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_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_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使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预算编制原则(1)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
(2)必须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
(3)必须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准则。
(4)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
单位的预算必须包括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不得遗漏。
(5)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
单位的预算收支项目的数字必须依据充分确定的资料,按批准部门认可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计算得来,不允许估算。
(6)统一性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按照统一的预算科目和规定的收支标准、程序进行计算编制。
(7)年度性原则。
要求各事业单位的预算必须按财政年度进行编制。
(8)讲政治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预算要体现强烈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1、摸清家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可供使用的资源进行清理和计算,产生本年度的收入和可供使用的资源预算。
2、对部门和单位的本年度人员机构和所有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排队,然后,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必须做的几项工作,同时计算每项工作的实际成本,确定每项工作完成后所达到的最终效果,3、核定每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在预算编制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要考核每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采取一定的方法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单位预算需经过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由部门(或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布置,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和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按照人员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采取规定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门;一下由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预算建议数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门;二下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部门预算。
三、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步骤第一步:建立预算编审班子。
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主、由财会部门参加的预算编审班子。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财预〔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解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新时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核心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财政预算工作的重点,真抓实干、常抓不懈,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定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是指中央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实施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实效,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要动力。
(二)坚持科学规范,以财政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全面协调,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坚持完善监督,加强对预算绩效目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保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管理内容
(一)制定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财政法规和政策,结合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预算绩效目标。
(二)实施预算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绩效目标,建立预算绩效目标实施机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有效实施。
(三)绩效考核,定期对预算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有效实现。
四、管理机构
中央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目标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或。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定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是指中央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财建[2004]354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8日财政部财建[2004]3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部门绩效考评)是指:中央财政和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对中央预算部门运用财政资金实现部门职能目标的程度、成本及效果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的绩效考评。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是指纳入财政预算,归口经建司管理的部门预算单位。
第四条部门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范围,以及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财政部部门预算批复文件,部门业务工作管理、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四)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五)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部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六)部门绩效报告(格式见附1);(七)中央经济建设部门绩效考评工作规范;(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部门绩效考评的对象、内容和指标第五条部门绩效考评的对象是指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或接受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
第六条部门绩效考评的内容根据考评对象的具体职责、业务工作范围以及考评单位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七条部门绩效考评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具体包括:(一)更好地利用公共部门的资源,提高公共部门的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二)更好地控制公共支出成本;(三)确保市场经济领域的原则适用于公共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3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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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136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财办预〔2019〕1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绩效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经充分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9年7月26日
——结束——。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是指国家机构对中央部门的预算执行过程以及各项财务活动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管理:中央部门应当在预算绩效目标设定前,正确定义相关指标、进行深入分析并把握其具体内容;同时,要将完成目标所需的资源和能力明确,签订具体实施条款,并给予相应考核措施,以保证按时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二、资源管理:中央部门应当依据预算绩效目标,合理使用资源,优化预算使用结构,提高预算使用效率,努力实现“更多、更好、更快”的预算使用目标。
三、财务管理:中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加强财务风险防控,确保按时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四、信息管理:中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评价及公开公布等管理制度,及时发现预算执行差异,及时调整预算执行方向,实现预算绩效目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财预〔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预〔2021〕101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强化工作指导,提高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现予印发,供各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参考试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2.中央部门本级项目支出核心绩效指标表模板财政部2021年8月18日附件1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为提升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质量,推动加强和改进绩效自评工作,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思路和原则本指引所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绩效目标通过具体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设置绩效目标遵循确定项目总目标并逐步分解的方式,确保不同层级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相互衔接、协调配套。
(一)绩效指标设置思路。
1.确定项目绩效目标。
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明确项目总体政策目标。
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中长期工作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特别是与项目立项直接相关的依据文件,分析重点工作任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相关财政支出的政策意图,研究明确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即总任务、总产出、总效益等。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完整版[1]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财政部考核。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21日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含武警部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统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中央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
财政部、中央部门可根据考评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考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考评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的绩效情况。
第七条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三)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四)中央部门的职责及绩效目标;(五)中央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六)中央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的预算批复文件;(七)中央部门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八)中央部门的决算报告;(九)审计署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十)其他相关资料。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财政部统一组织、中央部门分级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中央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二)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中央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
中央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负责组织部门本级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
按照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下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监控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中央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中央部门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七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
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预[2011]28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委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我委修订完善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4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部门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由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委财务司主要职责:(一)制订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建立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三)组织实施部门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职责:(一)制订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建立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库;(三)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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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21日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定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是指中央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八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该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并按要求随同中央部门项目库提交财政部;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政部。
第九条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主要包括:(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
一般包括:(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四)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三)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四)财政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六)符合财政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
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
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
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
其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涉及内容的相关信息,纳入项目文本中,通过提取信息的方式以确定格式(详见附1)生成;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详见附2)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中。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一)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
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设定绩效目标。
中央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财政部。
第三章绩效目标的审核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审核是指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八条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
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条中央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对预算部门提交的有关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据此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经审核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对经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审核后的横向分配项目的绩效目标,财政部可根据需要进行再审核。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完整性审核。
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
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
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
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一般性项目,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其委托给第三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详见附3)。
其中,对一般性项目,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对重点项目,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可参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工具,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六条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一)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核。
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级单位。
下级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中央部门。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随预算资金一并下达中央部门。
第四章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第二十七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