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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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美术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侵权行为。

为了保护美术作品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一、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是指通过绘画、雕塑、摄影、装置艺术等形式创作的艺术品。

美术作品的创作包括表现形式、构图、色彩、线条等方面的艺术处理,其作品的价值不仅在于艺术表现,更在于其对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影响和意义。

二、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美术作品的创作属于著作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2.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美术作品中的商标是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美术作品中的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可能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4.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可能涉及到名誉权问题。

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5.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可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

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三、美术作品侵权的防范措施为了避免美术作品侵权,需要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尽可能保护自己的作品美术作品的创作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因此需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作品。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版权声明、水印等方式保护作品的版权。

2.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的作品在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需要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的作品,特别是涉及到商标、肖像等权利的作品。

关于美术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美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术作品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在我国,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著名的美术侵权案例——《梅花三弄》案为例,探讨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梅花三弄》案起源于2008年,原告李某某系我国著名画家,其创作的《梅花三弄》一幅美术作品在我国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宣传册、网页等处使用了与《梅花三弄》相似的作品,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使用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被告使用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使用的作品在构图、色彩等方面与原告的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在整体布局、线条运用、画面意境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作品。

2.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宣传册、网页等处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似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作品相似的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1.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的标准。

本案中,法院在判断被告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依据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美术作品侵权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作品的表达方式是否具有独创性;(2)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具有相似性;(3)被告使用原告作品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整体布局、线条运用、画面意境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且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作品,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前提,因此构成侵权。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美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构成著作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原创性;(2)作品具有表现形式;(3)作品属于文艺、科学、工程技术、图形、地图等领域之一。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二、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品或者利用他人著作品从事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活动。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似;(2)被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3)被侵权行为是否对著作品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后,还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将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例如经销商、展览商等。

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2)第三方的责任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关;(3)涉事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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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侵权赔偿标准(一)

美术作品侵权赔偿标准(一)

美术作品侵权赔偿标准(一)美术作品侵权赔偿标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人开始注重美学和艺术,购买和收藏美术作品也成为了一种新的时尚。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美术作品侵权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

侵权的定义在法律上,侵权是指一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作为代理人,使用了另一方享有的权利或者利益的情况。

在美术领域,如果未经原作者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其设计、创作的美术作品,即构成侵权。

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美术作品的侵权,需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经济赔偿侵权人应当向原作者支付经济赔偿,包括侵权所得的利润、原作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以及合理开支等。

其中,侵权所得的利润是指侵权人由于侵犯美术作品权益而获得的利益;原作者因此受到的损失是指原作者由于侵权行为而遭受到的损失,包括名誉、信誉受损、形象影响等。

2.暂停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其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3.其他赔偿侵权人应当对原作者的侵权行为作出公开道歉,并承担原作者合理的诉讼费用、维权成本等其他赔偿。

结语在保护美术作品的权益时,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尊重每一位艺术家的创作权益,同时也需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美术作品观念,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预防侵权的措施为了避免美术作品侵权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注册原创作品对于原创的美术作品,我们可以通过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创作权益。

2.加强管理美术作品的保管和管理应该严格规范,加强对美术展览、拍卖和交易等环节的监管,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3.及时维权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减少损失。

结语维护美术作品的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希望通过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社会监督,共同为美术作品的保护和发展作出努力。

关于美术品法律案例(3篇)

关于美术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术品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然而,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美术品交易也日益活跃,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名画真假之争的案例,探讨美术品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0年,我国某知名画廊举办了一场名为“西方古典绘画精品展”的展览。

展览期间,一幅名为《维纳斯的诞生》的画作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画作被认为是著名画家提香的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

然而,在展览结束后,一位自称是画作真迹持有者的陈先生向画廊提出索赔,声称该画作系其所有,画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三、案情分析1. 画作真伪鉴定陈先生声称,他持有的是《维纳斯的诞生》的真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他委托了国内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画作并非提香真迹,而是后人仿制品。

2. 画作所有权归属根据鉴定结果,陈先生所持有的画作并非真迹。

然而,他仍然坚称该画作系其所有。

为此,他提供了以下证据:(1)画作购买合同:陈先生提供了购买该画作的合同,合同中明确标注了画作名称、购买价格以及卖家信息。

(2)画作收藏证书:陈先生还提供了由卖家出具的画作收藏证书,证书上注明了画作的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和收藏意义。

