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的结果加重犯

合集下载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本犯 + 过 失 的 加重 结果 这 一 形 态 , 在 理 论 上 似 乎 可行 ,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由于 两者 都 是 以危 害 结 果 的 出现 作 为 既遂 标 准 , 这样 就 会 产 生在 对 犯 罪 分 子进 行 定 罪量 刑 时去 判 断 一个 危
害结果大小来判 断其行为人是只成立一个基本犯罪还是一
者对 重结果发生不具有 直接 原因力 的共 同行为者, 也应 该
对加 重 结 果承 担 共 同正 犯 的刑 事 责 任 。 ' , 【
结 果 加 重 犯 又被 称 之 为 加重 结 果犯 , 我 国刑 法 总 则 并 没有 对 结 果加 重犯 予 以 明确 规 定 , 但 分 则 中 却 出 现 了 基 于 这 一基 本 犯 罪 形态 的相 关规 定 。 例如, 刑法第 2 3 6条 规 定 , “ 强奸妇女、 奸 淫幼 女 ,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十年 以上 有 期
加重犯这一犯罪形态。 我 国理 论 界 对 结 果 加 重 犯 的研 究 多
“ 偶然 的结果加重犯” 有违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原则, 因而 各 国立法均不予承认。_ l
综 上所 述 , 结 果 加 重犯 的犯 罪 构 成应 当只 有 两种 : 故 意 的基本犯+ 故 意 的加 重 结 果 和 故 意 的基 本 犯 + 过 失 的加 重 结果 , 也 即我 国刑 法 学 界 所 称 的纯 正 的 结 果 加 重 犯 和 不 纯 正的结果加重犯。 二、 关 于 结 果 加重 犯 中 的共 同犯 罪 的理 论 结 果 加 重 犯 的共 同正 犯 是 指 “ 在 二 个 以上 的 人 基 于 共
除去形态 ( 1 ) 和( 2 ) , 我们看形态( 3 ) 和( 4 ) 。 对于此 , 有 很 多学者不认 可其构成结果加重犯 , 笔者也持赞同意见 。 首先, 基本犯 为过 失, 根据我 国刑法理 论, 过失犯的成立 以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笔记

抢劫罪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2019/12/23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对象:(1)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2)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例如盗窃他人藏于家中的毒品(3)特殊对象: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煤气、网上账号等3、手段行为窃取,秘密窃取(行为人主观以为别人没发现)公开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盗窃VS抢夺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

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专业名称:刑法学申请人姓名:王春穗导师姓名及职称:王仲兴教授论文答辩委员会(签名)主席:委员:二00七年五月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刑法学王春穗王仲兴教授中文摘要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毫无疑问的两者都在我国刑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对其两者的争议并没有因为其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而停止,反而越演越烈。

本文冀望能在对两者的内涵、外延、特征等多个方面的详细解读的基础上,从静态(罪数、行为构成),动态(定罪量刑),刑事政策等若干个方面对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学生认为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同属于加重构成犯罪。

而当前在我国广泛存在刑法理论要求谦抑而司法实践则要求“严打’’的情况,使得转化犯趋多、量刑趋重。

因此学生认为在立法中应当慎用转化犯代替结果加重犯,更多地把“转化情节”视为量刑情节而非犯罪构成。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比较Thecomparativestudyof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CriminalLawWangChunsuiProfessorWangZhongxingAbstractWithoutanydoubt,both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havebeenwidelyusedintheChinesecriminalpractice.Howeverthedebateofthesetwocrimeshasgrownevenintensely.Byidentifyingtheconception,extensionandcharacteristicofboth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thisarticlewilldiscussandcomparativestudybothtwocrimessystematically.Thearticlesuggeststhatboth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belongtotheSO.calledthecrimeofqualifizierteTatbestaendeod.Qualifikationstatbestaende.AndconsideringtheconflictofStrikinghard’policyandtheprincipalofhumilitydeference,thearticlesuggeststhelegislationshouldcarefullyusetranslationcrimetoreplaceresult—aggravatedcrime,andconsideritasdiscretionofpunishment,notconstitutionofcrime.KeyWords:result—aggravatedcrime,translationcrime,comparativestudyII目录中文摘要…………………………………………………………………………I英文摘要…………………………………………………………………………II目录…………………………………………………………………………··III前言………………………………………………………………………………………………………….1目U吾…………………………………………………………………………………………………………。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刑法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doc

