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家财政部出国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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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2019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2019

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制度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出差报销审批手续,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范围差旅费包括出差期间发生的往返车船费、订票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宿补助、伙食补助、通讯费补贴、出差参加会议的会务费以及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探亲路费等。

出差期间发生的不属于差旅费的其他费用,应按相关审批程序与差旅费一并审核报销,计入相应费用额度内。

二、报销标准1、乘坐交通工具标准高管人员乘座交通工具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硬席车、长途汽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

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飞机、软席等)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者,其购买的机场建设费、保险费(壹份)以及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用客车费用(不含出租车费用),可据实报销,自备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专用客车费用,公司集中购买乘机保险的,不予另报销保险费。

未经批准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飞机、软席等)者,按火车硬卧中铺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只有购买跨省车船票才能报销订票费,按每趟车船订票费不超过30元据实报销。

如因特殊情况,购买了跨省车船票后确实不能乘坐当班班次而发生的退票手续费,附书面退票理由报总经理审批,按每趟不超过原票面金额的20%据实报销。

2、市内交通费标准市内交通费分不同职级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武汉市内的交通费执行市内交通费相关管理规定,不属差旅费之列。

自带交通工具(小车、面包车)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具体标准如下:3、住宿费报销标准住宿费分不同职级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部分不予报销,低于标准部分按30%发给个人。

一次出差期间同一驻地的住宿费可打通计算。

住宿费按自然天数计算,因超时而增加的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具体标准如下:注:(1)职级划分如上;(2)特区指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深圳、青岛、珠海、厦门、汕头、宁波、海南;(3)省会及沿海城市指各省会城市及天津、重庆、西藏、烟台、温州、湛江、中山、佛山、苏州、扬州、北海、无锡;(4)一般地区指上述两类以外的地区。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7.25•【文号】[94]财外字第412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外事活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a)所有区域部门单位应当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制定年度临时出国出差计划,认真履行临时出国出差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临时外汇业务的数量,好几天,远离,正确执行有限的规定。

组织单位和派遣单位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谁送,谁负责了。

(2)临时出国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为一个人,不是因为周围的人,不得安排一般访问富有同情心和没有物质,不得安排参观访问。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区域各部门单位在国外支付资金,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的名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财行〔2019〕44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4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2月27日附件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原则上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成本进行补助。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

标准经费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安排,规范使用。

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标准经费,规范标准经费的使用,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标准经费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基础通用类、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并按照"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三种类别进行补助。

国家财政部出国补助标准

国家财政部出国补助标准
美元
65
25
10
98
波黑
美元
65
25
10
99
克罗地亚
美元
65
25
10
100
阿尔巴尼亚
美元
65
25
13
101
保加利亚
美元
65
25
13
102
俄罗斯联邦
美元
70
20
10
103
立陶宛
美元
70
20
10
104
拉托维亚
美元
70
20
10
105
爱沙尼亚
美元
70
20
10
106
乌克兰
美元
70
20
10
107
阿塞拜疆
美元
70
新西兰
美元
60
30
13
171
西萨摩亚
美元
65
25
13
172
斐济
美元
65
25
13
173
巴布亚新几内亚
美元
65
35
13
174
密克罗尼西亚
美元
65
35
13
175
马绍尔
美元
65
35
13
176
瓦努阿图
美元
65
35
13
177
基里巴斯
美元
65
35
13
178
汤加
美元
65
35
13
179
帕劳
美元
65
35
13
180

驻外补贴的法律规定(3篇)

驻外补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业务。

驻外员工作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力量,其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保障驻外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驻外补贴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驻外补贴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驻外补贴的概念驻外补贴,是指企业为鼓励员工到国外工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其在国外的工资、生活费、交通费、住房费等给予的额外经济补偿。

驻外补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工资补贴:对驻外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给予适当提高。

2. 生活费补贴:对驻外员工在国外的日常生活费用给予补偿。

3. 交通费补贴:对驻外员工在国内外往返的交通费用给予补偿。

4. 住房费补贴:对驻外员工在国外的住宿费用给予补偿。

5. 健康保险补贴:为驻外员工购买国际健康保险,保障其在国外的医疗需求。

6. 其他补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驻外员工提供其他必要的补贴。

三、驻外补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义务,其中包括为驻外员工提供相应的补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该条规定要求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驻外员工的补贴待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对出境入境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理,维护出境入境秩序,保障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

csc补助标准2019之前

csc补助标准2019之前

csc补助标准2019之前
在2019年之前,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CSC)的留学生补
助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费、住宿费、学费和医疗保险费等方面。

