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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6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南政综[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86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大洲村集体土地13.0825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合福高铁南平北站站前安济商住区一期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地段。
东邻纵七路、西邻站前广场、南邻滨江东路一期、北邻合福高铁。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夏道镇安济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1.9097公顷(地类为:水田0.0391公顷、旱地0.0438公顷、林地-经济林4.4717公顷、茶园5.6310公顷、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1.6055公顷、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2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42公顷、其他草地0.0632公顷);被征地单位夏道镇大洲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1728公顷(地类为:水田0.2954公顷、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556公顷、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0046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543公顷、其他草地0.7629公顷)。
(一)征收夏道镇安济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472500元。
1、征收水田0.0391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0967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0391公顷=8064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0391公顷=12097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0391公顷=806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南政综〔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政综〔2016〕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程序,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交地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选调熟悉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群众信得过的干部以及法律、财务等专业人才,组成强有力的征迁工作班子,加强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做好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征地效率。
二、部门协同配合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析评估征地拆迁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预案;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砍伐等相关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和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住建部门负责拆迁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和暴力征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地决定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地决定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地决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闽政地〔2021〕699号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土地3.8903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364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2021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集体土地3.8903公顷(地类为:水田0.4168公顷、林地0.4042公顷、其他农用地0.26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041公顷)。
使用南平市东坑中心小学国有土地0.0555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55公顷)。
使用南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延平分中心国有土地0.6364公顷(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0.636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6号)文件精神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安置途径: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征地实施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水南街道办事处。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8•【字号】南政综〔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规定,各县(市、区)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了本县域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确定了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分地类调整系数。
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各县(市、区)拟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详见附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计费方式和地类调整系数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低于现行补偿标准。
三、自2017年3月1日起我市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五、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2〕2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8日附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南政综〔2021〕184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南政综〔2021〕184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896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E单元地块(E—09、E—15、E—19、E—20、E—24、E—27、E—35地块)。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位置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涉及建阳区童游街道南林村水田0.0069公顷、园地0.1613公顷、田坎0.00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0335公顷。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031公顷。
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实行建阳区二级区片综合地价54.5625万元/公顷。
耕地:54.5625万元/公顷×调整系数1.0=54.5625万元/公顷园地:54.5625万元/公顷×调整系数0.48=26.19万元/公顷田坎:54.5625万元/公顷×调整系数1.0=54.56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54.5625万元/公顷×调整系数0.06=3.2738万元/公顷(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2017〕74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新区童游组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12〕264号)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9〕392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集体土地3.2033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工业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环城路废纸堆场东南侧地段。
东、西、南邻林地;北邻南纸废纸转运站。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3.2033公顷(地类为:林地2.7203公顷、果园0.4830公顷)。
(一)征收林地2.7203公顷,补偿费用1122308元。
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90500元/公顷×40%×2.7203公顷=207287元②安置补助费为:76200元/公顷×50%×2.7203公顷=103643元③林木及地上物补偿费为:811378元(二)征收果园0.4830公顷,补偿费用138024元。
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90500元/公顷×40%×0.4830公顷=64408元②安置补助费为:16935元/公顷×4倍×0.4830公顷=32718元③地上物补偿费为:16935元/公顷×5倍×0.4830公顷=40898元合计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260332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南政综〔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7〕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955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八仙村集体土地4.9134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八仙小区剑津商住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延平区水南街道八仙村地段。