刑法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doc

★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罪数形态一、一般规则: 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常见继续犯:(1)侵犯自由的犯罪;…2‟纯正不作为犯;(3)持有型犯罪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从一重罪处罚。

典型形式: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二)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

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

典型形式:伪造用于诈骗的;3、吸收犯:数个不同性质行为犯数罪,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类型:(1)必经阶段;(2)当然发展。

典型形式:(1)(入室)杀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2)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三)几个界限: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5、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歼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刑法 16个结果加重犯

刑法 16个结果加重犯

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二章);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章);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第四章);第263条抢劫罪(第五章);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第六章);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十章)。

结果加重犯构成基本问题简析

结果加重犯构成基本问题简析

型都作为一 种典 型 的结果 加重 犯为 理论界 和 司法实 践 接 受 , 么剩 余的三种类 型是否有其 特定 的存 在意义 和存在 那 空间, 笔者将逐一进行讨论 。 二 、 本犯为故意 。 基 重结果为 故意
对加重结果能否为 故意 的问题 , 反对者认 为如果 对加 重结果持故意 , 直接就加重结 果成立故意犯罪 , 故意 则应 该 犯罪与基本犯罪 的罪 质或者 相同或者 不同 , 都没有 承认 但 为结果加重犯 的必要 , 还不如归为结合犯更为妥 当。4赞成 【 者则从刑法分则规定 了对加重 结果持故 意 的犯 罪出发 , 认 为“ 故意加故意 ” 的结 果加重犯 是客观存在 的, 比如 为劫 取
狭义说认为 , 所谓结果加重犯 , 是指 因基 本犯的故 意行
为 , 了超过其故意 的重结果时 , 被加重的犯罪 。如 发生 刑罚
日本学者野 村稳 说“ 关于结果的加重犯 , 今天从 彻底 责任主 义的观点来 看 , 是作为 故意犯 的基 本犯 与作为 过失犯 的重
体。抢劫罪既然规定在 侵犯财 产罪一章 中的, 就表 明立 法 者在制定抢劫罪的时候偏重 于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人 身权利 。如果认为抢劫罪 的暴力手段包括杀人从而承认 为 劫财 而故意杀人是抢 劫罪的 结果 加重犯 , 已经不符 合抢 这 劫罪 的罪质原意 了, 因为此 时抢劫 杀人 的行 为 已经 将被 害
类讨论 的启发 。《 联邦 德国刑 法典》 1 第 8条规定 :法 律就 “ 犯罪之特别结果加重其刑者 , 此加重规定对 于正犯或共犯 ,
至少关 于犯罪结果 , 须犯 罪人 具有过 失 始适 用之 。 《 地 ”奥 利刑法典》 7条 规定 : 犯罪 行 为有结 果 之规 定者 , 第 “ 以行 为人对此结果至少有过失 时 , 予 以加 重处 罚。 该条文 中 始 ”

刑法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超强整理!)

