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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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固定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一种重要信贷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适用于企业购置房屋、厂房、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种生产经营资产的需要。

为保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并做到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定本《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一、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以保证贷款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精细化。

1. 抵押质押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物业或质押品作为担保来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物业或质押品进行评估、核实其所有权和可行性。

针对这类贷款,银行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物业或质押品的管理。

2. 押汇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货物或者贸易权利作为基础资产,企业向银行提出押汇贷款申请,银行发放资金后收回押汇凭证。

银行在发放押汇类贷款时需要先评估货物或贸易权利价值,确保其质量和可行性,然后审核企业的贸易合法性和信用状况,最后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1. 在审批各项信贷手续时,必须严格贯彻“五大原则”即:审批为人,风险为本;合法合规,信用至上;审批程序,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审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详尽;审批工作,应贯彻“三审三核”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为了避免资金占用过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银行在制定分期贷款方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避免超负荷负债;2.按贷款分期分批逐步发放,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3.贷款分期信息在银行内部需予以详细记录和统计管理。

3. 全程跟踪贷款风险,定期审核贷款项目的偿还状况。

银行在对贷款项目偿还状况进行评估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等。

三、风险控制由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特殊性和周期性较长,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十分必要。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定义1.固定资产: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管理活动并具有持续使用功能、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价值较高的实物资产。

2.贷款方:指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

3.借款方:指接受贷款支持的企业。

第二条贷款用途1.借款方应以贷款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改造、升级、维修等相关事宜。

2.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法买卖、赌博等行为。

第三条贷款额度1.贷款方根据借款方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2.借款方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确定贷款额度并进行使用,不得超出贷款额度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还款方式1.借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确保还款能力。

第五条利率和费用1.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2.借款方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手续费、担保费等费用。

第六条贷款管理1.借款方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按照约定使用、维护固定资产。

2.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违约处理1.若借款方逾期未还款,贷款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方责任,并计收逾期利息。

2.借款方还款能力出现重大问题,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其他1.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履行的真实性、合法性。

2.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以上内容自双方共同商讨后生效。

借款方(盖章)贷款方(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一条定义1.固定资产: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管理活动并具有持续使用功能、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价值较高的实物资产。

2.贷款方:指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

3.借款方:指接受贷款支持的企业。

第二条贷款用途1.借款方应以贷款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改造、升级、维修等相关事宜。

2.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法买卖、赌博等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9.01.03•【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效益,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列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营工业、国营农办工业、国营商办工业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固定资产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对固定资产贷款,从项目初选、评估到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监督、收回及效益考核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计划;坚持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事;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估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种类、用途和期限第五条基本建设贷款。

用途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购置设备及部分土建“三材”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个别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六条技术改造贷款。

用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农村电力工业贷款。

限用于小型水电、火电、热电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及部分土建资金的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统一的贷款利率,并定期收息。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固定资产贷款定义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投资购置、修缮固定资产的贷款业务。

四、贷款条件1. 借款人资质: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健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

2. 担保物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应有充足的担保物,担保形式可以为抵押、质押等,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 贷款用途:借款人购置、修缮固定资产必须是在合法范围内,不得用于投机、赌博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

五、贷款审批流程1. 提出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资料审核: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格、担保物等进行审核,评估贷款风险。

3.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

4. 审批决策:金融机构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做出贷款审批决策。

5. 签订合同:经过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六、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应根据市场利率形势和风险评估确定。

2.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偿还本息。

七、贷款管理1. 资金监管:金融机构应做好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2.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对固定资产贷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八、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2. 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以上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拟承贷的融资总额度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调查、谁组织评估”、“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办理流程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第六条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5•【文号】农发行字[1999]255号•【施行日期】1999.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5日农发行字[1999]25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专项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储备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国家专项储备商品(以下简称专项储备商品)管理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商品的管理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基本职能,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政策要求,建立起与国家现行商品储备体制相适应的储备贷款管理体制,保证资金供应,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贷款是指储备棉贷款(包括国家储备和省级储备)、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储备烟叶贷款和储存羊毛贷款。

第四条储备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储备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商品管理的政策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储备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储备国家指定商品的资金需要,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三)储备贷款的发放必须有相应的物资做保证,并有利息来源,实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储贷销还、封闭运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0.10.27•【文号】农发行字[2000]19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发行字[2000]1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85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2000年固定资产购置指标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现将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发展银行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与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采购委员会和采购办公室。

采购委员会由行长、财会、监察、稽核和物品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是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辖内采购管理办法、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并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采购办公室设在财会部门,采购办公室由采购委员会组成部门的人员组成,是采购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日常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采购计划,收集、统计、发布采购信息,对集中采购进行发标、评标、定标、组织履约验收和货款的结算等工作。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建设或改造固定资产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应遵循合规、风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流向合法合规。

第四条
企业或个人在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信息,并承诺按时还款。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或个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资金需求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第七条
金融机构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后,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还款跟踪,确保贷款本息按时收回。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监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金
融机构以及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市场主体,用于管理固定资产贷款的
发放和还款。

一、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适当的评估流程,确保借款人拥有充
足的资金来分期付款,以及足够的资产价值来抵押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发放时,以抵押品的资产价值至少应当达到贷款的90%以上,并确保抵押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便准确评估准入标准,合
理测算利率以确保贷款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贷款发放的程序、流程和控制等必须遵守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贷款安全。

