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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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排放与受纳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

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区域街、镇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清运,不需办理排放证。

需受纳余泥渣土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应在受纳前向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受纳证。

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自受理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七条申领排放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计算排放量的图纸资料;申领受纳证应当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使用证)及计算受纳场容量的图纸资料。

第八条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各类工程,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标牌,规划部门不予组织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第九条各类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排放前,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

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必须把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2023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保护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批准部门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04.29发布日期 : 2020.05.18实施日期 : 2020.05.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建设综合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动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等所产生的余泥、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因房屋内部装修产生的五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的布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以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为原则。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零星建筑垃圾管理经费,扶持建立规范有序的零星建筑垃圾清运市场。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管,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仪器。

广州市园林绿化废弃物治理措施

广州市园林绿化废弃物治理措施

一、背景介绍广州市作为我国南方的大都市,自然环境优美,园林绿化面积广阔。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和人口的增加,废弃物治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废弃物对城市环境和市民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市园林绿化废弃物治理措施势在必行。

二、废弃物治理现状1. 园林废弃物来源广州市园林废弃物来源主要包括树叶、枝干、草坪修剪等生物废弃物,以及园林绿化施工剩余的建筑垃圾等。

2. 废弃物处理方式目前,广州市对园林废弃物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填埋、焚烧和堆肥处理,其中填埋和焚烧方式对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而堆肥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三、废弃物治理的必要性1. 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广州市废弃物的填埋和焚烧处理方式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了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对市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2. 资源浪费问题园林绿化废弃物中所含有的有机物质具有很高的资源化利用价值,目前的填埋和焚烧处理方式导致了这部分资源的浪费。

四、园林绿化废弃物治理措施为了有效解决废弃物处理问题,广州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强化生物废弃物分类处理通过加强园林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工作,将生物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分开进行处理,以降低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2. 推广堆肥处理技术广州市可以积极推广堆肥处理技术,将生物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有机肥料,同时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建立园林废弃物回收站在城区范围内建立专门的园林废弃物回收站,方便市民对园林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五、措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1. 技术支持目前,国内外对于园林废弃物处理技术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研究和应用,广州市可以引进相关成熟技术进行废弃物治理。

2. 政策支持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和补贴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园林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3. 社会支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养成自觉分类处理园林废弃物的良好习惯,提高废弃物处理的整体效率。

六、结语通过对园林绿化废弃物治理措施的分析,可以看出,广州市在解决废弃物处理问题上有着广阔的前景和可行方案。

广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广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广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广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筑垃圾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旧物料,包括混凝土、砖瓦、木材、钢筋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广州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处理建筑垃圾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广州市提出了以下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首先,广州市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广州市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体系,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参与分类减量工作。

在建设工程中,要求建设单位提前就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减量进行规划,并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岗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广州市将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力度。

广州市计划在各个区域建设多个建筑垃圾处理中心,包括建筑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和再生资源利用基地等。

这些设施将采用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包括机械化分类、碾磨、筛分和破碎等方法,将建筑垃圾分解、回收和再利用,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三,广州市将加强建筑垃圾的再生资源利用。

在建设垃圾处理中心的同时,广州市还将建设多个再生资源利用基地,包括建筑垃圾再生砖厂、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厂和建筑垃圾再生铁厂等。

这些基地将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废旧物料制造再生建材和再生金属,以满足建设领域的需要。

同时,还将倡导和支持建设单位使用再生建材和再生砖块等,降低建设活动对原材料的需求。

最后,广州市将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广州市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法倾倒建筑垃圾。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以确保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广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包括加强垃圾分类和减量、加大投资和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增加再生资源利用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少建筑垃圾的数量和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实施细则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实施细则

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许可条件(排放)
材料清单
一、新增
1.房屋建筑工程类
2.房屋拆卸类
3.平整场地工程类
5.房屋装修类
6.市政维修类
7.补充说明:
(1)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除按上述各类建设工程所列需要提交的资料和图纸外,还应当提交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或市建委、市发改委)核发的纳入绿色通道工程的批文。

(2)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工程,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除按上述各类建设工程所列需要提交资料和图纸外,还应当提交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相关的减免文件作为减免依据。

上述两项资料网上申报时,在“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申请表”附件栏中提交。

二、变更
三、延期。

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办理程序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一)在线申报申请单位(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址:/gz/wsbs/qryServiceItemByOrg.action?divisionCode=4401 01&orgCode=b11d95de20640798b030c268ca0d3c88&orgName=市城管委;(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黄埔分厅”/gsmpro/serviceitem/categoryserviceitemlist.jsp?category =root_bm15&categoryname=%E9%BB%84%E5%9F%94%E5%8C%BA%E5%9F% 8E%E5%B8%82%E7%AE%A1%E7%90%86%E5%B1%80=黄埔区城管局)上进行在线申报并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窗口收案市、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窗口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收案处理并根据本细则第二部分“许可材料申报”的要求核对相关原件,并向申请单位(人)开具收案通知书。

(三)受理收案后,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开具补交告知书,待申请单位(人)资料补齐后继续受理。

并联审批的工程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法〔2013〕679号);以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埔府办〔2013〕29号)的规定执行。

(四)现场勘查受理后,组织现场勘查,做好以下工作:1.核对用地红线与用地范围。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公安、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第九条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不同工程类别,相应取得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平整场地、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广东建筑废弃物计算标准

