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政策性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4fece93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f.png)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第三章 政策性银行业务(银行经营管理学,朴明根主编)
![第三章 政策性银行业务(银行经营管理学,朴明根主编)](https://img.taocdn.com/s3/m/5fa5d5da195f312b3169a5c0.png)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
• 一、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一)政策性金融存在的必要性 • 1.政策性金融是弥补市场缺陷的有效机制 • 2.政策性金融是政府宏观协调的重要手段 • (二)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二、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 (一)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出资或参股建立 • 1.政府出全资直接创立 • 2.政府参资联合其他银行共同设立 • 3.政府通过另一金融机构间接设立 • (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 • (三)政策性银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 三、政策性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 • (一)界定业务范围
• 所谓界定业务范围就是指政策性银行贷款和投资业务范围的明确界定,也就 是要防止政策性银行同商业银行竞争商业性金融业务。为了实现政府宏观调 控意图,政策性银行资产业务的主要领域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基础产业, 如重要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设施产业等。第二,农业部门和主营农副产 品收购、储备的部门。第三,支持本国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
• 国家开发银行在长期的贷款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 大力支持中国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实现社会目标;第二,充当中 国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催化剂;第三,不断增强国家开发银行的市场 生存能力,提高融资能力,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长期稳定发展。
• 国家开பைடு நூலகம்银行贷款业务的战略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 • (一)政府提供 • (二)发行金融债券 • (三)借款 • (四)吸收存款 • (五)其他 • 政策性银行还可以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等特殊方式筹集资金。例如,巴
西是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筹措结合起来,全国 住房建设银行保管拥有巨额款项的“保障就业基金”,该基金的“流 动资金”成为全国住房建设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而“政府职工基金” 的“流动资金”则成为全国经济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当然这些 资金的使用不是无偿的,需要偿还。所以,政策性银行确定项目是必 须选择好,否则给政府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某大学金融法-7政策性银行法律课件
![某大学金融法-7政策性银行法律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632ebab5caaedd3382c4d385.png)
2021/3/18
6
③外汇业务
1998年7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申 请扩大外汇业务的批复》([1998]汇管复字第348号),批准国 家开发银行可以经营的外汇业务有: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还款、国际结算、外汇借款、同业外汇拆借、发行股票业务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股票业务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②资金运用业务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仍实行信贷规模控制下的计划管理。 资金主要用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 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 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由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 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商定的其他政府性项目;设备储备贷款业务。
1994年,我国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 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务院通过下发组建通知的形 式,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任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经 营管理进行了规范。
2021/3/18
3
2.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及资本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 性银行都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是独立的法 人,属国有独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和保本经营、企业化 管理。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保本或微利经营为原 则,以确保政策性银行经营宗旨的实现。
2021/3/18
12
4.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与治理结构 (1)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 (2)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
2021/3/18
13
(1)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
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总行设在北京。总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c23559f5335a8103d22029.png)
二、宏观调控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政府工作重心:应从直接参与经济建设 转向提供公共物品
2、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分离 3、公共参与 4、分权式的宏观调控机制等。
第十五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金融调控
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依照法律,通过制 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等手段,实现宏观调控。
特征: 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 金融调控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 金融调控必须依法进行
2、宏观调控关系的内容: 财税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规划调控关系 产业调控关系 投资调控关系 储备调控关系 价格调控关系 涉外调控关系
3、特征:
(1)调整范围的整体性和普遍性;
(2)调整方法的指导性和调节性;
(3)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和协调性。(具有 社会法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整体导向性; 政策性法;固定的程序法和变动的实体法 的结合。)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Macro-Control Law
在本编中,将主要涉及宏观调控法一般原 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及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编目录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金融调控法 财政法 税法 价格法 对外贸易法
第十四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3、中央银行与普通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五、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4、我国的情况: 与政府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
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 金融稳定。
五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与议会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 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四、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 方式
《金融法规》 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概要
![《金融法规》 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概要](https://img.taocdn.com/s3/m/14422e9afd0a79563c1e72a6.png)
【本章内容】 4.1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4.2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2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本章难点】 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
【本章引例】 国家开发银行某省分行为扩大信贷规 模,促进融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吸 收公众存款的业务,3个月内共吸收公 众存款约1亿元人民币,并以此发放商 业性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所得 [问题]: 请问该分行的行为是否合法?
