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耕地保护目标:明确耕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即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
2. 耕地保护规划: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
3. 耕地保护基本制度:建立耕地保护基本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储制度等。
4. 耕地保护市场化:推进耕地保护市场化,积极发展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的企业或合作社,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5. 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加强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耕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行为。
6. 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尊重耕地、爱护土地的良好氛围。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障农民的耕地权益,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农业耕地的数量稳定和质量提升。
具体的措施包括:
1. 耕地分类保护:将耕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不同类别的耕地特点和土地资源优势,制定不同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重点保护优质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
2. 耕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定耕地利用总量控制政策,严格控制新增耕地的数量,防止耕地面积减少。
同时,通过调整农业区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田平均单产,实现耕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3. 耕地质量保护:加强耕地土壤保护和改良,防止土地退化和污染,提高土壤质量和农田生产力。
加强耕地环境监测和评估,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惩罚和整治。
4. 耕地流转制度:建立健全耕地流转市场,促进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来增加农田规模效应,提高农业生产力。
5.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的耕地权益,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保护,提高农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平衡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鹤山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
鹤山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镇街、各职能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工)委、政府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及通过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的经营者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审计、水利、林业、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第四条市、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耕地保护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突破耕地保护红线“一票否决”。
第六条推行“田长制”,探索智慧耕地保护新模式,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市、镇(街道)主要领导、村(社区)负责人分别作为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级、二级、三级田长,自然村长作为网格长,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和责任网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保护机制,实现保护责任全覆盖。
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网格员作用,加强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农民自觉保护好子孙后代的口粮田。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承包期内继续有效。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经营权流转的,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涉及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载明“耕地”(用于粮食、蔬菜、棉、油、糖等农作物种植)、“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谷物、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切实保障耕地和粮食安全,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近年来,中国政府面临日益加剧的耕地占用压力,为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推出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这一制度着重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从政策背景、制度内容和效果评估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政策背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耕地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
但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紧缺,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耕地质量下降,越来越多的耕地遭到非农用地占用。
中国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严重,整合资源、协调发展、促进绿色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已成为当前中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提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是必要的举措。
二、制度内容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严格控制城市扩张,严禁非法征用、占用、变更耕地,严格规定各省、市、县耕地保护红线。
2、在保护耕地质量和在建设用地和其他领域平衡发展之间寻求最优解。
对于不能避免占用耕地的项目,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开发、利用的管理。
3、对于耕地占用造成严重影响的,须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原状,且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4、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奖励制度,采用奖励与惩罚并举的方式,积极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和地方农民保护耕地。
三、效果评估自推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来,中国已建立至今最为完善的耕地保护系统,实施“一河一策”、“一山一策”等新型区域绿色发展战略,促进了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同时,耕地保护技术的突破,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也受到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助力中国农业持续发展。
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珠三角等地区实施的耕地保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占用,新闻报道普遍称中央公司地产将退出一级建设用地市场,耕地占用面积下降。
综上所述,中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行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加强和改进。
未来,中国应更加全面、科学地制定农业发展策略,在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效防止耕地荒芜、退化和滥用,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市场运作、法治导向。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耕地保护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和公开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养殖畜禽的土地。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政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耕地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的立案审批,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数量。
第十条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应当及时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利用状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耕地扩大、荒芜的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确保耕地的有效保护。
第十三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第十四条对于耕地的减损、退化等问题,各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强农地的修复和复耕。
第十五条各地方政府要鼓励农民采取科学种植技术,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第十六条各地方政府要开展耕地连片种植,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产出效益。
第十七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流转市场,推动农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节约利用和粗放经营改造,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第十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形成治理措施。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措施,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耕地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2. 严格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占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3. 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对耕地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为耕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4. 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通过土壤改良、农田水利建设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粮食产量。
