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
组织开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组织开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报告摘要: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改
进意见。
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个访相结合的方式,共收集到100份有效问卷和30个个访案例。
调研结果显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多样,包括社会组织合作、志愿者
参与、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等。
社会力量主要参与到矫正对象的帮扶和教育工作中,提
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文化活动等服务。
大部分参与者表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和价值有深刻认识,愿意长期参与其中。
然而,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社会力量参与者的数量相对较少,无法
满足社区矫正的需求。
其次,参与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此外,由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力量参与者在帮扶过程中遇到了挫折和困惑。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其中;二是举办培训和培训课程,提高参
与者的专业能力;三是加强对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四是建立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最后,本报告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并强调各方合作共建健康
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力量研究
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力量研究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轻度刑罚或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和引导,协助其尽快恢复社会生活能力,回归社会。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中社会参与力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社会组织是社区矫正中重要的参与力量。
许多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调动社会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爱心食堂”义工,为服刑人员提供营养餐,帮助其健康成长;北京市新增社区矫正志愿者6800余名,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司法机关也是社区矫正中的重要参与力量。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的权益,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例如,重庆市检察院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了12322社区矫正责任网络,形成检、公、法等多部门协同参与、全程监督、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三,志愿者力量也是社区矫正中不可忽视的参与力量。
志愿者们不仅可以提供各种帮助服务,更可以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宣传者和推动者。
例如,上海市特殊教育家长协会组织志愿者走进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帮扶和宣传活动,使服刑人员得到更多温暖和关爱。
总之,社会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可以有效提高社区矫正的效能和质量,为服刑人员的康复和回归社会贡献力量。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参与的意义和价值也越来越凸显。
未来,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力量的整合和协作,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更多地关注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关爱和支持,为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除了以上提到的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也有其他一些有着突出作用的力量,例如:1. 律师。
律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服刑人员的权益,也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我局收到市司法局转发的《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及局领导的批示后,立即组织了全体工作人员对该意见进行深入学习和讨论,深刻理解文件精神,努力做好我区社区矫正工作。
现就我区如何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推进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在公共财政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根据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包括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正咨询、困难帮扶、就业指导等,主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岗位的方式落实。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以政府为主导者,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有利于落实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服务提供方作为实施者,透明与竞争将打破传统垄断,使社区矫正服务更加职业化、专业化与社会化;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监督者,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将有利于提升和保障服务质量和政府资金效益。
二、组织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协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繁杂、持续的工作,仅靠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形成社会合力,建议组织各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
(一)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推进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力量。
在基层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站,其优势在于最能贴近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利于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表现,掌握其思想动态,及时向各街道司法所反映,协助司法所做好困难帮扶和社区服务等工作,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经验显示,新加坡是社会团体和社区矫正工作结合的成功典范,近来为世界各国借鉴推广。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二、存在不足