北、西、南邻八仙三支路,东邻剑津中学江南分校(二中)。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八仙村,被征收集体土地4.9134公顷(地类为:园地1.3668公顷、林地1.82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314公顷、未利用土地0.087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征收园地(一类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7倍=19614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8倍=22416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
(二)征收林地(一类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7倍=19614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8倍=22416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
(三)征收林地(二类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4倍=11208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2倍=5604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2669元/亩×15=40035元/公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南政办〔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南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闽政办〔2020〕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缺失、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服务缺失、环境脏乱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加快推动城市更新,完善社区治理体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善民生“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精神,坚持以居民为主体,调动居民全过程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的积极性,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形成“政府统筹、部门指导、属地街道具体实施、社区协调推进、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回应需求。
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景观”的原则,顺应群众期盼,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完善养老、托育、助餐、购物、文化、医疗、家政、快递等服务设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南政综[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678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徐洋村集体土地24.8365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江南绿色电池及节能产品生产前期开发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徐洋村。
东邻工业园;西邻林地;南邻林地;北邻林地。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24.3472公顷(地类为:水田2.1989公顷、旱地0.0209公顷、林地18.3031公顷、果园0.5415公顷、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0268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2852公顷、其它农用地-田坎0.8508公顷、农村宅基地0.8596公顷、公路用地0.0371公顷、其他草地1.1569公顷、河流水面0.0664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4893公顷(地类为:水田0.1407公顷、林地0.0595公顷、其他草地0.2891公顷)。
(一)征收夏道镇水井窠村集体土地24.3472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4620183元。
1、征收耕地2.2198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163531元。
(1)土地补偿费:20160元/公顷×10倍=201600元/公顷201600元/公顷×2.2198公顷=447512元;(2)安置补助费:20160元/公顷×15倍=302400元/公顷302400元/公顷×2.2198公顷=671268元;(3)青苗补偿费:20160元/公顷×1倍=20160元/公顷20160元/公顷×2.2198公顷=44751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号)-南政综[2013]2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2〕23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集体土地77.4488公顷(1161.73亩),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延平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尤山村,大横镇陈墩村、大横村、葫芦丘村,巨口乡谷园村、巨口村、慕坑村,南山镇吉溪村、坑桥村,水东街道红星村、塔下村,太平镇葫芦山村,夏道镇安济村、大洲村、桥头村、山后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集体土地3.3323公顷,地类为:水田0.1327公顷、有林地3.1274公顷、沟渠0.0266公顷、田坎0.0261公顷、其他草地0.0195公顷;征收延平区赤门乡尤山村集体土地0.2449公顷,地类为:水田0.1477公顷、有林地0.0073公顷、田坎0.0417公顷、其他草地0.0482公顷;征收延平区大横镇陈墩村集体土地1.3585公顷,地类为:水田0.1795公顷、有林地0.6584公顷、其他林地0.1265公顷、农村道路0.0017公顷、田坎0.0309公顷、农村宅基地0.1263公顷、内陆滩涂0.2352公顷;征收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集体土地4.3380公顷,地类为:有林地4.3128公顷、农村道路0.0140公顷、沟渠0.0028公顷、水工建筑物用地0.0027公顷、其他草地0.0057公顷;征收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集体土地2.1098公顷,地类为:有林地1.8987公顷、农村道路0.0055公顷、沟渠0.0282公顷、农村宅基地0.0303公顷、其他草地0.1471公顷;征收延平区巨口乡谷园村集体土地2.8894公顷,地类为:水田1.1546公顷、有林地1.242公顷、其他林地0.0768公顷、农村道路0.0106公顷、沟渠0.0699公顷、田坎0.2881公顷、其他草地0.0474公顷;征收延平区巨口乡巨口村集体土地6.2111公顷,地类为:水田0.8324公顷、其他园地0.7294公顷、有林地4.3105公顷、农村道路0.0183公顷、沟渠0.0362公顷、田坎0.1386公顷、农村宅基地0.1457公顷;征收延平区巨口乡慕坑村集体土地3.3026公顷,地类为:水田0.2524公顷、其他园地0.0215公顷、有林地2.1415公顷、其他林地0.2631公顷、农村道路0.0146公顷、田坎0.0737公顷、采矿用地0.0625公顷、其他草地0.3734公顷、裸地0.0999公顷;征收延平区南山镇吉溪村集体土地8.4086公顷,地类为:水田0.0632公顷、旱地0.0046公顷、果园0.3191公顷、其他园地0.0948公顷、有林地4.4352公顷、灌木林地1.2739公顷、其他林地1.7665公顷、农村道路0.0031公顷、坑塘水面0.0078公顷、设施农用地0.0360公顷、田坎0.0184公顷、农村宅基地0.3475公顷、其他草地0.0385公顷;征收延平区南山镇坑桥村集体土地0.4040公顷,地类为:其他林地0.4040公顷;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红星村集体土地4.5725公顷,地类为:水田0.8816公顷、旱地0.0578公顷、其他园地0.0557公顷、有林地1.9174公顷、灌木林地0.3144公顷、其他林地0.8381公顷、农村道路0.1002公顷、沟渠0.0328公顷、田坎0.2333公顷、其他草地0.1058公顷、裸地0.0354公顷;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0.3683公顷,地类为:其他林地0.3648公顷、沟渠0.0035公顷;征收延平区太平镇葫芦山村集体土地5.8995公顷,地类为:水田0.4218公顷、其他园地0.2127公顷、有林地4.4002公顷、农村道路0.0300公顷、沟渠0.0397公顷、田坎0.1064公顷、农村宅基地0.0393公顷、其他草地0.6494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集体土地15.8404公顷,地类为:水田0.6841公顷、旱地0.0015公顷、果园0.0229公顷、其他园地2.4343公顷、有林地7.9241公顷、灌木林地地0.1255公顷、其他林地2.7192公顷、农村道路0.0800公顷、坑塘水面0.0706公顷、沟渠0.012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7公顷、田坎0.2469公顷、农村宅基地0.3276公顷、其他草地1.1512公顷、内陆滩涂0.0389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大洲村集体土地3.9892公顷,地类为:水田0.1626公顷、旱地0.0926公顷、有林地2.312公顷、灌木林地0.2223公顷、其他林地0.4110公顷、农村道路0.0179公顷、坑塘水面0.0033公顷、设施农用地0.1382公顷、田坎0.0859公顷、农村宅基地0.3812公顷、其他草地0.1622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桥头村集体土地0.0480公顷,地类为:其他草地0.0480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山后村集体土地14.1317公顷,地类为:水田3.5549公顷、旱地1.1392公顷、其他园地0.0048公顷、有林地4.7545公顷、灌木林地0.0818公顷、其他林地0.5983公顷、农村道路0.1455公顷、沟渠0.0912公顷、设施农用地0.0980公顷、田坎1.1470公顷、农村宅基地1.3303公顷、其他草地1.1862公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南政办[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12〕44号)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补偿适用范围本市延平区范围内因建设发展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规定。