下面
我会从这几个方面详细回答您的问题。

1. 生活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物价水平,CSC对不同国家
和地区的留学生给予不同的生活费补助标准。

一般来说,生活费补
助标准包括月度生活费和年度生活费。

2. 住宿费,CSC通常会提供住宿津贴或直接为留学生提供住宿。

住宿费的补助标准也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3. 学费,CSC会根据留学生所在的院校和专业,全额或部分支
付学费。

学费补助标准也会因不同院校和专业而有所不同。

4. 医疗保险费,CSC为留学生购买医疗保险,以保障留学生在
留学期间的医疗需求。

医疗保险费通常是全额支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助标准会根据CSC的政策和留学生所
在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所调整。

因此,具体的补助标准还需要参考CSC官方发布的相关文件或咨询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财教〔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Z17505004000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707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具体金额详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4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的通知》(财文〔2018〕46号)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1.2019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总表2.2019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整体绩效目标表财政部2019年6月13日。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7-20发文单位:财政部外交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30•【文号】财外字[1995]333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3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1994年7月颁布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提高广大援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援外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

为此,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抄送:总参谋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卫生部1994年7月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财教〔2019〕261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6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12月31日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资源中心应当优先选择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公务出国补助标准

公务出国补助标准

公务出国补助标准公务出国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派遣工作人员到外国进行公务活动的行为。

对于公务出国人员的出国补助标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就公务出国补助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公务出国的补助范围。

公务出国的补助范围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交际费、保险费等。

其中,交通费包括往返机票或火车票费用;食宿费包括在外国期间的食宿费用;通讯费包括国际长途通讯费用;交际费包括礼品、招待等费用;保险费包括因公出国期间的意外险、医疗险等费用。

这些费用都是公务出国人员在外国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也是公务出国补助的重要内容。

其次,公务出国的补助标准。

我国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平,对公务出国的补助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一般来说,公务出国的补助标准分为高、中、低三档,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高档补助标准适用于物价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中档补助标准适用于一般国家和地区,低档补助标准适用于物价水平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这样的分档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务出国人员在外国期间的实际需求,也更加符合公务出国补助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再次,公务出国的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公务出国的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一般由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

公务出国人员需要提前向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出国的具体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所需的补助费用。

单位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和额度。

审批通过后,单位会为公务出国人员办理相应的出国手续和补助费用,确保其顺利出国和在外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公务出国的补助管理和监督。

公务出国的补助管理和监督是保障公务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出国补助管理制度,对公务出国的补助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会对公务出国的补助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务出国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XX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指差旅费包含国内差旅费和出国(境)差旅费。

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出国(境)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本文所指科研经费为纵横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和科研发展基金等。

第二章国内差旅费第一节出差审批第四条出差应事先经过审批,包括出差地点、人员、时间和任务等。

按经费来源划分,审批程序如下:(一)经费来源为非科研经费的:学院及科研机构,同一时间和地点5人以下出差,由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审批;5人以上(含)出差,还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其他单位,同一时间和地点5人以下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人以上(含)出差,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经费来源为科研经费的,同一时间和地点5人以下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人以上(含)出差,还须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自驾车或租车出差实行从严控制。

须事先就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工作任务及自驾车、租车理由出具说明,并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节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表1。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案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案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案设备的维修。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艰苦地区补贴标准A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艰苦地区补贴标准A

欧元
63 芬兰
欧元
64 格鲁吉亚
美元
65 哈萨克斯坦 美元
66 荷兰
欧元
67 塔吉克斯坦 美元
68 吉尔吉斯斯坦 美元
69 捷克
美元
70 克罗地亚
美元
71 拉脱维亚
美元
72 立陶宛
美元
73 罗马尼亚
美元
74 马其顿
美元
75 摩尔多瓦
美元
76 塞尔维亚
美元
77 挪威
克朗
高级研究学者 访问学者
1100
600
美元
1100
600
550
500
200
30 科摩罗
美元
1100
600
550
500
300
31 科特迪瓦
美元
1100
600
550
500
300
32 科比亚
美元
1100
600
550
500
33 马达加斯加 美元
1100
600
550
500
200
34 马里
美元
1100
600
550
500
400
35 毛里求斯
美元
1100
币种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高级研究学者 访问学者 研究生
1100 1100 1100
600
550
600
550
600
550
1100
600
550
1100
600
550
1100
600
550
1100

