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合同纠纷处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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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合同纠纷处理经典案例
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与安徽合肥··房地产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等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经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市##路208号。
负责人:**,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合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琥珀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以下简称##路分理处)为与被上诉人
合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7月30日,&&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合肥**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庐州信用社)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公司贷款30OO万元,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9‰;贷款分三笔各为1000万元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分别为1997年7月30日、8月5日和8月12日。合同约定··公司用位于**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抵押物估价、拍卖等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公司贷款对500万元,利率为月息9‰,期限自1997年7月30日至1998年l月3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庐州信用社分4次将3500万元汇入&&公司以··公司名义开设的帐户。1997年8月4日,**市土地管理局为**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公司在收到庐州信用社的3500万元贷款后主要用于归还该公司欠合肥**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省**储运公司的债务1900万元,归还合肥**经济开发公司(系&&公司的关联企业)欠##路分理处的贷款利息500万元、"翠竹园"小区建设600余万元、尊国绿色饮料经营部往来款50万元、水电费55万余元等。借款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能还款。##路分理处这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
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银字(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市分行##路分理处,1999年10月又变更为##路分理处。··公司于1993年9月10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为香港闰宏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中轻··进出口公司合肥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重点开发座落于**市琥珀山庄西侧的"翠竹园"小区,具体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务均由***负责。截止1997年6月6日,··公司征地亩,领取了合规地(94)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合国用(籍出)字第0030号、第0031号两片工地使用权证明书,并领取了26幢商品房的建筑执照,开发了部分商品房。又查明:1997年6月6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因开发小区资金困难,经与&&公司多次友好协商,同意将小区以15,50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公司,余下工程由&&公司出资继续完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公司付款3000万元,余款5000万元将根据··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确保支付。另外,··公司在开发小区建设过程中的7500万元债务由&&公司承担。&&公司根据··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小区项目的所有交接,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负责。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公司向&&公司移交··公司的全权委托书、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贷款证以及"翠竹园"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等相关文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华俊、··公司的@@@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年6月24日,··公司的@@@向&&公司副总经理丁华
荣出具了一份@@@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同年7月2日,丁华荣(与丁华俊系兄弟关系)收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等有关文件后,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承诺"即日起如发生有关一切问题由我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997年7月30日,&&公司在以··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除向其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外,还提供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
再查明:1998年10月1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及··公司与&&公司关于《"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的另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为由(1998)经初字第1O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诉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合肥华丰畜禽经济开发公司、··公司欠款担保及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1997年7月15日,··公司致函丁华俊并丁华荣称"你方与我公司于同年6月6日签订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鉴于你方没有履行完毕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协议内容(按约定,&&公司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付给··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已付2500万元),同时我公司获悉你方利用我公司印章和土地证在银行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书。故我公司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收回··公司印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对丁华荣先生的委托书"。当月19日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华俊)向··公司回函称,"贵公司7月15日来函收悉,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此外,本院还查明,··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