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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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新园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繁华新园社区老年人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繁华新园社区老年人协会是老年人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居委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协助社区党组织开展老龄工作,团结、组织热心老龄事业的社会各界及其有识之士,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一)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文明,反对赌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二)宣传“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一法一条例一规定”,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表彰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集体、家庭和个人,树立尊重、关心、孝敬、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三)老年人协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支持和帮助老年人应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认真检查落实老年人优待优惠服务规定和《老年法》执行情况,及时向居委会及有关方面反映,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四)监督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以及抚养人对老年人履行的抚养义务。
(五)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从事下列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
2、组织开展老年人之间互助活动,一帮一结对子老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孤寡、空巢、高龄老人排忧解难。
3、传授文化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开展科普宣传,反对伪科学。
4、兴办老年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老年福利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
5、参与社会服务,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老年活动基地和活动设施建设,加强活动基地的管理,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组织、发动、团结、教育青年人,为改革、发展、稳定做有益的工作,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指社会上热心于老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凡社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热心于老年人事业者,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准老年人”(年龄接近60岁的人)可以允许入会。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要求协会给予维护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活动,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三)会员应当自尊、自爱、自重,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关心本协会工作,爱护本协会声誉,宣传本协会宗旨;
(五)向本协会反映老年人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原则
第十一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的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