4.2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4.2.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述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 务的金融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中国的发展是近二十年中国金融经济改革取得的显著成 绩之一。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 1)未冠以“银行”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银 行”字样,只能是与本机构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名称,如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 2)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主 营业务一般较为单一,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和 发放贷款,其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限制。 3)由单独的法规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由单独的法律规范 调整,如《保险法》、《证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 例》、《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等。
4.1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4.1.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和担保、以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 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 融机构。
(2)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1)由政府创立。 2)业务范围的特定性。 3)经营目的的非盈利性。 4)融资方式的特殊性。 5)法律调整的单独性。 2.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1)引导性职能。 (2)补充性职能。 (3)服务性职能。
国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政策性银行](https://img.taocdn.com/s3/m/60b195e1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34.png)
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
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特征区别特征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
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
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
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信托储蓄银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业银行投资组成。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
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
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贷款,进出口贸易贷款等。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4637831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66.png)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0.23•【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1997年10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财务行为,依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
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三条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各级行行长应高度重视本行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和机构,充实财务会员。
政策性银行财务收支和费用管理要相对集中,实行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条政策性银行应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接受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章资本金和资金筹集第六条政策性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总额由国务院确定或调整,并由国家财政全额持有。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一、对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概念的理解
![一、对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概念的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fd128205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3b.png)
一、对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概念的理解第一篇:一、对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概念的理解一、对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在一国完整的金融体系中,不仅包括商业性金融,也客观存在着与之对称、平行、并列和互补的政策性金融。
为了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我们应该基于制度的视角来科学界定政策性金融范畴(制度内涵)。
其界定标准主要体现在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对象是否“强位弱势群体”1这一基本特性上。
亦即凡是既处于强位又属于弱势范畴而需要金融特别支持的产业、地区、领域、项目或群体等,都应该属于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对象和制度安排的范畴。
对强位弱势群体的投融资倾斜和扶植服务也是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的集中体现。
这里,所谓“强位”,是指符合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政治意图,关系到国计民生而需要政策性金融扶植的产业、领域和群体,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战略性的重要地位;所谓“弱势”,是指金融需求主体或融资对象由于自身的、历史的和自然的等特殊原因,造成其在一定的经济环境条件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融资、参保方面的劣势或特别弱势的状态。
商业性金融是主要服务于强位强势群体即所谓优质客户的营利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则是专门服务于强位弱势群体的非营利性金融。
所谓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的支持与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服务对象,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目标,运用种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的可得性和有偿性为条件,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金融制度安排。
从政策性金融概念的外延来看,或者说从制度结构或业务形式而言,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是由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和业务体系两部分所构成。
即政策性金融不仅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而且还包括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制度承载体;不仅主要是指一切规范性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而且还包括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如住房储蓄、社会保障保险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农业保险、公益信托、基金、利息补贴、债权重组、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管理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活动的总称。
金融法规政策性银行法
![金融法规政策性银行法](https://img.taocdn.com/s3/m/88bf511ccc7931b765ce15d6.png)
• (二)经营原则
• 1.政策性原则:
• 目标是实现国家产业政策与区域发展战略;
• 2.安全性原则:
• “保本微利”,可持续发展;
• 3.效益性原则:
• 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与社会效益;