5.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于因保护耕地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地区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以调动各方面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6. 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7. 建立耕地保护监管机制: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总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新增耕地面积;(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情况一、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条件。
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重要的战略任务。
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耕地保护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土地被用于建设,农业用地不断减少。
同时,一些耕地被破坏和污染,严重影响了耕地资源的质量。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不尽职尽责,导致耕地保护工作的滞后和不到位。
三、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
同时,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耕地保护相关政策,细化了对耕地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2.管理机构国家和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在各级政府下设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制度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土地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对土地用途的审批、变更和检查。
对于违法占用、破坏和污染耕地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和追责。
4.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国家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保护耕地的基本农田划定,严格的耕地转用审批制度等。
5.监督体系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土地资源监测体系,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同时,完善了对耕地资源的动态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土地资源的知情权。
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监管不到位一些地区政府和部门在耕地保护监督管理方面工作不到位,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行为监管不力,导致耕地资源的大量流失和破坏。
对策: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中国耕地保护制度
中国耕地保护制度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同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
二、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耕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六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保护耕地质量,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耕地保护措施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
第九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条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耕地质量下降的地区和单位实行补偿。
四、耕地保护监管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执法检查制度,对违反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耕地使用者应当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耕地利用情况,配合耕地保护工作的检查和调查。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晋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源头严控”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格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党政同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辖区耕地保护负总责,研究决策耕地保护工作,科学引导政府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相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责任机制,确保辖区内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乡镇(街道办)要落实属地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及备案手续;织牢农村土地网格化巡查体系,明确线索核实、违法行为制止、重大案件报告职责;将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保护任务;配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维护农田设施等工作。
村(组)要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办)报告,引导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确保“农地姓农”。
二、强化部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分解,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控农用地转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对乡镇(街道办)上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时核验、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耕地保护管理,是指对耕地进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满足国家粮食和农业发展需求。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适度开发的原则,促进耕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应当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体系。
第六条耕地保护责任主要包括:(一)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的稳定;(三)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耕地违法行为;(四)开展耕地保护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五)组织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耕地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包括:(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二)农业经营主体;(三)土地使用权人;(四)其他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合理利用耕地,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二)保持耕地质量,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三)参加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耕地保护意识和能力;(四)配合政府开展耕地保护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第三章耕地保护措施第九条耕地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一)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三)耕地质量提升和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四)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五)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的组织开展。
第十条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应当包括:(一)耕地保护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二)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三)耕地保护和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四)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责任的分配。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国家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资源,制定和实施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耕地的有效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
3. 耕地保护原则3.1 公平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3.2 综合利用原则:通过综合利用耕地资源,实现农业的高效、高产、高质。
3.3 环境友好原则:在耕地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
3.4 长期稳定原则:在耕地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注重稳定性,确保耕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4. 耕地保护管理制度4.1 耕地保护目标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耕地保护目标,包括粮食生产能力稳定提高、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等。
4.2 耕地保护与管理责任明确耕地保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农民等,各方需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共同推进耕地保护工作。
4.3 耕地保护和管理措施制定具体的耕地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耕地规划管理:制定耕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
•耕地质量保护:加强农田水土保持工作,防治耕地退化和盗采土壤等行为。
•耕地面积保护:划定耕地红线,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加强执法监管。
•耕地资源监测和评估:建立耕地资源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耕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和社会公众的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4 耕地保护考核和激励措施建立耕地保护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各级政府、农民等实施耕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5. 耕地保护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耕地保护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耕地保护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推进。
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
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
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对耕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农民共同承担起耕地保护的责任,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济手段等多种途径,实现耕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可持续保护。
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农民在耕地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农民在耕地保护工作中
