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施行的17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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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017年上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 AQ 3051-2015液氯钢瓶充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3 AQ_T 4265-2015 木制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 4 AQ_T 3052-201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 5 国标中有关安全标准目录 安 全 标 准 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要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 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1651-89 UDC 675-682 10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 11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 GB16483-2000 12 工作场所空气卫生标准 13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2017年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类别序号 信息标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 国 家 法 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8/9 2015/7/20 2013/8/28 2013/8/28 2013/8/28 2013/8/28
行 政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法 规 1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规 范 性 文 件
2013/9/3 5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2013/9/3 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 权实施... 2013/8/28 7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1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 沪安监行规〔2017〕 2017/6/1 3号 知 沪安监行规〔2017〕 2017/5/19 2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号 3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 沪府办发〔2016〕 2016/7/1 25号 危险化... 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沪府办发〔2015〕 2015/9/6 37号 安全监... 5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 沪府办〔2015〕34 2015/7/20 号 组的通... 2013/8/28 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2013/8/28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上海市较大 以上生... 2016/7/19 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标准编号
适用条款索引
识别(更新)
时间
状态
获取途径
获取部门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
2014年10月3日
常委会
主席令第69号
第二十二条
2012年10月2日
有效
中国政府网站
全公司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6/29
2014/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4号
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
2014年1月1日
有效
中国政府网站
全公司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12主席令第65号
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
2013年7月1日
有效
中国政府网站
全公司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法 规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2/16
2013/12/7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91号
全文
2013年12月8日
有效
中国安全网
全公司
1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07/29
2014/07/29
常委会
主席令第40号
第四章 、第六章
2012年10月2日
有效
中国政府网站
综合部

公告2016年17号

公告2016年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86号令-2016年4月29日)

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86号令-2016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方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方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方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经纪人管理方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方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方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印刷品广告管理方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商标代理管理方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2005。2.1
2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2009.6.1
3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13.3。1
4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16.7。1
5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2012.10。12
1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号
2012。12.3
19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安监管培〔2013〕20号
2013。3.25
20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3。12.7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4。28
部门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2016.11.7第四次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
2007。1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2013。7.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2011年5月3日
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月19日
有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6月16日
有效
公安部第121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7年12月28日
有效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修订)
建质【2003】82 号
2003年4月17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28 号
2004年7月5日
2004年7月5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58 号
2007年8月1日
2007年8月1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2008年1月8日
2008年6月1日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0月26日
2004年12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 月3 日
2008年9 月3 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619 号
2012年4月18日
2012年4月18日
有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建市[2002]189号
有效
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文
有效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安全专篇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16安全专篇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令〔2009〕第18号)(7)《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11)《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1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6]第56号)(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第5号)(1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第40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9号)(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第41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1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9号)(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22号)(2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36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2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2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25)《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2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27)《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危化[2006]10号)(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3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36)《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3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5号)(38)《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364号)(39)《关于开展化工生产装置及存储设施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安监管危化[2010]95号)(40)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规[2011]5号)(41)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1号)(42)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10]308号)(43)省安监局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256号)(44)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51号)(4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0号)(46)《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号)(47)《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6]第56号)(48)《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5]第49号)(49)《高毒物品名录》(2003年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5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5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5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5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4〕13号)。

EHS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EHS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51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52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总局48号令
53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49号令
54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部发[1996]423号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21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9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3号令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起实施)
安监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

2016年实施新法律法规

2016年实施新法律法规

一、中央(共17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范围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燃油、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须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是本次大气法大修的主要亮点。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4、《中国反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6、新《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7、《宪法宣誓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一开始是65个字,现在是70个字,增加了5个字;内容上也作了很大修改。

韩晓武介绍,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对誓词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在研究委员们审议意见的时候,就对宣誓的誓词进行了现在的修改。

70字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9、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10、《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法律法规清单

2016年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1 2 3
文件编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 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国家安全监管 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强化煤矿瓦斯 防...
编号 第84号 第83号 第82号
时间 2015/8/7 2015/8/3 2015/7/10
第81号 第80号 第79号 第78号 第77号 第76号 第74号 第71号 第70号 第69号 第68号 第64号 第63号 第60号 第56号 第55号 第57号 第53号 第51号 第50号 第49号 第48号 第47号 第45号 2015年 第18号 2015年 第17号 2015年 第 16 号 2015年 第14号 2015年 第11号 2015年 第12号 2015年 第10号 2015年 第9号
法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主席令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国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 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 新交通安全法规 法律法规编号 时间 2015/1/7 2014/9/2 2012/1/6 2011/4/29 2008/11/1 2014/1/1 2015/1/1 2016/6/1 2007/9/24 2007/3/19 2006/7/26 2008/6/27 2006/6/30 2005/3/2 2004/02/12/31 2001/12/31 2001/9/4 1999/12/30 1997/7/9 1997/4/10 1996/3/17 2016/1/1 2016/1/1 2016/1/1 2016/1/1 2016/1/1 2016/1/1

