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损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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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从属设备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物质损掉,需要补缀或重置时,负责抵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锻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掉、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成预料和不测的变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以下各项不负抵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掉引起的损掉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充公、征用、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核子反响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掉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从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错误谬误或缺陷引起的损掉或费用;(四)按照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掉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东西、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成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变乱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掉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富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从头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罗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掉时,承保人仅负比例抵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工程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抵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持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罗补缀但不包罗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掉时的补缀),停工期间保费按以下方法退还被保险人。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保险标的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及价值等信息,由甲方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代表保险标的的估算价值。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保险金额信息真实准确。

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乙方有权按比例赔付。

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功能,乙方负责赔偿:(a)火灾、爆炸;(b)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c)意外碰撞等意外事故;(d)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a)战争、军事行动等;(b)核反应或核辐射等异常事件;(c)甲方人为过失或故意行为;(d)维修不当导致的损坏等。

三、保险期限与费率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评估确定,并向甲方公布。

本合同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全部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与权益转让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乙方将根据损失情况,对甲方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2. 乙方在赔偿后,将获得保险标的的代位追偿权。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追偿工作。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终止。

电厂机损险条款

电厂机损险条款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承保指引(机损险)

承保指引(机损险)

承保指引(机器损坏保险)一、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1.不承担火灾、爆炸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是安装调试完毕且正式投入运营的机器设备,主要承担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不负责火灾、爆炸和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以重置价作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

普通的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投保人根据要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定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与之不同,它要求不论要保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如何,一律以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3.有停机退费的规定。

由于一些工业受季节性影响比较明显,如机器设备在生产淡季连续停工若干时间,会得到保险人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二、机器损坏保险的适用条款及附加条款1.主险条款:机器损坏险条款2.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的使用在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保险经纪人会提出要求增加本保险提供的主体保障以外的附加保障,有时保险公司为约束被保险人而在保险单主条款外增加某些条款,于是便涉及到附加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分为三类:一是扩展承保责任的;二是改善保险保障的;三是制约被保险人行为的。

对于投保人要求扩展承保附加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机器设备的风险情况,适当收费或加责任限额以后承保。

对于投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提出除以下机损险附加条款之外的扩展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需提供条款的内容,并经分公司承保中心审核后方可同意附加承保。

有一些经纪人将一些扩展的费用保险如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及其他条款等列在扩展条款中,而不是我们通常做的将该部分扩展费用列在总保险金额中一并考虑风险和收取保险费。

这种做法也可以接受,但在审核承保条件时,一定要严格审核扩展责任在保险责任之外保险公司又增加了多少责任,严格控制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并在厘定费率时将该部分责任的因素考虑进去。

扩展承保责任的附加条款包括: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损失条款和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改善保险保障的附加条款包括: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清除残骸费用条款、特别费用条款、空运费条款和专业费用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形式,可以针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遭受的各种损失进行保障和赔偿。

现在,很多车主都会购买这种保险,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得到一定的补偿和维护。

下面就是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的相关情况与解析:一、保险范围及责任车辆损失综合险属于车险中的一种综合保险,其保险范围一般包括车辆自燃、盗窃、火灾、碰撞、涉水等各种意外损失。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实际价值和用户所购买的保险金额,来评定赔款数额。

如果车辆被盗,保险公司会根据警方证明进行赔偿;如果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划分来决定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

二、保险责任排除虽然车辆损失综合险可以对车辆在遭受意外损失时进行赔偿,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对车主进行赔偿。

比如,车主故意制造事故或者违纪违法,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此外,如果因受损的车辆不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因故意隐瞒车辆损伤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理赔事宜,保险公司也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在遭遇车辆损失时,车主需要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理赔流程中,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以及对车辆受损情况的详细描述等。

同时,车主还需要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其他与此事故相关的材料。

此外,车主在理赔时还需要注意保留现场的相片、视频及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进行使用。

四、保险费及费率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费是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在车险市场上,保险费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车辆品牌、型号、年份、使用时间、城市等等。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车主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来进行选择。

总之,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是车主进行车险保障时最常见的一种保障形式之一。

其保障范围广泛、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便捷性,因此越来越多的车主愿意选择这种保险来保障自己的车辆。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就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就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就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就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就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也可能就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就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就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就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就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与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就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就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她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就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就是本条不就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就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与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她保险财产的损坏。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常见的财产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机器在意外损坏时能够得到理赔,减轻经济损失。

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因为理解不清楚条款而导致理赔问题。

本文将为读者详细解释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中的条款。

机器损坏范围保险公司通常会将机器损坏分为两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一般包括地震、火灾、洪水、台风等;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则包括了操作不当、盗窃、恶意损坏等。

机器损坏范围不仅包括了机器本身的损坏,还包括了为修复受损机器所需要的其他物品、设备和系统等等。

具体来说,机器损坏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器自身的受损或毁坏•与机器损坏相关的其他物品和设备受损或毁坏•在修复机器和相关物品和设备时需要增加的费用,比如运输、勘察、安装、测试、校准和调试等费用为了弥补机器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器损坏险通常会赔偿由于机器损坏而导致的损失,比如租赁机器的费用、生产或运营的损失、损坏机器修理所需的配件等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损失必须是因为损坏机器而导致的后果,不能是已经存在的损失。

机器损坏险的责任免除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注意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列出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款。

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条款也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意外损坏不在保障范围内: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只会对机器在保障范围内的损坏负责,如果机器损坏是因为超出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