刑法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超强整理!)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过失或故意地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作为一种特殊、独立的犯罪形态,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故意犯罪。

基本犯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罚的基本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引起法定加重处罚的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如果没有基本犯罪或基本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则无结果加重犯可言。

2、造成加重结果。

加重结果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条件之一。

没有造成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同样也不能认定构成结果加重犯。

该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超出基本犯罪罪质范围的结果;加重结果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该结果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3、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成立与否的客观依据,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则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

同时,该因果关系也是认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

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或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与基本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或因素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须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体现了意识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须有罪过,至少是过失,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包含故意。

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条文的分析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架构下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评价体系

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架构下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评价体系

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架构下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评价体系在刑法领域中,结果加重犯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颇具争议的议题。

结果加重犯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其行为导致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严重结果,从而对犯罪人加重刑罚的情形。

而在探讨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评价体系时,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且全面的分析框架。

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分为三个层次: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首先,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这就需要判断基本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以及加重结果是否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故意伤害行为的存在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而死亡结果的发生及其与故意伤害行为的因果关联则是判断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键。

其次是违法性的判断。

违法性主要考量的是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规范。

在结果加重犯中,即便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都已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以抢劫致人重伤为例,如果抢劫行为本身是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那么即便造成了重伤结果,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

最后是有责性的审查。

有责性涉及到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

对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通常是故意或过失,但对于加重结果,其罪过形式则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有的学者主张对加重结果应当至少有过失,有的则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也应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例如,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逃逸时对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仍放任不管,那么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的架构下,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评价体系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其一,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核心要素。

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

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

目录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司考中数额犯的起点标准最新归纳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构成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客观要件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刑法当中有各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情形很多,不太好记,而且有的情形是“可以”,有的又是“应该”,一不留神就能搞混。

为了方便记忆,于是网上就流传着各种版本的顺口溜,下面的这个,我认为是目前各种版本中的上品。

1、中无损应当免2、中有损应当减3、未成年应从减4、仅从犯应全三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解说: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考中数额犯的起点标准最新归纳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注意:走私武器、弹药、珍贵文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走私犯罪原则上是没有数额限制的。

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浅议

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浅议
显; 加重 结果仅 限于伤 害与死 亡 。 二 、 国刑法有 关结果加 重犯立 法的缺 陷 我 ( ) 一 在刑 法总则 中未 明确 结果加 重犯 的概 念和 处罚原 则
( 刑法总则中增设结果加重犯条款 一)
外国刑法一般 都在总则 中对结 果加重犯加 以原则性的规定。 如 ,德 国刑 法典》 则第 1 条规 定, 《 总 8 如果法 律把较重 的刑 罚与行 为 的特 别的结 果相联 系, 那么 只有在 对该结 果至少有过 失时, 该
内容缺乏 限度 , 除了伤 害与死亡外 , 还包 括财产损失等 结果 。 外 国有 关结果加重犯 的立法规 定, 例如 , 国刑法有 2 余个 德 0
( ) 四 结Βιβλιοθήκη 加 重犯 的法定刑 过重 这种现 象在其 他 国家 也存 在, 国尤为突 出。 我 过重表现在 虽
条文规定 了结 果加 重犯 , 致人死 亡与严重 危害身体健康 的情形分 然 结果 加重犯通 常表 现为基 本犯与 加重结果犯 的复合形态 , 但其 别规定:至少轻率地 致人死亡 ” 因其行为致 人死亡 ” “ 与“ 的情形相 法定刑 却远远 重于基 本犯 的法定 刑。 如, 例 抢劫罪基 本罪的法定 区别, 者的法定 刑均为 “ 前 终身 自由刑 或者十 年以下 自由刑” 后 刑为 3年 以上 l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 0 而抢劫 致人死亡 的法定刑为
知道什 么是犯罪 。因此 , 明确 性 是罪刑法 定主义 的应有之义 , 明

』 重处罚 。 J u
确性 是限制 国家权力 、 障公 民 自由的基 本要求 。 保 含糊 的刑法无 异于 否定罪刑法 定原 则以及 否定刑 法存在 的价值 。立法 上的模
条生产 、 销售劣 药罪是结 果J重犯 。 但 有学者对 此则认 为此条 比例 不小 , 果总则 对此 没有规 定, J u 0 如 则 得不协 调。 因此 , 者认 笔 所规定 的犯罪不属于 结果 J重犯 。 J 口 。