最全海外常驻和出差补助管理规定

最全海外常驻和出差补助管理规定

最全海外常驻和出差补助管理规定海外常驻和出差补助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使本公司海外派驻及长期出差人员有关薪资、补贴、福利、保险及轮调等事项管理有所依据,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一、海外派驻人员:由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招聘,在下属海外公司工作之人员。

二、长期出差人员:集团公司或国内各下属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差至下属海外公司协助工作,连续出差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以上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海外派驻人员。

二、长期出差人员。

三、在海外当地招聘的员工,不论国籍,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包括三项:外派离家补助+外派艰苦补助+外派伙食补助。

一、外派离家补助:5000(工资基线)*0.75*0.8=3000 元, 若工资>5000,则按实际工资计算;低于5000的,按5000算,即最少3000元。

二、艰苦补助:1、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目的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是对员工长期在海外较艰苦的地区工作所引起的生活不便的一种补贴。

2、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范围2.1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享受范围,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长期出差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

2.2但以下人员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

2.3员工出国考察、参展、短期开局、推广、投标等临时出差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原则3.1 对于海外长期出差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出差附加补助:3.1.1 在常驻地期间,按其所在地标准享受相应的海外出差附加补助;3.1.2 离开常驻国到其他国家,按出差国对应的补助标准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2 员工调回国内,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3 配偶前往海外探亲或常驻期间,员工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但配偶所享受生活补贴予以废止。

4、艰苦补助根据不同的国家条件分为6种情况:4.1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标准与出差地区的艰苦程度挂钩。

