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_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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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JUNE 2021食品处

置制度

备注:①复检费用承担方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②复查费用承担方式:复查工作中产品的检测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科:

1.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OA向辖区所发布领取不合格食品检测

报告并开展核查处置的相关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

管科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情况

上报案审会,经案审会通过后,协助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

报公安、检察院;

3.指导各辖区所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

及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抄告食品

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将核查处置基本情况整理汇总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

门反馈,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

系统。

行政执法大队:

1.若案情重大,局领导指派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则由各相关科室、

市场监管所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市场监管所:

1.将检测报告于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食品生

产经营者,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根据《福

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试

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应自收到不合格

(问题)食品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

产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

作。)

2.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发《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

(问题)食品限时处置通知书》;对于经营者未履

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于限时处置的不合格食品,制作现场笔录。3.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包括连锁经营企

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对不合格食品的同种食品

下架。

4.要求经营者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索票索证、进货

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5.在我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中,负责接受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复检申请。

6.经营者不提出复检或经复检仍为不合格的食品,

辖区市场所下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

止经营(召回)通知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

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公示,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

7.对不复检或复检结果仍不合格食品在两个工作

日内立案调查,录入案管系统,并向食品安全监

管科报备,同时没收同批次不合格食品。

8.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

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溯源信息、

销售凭证上报至食品安全监管科,经食品安全监

管科审核后,由各辖区所抄告至食品生产者或供

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9.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

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相关材料上报食品

安全监管科审查,经案审会通过后,由各辖区所

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

10.对同种食品开展复查工作,并告知经营者检测费

由其承担。复查时需三方在场随机抽查,对于复

查结果不合格的,应与不合格食品并案处理。

11.开展不合格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销毁工作。

12.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安全

监管科上报不合格食品的控制情况、排查整改复

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并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填写

《核查处置情况填报表》。(针对国家抽检发现的

不合格食品,应于15日内上报)。

13.在不合格食品处置完毕后,向食品科上报完整的

核查处置情况填报表》及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相

关材料,并附上案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14.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相关材料上报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15.将相关核查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

安全信用档案。

关于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

况的公告(2019年第3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高淳区潘云龙蔬菜铺经营的韭菜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4公斤,货值24元,已销售4公斤,货值31.5元。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韭菜生产种植环节问题。针对该经营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经营户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高市监案字〔2019〕076号。

南京市高淳区潘云龙蔬菜铺经营的豆芽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氯苯氧乙酸钠。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35元,已销售15公斤,货值58.4元。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豆芽生产种植环节问题。针对该经营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相关规定对该经营户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高市监案字〔2019〕076号。

高淳县淳溪镇金陵小吃宝塔路店的红薯粉丝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63公斤,货值350元,已销售1.5公斤,货值9元。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红薯粉丝系经营户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南京高淳分公司销售的桂花莲子藕粉、西湖藕粉、冰糖百合藕粉的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霉菌。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24袋,货值1016元,已销售24袋,货值1093.4元。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藕粉生产节问题。针对该经营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经营户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高市监案字〔201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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