三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

三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
2008年6月1日
第13、14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
第一章4、5、1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10月1日
31、35、38、53、82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2008年4月1日
第三章第3、21、25、30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9009-2015
2015年9月1日
全选
第二部分:省、市的规章、制度及其他管理规定
52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月1日
全选
53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川府令第98号)
2002年5月17日
全选
54
四川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厅质安发[2000]0703号)
全选
3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4月2日
全选

规程规范
40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1
9年10年1日
全选
41
安全色
9年10年1日
全选
4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9年10年1日
全选
43
安全帽2811——2007
2007年12年1日
全选
44
安全带6085—2009
2009年12年1日
全选
第五章33-43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5年5月1日
第三章 9-11条,第五 章23、27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航应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民航应急工作遵守本规定:(一)防范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

(二)防止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

(三)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民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制度。

根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实行分级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组织、指挥或协调民航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民航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等级划分标准由民航局制定。

第四条民航管理部门组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五条民航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闽委发〔2017〕18号 闽安委〔2014〕7号
2016年12月2日 2017年9月13日 2014年6月16日
2017年3月1日
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部令 第39号 国令第654号 国务院令 第612号 国务院令第641号
安委办〔2011〕12号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4年1月13 2004年7月1日 2017年3月6日 2018年1月1日 2012年1月1日 2012年3月1日 2010年7月1日 2006年3月1日 2011年12月1日 2011年8月5日 2013年5月1日 2012 年 9 月 1 日 2012 年 8 月 1 日 2011年12月1日 2005年11月1日 2006年4月15日 2012年5月30日 2012年3月1日 2013 年 9 月 1 日 2011年2月1日 2017年5月1日 2012年5月31日 2012年4月1日 2012年2月14日 2008年2月1日 2007年7月12日 2011年4月19日 2007年6月1日
2012 年 3 月 6 日 2012 年 3 月 6 日
2011年7月1日 2011年7月1日 2012年6月29日 2007年11月1日 2002年5月1日 2013 年 7 月 1 日 2012年6月1日 2015年6月10日 2015年6月10日 2016年5月26日 2002年5月12日
2014.11.13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5年5月26日 2015年 5月 26日
2009年6月8日 2013 年 10 月 1 日
总局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9月22日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从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从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从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中央夏秋季全国征兵从8月1日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今年征兵时间从8月1日开始,9月10日起运新兵,9月30日结束。

在普通高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适当提前,具体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

近日,各地纷纷下达通知,部署相应征兵令。

根据要求,征兵条件为:男青年,为2016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的青年不超过20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同时,通知还明确,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

适龄男青年可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和报名应征,女青年不进行兵役登记,可直接应征报名。

网信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对付费客户加以查验国家网信办6月25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财政部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该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领域的第一部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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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元旦起实施的17部新法规中央(共1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

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

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

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范围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燃油、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须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是本次大气法大修的主要亮点。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4、《中国反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法律同时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此外,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将提高住宿标准,青岛、海口等城市将根据淡旺季浮动价格;伙食费方面,除出差到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为每天120元之外,其他地方标准大多为每天100元。

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6、新《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种子法。

新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闭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介绍,在种子法修订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品种命名、授权原则、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于备受关注的转基因问题,新种子法第7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强调,农业部门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对批准的转基因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7、《宪法宣誓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据了解,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从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

制度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介绍说,决定规定,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一开始是65个字,现在是70个字,增加了5个字;内容上也作了很大修改。

韩晓武介绍,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对誓词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在研究委员们审议意见的时候,就对宣誓的誓词进行了现在的修改。

70字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后,城乡居民在办理补缴保费及关系转移等流程中存在的地区差异将有望得到消除。

根据标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参保。

社保机构根据参保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9、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并定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新增条款:“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打破了汽车行业多年来要求“消费者必须在保修期内需在4S店保养,否则4S店可在车辆出故障后拒绝车辆保修”的行规。

这意味着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之前对消费者的捆绑终于得以解开,汽车维修行业的竞争逐渐规范,消费者被忽悠的可能性也在慢慢降低。

10、《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条例指出,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并且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11、2016年1月1日起,银联卡境外取现年限额10万元人民币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第四季度政策新闻发布会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银联卡境外提取现钞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限额设置由中国银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不增加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成本。

外管局发函称,此次限额出台,是为了遏制部分持卡人在境外大额取现,防范洗钱风险。

有银行人士表示,因银联卡刷卡场景相较成熟,限额对一般的境外消费者影响不大。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3、困难、重度残疾人将享受专项福利2016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全面实施。

截至2015年9月,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受益残疾人超过800万人。

2016年两项福利补贴制度全面实施后,这个数字将扩大到2000万。

14、A股实施指数熔断机制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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