二、征收组织方式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延平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延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住建、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三、征收程序(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延平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等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时,应明确告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延平区人民政府负责。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延平区人民政府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征地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通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南政综[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697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大洲村、桥头村、小鸠村集体土地15.473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夏道大桥及接线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小鸠村桥头清水坑跨闽江至高速铁路站前广场。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3.7583公顷(地类为:水田0.053公顷、茶园0.1132公顷、果园0.2175公顷、其他园地1.3623公顷,林地11.0042公顷(用材林10.0709公顷,经济林0.9333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351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117公顷,其它农用地-田坎0.0108公顷,其他草地0.9505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大洲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3169公顷(地类为: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093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018公顷,其他草地0.3058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桥头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1748公顷(地类为:水田0.1462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517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006公顷,其它农用地-田坎0.0589公顷,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2364公顷,内陆滩涂0.1357公顷,水工建筑0.0032公顷,其他草地0.5421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小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223公顷(地类为: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1624公顷,内陆滩涂0.0606公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5〕6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67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集体土地4.7441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工业仓储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地段。
三、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4.7441公顷(地类为:水田1.3698公顷、园地1.2052公顷、林地0.4601公顷、田坎0.2633公顷、农村道路0.01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068公顷,河流水面0.1269公顷,其他草地0.898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征收水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0倍=2643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
(二)征收园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7倍=18501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6倍=15858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4倍=77520元/公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09]9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09]9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南政综[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09〕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541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集体土地1.862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竹木制品加工秤线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
被征收集体土地1.8620公顷(27.93亩),地类为林地0.7498公顷(11.25亩)、经济林(油茶)0.2952公顷(4.43亩)、建设用地0.8170公顷(12.25亩)。
1、征收林地11.25亩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为88376元。
⑴、土地补偿费:4194.4元/亩×11.25亩=47187元。
⑵、安置补助费: 2097.2元/亩×11.25亩=23594元。
⑶、青苗补偿费:1564元/亩×11.25亩=17595元。
2、征收经济林(油茶) 4.43亩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为41448元。
⑴、土地补偿费:7340.2元/亩×4.43亩=32517元。
⑵、安置补助费: 896元/亩×4.43亩=3969元。
⑶、青苗补偿费:1120元/亩×4.43亩=4962元。
3、征收建设用地12.25亩的征地补偿费合计为318500元。
⑴、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12.25亩=36750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1]312号)-南政综[2011]31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1]312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1〕3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955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集体土地3.3633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工业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大作龟山地段。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被征收集体土地3.3633公顷(地类为:有林地3.2766公顷(其中用材林3.1099公顷、竹林地0.16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67公顷)。
1、征收有林地(用材林)3.1099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1160169元。
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206250元/公顷×40%×3.1099公顷=256567元②安置补助费为:82500元/公顷×50%×3.1099公顷=128283元③林木补偿费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为:775319元2、征收有林地(竹林)0.1667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47951元。
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206250元/公顷×70%×0.1667公顷=24067元②安置补助费为:13025元/公顷×5倍×0.1667公顷=10856元③林木补偿费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为:13025元/公顷×6倍×0.1667公顷=13028元3、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67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2682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0号)-南政综[2013]23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0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43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西芹镇西芹社区、高坪村集体土地7.4194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福建久捷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平中心城市交通枢纽道路、广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西芹镇水溪口。
东、南、西、北均邻林地。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西芹镇西芹社区,被征收集体土地7.3535公顷(地类为:水田0.3217公顷、林地4.6272公顷、园地1.3102公顷、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3659公顷、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2843公顷、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0.0654公顷、其他农用地-沟渠0.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11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22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西芹镇高坪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0659公顷(地类为:水田:0.0551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108公顷)。
(一)征收西芹镇西芹社区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545704元。