刑法学习之结果加重犯

刑法学习之结果加重犯

1.内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并没有发生变化,还是基本罪名。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注意】结果加重犯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没有明文规定不认为是结果加重犯,可能是想象竞合犯、数罪。

【注意】常见结果加重犯:重伤、致死。

一般是过失(如强奸、拐卖、非法拘禁),特殊是故意(如绑架),还有故意、过失皆可(如抢劫)。

【注意】要求致死结果与基本犯行为(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导致自杀一般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犯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结果,一般认定为数罪。

3.常考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4.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的面包车内,行驶过程中,丙车迎面驶来撞到甲车,导致乙死亡。

甲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B.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家中,乙辱骂甲,甲不爽,拿起木棍打乙,不料木棍上有个钉子,直接刺入乙心脏致乙死亡。

甲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C.甲以伤害的故意用木棍击打乙的头部,击打过程中,甲又不小心将乙撞倒,乙头部碰到地面,最终乙死亡。

无法查明是甲先前的棍子击打导致的乙死亡还是乙头部碰到地面而死亡。

甲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家中,乙辱骂甲,甲不爽,拿起菜刀杀了乙。

甲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答案及解析【答案】BD【考点】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解析】A项,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的面包车内,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车迎面驶来撞到甲车,导致乙死亡,乙的死亡结果对甲来说是意外事件,甲对此没有过失。

乙的死亡结果不是甲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的,因此甲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A项错误。

B项,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家中,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不爽,拿起木棍打乙,不料木棍上有个钉子,直接刺入乙心脏致乙死亡。

甲是使用非法拘禁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将该行为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甲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B项正确。

试论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

试论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
关键词 刑法 结 果加 重犯 基 本犯 罪 加 重结 果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 0 )63 20 1 0 .5 22 90 .6 .2 0
为危险犯中存在结果加重犯, 其理由是 ,危险犯中虽然不以结果的出 “
现 为 犯 罪 构成 的必 要条 件 , 如 果 出现 了危 险 不注 意 的结 果 时 , 法 但 刑
第二, 义: 广 即对 基 本 犯 罪有 限制 或对 加 重 犯 罪有 限 制 。主要 是 要 件 的, 并且 有 独 立法 定 刑 的 犯 罪 。加 重 结 果 为 基本 犯 罪所 引起 , 它
对加重结果的限制, 排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如所谓结果加重犯, 一般 是指行为人犯一定罪而发生未 曾预期的结果的犯罪 。
本 犯 罪 。再 次 , 重结 果 超越 于 基 本 犯 罪 的 构成 要 件 的 重 的结 果 , 加 这
第一 , 最广义 : 即对基本罪行 为与加重结果均无限制 , 对于一 其 次, 如: 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 没有独立犯罪意义 的构成要件 定的犯罪发生了具有加重刑罚的结果的一系列犯罪 。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 e An o it
20. 0 9 6(中 )
{占 I 缸会 } J
试论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
卢 作 义
摘 要 加 重犯是 刑 法理论上 的一 个非常重要 的概念 , 也是 实践 中常见 的一种 犯罪形 态。 国现行 刑法 只是在分 则部分规 我 定 了 一些具体 的结 果加重犯 的处罚 , 无其它相 关指导性 规定 , 对 并 这使得结 果加重犯 的研 究缺 乏立法 的指导 , 停 留在理 仅仅 论层 面 , 而理论 界对 于 结果加 重犯 的相 关 问题 的观 点 又存 在 较 大的分歧 。 论刑 法 中一 罪与数 罪的结 果加重 犯的意 义在 于完 善结 果加 重犯 在整 个刑 法 中的理 论体 系, 司法 实践 中认定 和处理 结果加 重犯 更加 具体化 , 到有 法可依 , 据可寻 。 将 做 有