• 4.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
• 属于连接商业性金融活动与财政活动的中间地带。
• 四、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 (一)概述 • 过去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融合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 家专业银行之中,专业银行身兼二任:商业性信贷、政策 性信贷。使专业银行业务界限不清,风险不明,职责不清, 难以做到独立法人实体。 • 三家政策性银行: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 政策性银行性质:特殊的金融机构。它的经营活动不 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专门配合、贯彻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 或意图。一切活动看是否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效, 力争保本微利,不能把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当作财政资金使 用。
• (二)法律形式、组织体制与组织机构 • 1、法律形式:独立法人。国务院全资设立的,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 策性金融机构。 • 2、组织体制: • 单元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 分支行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单元制为主,由政策性银行的性质、职能和业务经营方式所决定 • 原因:(1)经营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性质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 金融机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网点、人员,降低成本 • (2)资金来源:财政拨付及发行债券。不开展吸存及不直接经营汇 兑、结算等中间业务,因此不必要设众多的分支机构 • (3)业务上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 (4)商行已有网点,可委托其办理。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种类 繁多,需采取分支行制。
•
• • •
•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融第三,四节
![金融第三,四节](https://img.taocdn.com/s3/m/4ebd401a0b4e767f5acfcef8.png)
无锡尚德破产案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中国银行 2.82+0.000.00% 工商银行 3.80-0.02-0.52%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
◇补充和完善市场融资机制。 ◇诱导和牵制商业性资金的流向。 ◇提供专业性的金融服务。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的种类
◆按业务范围划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政策性银行 从各国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的范围看,全国性政策性银行所 占比例较大。地方性的政策性银行一般设在比较偏远的地区, 如日本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 ◆按机构设置划分为单一型和塔型分支机构型政策性银行 多数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属于单一型,只有以专门服务的某个 领域或行业命名的一家政策性银行,无分支机构,如进出口银 行、农业银行等;塔型分支机构型政策性银行则是由一个总行 机构领导,下设不同层次的分支机构或基层机构,整个组织系 统结构呈塔状,常见于农业信贷银行。 ◆按业务领域可划分为农业、进出口、住房等政策性银行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
三、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成立,主要承担关系国家经济 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 配套工程建设的长期融资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4月29日成立,主要承担国家 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主要为农业 基本建设、农副产品、农业发展等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5月成立,承担机电产品和成套 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金融业务。
第四节
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的运作特点: ◆自愿性。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民主性。所有成员地位平等,机构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决策投票一员一票,收益共享,风 险共担 ◆合作性。资本上的合作,金融活动上的合作,与成员或 任何的相关经济组织合作 原理12.5
《金融法复习》
![《金融法复习》](https://img.taocdn.com/s3/m/ae1da6c37375a417876f8f1c.png)
金融:所谓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活 动的内容是货币资金的买卖交易,目的是实 现资金的融通。
直接金融:融资供求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 投资人之间直接进行货币资金有偿借贷或投 资,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称直接金 融。
精品ppt
间接金融:间接金融是指存款人通过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 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精品ppt
大额支付交易的具体表现 如果属于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或是个体工商户, 统称为单位,它们之间的金额如果每一笔的 收付额度超过100万元以上,称之为大额;单 位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交易;个 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 银行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的 划转,不管是否属于现金划转,一概视为大 额支付交易。
信用: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 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 渡,即所有者将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 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给借者, 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精品ppt
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 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 的资金交易获得的总和。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 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
代销与包销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 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 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 全部自行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 余证券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
精品ppt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收益或
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
精品ppt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 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
政策性银行法
![政策性银行法](https://img.taocdn.com/s3/m/c2a58f11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ed.png)
2.从人事管理来看, 3.从法定存款准备 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 金的缴纳来看,一些 行实行人事结合。政 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仍 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或 需向中央银行缴纳存 其他决策机构、监事 款准备金。如比利时 机构中有中央银行的 的国家工业信贷银行、 代表,中央银行的决 国民职业信贷银行等 策机构中也有政策性 政策性银行都应在比 银行的代表,这样便 利时国家银行存款, 于两者的协调与配合。 保持一定比例的存款
四、服务性职能
可以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也可以充当政 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参谋,从而显示其服务性职能 。
