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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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章程进行解读。

一、章程的主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

2.组织机构、职权和职责。

3.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

5.组织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散。

6.其他有关事项。

二、章程的意义和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出台,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该章程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明确了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有利于组织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其次,该章程明确了组织机构、职权和职责,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会员的利益。

第三,该章程规定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防止财务风险,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

最后,该章程还规定了组织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散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三、章程的实施和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实施和推广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需要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政策支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其次,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第三,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组织的健康发展。

最后,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群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和支持度。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质量。

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推动该章程的实施和推广,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第九条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臵、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股权设臵与量化第十一条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一、总则
本合作社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以村民为主体,自愿入股,按照民主管理、共同发展、共享成果的原则,为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组织机构
本合作社设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本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本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审议和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三、成员资格和入股方式
本合作社成员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员可以以资金、土地使用权、实物等方式入股。

入股方式须经合作社理事会同意。

四、财务管理
本合作社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作社的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解散和清算
本合作社因故需要解散时,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本合作社解散后,须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须经监事会审核。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分配。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 市)。

本社住所: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或者XX 路XX 号)。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 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大队××生产队,从19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示范章程作者:陈娜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12期本刊记者陈娜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各地将以此为范本,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

示范章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别从总则、成员、组织机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变更和注销、附则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示范。

标明哪些信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须标明成员大会通过或修订通过时间,明确本社名称、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等基本信息,写明清查截止时间的集体资产情况,包括本社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集体账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等。

在成员一章,须明确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明确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股份股,写明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并分别标明人口股、劳龄股、扶贫股、敬老股等不同类型成员股的股数和股金总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在章程结尾处,附有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设置什么机构?示范章程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至少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规定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明确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知识讲解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知识讲解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市)。

本社住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中国农村,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是在农村广泛组织和集中生产,通过合作竞赛、集中管理和规模经营等方式,实现农民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

而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章程则是这一组织的法规和规范,对合作社的运作、管理、分配、决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序号一: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的概念和意义】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是中国现代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形式,是农民在生产、生活、分配、管理等方面自愿自主平等互利的共同经济组织。

它具有利于农民集体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意义。

【序号二: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编制原则】在制定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时,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合理规划、改革创新的原则,充分体现本土特色和灵活性,并有效维护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序号三: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主要内容】一是组织原则,包括合作社的名称、住所、范围、性质、目的、任务等;二是会员原则,包括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三是资金原则,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等;四是管理原则,包括组织结构、管理机构、人员选拔、职权分工等;五是决策原则,包括决策程序、程序、表决方式等;六是监督原则,包括监督机构、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七是分配原则,包括收入分配、免费公益和自留面积等。

【序号四: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管理和运作】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管理和运作需要提倡民主、合作、自治的原则,进行规范、透明、公正的运行,加强会员的参与和监督。

【总结及个人观点】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编制和运营对于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幸福感和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重要的法规和规范,更是农民自主自治、自主事业的保障。

我认为在编制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时,应注意注重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二条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

本社住所设在___县(市)___乡(镇)___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一)按规定交纳股金;(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一)不履行社员义务;(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11.04
•【文号】农政改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
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最新)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最新)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名称:** 市** 区** 镇** 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条住所:** 市** 区** 镇**邮政编码:第二章经济性质第三条经济性质:** 股份合作制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净资产:*** 万元。

2、*******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 股。

其中:集体股*** 股,占*%;个人股*** 股,占*%。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权利: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 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代表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18 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2019年9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XXX**村***组***号邮政编码:409XX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导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形式。

本章程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服务农民致富奔小康,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组成要素、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会员权利义务等内容,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愿组成,遵守法律法规,发挥主体作用,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基本组成要素】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活动资格的村民自愿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资金、人力资源、物资等为集体经济资产,作为组织发展和壮大的基础。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村民或外部资金入股,进一步扩大经济规模,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以村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是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员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定期公示选举程序和结果。

第九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承担决策、财务、工作计划、招聘等职责。

理事会主席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维护集体经济组织会员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经济市场需求和村民意愿,开展符合法规的农村经济活动,开拓经济增长点,提高效益,增强组织的发展能力。

最新《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

最新《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

Only they who fulfill their duties in everyday matters will fulfill them on great occasio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新《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社(__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三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在国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使农村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地增加社员的收入,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四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确的结合起来。

社员必须服从和保护全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必须关心和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国家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

合作社应该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独立地经营生产。

合作社必须认真地对国家尽交纳公粮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

第六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合作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讨论决定。

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团结全体社员办好合作社。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和能够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员。

入社由本人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合作社要积极地吸收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包括起义以后和和平解放以后复员回乡的军政工作人员)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残疾的人入社。

合作社也要吸收外来移民入社。

第八条对于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合作社根据他们的表现和参加劳动生产的情况,并且经过乡人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可以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者候补社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2020年11月4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T.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民法典》、《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县级行政区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设区市名称连用)。

本社住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或路号)。

第三条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本社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具体为:(一)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二)经营管理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三)保护利用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租赁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等制度;(五)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六)承接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共服务等项目;(七)其他:。

第五条本社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第二章资产第六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六)本社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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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六)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四);……第十条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四)丧失我国国籍的;(五);(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户为单位选出成员代表人【注: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人】。

〔除以户为单位选出的成员代表外,本社另选妇女成员代表人。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监事会提议;(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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