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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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2020年云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云财税政字[95]第18号)2、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2号)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160号)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3号)5、关于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4号)6、关于启用“普通标准住宅认定专用章”和“土地增值税业务专用章”的通知(云建房[1996]190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76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63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地税发[2005]92号)1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昆地税发[2007]89号)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76号)14、关于土地增值税执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玉地税发[2008]114号)1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地税发[2008]1号)16、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17、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德宏地方税务局第1号公告)18、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19、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云南土地增值税预征文件

云南土地增值税预征文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0年第3号2010年07月27日来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阅读:登记编号:云府登735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0年第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地皮增值税征管劳动的知照的意见》已经2010年6月1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集会始末,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七月一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地皮增值税征管劳动的知照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好《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地皮增值税征管劳动的知照》(国税发〔2010〕53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疆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践细则》和相关规则,连合我省现实,省局提议如下贯彻意见。

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范畴在本省行政地区内全面开展房地产开拓企业地皮增值税的预征劳动。

二、预征东西除经济实用住房外,其余房地产开拓项目,均应施行预征。

经济实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筑准绳、提供东西和出售价钱,具有保险性子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预征的计税依据地皮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房款。

四、房地产开拓企业地皮增值税的预征率(一)昆明市的预征率:一般住宅为1%;非一般住宅为2%;写字楼、生意业务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3%。

单纯开拓地皮应用权转让的为4%,然后按地皮增值税相关规则实行整理。

(二)除昆明市以外的其他州、市的预征率为:一般住宅为1%—1.5%;非一般住宅为1.5%—2.5%;写字楼、生意业务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3.5%;单纯开拓地皮应用权转让的为3%—4%,然后按地皮增值税相关规则实行整理。

具体预征率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并于8月15日前报省局注册。

(三)对房地产开拓企业既建一般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拓的,应分别核算出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克准确核算的,从高实用预征率预征。

五、纳税刻日房地产开拓企业地皮增值税施行按月预征,开拓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罗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地址田主管地方税务陷坑陈诉缴纳地皮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理李鹏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税收,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确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事项。

二、税收对象1.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开发、转让、出租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税收标准: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税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调整。

三、税收计算1. 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额等于土地转让价格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

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购置价款、土地开发和整理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2. 税收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 = 增值额 ×税收比例。

四、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1. 纳税义务:土地开发、转让、出租等活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税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2.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交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五、税收优惠政策1. 首次购房优惠: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其土地增值税可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或免征。

2. 住房销售优惠:对于个人住房销售所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或免征。

3. 农村集体土地税收优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和转让活动,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税务管理和监督1. 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 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 税务监督: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主体和纳税义务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纳税义务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二、税收的计算和征收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减免额)×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为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减免额为法定减免额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其他减免额,税率为国家规定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按照土地转让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转让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税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和资料。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赋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个人住房的转让所得,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五、税收管理和监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执行。

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和证明,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核查工作。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故意逃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标 签】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关于加强【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0-07-01【实施时间】2010-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已经2010年6月1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

二、预征对象 除经济适用住房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房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昆明市的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2%;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3%。

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4%,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除昆明市以外的其他州、市的预征率为:普通住宅为1%—;1.5%;非普通住宅为1.5%—;2.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3.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4%,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具体预征率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并于8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准时、足额地向国家财政上缴,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货币形式计征、缴纳。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河道、湖泊等设施的所有者。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对象为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参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应当经过专门部门审定,并公布公告。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期为增值产生之日起,持续计算并缴纳。

第二章征税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土地增值金额的百分比。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增值敏感区的划分、土地使用权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金额×税率。

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增值产生的当年度。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自行作出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根据法定程序对逃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调查,依法行使税务稽查、税务调查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增值税的税款应当通过电子缴款、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

第三章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审查等方面。

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息库,确保纳税人税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数据核对纳税人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申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和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云政发[199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昆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机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北站、开远火车站、曲靖火车站、东川火车站”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

2、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5、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农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云政办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6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简称土地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政府有偿出让、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按续期用途依法测算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四)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出让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影响。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管是土地出让方还是土地使用权人,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1.2 征收标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土地增值额来确定的。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增值额的大小进行分级征收。

1.3 征收程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核定、缴纳和申请退税等环节。

土地出让方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核定环节,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额进行核定,并通知缴纳税款的金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1 住房用地的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住房用地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购房者自住情况、购房年限和购房面积等因素赋予一定的减免或者退税政策,以鼓励居民购房和居住。

2.2 农村土地的税收优惠针对农村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农村土地的增值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或者允许农村居民将土地增值税以农产品形式进行缴纳。