再论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成立依据

再论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成立依据

的 观 点 在 事 后对 危 害 结果 进 行 判 断 , 外 国 刑 法理 论 界 , 在 多 采 取 在 现 结果无价值论的说法。
结果加重犯是在共同完成基本犯罪行为后由其中的一人或数人
所 实 施 的 加 重 结 果 , 重 结 果 与基 本 行 为 之 间有着 直 接 的 因 果关 系 , 加
2 0 . ) 0 9 4(
再谂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成立依据
王 昆雪
摘 要 结果加 重犯 在刑 法 实务 中屡 见 不鲜 , 各 国刑法 中基本 上都 规 定 了对 结 果加 重犯 的处罚 。 在 但是 对 于结 果加重 犯 中
共犯 的 问题 , 多 国家的刑法 并未作 具体 的规定 , 许 学者对该 问题 也各持 己见 , 实务部 门在具体 处理 案件 的过程 中亦是 经常做 出迥 异的 判决 。 文试 图从 外 国刑 法理论 的 角度 对 结 果加 重犯 中共 犯 的成立 给 出肯 定的 回答 , 本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的开展 有 所
共 犯 的 问题 莫 衷 一 是 。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基 本 界 定
结果 加 重犯 是 由基 本 构成 和 加 重 结果 二 者结 合 而 成 的 , 基本 特 其
征有三个: 一是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但造成 了法律规 定的、 重于
基 本 犯 罪 成所 要 求 的结 果 ,因 此 基 本 行 为 与加 重 结 果 之 间 有 因果 关 系 。二 是 行 为 人对 重 结 果 具 有 罪 过 。 行 为人 对 于 基 本 犯 罪 一 般具 有 故 意 , 对 加 重 结 果 的发 生至 少 具 有 过 失 ( 括 故 意 ) 三 是 刑法 对 而 包 。 加 重 结 果 规 定 了 加 重 的法 定刑 , 即高 于基本 犯罪 的法 定 刑 。 这 里 有 两 个 需 要 注 意 的 问题 :一 是 结 果 加 重犯 罪 与结 果 犯 的 区 别 。 者是 加 重 的 犯 罪 构 成 的 形 态 , 后 者 是 基 本犯 罪构 成 的完 成 形 前 而 态 ,而 且 前者 的基 本犯 罪 构 成 既 可 以是 结 果犯 , , 也可 以是 危 险犯 或 行 为 犯 , 者 以发 生 法 定 结 果 为 成 立犯 罪 ( 遂 ) 必 备要 件 。 是 结 果 后 既 的 二 加 重犯 与 发生 了重 结 果 而 转 化 为其 他 罪 的 转 化 犯 的 区 别 。对 于 该 问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一、吸收之一罪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法定之一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三、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盗伐、滥伐林木罪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武汉大学法综07-11年真题解析(刑法)

武汉大学法综07-11年真题解析(刑法)

武汉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综合知识刑法部分(30分)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 犯罪对象答题要点: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2. 结果加重犯答题要点: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A 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B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C 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3. 侵占罪答题要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4. 诬告陷害罪答题要点: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填空题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4. 我国的主刑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简答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答: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A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分则中的结果加重犯
作者:未知文章来源:中法网学校点击数:731 更新时间:2007/11/30 21:59:38 热★★★
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和第六章中,在第四章中涉及6个条文6个罪名,在第六章中涉及4个条文5个罪名。

分列如下: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二章);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章);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第四章);
第263条抢劫罪(第五章);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第六章);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十章)。

根据刑法分则对上述16个涉及结果加重犯的分则条文的规定情况,如按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加以区分的话,基本可以分为两类:
(一)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的类型。

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39条第1款绑架致被人死亡的;刑法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60条第2款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3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21条第2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刑法第336条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刑法第443条虐待部属致人死亡的;刑法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军人死亡的。

(二)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类型。

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141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5项强迫卖淫致被强迫卖淫人重伤、死亡的。

从上述分类情况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多数属于纯正的结果加重犯,即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的类型,共10个条文,11个罪名。

少数属于不纯正的结果加重犯,即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类型,共6个条文,6个罪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