的职责和任务。
3.加强耕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为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4.制定和实施耕地保护规划,合理安排耕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治理耕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6.加强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
7.建立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农民在耕地保护方面的工
作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
8.对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研究,不断完善和发展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
通过实施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可以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耕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通知范文
耕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通知范文耕地用途管理制度通知为做好我市耕地用途管理工作,保护农业用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耕地用途管理制度进行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以农业为主导,推动农业现代化。
按照“国土空间保护、集约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修复”原则,在耕地用途管控中,要优先保护良好土地,限制建设占地、土地流转和非农化,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分类管理,确保粮食安全。
依据土地质量和农作物品种需求,将耕地分为高等、中等和一般等级,科学配置种植结构,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确保粮食安全。
(三)坚持综合管理,整合资源保护。
对耕地资源的保护不仅仅是限制建设占地,还涉及水源、水土保持、植物保护、草地保护等方面,要加强多学科、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形成综合管理机制。
(四)坚持市场化调控,激发农业活力。
改革农地制度,推动农地经营权流转、股权合作、税收优惠等,加大对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扶持力度,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二、具体要求(一)耕地质量分类管理1. 高等耕地:优质土壤,适宜耕作。
用于大田种植粮、油、豆类作物等,其中用于粮食作物比例不低于70%。
2. 中等耕地:较好土壤,适宜耕作。
用于蔬菜、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其中用于蔬菜种植比例不低于50%。
3. 一般耕地:一般土壤,适宜耕作。
用于畜牧业、林果作物和休闲农业等。
(二)耕地流转管理1. 对于高等和中等耕地,严格限制流转范围,流转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流转后能维持或提高地力和农产品产量。
2. 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超过期限需及时恢复耕地功能。
3. 流转必须保持农业用地性质,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禁止非农化。
(三)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1. 优先利用闲置、退耕、扩大种植结构调整的土地进行建设用地,减少占用耕地。
2. 舍土还耕,对已占用的耕地,必须按照“一传、两补、三改、四区”原则进行补充和改良。
耕地保护办公室工作制度
耕地保护办公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耕地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耕地保办”)是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监督和管理耕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耕地保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综合治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耕地保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耕地保办设立耕地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耕地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计划;(二)监督和管理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三)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耕地保护状况;(四)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五)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耕地保护工作。
四、工作程序第七条耕地保办工作程序分为: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测评估、问题处理、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计划制定: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计划,明确耕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二)组织实施:按照耕地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耕地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三)监测评估:定期对耕地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四)问题处理:对耕地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耕地保护工作不受影响;(五)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六)工作总结: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中的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此外,根据该法典,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对于耕地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我国地少人多,耕地是宝贵的资源,且后备资源贫乏,如何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并合理利用,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还包括:1.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及保证耕地质量,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是,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开发未利用土地等。
耕地保护工程管护制度
耕地保护工程管护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耕地保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耕地保护工程的管护工作,包括耕地保护区划、耕地保护项目管理和监督等。
四、责任主体1. 地方政府负责统筹耕地保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确定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
2.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耕地保护工程的实施。
3. 农业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耕地保护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4.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耕地保护工程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五、工作流程1. 制定计划:各地制定耕地保护工程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
2. 组织实施:按照计划安排人员、物资和资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工程。
3.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风险评估:定期对耕地保护工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 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耕地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措施1. 划定耕地保护区:按照耕地保护工程规划,划定耕地保护区,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建立数据库:建立耕地资源的数据库,及时更新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
3. 加强巡查:加大对耕地保护工程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加以处理。
4.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效能。
5. 强化教育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形成共同维护耕地资源的氛围。
七、考核奖惩1. 对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金和晋升。
2. 对违反制度规定和影响工程质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3. 对耕地保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整改要求和督促。
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制度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第三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第五条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划分如下:(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耕地保护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得以实现。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督管理,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农业结构调整中的耕地保护等工作。
(四)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推进。
三、责任落实第七条各级政府要根据耕地保护目标,制定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考核制度,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和通报。
第九条各级政府要加大耕地保护投入,确保耕地保护工作所需资金得到保障。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严肃查处耕地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职责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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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
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五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
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
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农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的验收内容包括:
(一)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二)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四)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六)成果资料归档情况;
(七)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