(3)画作传承记录:陈先生表示,该画作自其祖辈以来一直传承于家族,具有悠久的历史。

3. 画廊的抗辩面对陈先生的索赔,画廊提出了以下抗辩:(1)画作购买渠道合法:画廊表示,该画作系从合法渠道购得,且在购买时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2)画作鉴定结论:画廊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应以此作为判断画作真伪的依据。

(3)画作交易合同:画廊指出,陈先生提供的购买合同存在诸多疑点,如合同签订时间、卖家身份等。

四、法律分析1. 美术品鉴定根据我国《美术品鉴定管理办法》,美术品鉴定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本案中,陈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关资质,其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2. 美术品所有权美术品所有权是指美术品所有人依法对美术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美术作品著作权是指艺术家通过创作所产生的独创的美术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往往会遭到侵犯。

下面将介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几种常见情形。

一、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复制美术作品在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进行复制行为便构成侵权。

例如,某艺术家创作的油画作品发表在展览会上,某人看到该作品后擅自进行复制并出售,便构成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侵犯。

二、未经作者同意公开展示美术作品艺术家创作的美术作品通常是通过展览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展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随意擅自公开展示该作品。

未经作者同意公开展示他人作品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例如,某美术馆展示了一幅著名的绘画作品,却未向作者事先取得许可,这就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三、篡改他人美术作品对他人美术作品进行篡改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无论是通过修改画面、增加色彩、更改表达意图等方式,只要没有得到原创作者的同意,就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艺术家对其作品的完整性和创作权。

四、未经作者同意进行二次创作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内,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同样侵犯了著作权。

例如,某人在某艺术家的作品上进行涂鸦、绘画等行为,而没有取得艺术家的许可,这就构成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侵犯。

五、未经作者同意商业利用美术作品对于美术作品的商业利用是需要得到作者许可的。

例如,未经作者同意将他人作品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商业用途,这就构成了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侵犯。

商业利用美术作品需要履行合法的版权授权程序,否则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美术作品如果作品的使用受到了合同的约束,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同样构成著作权的侵犯。

例如,某公司购买了某美术家的作品并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约定了使用方式和范围,但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这就构成了对美术家著作权的侵犯。

不可否认,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情况非常复杂多样,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一、版权侵权的定义。

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二、侵权赔偿标准。

1.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时间点为知悉侵权事实之日起。

2.赔礼道歉。

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表达歉意,并承诺不再侵犯著作权。

3.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是侵权行为的一项重要赔偿方式,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侵权行为产生的利润,著作权人合理费用等。

4.精神赔偿。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精神赔偿。

5.其他赔偿。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进行其他形式的赔偿。

6.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三、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适用于各类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软件作品等。

四、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适用原则。

1.合理计算。

侵权赔偿应当合理计算,综合考虑著作权人的损失、侵权行为产生的利润、合理费用等因素。

2.差别赔偿。

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当采取差别赔偿的原则,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应当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

3.公平合理。

侵权赔偿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侵权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五、结语。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侵权方应当严格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著作权人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美术作品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美术作品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一、美术作品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目前,业界对于美术作品抄袭的认定方法,从判定标准来看,主要是对独创性、接触以及实质性相似3个因素进行比对。

所谓独创性,即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且该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往往表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上,但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均未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说明。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除非是一些简单随意的涂鸦,具有“一定审美和艺术高度”“平面的或立体的”艺术作品,一般情况下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争议作品,在确认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后,对于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去判定。

所谓“接触”,并非指一定看到或摸到,而是指一种接触的可能性,即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

如果某一美术作品从未发表过,说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没有接触则无法构成侵权;如果该作品公开发表了,例如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图书出版、画作公开展览等,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看到了这一作品,都可以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实质性相似”则是指侵权人作品与被侵权人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

在进行相似度比对时,首先应区分哪些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作品不构成侵权。

例如,两部美术作品均是在借鉴前人某幅画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可能存在部分相似,这时就需要先剔除非独创性部分,再对两部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

此外,当作品类型一致时,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自然可以推定为“实质性相似”,但是当作品类型不同时,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例如,某作家创作了一本书,后有某影视公司未经授权便依据该书拍摄了一部电视剧,若能从电视剧的具体情节中推定出电视剧与该作家作品讲的是同一故事,则文字作品与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美术作品展览事故赔偿标准