•轻微损坏不予赔偿:在机器损坏险中,保险公司有时会规定只有在损坏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予以赔偿。

比如,要求机器的损坏程度达到20%以上才会予以赔偿,如果机器损坏的程度低于这个标准,保险公司可能会不予赔偿。

•损失预防措施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机器损坏险的理赔流程如果机器发生了损坏,被保险人需要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告知机器损坏的原因和程度,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机器损坏的照片、保险合同等。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是指人保财险为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投保的机器设备及其配件、附属设备和运输装备等,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以下是人保机损险的主要条款内容:
1.保险责任:人保机损险承保因外界原因或非人为因素导致的
机器设备的直接物理损坏、意外损坏以及因此导致的修理、更换或重装的费用。

2.免赔额:在出险时,投保人需要先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在
该免赔额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免赔额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数额来确定。

3.保险金额:投保人需要根据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要跟机器设备的价值相符,不可低估或高估,否则会影响理赔的金额。

4.保险期限:投保人在购买人保机损险时,需确定保险起始日
期和终止日期,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损失,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5.免责条款:投保人在人保机损险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免责条款,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意外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6.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根据机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机器设备的风险等级、额定功率、使用环境等因
素来确定,保险费用一般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保机损险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投保人的需求、机器设备的特殊性等因素而有所差异,投保人在购买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确保理解和认可合同的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责任:机损险主要是对机动车辆的机械或电子设备进行保险,赔偿因故障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机损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3.保险金额:机损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车辆的市场价值,用于确定保险赔偿的上限。

4.免赔额:机损险中一般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赔偿时被保险人需要自付的金额,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

5.保险费率:机损险的保险费一般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用途等因素来确定。

6.保险期限:机损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年或是其他约定的期限,一般需要在保险期满前续保。

7.免责条款:机损险一般有一些免责条款,例如对于因保险人故意破坏车辆、违反车辆保养维修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理赔流程:机损险中一般有详细的理赔流程,包括报案、定损、核赔等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机损险条款的常见内容,具体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产品和地区而异。

因此,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具体保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制度

机器损坏险条款制度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1. 引言机器损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或故障的风险。

本文档旨在介绍机器损坏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限制、索赔流程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根据机器损坏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或故障负有赔偿责任:•人为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的制造缺陷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遭受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导致的损坏或故障;•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如爆炸、倒塌等)导致的损坏或故障。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修复、替换或补偿等赔偿责任。

3. 责任限制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和老化;•机器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保养不当;•意外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机器设备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使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对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限制,具体限制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 索赔流程如果发生了机器设备的损坏或故障,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维修报告、照片等。

4.2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对索赔事故进行调查和审核。

根据合同条款和索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进行赔付计算。

4.3 赔偿支付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索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是修复、替换或补偿。

5. 注意事项在购买机器损坏险前,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注意保险费用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使用机器设备时,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定期进行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6. 总结通过对机器损坏险条款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限制以及索赔流程。

机损险条款pdf

机损险条款pdf

机损利损险条款总保险金额第一项: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1.营业额减少: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1.营业额减少:(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项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定义一、毛利润:(一)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二)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特定营业费用:(一)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二)工资的全部数额;(三)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工厂、矿山所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农业用的各种机床、农用拖拉机、加工设备等。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器的损失。

2.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1.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1)机器配套附属设备或零部件的损失;(2)机器本身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故障或本身缺陷;(3)因设计不当造成机器的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机器进行改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自保险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并已开始施工。

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

五、保费及赔偿处理1. 保费:被保险人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

保费金额=机器造价×费率。

费率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

2. 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工程承保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帐单、事故报告及修理费用发票等有关资料。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出了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事先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项费用不予赔偿。

(4)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内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应尽量取得由当地政府或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证明属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如被保险人有违反本条款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是一种车辆保险,旨在对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保险条款旨在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2. 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投保人: 购买本保险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合同享受保险责任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机动车: 指符合国家法律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汽车、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辆。

•保险起保日期: 本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期。

•保险终止日期: 本保险责任的结束日期,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期。

3.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3.1 保险责任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基于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2.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

3.2 赔偿范围根据上述保险责任,本保险条款涵盖以下赔偿范围:1.车辆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2.维修或替换车辆所需的费用。

3.被盗窃的车辆的赔偿。

4.被破坏的车辆的赔偿。

5.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或损坏时的拖车费用。

4.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4.1 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车辆的市场价值或投保时的车辆购买价格,以两者中较低的为准。

4.2 赔偿限额根据本保险条款,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5. 免赔额根据本保险条款,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注意免赔额的选择,不同免赔额会影响保险费用和赔偿金额。

6. 不可赔偿的情况根据本保险条款,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车辆使用违法目的或者被明确禁止使用的情况。

2.车辆在投保前就已存在的损坏或故障。

3.车辆用于竞技、赛车等非正常用途。

4.驾驶人酒后驾驶或未持有有效驾驶证。

5.驾驶人意图造成损失或故意过失。

7.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7.1 保险费投保人需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或投保时的车辆购买价格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和车辆的风险评估而定。

7.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起保日期至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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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损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 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 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 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 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 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 火灾、爆炸;
(七) 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九) 机动车碰撞;
(十) 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 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
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停机退费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八个月退费25%
九个月--十一个月退费35%
十二个月退费50%
五、赔偿处理
(一) 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 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 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 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本公司。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4. 在被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 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即重置价值时(见三、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

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八)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九)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它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
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十)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八、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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