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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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协议书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自愿、合法、独立、公开的原则,甲方乙方经协商,现就税务代理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代理项目

1、委托乙方通过防伪税控服务系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委托乙方保管税控盘。

2、委托乙方代理报税与数据比对、委托乙方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汇总表。

二、甲方的责任和业务

1、甲方需开票时必须填写《张家港保税区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并加盖公章,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合法、

准确。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对乙方开具的发票当场进行审核或在收到发票后马上核对,核对无误后交给购货方,无误后在开票委托单上

确认签收。如有错误,必须在当月申请作废重开。

3、如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未予以配合或涉及到防伪税控开票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

甲方承担。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税控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专用设备遗失、失窃、损毁,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技术限制造成甲方专用设备损毁,双方应据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或鉴定书,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2、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开票委托单进行开票工作。乙方每月末应打印增值税发票销项汇总表供甲方使用。

3、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由乙方为甲方进行抄税,不提供开票服务。

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把税务机关对于代理开票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按照有偿服务原则,乙方收取代理费,收费标准为1440元/年120元/月。

五、本协议有效期年月至年月止,收取代理费元,自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如第二年开

始一直支付代理费,则默认协议延期,如中止支付代理费,则协议终止。协议结束后不再续签协议的,乙方除不再承担所属义务外,有权将甲方防伪税控盘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六、除甲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批准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外,其他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均不予

退还剩余代理费。

七、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对本合同的所有项目均在签署之前与乙方进行了确认,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税务机关出台新的管理规定,需重新订立。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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