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02.09.11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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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 G 02.09.11-2011
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熏蒸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熏蒸作业单位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3 安全责任
3.1 熏蒸发起部门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3.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熏蒸作业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物流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安保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3.3 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熏蒸发起部门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熏蒸作业安全措施及事故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对专业公司的杀虫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3.4 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其主要负责人应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残药处理、熏蒸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熏蒸作业安全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保证杀虫安全。
3.5 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杀虫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现场,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视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6 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要上公司报告,公司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对造成事故的专业杀虫公司,要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不得再在烟草企业内提供熏蒸杀虫服务工作。
4 安全管理
4.1 凡实施现场熏蒸作业的专业杀虫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1.2 工商营业执照(专业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4.1.3 税务登记证。
4.1.4 组织机构代码证。
4.1.5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1.6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1.7 熏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方案、操作规程、残渣处理方案。
4.1.8 事故应急预案。
Q/TC G 02.09.11-2010 4.2 有关专业公司应把“4.1”所要求的相关资料报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审查,经审查同意方可在烟草企业进行熏蒸作业。
4.3 熏蒸作业实施部门应提前作好熏蒸申报计划,至少在熏蒸作业一周前报安保部会签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4 熏蒸使用的化学药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采购国家规定允许使用范围之外的熏蒸药剂。使用化学药剂的单位,必须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具有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营业执照)定点采购。
4.5 熏蒸专业公司采购熏蒸化学药剂前,应向定点销售单位,索取相关资质证明存档备案。
4.6 熏蒸化学药剂的运输应由专业熏蒸公司或定点销售商负责。
4.7 储存熏蒸化学药剂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储存保管,禁止用地下室或临时建筑物储存。专用仓库应安装双门双锁、防盗报警器,配备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防护设备、急救药箱,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专用仓库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8 熏蒸化学药剂保管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药品出入库实行双人、双账管理。仓库保管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同时开、关仓库,同时进行出入库台账登记,同时清点核对出入库药品品种和数量,在领用记录上签字。
4..9 实施熏蒸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熏蒸工作流程和方案的要求执行。熏蒸作业区必须设立有毒警示标志,熏蒸库房和露天堆垛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牌,在周围按规定距离设置警戒线,作业期间派专人负责现场警戒。禁止在夜间或大风、暴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进行熏蒸或散气作业。
4.10 熏蒸作业前,要认真组织检查仓库或堆垛密闭状况,以及仓库内水管网、屋顶和帐幕等防水状况,做好断电防火等工作。熏蒸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作业人员,确定进入人员全部撤离仓库后方可实施封闭。
4.11 实施熏蒸作业单位应对熏蒸过程的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情况进行即时技术监测,如有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整技术参数并保留过程相关数据。
4.12 熏蒸作业完成后,由2名操作人员和实施部门负责人签字,将熏蒸药品消耗和结余数量,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全部药剂回收入库工作。从仓库封闭到充分散毒前,要设立专人值班,进行24小时巡回检查,无特殊情况禁止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域。
4.13 对于药剂残渣、包装物、盛放器皿、防护用品等已被污染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物品,要由实施熏蒸作业的公司或企业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保持库内清洁。
4.14 实施熏蒸作业的单位要建立熏蒸作业台账,对每次熏蒸的时间、部位、用药、安全状况等进行记录。
5 安全保障
5.1 熏蒸作业时要做好对熏蒸作业场所磷化氢气体浓度的掌握和控制。在居住、办公、商业等人员集中区域进行熏蒸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磷化氢气体排放,气体排放、残渣回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2 烟草行业内禁止使用溴甲烷及未经国家允许的其他药剂进行熏蒸杀虫。
5.3 熏蒸作业要安排好现场及周边的安全监测监护措施,熏蒸作业人员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任何与熏蒸作业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工作,严禁单人操作。
5.4实施熏蒸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毒用具。防毒面具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熏蒸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与磷化氢等有毒气体性质相匹配的过滤式或隔离式防毒面具,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严禁不戴或使用无效的防毒设备参加熏蒸作业。作业人员如有不适感觉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指挥人员后退出现场,情况严重的要立即送医院检查治疗。
5.5熏蒸作业后,必须通过充分散气并确认烟叶不含有毒物质残留后方可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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