美术作品展览事故赔偿标准

美术作品展览事故赔偿标准在美术作品展览中,发生意外事故是一种不可预测的情况。

当艺术品遭受损坏或损失时,赔偿标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美术作品展览中的意外事故赔偿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艺术品的损坏与赔偿1. 定义艺术品的损坏是指在展览过程中,由于展览场地、保管方式、运输过程等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导致艺术品的价值下降或毁损的情况。

赔偿是指为了修复、补偿或替换受损艺术品而进行的一种补偿行为。

2. 赔偿标准(1)对于可修复的艺术品,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应由事故负责方承担。

修复费用应根据损坏的程度、艺术品的价值以及修复工艺的要求进行合理评估。

(2)对于不可修复的艺术品,赔偿应为艺术品的完整价值。

赔偿金额应通过专业机构和评估师进行权威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赔偿。

(3)在评估和赔偿过程中,还应考虑艺术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稀缺性以及艺术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

二、事故责任追究1. 事故责任认定在美术作品展览事故中,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展览组织者、展览场地经营方、展览保管人员、参展艺术家等。

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应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和过失程度。

2. 追究方式(1)民事追究:受损方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责任方追究赔偿责任。

在民事追究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责任,并提交相关的评估报告作为赔偿依据。

(2)协商解决:当事各方也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事故赔偿。

协商解决可以更快速地达成一致,并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保险与美术作品展览1. 美术作品展览保险的必要性由于美术作品的特殊性和高价值,展览保险是必不可少的。

展览保险可以在事故发生时给予相应的赔偿,并减轻受损方的经济负担。

2. 展览保险的选择(1)组织者保险:展览组织者可以购买展览保险,保障展览期间艺术品的安全。

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展品的损坏、失窃、火灾、水灾等意外情况的赔偿。

(2)参展艺术家保险:参展艺术家也可以购买展览保险,以保障自己艺术作品的安全。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解析(3篇)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艺术法律侵权是指在艺术创作、传播、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繁荣,艺术法律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对艺术创作者和艺术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艺术法律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艺术法律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画家甲创作了一幅名为《春暖花开》的油画作品,该作品在甲的个人网站上展示,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好评。

乙公司发现该作品后,未经甲的许可,擅自将该作品用于其生产的家具产品广告中,并将该作品进行小幅度的修改,使其更符合家具产品的风格。

甲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的著作权侵权?2. 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的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甲对其油画作品《春暖花开》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进行商业广告,属于侵犯甲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四)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五)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六)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七)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场所的广播、放映、展览、演出等公共活动;(八)其他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

抄袭插画法律后果案例(3篇)

抄袭插画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平台上的原创作品越来越多,抄袭现象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以一起抄袭插画的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抄袭插画的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插画师(以下简称甲)被告: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乙)2019年,甲创作了一幅插画作品《梦想起航》,并在某知名网络平台上发布。

不久,乙平台上的某用户(以下简称丙)未经甲许可,将该插画作品盗用,并在其个人店铺中销售。

甲发现后,多次与丙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丙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甲将乙平台及丙告上法庭,要求乙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案件审理1. 被告乙辩称:丙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乙平台无关,乙平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被告丙辩称:其销售的插画作品系从其他渠道购买,并非直接抄袭甲的作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1. 甲的《梦想起航》插画作品属于其独立创作的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丙未经甲许可,擅自将甲的插画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3. 乙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丙的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乙平台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后果1. 法院判决乙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即要求乙平台删除丙在平台上销售的侵权作品。

2. 法院判决乙平台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法院判决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抄袭插画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网络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的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若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抄袭插画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权益,还可能对整个原创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社会各界应共同抵制抄袭行为,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抄袭插画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权益,还可能对整个原创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侵权责任法案例》015】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案例》015】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案例》015】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整理→潜渊律师 3⽉1⽇【提⽰】注意看图⽚内容。

群星-相亲相爱⼀家⼈.mp3来⾃潜渊律师00:0004:40(注:以下内容经扫描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版)第140页⼆维码获得,仅供研习法律⽤)【015】案例4.2.7 (第140页)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案件事实】1993年10⽉2⽇,在港客户赵某委托与被告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副假冒原告吴冠中署名的画作——《⽑泽东肖像》。

该画右上⾓竖体草字为“炮打司令部,我的⼀张⼤字报,⽑泽东”,左下⾓落款竖体草字为“吴冠中画于⼯艺美院⼀九六⼆年”。

经鉴定,“送检的上海朵云轩与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字画⽬录中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泽东肖像》画上书写‘吴冠中画于⼯艺美院⼀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