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1
中国进出口银行
02
国家开发银行
03
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投资开发银 行。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 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例如:电力、铁路、公路、石油石化、 电信、城建等。
竞争的关系。
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 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 务的开展可以通过商业银行 转贷给最后借款人。政策性 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 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 予再贷款、利息补贴、偿还 担保等鼓励与支持,故两者 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四) 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1
信贷关系。各国政策性银行一般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 其业务对象提供贷款,并且贷款占整个业务量的比重不断 上升,从而与业务对象之间形成信贷关系。
二、补充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 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倡导 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限过长、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 进行融资补充,对于成长中的扶持性产业给予优惠利 率放宽投资。
某大学金融法-6政策银行法课件
![某大学金融法-6政策银行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4001a2c770bf78a652954fe.png)
2021/3/18
3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 它是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
2021/3/18
4
(2)政策性银行的分类
• 政策性银行根据其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专为经济开发提供投资性贷款的银行 第二类是支持和扶植农业开发的农业信贷银行 第三类是专门经营对外贸易信用业务的银行 第四类是为便利居民购买房屋、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住宅
2021/3/18
13
(5)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
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决定了 必须减少成本,同时,它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因而一般不像 商业银行那样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其业务一般由商业银行代理。
2021/3/18
14
4.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1)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2)政策性银行与外部各方的关系
在经营方面,中央银行仍给予政策性银行以必要的支持与 指导,政策性银行也要尽量同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它们的关系表现在中央银行向政策性银行提供 的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是它的资金来源之一;一些国家 的政策性银行需向中央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有些 政策性银行的决策机构原有中央银行的代表,实行人事结合, 以利于协调与合作。
2021/3/18
10
(2)不以盈利为目的
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与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根本区别。政 策性银行在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利益,不以 盈利为目标,力争保本微利。
2021/3/18
11
(3)特定的融资途径
财政拨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不 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2021/3/18
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集中表现在它与财政部门的关系 上,政策性银行一旦出现亏损,一般由财政弥补。政策性银行 的业务活动,实质上是一种财政投资融资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具有法人资格; ► (2)不具有营利目的; ► (3)不是国家机关,不享有金融行政管理权; ► (4)是根据特别法,而非普通银行法经营业务。 ► 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但是,它既不象中央银行是机关
► (3)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 ► (4)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
3.政策性银行法的概念
► 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组 织体制、经营目标、业务领域和经营方式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由于各个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均出于政府干预经济 的特定需要,各自肩负的任务及业务领域有别,所 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立法机关或政府针对 各个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制定单行的法律或行政 法规。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分类
► 1.按活动范围,划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政策性银行。 ► 2.按组织结构,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政策性银
行。 ► 3.按业务领域,划分为农业、对外贸易、住宅建设、
中小企业、经济开发、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环境 保护、国民福利等政策性银行。
第五节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
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
► 目前开发银行已经得到批准并开展的业务包括: (7) 外汇贷款业务;(8)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本外币企业 存款和结算业务;(9)贷款项下的外汇汇款业务; (10)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国际结算;(11)贷款 项目进口设备项下代客资金保值的代客外汇买卖业 务;(12)外汇担保;(13)自营外汇买卖;(14)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15)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16)同业外汇拆借业务;(17)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18)经中国银监会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 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与鼓励下,以国家 信用为基础,运用种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 国家法规与限制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的 条件,直接或间接地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 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或 活动。
► 政策性金融可以满足政府政策性意向,用于社会政 策性项目。
中央银行
调控职能 服务职能 监管职能
商业银行
信用中介 支付中介 信用创造 金融服务
政策性银行
信用中介 补充性职能 倡导性职能 经济调控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 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两个部分。 ► 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也有的由政府和商
业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 ► 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如下:一是政府信贷资金;二
► (2)在资金上,政策性银行以政府财政为后盾,政府财政 除拨付全部或部分资本金外,通常还拨付或者贷给一定的营 运资金,并弥补其经营亏损;政策性银行对外筹资,在必要 时也由政府财政提供担保。
► (3)在人事上,政策性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般由政府任 免,其监督机构也往往由政府任命的人士组成,以对其经营 管理特别是贯彻政府经济政策的情况实行监督。
在贷款方式上,有直接贷款、委托贷款和转贷三种。 ► 投资业务,包括直接的产业投资和间接的证券投资。投资是