1、征收水田0.3217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72512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3217公顷=66351元;309375元/公顷×0.3217公顷=99526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3217公顷=6635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21号)-南政综[2012]121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21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260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集体土地13.2858公顷(199.29亩),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3.2858公顷(199.29亩),地类为水田9.9689公顷(149.53亩)、园地1.2267公顷(18.40亩)、农村道路0.1374公顷(2.06亩)、坑塘水面0.8681公顷(13.02亩)、沟渠0.1859公顷(2.79亩)、设施农用地0.0218公顷(0.33亩)、田坎0.8746公顷(13.12亩)、农村宅基地0.0024公顷(0.04亩)。
1、征收大横镇大横村水田9.9689公顷的征地补偿费用为5419692元。
①土地补偿费:20910元/公顷×10倍×9.9689=2084497元;②安置补助费:20910元/公顷×15倍×9.9689=3126745元;③青苗补偿费:20910元/公顷×1倍×9.9689=208450元。
2、征收大横镇大横村园地1.2267公顷的征地补偿费用为377358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5〕1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5〕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7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南溪村,炉下镇斜溪村集体土地0.393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王台镇王台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炉下镇炉下村集体土地0.0789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89公顷;征收王台镇王台村集体土地0.3146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146公顷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建设用地(村庄)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40%=9132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4〕28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4〕2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39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5.7397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大家厂绿水苑商住小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
东、南、北均邻林地,西邻环城快速通道。
三、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5.7397公顷(地类为:园地0.4504公顷、林地4.8380公顷、其他草地0.451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征收园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7倍=19614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6倍=16812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4倍=77520元/公顷。
(二)征收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4倍=11208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2倍=56040元/公顷;3、林木补偿费:19380元/公顷×7倍=135660元/公顷(防护林);100410元/公顷×60%=60246元/公顷(其他林地)。
福建南平修路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福建南平修路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福建南平修路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但是,南平修路的时候占用的土地的地域级别,位置等肯定都是不一样,所以也总不可能只要是在南平修路,涉及到的征地补偿的就都是一样的标准,就要看南平市各级政府的规定。
▲一、福建南平修路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流程包括哪些环节?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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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平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南平拆迁政策规定方
案
南平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南平拆迁政策规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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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南平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南平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南平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南平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南平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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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南平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南平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南平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ﻭ
三、南平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ﻭ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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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平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
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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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平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ﻭ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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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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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ﻭ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ﻭ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ﻭ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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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
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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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
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
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
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
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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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
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
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
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
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
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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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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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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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
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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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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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
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
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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