” 原告称:⾃⼰从未画过这幅所谓《⽑泽东肖像》的画作,要求被告停⽌对该画之拍卖。

被告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朵云轩仍将该画作在⾹港予以拍卖。

1994年7⽉16⽇,吴冠中以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画《⽑泽东肖像》,落款⾮原告吴冠中署名,是⼀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

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该画提出异议,且⽆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原告本⼈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画投⼊竞拍出售,获取利益,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出售假冒他⼈署名美术作品的侵犯著作权⾏为。

吴冠中诉称两被告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持。

上海朵云轩在庭审中辩称拍卖⾏为不是销售⾏为,其实际上不是该画的联合拍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持。

上海朵云轩和拍卖有限公司不听劝阻,执意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泽东肖像》画的⾏为,共同严重侵犯吴冠中的著作权,造成其物质和精神损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第(⼀)、(七)、(九)、(⼗)项的规定,应当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赠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连带民事责任。

罪名解析-侵犯著作权罪

罪名解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关于美术品法律案例(3篇)

关于美术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艺术品市场的繁荣,美术品交易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一幅伪造的名画,引发了买家、卖家及艺术品鉴定专家之间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二、案件事实2019年,收藏家李先生在一次艺术品拍卖会上,以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一幅名为《秋山行旅图》的山水画。

这幅画被标称为著名画家张大千的作品。

李先生对这幅画非常满意,于是将其作为家族传世之宝。

然而,在李先生收藏这幅画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一位名叫张教授的艺术品鉴定专家对这幅画进行了鉴定。

张教授经过仔细研究,发现这幅《秋山行旅图》并非张大千的真迹,而是伪造的赝品。

这一发现让李先生十分震惊,他立即将卖家告上了法庭。

卖家则辩称,他们在出售这幅画时已经明确告知买家,这幅画是张大千的仿作。

他们认为,既然买家在购买时已经知道这是一幅仿作,那么就不能再追究他们的责任。

三、法院审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卖家在出售《秋山行旅图》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幅画是张大千的仿作。

因此,卖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买家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还认为,买家在购买时已经知道这是一幅仿作,但仍愿意以高价购买,说明其对这幅画的欣赏价值有所认识。

因此,法院判定卖家应退还李先生购买画作的款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案件分析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美术品鉴定标准:本案中,张教授对《秋山行旅图》的鉴定引发了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了多方面的证据和鉴定意见,最终认定这幅画为赝品。

这表明,在美术品鉴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作品的历史背景、艺术风格、技法特点等。

2.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本案中,卖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 侵权责任:本案中,卖家侵犯了买家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年级法律案例(3篇)

六年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李,一名六年级学生,热爱绘画。

在一次学校举办的绘画比赛中,小李的作品《梦幻森林》脱颖而出,赢得了评委的一致好评。

然而,就在比赛结束后不久,小李发现某知名儿童画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他的作品。

小李深感愤怒,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在本案例中,小李的作品《梦幻森林》属于著作权范畴。

2.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某知名儿童画册未经小李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该条款,小李作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4. 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小李可以与某知名儿童画册的出版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稿酬。

(2)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小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结果1. 小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了解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后,小李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小李提供了作品创作时间、参赛证书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梦幻森林》的著作权人。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知名儿童画册未经小李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知名儿童画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小李经济损失。

3. 案例启示(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案例提醒广大青少年,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艺术法律案例分析(3篇)

艺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艺术品交易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艺术法律纠纷的不断增多,其中版权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艺术法律案例,探讨画廊与艺术家之间的版权纠纷问题。

案件简介:某画廊与某艺术家签订了一份《艺术品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由艺术家为画廊创作一幅画作。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归画廊所有,但未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作出具体约定。

作品完成后,画廊在展览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该作品,并在作品上署名为画廊名称。

然而,在作品展览期间,有观众发现作品与艺术家本人之前创作的作品相似,于是向画廊提出了质疑。

艺术家也得知此事,认为画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画廊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 画廊是否侵犯了艺术家的署名权;3. 画廊是否侵犯了艺术家的修改权。

三、案例分析1.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在本案中,艺术家完成了画作,因此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然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作品的著作权归画廊所有,这一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归属。

因此,本案中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画廊所有。

2. 画廊是否侵犯了艺术家的署名权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即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

在本案中,画廊在展览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该作品,并在作品上署名为画廊名称,而未提及艺术家本人的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其作品上署名。