1.矫正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矫正资源匮乏,导致矫正工作难以深入推进。
2.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但工作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3.社会认知度较低。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了解,误认为矫正对象是“坏人”,导致矫正对象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歧视。
一、工作成果
1.严格监管,确保矫正对象不失控。通过建立健全的矫正档案,实时掌握矫正对象的行动轨迹,确保矫正对象不失控。
2.教育改造,提升矫正对象的思想觉悟。通过开展法治教育、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等活动,使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逐步回归社会。
3.社会参与,构建多元化矫正体系。积极协调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篇二》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工作。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紧紧围绕以下工作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果,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为未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工作重点:
1.精细化管理: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确保监管与教育并重。
2.教育培训:开展法制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咨询,提升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能力。
3.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关注的的良好格局。
4.创新手段: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如信息化管理,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工作成果:
1.思想觉悟提升:通过对矫正对象的持续教育,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养得到了明显提升。
2.就业率提高:通过职业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培训,许多矫正对象成功就业,实现了自食其力。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实际,现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起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
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需要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目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79万人,社会志愿者642万人。
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
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
2009年 7月 第 11卷 第 4期
江 苏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Jiangs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July 2009 Vo1.11 No.4
社 区矫 正 中的社 会 力量参 与
周 国 强
一 、社会力量参与社 区矫正的价值蕴涵
公众参 与罪犯矫 正是现代 行刑发展 的世界性 趋势 。不断 高涨 的被 害人 权 利运 动 、日益增 加 的 社 区矫 正措施 和监 禁 替代 措 施 的使用 等 ,都 促进 了公众 对矫正领 域 的关 注和 了解 ¨¨∞。志 愿工作 者是美 国矫正 工 作 队伍 中一 支重 要 的组 成 部分 ,
契合 全球行 刑 社会 化 的趋 势 ,应 因我 国 自由 刑行刑 由监禁矫正 单轨制 向监禁矫 正与社 区矫正 双轨制转 换的 内在需 求 和外 在 压力 ,我 国 自 2003 年 以来 开始施行 社 区矫正 制度 。社 区矫正 是与监 禁矫正 相对应 的刑 罚执 行 方式 ,它 是将 人 身 危 险 性较小 、无 需关押 的罪犯 置于社 区 内,由专 门 的国 家机关在 相关社 会 团体 、民间组 织 以及志 愿 者 的 协助下 ,矫正其犯 罪心理 和行为恶 习 ,并促 进其顺 利 回归社 会的非监 禁性刑 罚执行 活动 。作 为一种 “舶来 品”,社 区矫正 在我 国的定 位与 西方 国家不 同 。西方 国家 的社 区矫正 制度是作 为预 防犯 罪 的 社会辅助 措施发 展起 来 的 ,社会 力 量在 其 中扮 演 了十分重要 的角 色。 囿于 我国法律 文化传统 以及 刑 罚制度 的特点 ,社 区矫 正 只能 定位 为 一 种非 监 禁 刑罚执行 活动 ,它 仍然 属 于刑 罚权 力 的组 成 部 分 。较之传 统 的监禁 矫 正 ,社 区矫正 更 多地 需 要 动用 和整合 社会力量 ,并在社 区环境 中矫治罪 犯 。 基 于这样 的认 识 ,社 区矫 正 的推 行及 其 效果 很 大 程 度上取决 于社会 力量的 支持 与参 与。
##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情况的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情况的调研报告,欢迎大家阅读!【##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情况的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年11月,我省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三年多来,福州、厦门、泉州等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采用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下称专职社工),协助司法助理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推动了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专职社工队伍建设,5月下旬,我厅按照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委组织部等《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组成调研组,并下发相关文件,发放调查表,部署各设区市司法局和社区矫正试点县(市、区)开展调研。
6月中下旬,调研组先后到长乐市、连江县、福清市、湖里区、同安区和思明区,召开六场座谈会,有7个基层司法局的负责人、24个基层司法所的所长和近40名专职社工参与座谈,共同探讨研究专职社工队伍建设,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专职社工队伍的基本情况##年11月,经省委领导同意,在省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思明、丰泽、梅列3个区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年11月,省委政法委确定福州市鼓楼区等20个县(市、区)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厦门、福州主动扩大试点范围,自行批准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总结与心得体会
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总结与心得体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
他们用自己的爱心和关怀,为被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