广东建筑废弃物计算标准

广东建筑废弃物计算标准
广东省对建筑废弃物的计算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或建设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计算标准:
1.《广东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可能规
定了广东省内建筑废弃物的计算标准,包括计算方法、计算公式等。

这类法规通常由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2.《建筑工程垃圾减量管理办法》:如果有的话,该管理办法可
能规定了建筑废弃物的计算和减量管理标准。

3.地方性标准和规范:一些地方性的建筑废弃物管理规范、标准
或技术文件中可能包含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这些地方性的标准通常由广东省的建筑行业协会、环保部门等制定。

4.国家相关标准:国家级的标准中,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
品技术规范》等,也可能包含了建筑废弃物的计算和管理标准。

这些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

建筑废弃物的计算标准通常涉及到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重量等方面。

具体标准的内容可能会因时间变化而更新,因此建议在进行具体工程时,查阅当地最新的法规和标准文件,以确保符合相关的管理要求。

同时,如果在具体的建筑工程中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的建筑管理机构或环保部门。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广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规范

广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规范

广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规范广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规范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处理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广州作为中国的大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庞大,如何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提出一套广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规范,以期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机构广州需要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机构,负责统筹、监测和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理过程。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场景的处理方案,并且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理过程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建立分类收集机制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是建立高效处理系统的基础。

广州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建筑垃圾分类体系,将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三大类,并设置相应的收集点和收集设施。

同时,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分类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促使市民参与到建筑垃圾分类的工作中来。

三、建立高效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广州建筑垃圾处理体系需要具备高效的处理能力和环保的技术。

可以采用一些先进的处理技术,如破碎机,将建筑垃圾进行破碎和分离,再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等。

同时,需要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地的位置,确保处理场地与城市的消纳需求相匹配。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筑垃圾处理的规范性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广州需要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管机制,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机构的监督力度,确保建筑垃圾处理的工作符合规范和法律要求。

对于违法行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可以邀请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和指导,通过与其他地区的城市合作,共同推动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处理能力,还可以为其他城市提供经验和参考。

六、加强宣传与教育建筑垃圾处理工作需要得到市民的支持和参与,因此需要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公安、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第九条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不同工程类别,相应取得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平整场地、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穗建筑[2010]740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穗建筑[2010]7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精神,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广州市余泥政务网(网址: http://)公布了从事建筑废弃物合法运输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公布名单)。

我委结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的实际,为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公布名单范围内选择委托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委托公布名单范围外的运输公司。

二、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监管总责,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安排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保障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的具体责任,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实施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分包;建设单位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单独发包的,施工单位应当核查建筑物废弃运输公司是否属于公布名单范围,并及时与运输公司签订管理协议。

发现不属于公布名单范围的运输公司的,应当向监管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安全监管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应将在建设工程中委托公布名单范围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纳入监理工作范围。

发现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应立即督促纠正;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拒绝执行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广州市余泥排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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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公安、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第九条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不同工程类别,相应取得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平整场地、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工地出口应当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

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工程,应当具备有效的保洁方案。

(四)具备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地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地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出建筑废弃物消纳申请。

(五)已经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第十一条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应当达到三百吨以上。

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可以在三百吨以下,但应当达到一百吨以上。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具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六)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统一颜色和标志,车厢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车厢尾板具有自动、人工挂钩及防漏槽,车厢密闭,外观整洁无破损,并安装使用车顶标识灯以及转弯语音提示、车载定位监控系统等。

第十二条设置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不同用地类别,相应取得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水务、农业、规划、林业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二)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有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

(四)消纳场地出口应当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

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工程,应当具备有效的保洁方案。

(五)具备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第十三条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对申请人提出的消纳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地。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同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或者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的。

(二)建筑废弃物排放量或者消纳量发生变化的。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原发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重新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第十六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十七条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

第三章建筑废弃物排放、消纳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

建筑废弃物分为余泥、余渣、泥浆、其他废弃物四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处置。

第二十条建筑废弃物排放场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场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点二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

(三)场地实行硬地化。

(四)施工期间每天定时对工地洒水,清除建筑废弃物。

(五)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

(六)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七)在出口处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的规范装运。

对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不得参加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一)属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

(二)申报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

(三)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等级事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在建项目。

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涉及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由公安机关向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提供。

第二十三条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当日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冲洗路面。

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和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运输建筑废弃物,并确保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

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

第二十五条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

限制排放的期间应当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排放人应当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顺延。

第二十六条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城市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消纳人应当在消纳场地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设施,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的清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消纳人不得擅自关闭消纳场地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

消纳场地达到原设计容量时,应当在停止消纳前三十日告知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居民排放装修、装饰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置。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已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化服务的居住区,委托该居住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处置。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化服务的居住区,委托该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处置。

装修、装饰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物的业主承担。

禁止随意倾倒装修、装饰建筑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装修、装饰建筑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收集,并按照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管理站指定的地点堆放。

物业服务企业、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和环境卫生管理站应当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装修、装饰建筑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引居民按照规定排放装修、装饰建筑废弃物,组织清理辖区内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装修、装饰建筑废弃物,并对辖区内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和环境卫生管理站处置装修、装饰建筑废弃物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四章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环保、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管理需要,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运输时间避开出行高峰期。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的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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