9≥RPN≥4的房间1次/周,RPN≤3 的房间1次/月。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2、采样点 最少采样点数(GB/T 16294-2010规定:参照GB/T 16292-2010规定最少采样点数)利用公式计算:
三、浮游菌(动态测试)
3、采样点及注意事项 A、采样点 采样点一般在距离地面0.8~1.5m左右(略高于工作面); 可在关键设备或关键活动范围处增加测点。 B、注意事项 对于单向流洁净室(区)或送风,采样器采样口朝向应正对气流 方向;对于非单向流洁净室(区),采样口向上。 布置采样点时,应尽量避开尘粒较集中的回风口。 采样时,测试人员应站在采样口的下风侧,并尽量少走动。 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采样过程的污染和其它可能对样本的污染。 培养皿在用于监测时,为避免培养皿运输或搬动过程造成的影响, 宜同时进行对照试验,然后与采样的培养皿(TSA)一起入培养 箱内培养,结果应无菌生长。
洁净级别 状态 采样量 静态 1000L A级 动态 1000L 静态 690L B级 动态 6.9L 静态 6.9L C级 动态 0.7L 监测点的采样时间不少于1min; 日常监测动态采样量可根据所使用的仪器进行最小采样量(28.3L)。
一、悬浮粒子
一、悬浮粒子
C、车间日常监测
根据各车间洁净区环境监测频次与取样点设置风险分析确定各车间洁净区各房间
监测频次,RPN>9或B为3的房间1次/天,9≥RPN≥4的房间1次/周,RPN≤3的房间1 次/月。
日常监控在线尘埃粒子从生产开始进行连续监测。
D、QC监测频次
洁净级别 A级 B级 C级
监测频次
洁净区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一、悬浮粒子
1、测试状态 有静态和动态两种。静态要求测试人员不超过2人, 测试报告中应标明测试状态测试时间。 对于单向流,应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行10分 钟后开始; 对于非单向流,至少应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 行30min后进行。 动态测试必须记录生产开始时间和测试时间。
NL = A
NL:最少采样点数(四舍五入为整数) A:洁净室(区)的面积(m2)在单向流的情况下, 面积A可以认为是垂直于气流方向上的横截面面积。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3、采样点及注意事项 A、采样点 采样点一般在距离地面0.8~1.5m左右(略高于工作面); 可在关键设备或关键活动范围处增加测点。 B、注意事项 对于单向流洁净室(区)或送风,采样器采样口朝向应正 对气流方向;对于非单向流洁净室(区),采样口向上。 布置采样点时,应尽量避开尘粒较集中的回风口。 采样时,测试人员应站在采样口的下风侧,并尽量少走动。 培养皿在用于监测时,为避免培养皿运输或搬动过程造成 的影响,宜同时进行对照试验,然后与采样的培养皿 (TSA)一起入培养箱内培养,结果应无菌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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