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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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人对已发岀的招标文件有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权力。但应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7、招标人负责接受投标文件和组织开标。
8、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9、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岀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但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二、招标人的义务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计划部门规定的公众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4、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7、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岀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岀售之日起至停止岀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8、招标人对已发岀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0、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