2.3 企业用地的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针对企业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一些重点支持的产业或者特定区域的企业,可以赋予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延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

三、土地增值税的监督管理3.1 审计监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强调了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审计工作,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现发布《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确定为:(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三条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建筑标准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加以认定,联合发出普通标准住宅情况通知,基层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

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其他住宅办理。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一)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取得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后30日内,应当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项目申报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旨在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与权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人和法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土地收益权等方式取得土地收益的,应纳税;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赠与、继承等行为,应纳税;3.土地收益权转让、出让、赠与、继承等行为,应纳税;4.其他土地增值行为,应纳税。

二、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转让价格-土地取得成本;2.税率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用途划分为不同档次,具体税率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确定;3.纳税申报和缴纳: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与权利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义务人的义务: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2.纳税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义务人有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出申诉和复议等权利。

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遵纳税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2.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3.土地增值税延期缴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与权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得到明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根据土地增值额计算并征收的一种税费。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主体: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对土地转让过程中的增值额进行计算和征收。

1.2 征收的对象: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对象为土地的转让方,即土地的原始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1.3 征收的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2.1 增值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土地转让的增值额为基础,增值额等于土地转让价格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和相关税费。

2.2 税率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的位置和土地的用途等因素进行确定,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税率。

2.3 税款的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款应当在土地转让完成后的30天内缴纳,逾期缴纳将会产生滞纳金。

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3.1 减免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的政策,例如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农村宅基地的转让等。

3.2 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例如土地转让收入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

3.3 申请程序: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等。

四、土地增值税的监督和管理4.1 监督机构:土地增值税的监督和管理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他们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追缴税款和追究法律责任等。

4.3 纳税人权益保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云政办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7日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收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21〕2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调、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依法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按照土地增值额计算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进一步制定了实施细则,以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征收。

二、税费计算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等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开发费用和补偿费用等合理支出。

2. 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税率一般为10%至20%不等。

3. 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

三、税费征收程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如下:1.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

2. 税务机关核定: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核实相关信息并进行税款核定。

3. 缴纳税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应在税款核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应纳税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

4. 税务机关监督: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税务稽查,确保税款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四、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对土地增值税实行了一系列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1. 免征政策:对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个人住房、公益性建设用地等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减免幅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享受税率优惠政策,税率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适当降低。

五、监督和执法措施为了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监督和执法措施:1. 审核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缴欠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8月25日云地税发[2005]18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试点工作从2005年7月1日起,在昆明、昭通、曲靖、文山、楚雄、大理、保山、临沧8州、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试点工作。

预征试点的具体区域由上述8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房地产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纳入预征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7月1日以后预售或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预收款和预收定金),按本通知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实行预征的范围除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昆明市土地增值税费用收费标准

昆明市土地增值税费用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条例_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条例_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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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确定为:(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三条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建筑标准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加以认定,联合发出普通标准住宅情况通知,基层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

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其他住宅办理。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一)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取得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后30日内,应当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项目申报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人发生房地产转让后,实行各纳税项目分月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1.纳税人应当于次月10日内,分别根据上月各纳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分别根据全年各纳税项目的全部收入、成本、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以及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从事其他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一)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凭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复印件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无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复印件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方可从事《实施细则》第七条(四)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评估工作。

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参与并监督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价格评估工作,评估价格须经同级税务机关确认。

第七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的,应当分别在房地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的,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日期】 1995-04-28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2007年10月22日)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云南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范围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外),均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凡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应按照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清算。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根据《通知》规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85%以上”包含85%即以上。

(三)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1(略))。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对纳税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2(略))并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不含2年)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通知》规定应报送的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分清算单位填写)(见附件3(略)),清算前各月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需要进行核定的,在省局未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前,由负责清算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确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5‰-1.5%;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1%-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1.5%-3.5%。

具体核定征收率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等情况,在不低于当地预征率的基础上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根据《通知》第五条(三)项及第六条的规定,就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

省局将择时组织税务中介机构对土地增值税的有关业务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鉴证资格。

(二)清算鉴证工作程序税务中介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开展鉴证工作。

1.审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收入。

2.审核扣除项目金额。

接受委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向委托方取得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各种资料和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3.依法确认增值额。

4.计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鉴证内容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的,应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见附件4(略))。

(四)法律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时,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出具《鉴证报告》,并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应认真检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五)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如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事实不清楚、提供清税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的,要退回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

凡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规范、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参审资格。

八、凡2007年2月1日后进行清算的开发项目,均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九、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清算实施意见及工作规程,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昆明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

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按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第四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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