在我参与社会志愿者工作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总结与心得体会,希望能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作为社会志愿者,我们应该具备积极的心态和耐心的品质。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和持之以恒的工作,而被矫正对象往往面临各种复杂的问题,包括家庭关系困扰、心理压力、就业困难等。
我们需要以平和的心态去倾听和理解他们的问题,耐心地与他们交流和沟通。
在矫正过程中,我们不能急于求成,要给予被矫正对象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帮助他们逐步改正错误,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
其次,有效的沟通和良好的倾听能力也是社会志愿者必备的能力。
社区矫正工作中,了解被矫正对象的想法和需求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倾听,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内心困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最适合他们的帮助方式。
因此,在与被矫正对象进行沟通时,我们应该注重语言的选择和表达方式,保持耐心和理解,让他们感受到我们的关心和支持。
另外,合理规划和组织志愿者活动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志愿者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帮助被矫正对象,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切实有效地实施。
同时,我们还要做好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培训工作,提高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此外,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也是社会志愿者必不可少的基础知识。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和程序,只有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理解,才能更好地引导被矫正对象,并确保我们的工作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
最后,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谦逊和学习的态度。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我们要与其他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吸取他们的建议和指导。
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力量研究
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力量研究我国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被判刑的罪犯进行社会化的恢复性、再教育、再适应过程。
其目的是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罪恶思想、退出犯罪生涯,最终重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力量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首先,社会组织的参与为社区矫正注入了新的活力。
舒城市东明乐善铃木村位于农村中心城市,2008年,他们与当地监狱共同成立了“乐善铃木小组”,成员包括3名未成年人的母亲、2名大学生志愿者、1名社工、7名社区戒毒人员等。
铃木小组构建了以“罪犯、组织、监管”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为主线,以“确立正义、提升公信、共建共享、支持狱外”四大目标为依托的社区矫正公益组织,探索了一条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新模式。
其次,智库的参与为社区矫正提供了专业的支持。
慈善扶贫智库北京爱智普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联合浙江省义务矫正人才库、深圳市遵义西路社区矫正服务所,试图构建全国首个民间智库——“全国矫正志愿者联盟智库”,并通过策划以日本矫正模式、矫正机构职业化、计算机辅助矫正等为主题的矫正论坛、智库调查、智库论文等形式展开建设。
最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乌鲁木齐市矫正局创新社区服务形态,以新型城市社区为平台,发挥“居民自治、群众参与”和“依托公共服务体系,强化专业能力”的功能,促进矫正对象的参与度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
市矫正局先后组织矫正对象与社区居委会、社区环卫公司等社会组织合作,建立了包括社区监督员在内的社区矫正服务团队,有效的提升了矫正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力量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组织、智库和社区居民等多方力量共同构建、支持和推进社区矫正,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全方位也更人性化的服务,从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些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社会组织的参与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
他们不仅为矫正对象提供了物质上和心理上的支持,同时还将社区矫正工作推向了更广泛、更深入的层面。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在不断配齐配强专职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矫正小组、群众组织等多股社会力量参与格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承接社区矫正服务。
全市各级民政与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培育发展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和渠道,并围绕社区矫正任务,探索开发专业服务岗位和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
自去年以来,各地通过组建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并借助孵化基地的平台功能,先后成立5家社区矫正工作协会、1个阳光社会事务所和1个“阳光中途之家”。
积极引导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服务。
充分运用社会管理理念,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帮教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坚持从社会上通过考试、面试层层选拔的方式,从应聘者中公开录取文化程度高、精神面貌好、奉献意识牢、专业对口的优秀人员进入专职社工队伍。
如我市沭阳县及时抓住教师转岗的有利时机,将教学经验丰富、收入稳定的45名教师充实到社区矫正岗位上,各地还吸纳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充实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岗位。
目前,全市在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213人。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适用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及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监管措施等方面,措施灵活、效果明显,达到以执法监管保稳定,以帮扶互动促和谐,以教育感化显真情的目的。