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的次要方式。虽然其他政策性银行也可 以从事投资,但主要是政策性开发银行在这方面有较多的涉 及。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还包括:对融资对象办理票据贴 现业务;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符合政策意图的业务予以利息补 贴,对其提供再贷款和票据的转贴现。 ► 除上述表内业务外,还可以基于政策需要,在不运用或者较 少地运用资金的情况下,办理有关的表外业务,如还款担保 业务、信息咨询业务、投资中介业务。
► 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目前分别按照经国务院批 准的组建方案(或组建和运行方案)以及章程,进 行运营。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基本职能
► 1.政策性银行存在的价值 ► 2.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 ► 3.政策性银行的特有职能
1.政策性银行的存在价值
► 政策性金融是相对商业性金融而言的。市场经济与 商业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存在的基础。
法人,也不象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更非依靠政府拨款从事非 经济活动的事业法人,而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特殊法人。
第五节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
► 1.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 (1)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并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政府颁 布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 为目的,专以落实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第三章 政策性银行法
►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法概述 ►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基本职能 ►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分类 ► 第五节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 ► 第六节 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法概述
►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 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
4.政策性银行与往来对象的关系
► (1)信贷关系:即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其业 务对象提供贷款。
► (2)投资关系,即认购往来对象发行的公司债券 或参与股本,形成了投资关系。
第六节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 以前我国没有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业务由人民 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承担。国有银行既办理商业性信贷,又 办理大量政策性信贷业务,不利于其向商业银行转化,也不 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展。同时,国有银行从事政策性业务的 资金缺口需要人民银行弥补,形成资金上对中央银行的倒逼 机制,不利于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为此,1994 年先后组建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
1.政策性银行的存在价值
► 财政与金融,是通过资金的在分配实现社会资源配 置的两大基本形式。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 粹的商业性金融和纯粹的财政投资制度,都有无法 避免的局限:占主导地位的商业性金融——趋利; 财政投资——有限和低效与浪费。
► 而政策性金融将政府政策目标与信用融为一体,无 疑是解决上述矛盾的理想模式。
► 此外,还有助于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和维护货币币值 的稳定,改变过去由专业银行兼营政策性业务的做 法,也割断了政策性金融业务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 发行之间的联系,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争取了 主动,进而也为货币的稳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
► 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是指其所具有的金融中介 职能:一方面以负债业务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以资 产业务运用资金,这是金融机构的作为信用中介的 基本特性。
2.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 (1)由政府出资设立。 政府出全资或部分出资,联合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 创立。我国的三家均为政府全资。
► (2)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以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标,不具有营利的 目的。具体表现在:第一、总体经营方针和计划,必须接受 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第 二、在资金上以政府财政为后盾。第三、在业务上奉行特殊 的融资原则。
是向财政和中央银行借入资金;三是通过在国外发 行债券筹集资金;四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 款的转贷;五是必要时按商业条件向国外金融机构 借款。大多数政策性银行不得吸收存款,只有极少 数国家允许政策性银行有条件吸收特定存款。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 资金运用主要有贷款和投资两种形式。 ► 贷款是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普通贷款和优惠贷款;
1.政策性银行的存在价值
► 政策性金融具有如下特征: ► (1)政策性,即服从或服务于政府的某种特殊的产
业或社会政策目标或意图; ► (2)优惠性,盈利性目标受到国家政策目标的制约,
因此能以比商业性金融更优惠的利息率、期限、担 保等条件提供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 ► (3)有偿性,即在一定期限内的有条件让渡资金使 用权的资金融通活动,不能把政策性金融看作无偿 拨付资金或救济。
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产物,从出现至
今已有大半个世纪的历史。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 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今后,我国不仅可能设立其他 的政策性银行,而且也可能设立必要的政策性非银 行金融机构,如社会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等。
沿革
20世纪30年代:美、德、日率先建立政策性银行 二战以后,各国普遍健全了各自的政策性银行体系
政策性银行的特有职能
► 倡导性职能
经营条件逐步改善
比较效益提高 风险逐步弱化
流出减少,内部积 累增加,外部流入 增加
资金缺口逐步缩小
资金供给增加
政策性金融投入
政策性银行的特有职能
政策性 金融
商业性金融不能 投资的领域
直接投资
②
商业性金融不愿 投资的领域 引导投资
①
经济持续 发展
③
三类银行职能的比较
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 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 部核拨。其经营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1)财政 部拨付的重点建设基金;(2)国家开发银行对社 会发行的国家担保债券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 券;(3)吸收存款。国家开发银行可吸收与贷款 项目有关的企业的本外币存款;(4)同业拆借市 场拆入资金;(5)从国外筹资。
2.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 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而是将金融调控与金 融监管的重心,放在商业性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上,但 对政策性银行,必须在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指导与监督。
► (1)中央银行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与权限,政策性银行也 必须尽力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信用政策保持一致;
► (2)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和再贷款,构成政策性银行重要的 资金来源;
► 但是,在一般职能上,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也有 不同的一面。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亦即具有信 用创造功能,而政策性银行不吸收存款特别是支票 活期存款,也不办理结算,所以不能创造派生存款, 不能参与信用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