二、还款
1.固定资产贷款还款须遵守合同约定,实行有效的分期还款控制,以
确保正常还款率。

2.持有固定资产贷款表外贷款和表内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
对该类贷款实施严格的还款监督管理。

3.如果借款人拖欠固定资产贷款,金融机构应及时发起催收,严格履
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作出有力的措施提高还款意愿并恢复正常的贷
款还款率。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14个)已经总行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财务管理制度另发)。

这套基本管理制度是对现行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是建立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是全行干部职工在内部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各分行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掌握基本制度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这套基本管理制度印发后,总行将陆续印发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自本套基本管理制度施行之日起,总行现行的相应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农发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农发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六条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农发银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品创新整合。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修建、改建及扩建企业固定资产的贷款。

为了有效管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保证银行金融风险的可控性和安全性,银行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一、贷款申请和实施
1. 申请方向银行提供项目概要,包括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概况等信息。

2. 银行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对其资信状况、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

3. 银行需要对融资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获得的货币价值。

4. 银行需要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

5. 银行与客户确认融资方案和贷款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

6. 银行应落实相关贷款资料的储存和保管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二、还款管理
1. 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案,对客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2. 银行将定期核对贷款余额和利息收益,及时调整贷款与利息利率,降低贷款风险。

3. 银行需要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贷款还款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控制,避免贷款违约和资产流失。

4. 银行应落实抵押质押物的查验、评估、监督以及解除抵押质押的程序,以保障银行权益。

5. 银行在发现贷款违约和资产欺诈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约客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
1. 银行需要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整个贷款风险管理体系的监督和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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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号:农银发[1999]75号颁布日期:1999-05-25 执行日期:1999-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当前,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迅速增加,信贷资金的投放也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大幅增长,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和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

为进一步支持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建设,促进和规范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潜在的信贷风险,现就加强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重点,增加投放,积极调整客户结构各分行要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认识到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建设仍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是目前扩大内需,带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调整农业银行客户群体,提高贷款质量的最有效的途径。

因此各行要继续加大投放力度,合理安排贷款计划,发挥系统优势,发展优良客户。

对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效益好、风险小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给予资金计划、贷款规模上的充分保证,并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需要。

各行在项目评审、信贷管理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当前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和《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严格控制新上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

基础设施贷款重点支持效益好、有还款付息保证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能源交通、电信通讯,城镇供水、供气、供电及医疗设施建设和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固定资产贷款主要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要把选择项目的重点向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级火炬园区转移。

特别是要注意支持现有企业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集中扶持产业、产品升级。

同时,加大对以大型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为龙头的,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普通商品住宅的规模开发和个人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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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农发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

(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为政府出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依法具有承贷资格的机关法人;2、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进行项目建设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3、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

省级以上(含)政府项目除外;4、地(市)级(含)以下政府负责还款的项目,本级政府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可支配财力较充裕;本级政府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银行债务;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财政总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指标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要求;5、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

已经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且符合非经营性项目有关规定要求的,其项目前期运作资金,也可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八)农业科技开发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并能够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等。

2、列入国家级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省级政府农业科技计划项目。

(九)申请单项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

2、购置或更新的单项生产设备必须技术性能先进,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3、用于厂房翻新或改造的,不得在异地进行和新征用土地。

4、用于小型技术改造的,只能用于借款人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

(十)申请外币贷款,须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农发行信贷政策及贷款项目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其中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一般1-3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银团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第九条宽限期。

宽限期指贷款第一次发放至借款人第一次归还本金的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可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项目投产后短期内难以产生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设宽限期。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本届地方政府任期内各期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各期平均还款额度。

第十条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单项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确定。

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区域融资最高额度,对有上级政府拨款或补贴的项目,可根据拨款或补贴金额上调区域融资最高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如项目具备担保条件或项目收益全额覆盖贷款本息,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否则,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管理要点第十三条资料核查。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前应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核查的重点包括: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资质及采取的方法和参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环保、土地使用等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应把握以下重点:(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二)项目投产后所需原材料供应是否有保证,产成品市场发展趋势及价格走势;(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耗、减排的要求;(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五)项目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六)项目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率,贷款偿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七)对影响项目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八)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九)单项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财政能力。

主要分析GDP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等。

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部门同意偿还项目建设贷款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贷款条件落实。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贷前条件。

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按要求到位,项目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项目资本金已按约定的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项目建设有关证照应办理齐全。

第十七条贷款支付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开户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开设贷款支付回笼专户,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开户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支付凭证主要包括:(一)土建工程类: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 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服务类: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八条严格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对总投资减少的,应相应调减项目贷款,不得减少项目资本金;导致总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应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弥补。

对不能追加项目资本金的,不得追加项目贷款。

如出现减少项目资本金,非经营性项目补贴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担保方式或抵(质)押标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开户行应暂缓贷款发放,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

项目建设竣工后,有权审批行应及时进行项目后评价,应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

后评价结论作为后续信贷支持的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投产后监督。

项目投产运营后,应重点关注主要设备运转情况、生产达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监测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要求加强项目监督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

第二十条贷款展期。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台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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