积极鼓励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到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工作中,全市注册志愿者达到了2200余名。
一是吸收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志愿者建立专业帮教志愿者队伍,开展心理测试、风险评估、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如沭阳县积极发挥县脑科医院和县心理咨询协会的人才资源,定期让经验丰富的老专家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调适,并根据测试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在心理调适的同时进行行为矫治。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文化视野Cultural Perspective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共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代社会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而当前,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社区矫正效果。
本文针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困境进行分析研究,汇总简要阐述社区矫正,并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矫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有效策略。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公共治理体系的内容之一,其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方面。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社会维度的建设,非常重视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到我们的社会公共治理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公共治理的重要环节与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涉及对象的范围面广、突发性高的特点,单纯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层面进行社区矫正,这样的工作成效明显不够。
在当前公共治理视域下,党和政府在大力推进我国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够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
一、社区矫正简要分析社区矫正从其执行方式而言,是一种非监禁的社会犯罪惩罚措施,其在具体的工作应用过程中,要求做好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并且其设计应用发展过程中,要求对其工作进行综合完善,同时其发展中,主要以教化、矫正思想的方式完成犯罪的教育控制。
是一种处理社会犯罪的新方式。
其最早提出是在1973年,美国明尼苏打州会议正式通过《社区矫正法》,在其工作展开过程中,应该做好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分析,同时在进行社区矫正设计实施中,还要进行有效的社区活动。
社区矫正也是一个社会参与活动,是针对社会特殊犯罪的治理,其是一种多元化的管理方式。
其处理方法比较多元,包括惩罚、教育等多项方式方法,也完成了社区矫正的公共处理,对于其工作展开有重要的作用,提升了社区矫正效果。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
法制论坛目前对于冰毒造成的滥用者的神经性的损伤的治疗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特效药。
例如,潘建设[11]发现奥氮平、利培酮均能有效改善冰毒所致的精神病性症状,疗效显著,但奥氮平不良反应发生率低,安全性好;对于冰毒引起的中枢病状,Haloperidol或者diazepam有很好的疗效;对于冰毒引起的心血管病状,一些抗高血压的药物和β受体阻断剂有很好的疗效。
总之,冰毒对人体的危害与以海洛因为代表的传统毒品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发现明显的冰毒乱用问题,但是其流行的潜在因素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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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导语: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体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国已经进入到和谐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区工作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社区服务内容增多、提供主体增加等等,而社会工作者的定位亦随之做出了调整。
下面店铺整理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一起来学习下吧!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前4种情形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一、基本情况我区自2009年7月在奎文经济开发区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全面组织实施。
目前全区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00多人,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二、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除了有一支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外,还需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来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了以司法局(司法所)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区矫正队伍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
社会工作者按照自身专业知识的不同,可以成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小组的组成成员之一,在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中社会力量的参与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中社会力量的参与作者:刘泓贤高锦瑜欧昭良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0期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类特殊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给予重视。