店铺关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介绍

店铺关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介绍
4
缅甸
驻缅甸使馆文化处
5
尼泊尔
驻尼泊尔使馆文化处
6
菲律宾
驻菲律宾使馆文化处
7
斯里兰卡
驻斯里兰卡使馆文化处
8
柬埔寨
驻柬埔寨使馆文化处
9
越南
驻越南使馆文化处
10
伊朗
驻伊朗使馆文化处
11
约旦
驻约旦使馆文化处
12
黎巴嫩
驻黎巴嫩使馆文化处
13
科威特
驻科威特使馆文化处
14
土耳其
驻土耳其使馆文化处
15
老过
驻老过使馆文化处
注:“补发规定”详见如下说明。
2.留学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不含一年)
国内预发六个月生活费
3.留学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国内预发三个月生活费
剩余资助的生活费仍按照现行模式由驻外使(领)馆的相关部门代为发放。
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欧洲地区
1
阿尔巴尼亚
地拉那政沙尼亚
塔林使馆文化处
4
冰岛
雷克雅未克使馆文化处
5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使馆文化处
6
哈萨克斯坦
阿拉木图总领馆
7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政治处
8
克罗地亚
萨格勒布使馆文化处
9
立陶宛
维尔纽斯使馆文化处
10
卢森堡
卢森堡使馆文化处
11
马耳他
马耳他使馆文化处
12
摩尔多瓦
基希纳乌使馆
13
斯洛伐克
布拉迪斯拉伐使馆文化处
14
斯洛文尼亚
卢布尔雅那使馆文化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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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5
141
加拿大
美元
50
28
15
142
墨西哥
美元
50
30
13
143
巴西
美元
55
20
13
144
牙买加
美元
55
20
13
14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美元
70
30
13
146
厄瓜多尔
美元
50
20
13
147
阿根廷
美元
70
25
13
148
乌拉圭
美元
70
30
13
149
智利
美元
65
20
13
150
哥伦比亚
美元
55
20
13
151
美元
65
25
13
172
斐济
美元
65
25
13
173
巴布亚新几内亚
美元
65
35
13
174
密克罗尼西亚
美元
65
35
13
175
马绍尔
美元
65
35
13
176
瓦努阿图
美元
65
35
13
177
美元
55
25
11
66
索马里
美元
50
3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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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
美元
65
2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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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宁
美元
40
25
10
69
马里
美元
40
25
10
70
乌干达
美元
65
25
13
71
塞拉里昂
美元
50
25
13
72
吉布提
美元
55
30
13
73
塞内加尔
美元
40
25
10
74
冈比亚
美元
65
30
13
75
加蓬
美元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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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6
中非
美元
40
25
10
77
布基纳法索
美元
40
25
10
78
毛里塔尼亚
美元
60
30
10
79
尼日尔
美元
40
25
10
80
乍得
美元
40
25
10
81
赤道几内亚
美元
40
25
10
82
加纳
美元
50
30
10
83
坦桑尼亚
美元
40
25
13
84
刚果
美元
40
25
10
85
埃及
美元
65
25
13
86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65
25
10
87
博茨瓦纳
美元
65
25
13
美元
55
20
10
10
伊拉克
美元
70
32
18
1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70
30
15
12
也门
美元
70
30
15
13
阿曼
美元
70
32
18
14
伊朗
美元
55
25
18
15
科威特
美元
90
40
18
16
沙特阿拉伯
美元
75
37
15
17
巴林
美元
55
35
15
18
以色列
美元
80
37
15
19
巴勒斯坦
美元
80
37
15
20
文莱
美元
70
54
肯尼亚
美元
65
20
13
55
利比亚
美元
65
30
13
56
扎伊尔
美元
65
25
13
57
安哥拉
美元
70
30
13
58
赞比亚
美元
55
20
13
59
几内亚比绍
美元
55
20
10
60
突尼斯
美元
40
25
10
61
布隆迪
美元
55
25
13
62
莱索托
美元
40
25
13
63
津巴布韦
美元
45
25
13
64
尼日利亚
美元
70
30
13
65
毛里求斯
美元
40
20
10
33
尼泊尔
美元
55
20
10
34
黎巴嫩
美元
70
25
13
35
塞浦路斯
美元
50
20
13
36
约旦
美元
50
22
15
37
土尔其
美元
50
20
13
38
叙利亚
美元
50
20
13
39
卡塔尔
美元
70
37
13
40
香港、澳门
港币
600
200
100
41
台湾
美元
90
40
18
二二二
非洲
42
马达加斯加
美元
45
20
10
43
35
15
130
捷克
美元
65
20
13
131
斯洛伐克
美元
65
20
13
132
匈牙利
美元
65
20
13
133
瑞典
美元
75
30
15
134
丹麦
美元
75
30
15
135
挪威
美元
70
30
15
136
瑞士
美元
80
40
18
137
冰岛
美元
80
40
18
138
马耳他
美元
50
27
12
139
英国
英镑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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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美洲
140
美国
美元
80
喀麦隆
美元
45
25
10
44
多哥
美元
45
25
10
45
科特迪瓦
美元
45
25
10
46
摩洛哥
美元
50
25
15
47
阿尔及利亚
美元
65
30
13
48
卢旺达
美元
50
25
10
49
几内亚共和国
美元
65
30
13
50
埃塞俄比亚
美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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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1
厄立特里亚
美元
50
20
10
52
莫桑比克
美元
50
20
10
53
塞舌尔
美元
70
30
10
2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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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
美元
80
30
15
163
波多黎哥
美元
80
30
15
164
多米尼加
美元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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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5
巴哈马
美元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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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圣卢西亚
美元
75
35
13
167
阿鲁巴岛
美元
75
35
13
168
哥斯达黎加
美元
65
20
13

大洋州及太平洋岛屿
169
澳大利亚
美元
60
25
13
170
新西兰
美元
60
30
13
171
西萨摩亚
巴巴多斯
美元
75
35
13
152
丰亚那
美元
65
25
13
153古巴Fra bibliotek美元45
25
13
154
巴拿马
美元
65
20
13
155
格林纳达
美元
70
25
13
156
安提瓜
美元
70
3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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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
美元
50
20
13
158
玻利维亚
美元
50
30
13
159
尼加拉瓜
美元
50
20
13
160
苏里南
美元
6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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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委内瑞拉
美元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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