因此,画廊的行为侵犯了艺术家的署名权。

3. 画廊是否侵犯了艺术家的修改权修改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即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作品的修改权作出具体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因此,在本案中,画廊未经艺术家同意修改作品,侵犯了艺术家的修改权。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标准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标准侵犯美术作品版权包含了侵犯发表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还有复制权与发行权等经济权利,那么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美术作品保护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

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

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1、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2、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3、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4、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保护有哪些注意事项立法例都将作者的利益与美术作品原件作了某种连接,它们或者以美术作品著作权限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如法国立法例、美国立法例),或者直接将作者利益建立在美术作品原件之上(如日本立法例),可为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借鉴。

然而,这些立法例各有优劣,均不够完善。

1、就法国而言,其法理清晰的权利归属划分值得称道,但仅以发表权制约物权尚不足以保障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发表权以外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对于因所有人的原因毁损美术作品原件的情形,法国著作权法没有提供任何对应措施。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为⼈因实施侵权⾏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为。

第⼀,侵权⾏为使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为⼈的⾏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的⾏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

第三,⾏为⼈实施侵权⾏为是由于过错。

第四,⾏为⼈必须具备民事⾏为能⼒。

2、民事责任形式(1)停⽌侵害。

为能够及时制⽌侵权⾏为,防⽌扩⼤损害后果,受害⼈可以要求⼈民法院责令侵权⼈⽴即停⽌正在进⾏的侵权⾏为。

例如,根据受伤⼈请求,⼈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即停⽌出版,发⾏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

侵权⼈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为给著作权⼈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式。

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表⽰歉意。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称损害赔偿。

是指侵权⼈以⾃⼰的财产抵偿,弥补⾃⼰的⾏为给受需⼈造成的损害。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作品的;(5)剽窃他⼈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为。

美术作品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美术作品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美术作品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美术作品是人们通过绘画、雕塑、摄影等艺术形式表达思想和情感的创作,而美术作品的侵权指的是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修改、公开展示或传播他人的美术作品,从而对原作者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要判断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涉及几个要件。

本文将从原创性、独创性、复制程度和市场影响等角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术作品的原创性是构成侵权的重要要件之一。

原创性指的是作品是作者独自创作的,没有抄袭他人作品或严重模仿他人作品的痕迹。

在判断作品的原创性时,需要考虑作品中是否融入了作者的个性、创造思维和表达方式,是否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如果他人有证据证明该美术作品的创作时间较早,并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作者是在其之后才创作,那么就无法构成侵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作品没有完全相同的地方,只要在视觉上足够相似,也存在可能构成侵权的风险。

其次,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也是侵权的另一个要件。

独创性指的是作品中的创作元素独具一格,不同于现有的作品形式或艺术风格。

换句话说,美术作品应该具有足够的创新性,不能简单地进行复制粘贴。

在判断独创性时,需要考虑作品在构图、色彩运用、题材表现等方面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能够展现出作者独特的艺术才能。

如果他人的作品与原作在构思和表现上有较大差距,那么很难构成侵权。

第三,美术作品的复制程度也是判断侵权的重要指标。

复制程度指的是他人使用、复制或修改他人作品的程度。

如果他人完全复制了原作,包括构图、色彩、线条等方面,那么构成侵权的风险较高。

然而,即使只是部分复制,只要复制的部分在整个作品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影响了原作者的权益,也可以构成侵权。

在判断复制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相似度、复制的部分所占比例以及对原作者利益的影响。

最后,市场影响也是构成侵权的重要要件之一。

市场影响指的是他人的行为对原作者的作品在市场上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在判断市场影响时,需要考虑他人使用、复制或公开展示作品是否对原作者的销售量、声誉或商业机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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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等。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
2、没收没法所得;
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4、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发起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后进入行政程序)
(三)、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确定
此问题并不复杂,主要依靠权利人提供证据来证实其作品作者的身份。

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了登记才能取得版权的制度,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登记在此只是一种自愿进行的确认而
已。

但在理解作品的完成之日上,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以特定的作者对作品的要求来说,其自有一个判断作品是否完成的标准,但在达到这个标准前,其作品可能会有草稿、一稿、二稿等,这些稿件对作者来说是未完成的作品,但却有可能已经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的条件而应该予以保护。

故判断作品的完成之日应以该作品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为标准,而不是以作者本身对作品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

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其作品的完成,从而完成举证。

一般可以出版物、手稿、版权登记证等来证实,具体个案依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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