综合来看,我国参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当包括以下主体: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未成年犯的家庭成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参与社区矫正主要有四种渠道:第一,矫正机构在政策的指导下,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择录符合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要求的社工,提升矫正工作专业水平;第二,矫正机构积极与志愿服务平台合作,引导广大志愿者群体参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达到更好矫正效果;第三,重视并强调未成年犯的亲友参与矫正工作,弥补未成年犯情感缺失的同时也能把握矫正工作的进程和效果,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第四,企事业单位应当肩负自身的社会责任,为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提供一份物质保障,并且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创造良好职业技能培训条件和岗位环境。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社会力量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0-0047-04法学和管理学同为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管理学和法学交叉视角,无论从有效解决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一现实需要出发,还是从法学和管理学二者的交叉衔接的理论可能性而言,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价值论的角度去解释管理学和法学交叉视角:法律将捍卫人权作为其重要的价值理念,并通过一系列法律边界的设定维护和保障人权并实现对权利的救济;而管理学中又有“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强调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培养人、发展人,树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和服务理念。
从这一角度来看,管理学和法学的价值理念是相一致的,也正是在二者共同的价值理念指引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进一步分析和探讨如何从制度设计和技术层面去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从2003年起,我国在各地陆续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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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命之源。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万方数据
周国强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3l
基础又源自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目前在
我国试点的社区矫正,是一项由司法机关自上而
下推行的行刑改革。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能否得
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是决定其成败的关键。
缺乏公众支持与参与的变革往往带来的是人们对
2009年7月
第11卷第4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Jiangsu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July 2009
V01.1l NO.4
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
周国强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摘要]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础而展开的矫正罪犯的新的行刑模式和制度,社会力量参与
机关、社区自治组织和被矫正的罪犯之间进行的
一种新的权力安排,“必须在实现作为法律的元
要素的正义的同时,有效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促
进生活秩序的稳定”¨J。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的过程中,受害人、社区居民等利害关系人有机会
向矫正机关陈述事实,主张权益。有关社区矫正
机关在决定对某个罪犯是否适用社区处遇时,会
最突出的困难就是缺乏富有经验的心理专家,因
而作为矫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心理矫正”工作
开展艰难。因此,急社区矫正缺乏心理专家之所
急,我国各地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医疗机构的心理
学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心理医师,应当积极介入对
社区矫正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心理矫治,帮助他们维持良好的
心理状态和情绪体验,以巩固矫正的效果。
(三)就业接纳
罪犯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居住地的分散和人身的
自由度,给罪犯的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如果仅
靠社区矫正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监督,容易留
下监管的空当。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特征,为
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提供了用武之地。在群众
“雪亮的眼睛”面前,在多方面的“关系和帮助”
下,犯罪人的一举一动都处在关注之中.J620。这
的重要内容之一。与监禁矫正不同的是,在相对
自由的社区环境中对服刑罪犯的行为控制与督
导,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有效配合。因
为,监禁矫正是通过将大量的罪犯集中置于经过
精密设计的封闭建筑内进行监管,由于这种建筑
互相隔离且便于看守观察,因而只需少数狱警就
可胜任监管任务。社区矫正则不然,大部分社区
矫正项目是将罪犯分散到各自居住的社区之中,
斟酌考量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对该罪犯的态
度。可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在一定
程度上改变了被害人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的边缘化
地位,被害人被部分赋予决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的权利。同时,社区成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
参与社区矫正项目,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提供
服务,将司法融入社区,强化了社区的纽带作用。
这样,在矫正机关与社区公众之间信息沟通过程
行“心理矫正”,因为处在社区矫正中的罪犯普遍
存在自卑心理,心态较为脆弱,情绪低落甚至抑
郁,对未来感到迷茫,对生活失去信心。这种消极
的情绪和心态,十分不利于罪犯的矫正和改造,亟
须心理医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塑生
活的信心。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来
看,已经普遍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但从
试点地区传来的信息表明:目前社区矫正遇到的
[收稿日期]2009—03—23[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摹金项目(08SJD8200004)
[作者简介]周国强(1966一),男,江苏常州人,副教授,从事刑法学研究。
万方数据30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具有很大的优势和价值。(一)缓解矫正领域专业人才短缺的困境,提升矫正领域中对罪犯提供个另q化服务的能力罪犯矫正的历史表明,有效的罪犯矫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但从全球范围来看,矫正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个严峻问题是:专业的矫正人才的短缺。矫正领域专业人才的短缺,导致矫正领域向罪犯提供的矫正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下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充实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矫正领域专业人才短缺的困境‘1]105-106。同时,社会力量介入矫正领域,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和专业化的帮助和服务。在社区接受矫正的罪犯,属于社会学上的“失权”群体,面临比一般弱势群体更糟糕的人生际遇,需多方面的指导与帮助。社会力量
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重归社会生活
中去,恢复家庭联系,获得职业的教育。就广泛的
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获得
一席之地提供帮助”112]。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需要微观而具体的行动。如果从微观角度着眼,
社会力量可以循着如下途径参与社区矫正:
(一)行为规训
对矫正对象的越轨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
中,行刑机关将获得全方位的信息,由此对罪犯作
出的处遇决定也将更加公正。
(三)有利于刑罚资源的科学配置,推动行刑
权由国家向社会的回归
在人类社会早期,对付侵害行为(犯罪)的力
量先是社会群体(血亲复仇),后来转为受害人个
人(私人复仇)。及至国家产生,对付侵害行为
(犯罪)逐渐有公权力的介入,最终完全由国家来
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指出,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提
高罪犯改造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
式,刑事执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还给)
社会,使刑罚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一
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
罪犯改造方面的协调与配合一o。在“国家一社
会”双本位模式下,国家可以将涉及犯罪“个人”
犯罪发生地的社区,只是刑事司法的看客,被排在刑事司法之外。其实,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受
害者的权益,而且侵害了社区的利益,因为犯罪使
社区成员的安全感下降,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
降低,使社区的道德传统和交往原则面临考
验㈤】。因此,必须重新审视行刑机关和受刑人的
两方博弈构造,构建国家、社会和受刑人三位一体
的行刑权力架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国家权力
契合全球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应因我国自由刑行刑由监禁矫正单轨制向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
双轨制转换的内在需求和外在压力,我国自2003年以来开始施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是将人身危险性较小、无需关押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作为一种“舶来品”,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定位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作为预防犯罪的社会辅助措施发展起来的,社会力量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囿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罚制度的特点,社区矫正只能定位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仍然属于刑罚权力的组成部分。较之传统的监禁矫正,社区矫正更多地需要动用和整合社会力量,并在社区环境中矫治罪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区矫正的推行及其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参与。
护司、改造保护法人和民间志愿者,除保护观察官具有国家官员身份外,其余都属于民间团体或民间志愿者H J。在加拿大,社区矫正与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由非政府机构的私人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协议向社区矫正对象直接提供多种社会服务和人道服务,如经营犯人的“中途住所”,协助开展犯人的矫正计划。二是由自愿的直接服务机构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探视和咨询服务、释放后的计划、居住服务、寻找工作以及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等项目”1。现代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社区矫治的推动和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热情的上升,暗含了社会
“乐业”才能“安居”。一份正当稳定的工作
对于身处社区接受矫正的罪犯来说是至关重要
的,因为对于矫正对象来说,如果无业或无稳定的
职业,就会生活无着落,很容易诱发犯罪。因此,
要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就要使他们有业可就,有一
罪犯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力量作为罪犯矫正的“第三领域”具有其参与的
优势。以民间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志愿者为中坚,社会力量循着行为规训、心理矫治、就业接纳
和网络构建四大路径介入罪犯的社区矫正。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力量;路径选择;组织建构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09)04—0029—06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价值蕴涵公众参与罪犯矫正是现代行刑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不断高涨的被害人权利运动、日益增加的社区矫正措施和监禁替代措施的使用等,都促进
了公众对矫正领域的关注和了解.106。志愿工作者是美国矫正工作队伍中一支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无偿地为社区矫正提供协助、补充或服务。据统计,在1989年,有9 800万美国人进行平均每周4小时的自愿性质的服务。后来的资料表明矫正志愿者的数量有较大的增长旧J。英国民众参与罪犯矫治具有悠远的历史,近年来,英国政府秉承这种传统,大力推行司法职业的多元化,鼓励民众参与犯罪防治与罪犯矫治。大量的社区辅助官、治安法官由兼职的志愿者担当。缓刑执行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很多也是在志愿者组织的协助下完成"]。日本罪犯社区矫正制度是以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为显著特色的,“官民协作,以民为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令各国矫正界瞩目。在日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保护观察官、保
种规训方式,就像是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所设
想的全景敞视建筑在社会中的投影,使矫正对象
始终处在由社会公众构筑的“一个个精巧的铁
笼”中,达到监视“无处不在、无所不在”的效果。
(二)心理矫治
心理矫治与社区矫正有着不解之缘,现代社
区矫正观念源于二战结束之初对退伍军人的心理
辅导。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对矫正对象进
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使社区矫正这一新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