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矿石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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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2015-05

签订时间:2015.5.26

签订地点:北京

供方:北京沃德长兴商贸有限公司

需方:北京昱升嘉合商贸有限公司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矿产品中杂石含量≤5%,且不允许有单重超过0.4公斤的杂石。

2、矿产品中砷()含量≤0.02%。锑()含量≤0.03%。

二、交付方式:

需方组织运输,供方组织装车,装车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计量办法:

以需方计量为准,无损耗

四、验收、计价办法:

1、双方共同取样、缩分,制成标准样800克左右。按国标烘干

样品并测量含水率。将烘干后样品分四份,双方各取一份化验,留仲裁样两份。

2、以需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一方有异议时,可提出仲裁,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支付。发生仲裁时以仲裁结果为结算依据。每批均由需方出具结算单,双方签字后作为记账凭证。

3、双方共同抽验杂石含量,超过5%时,按实测杂石含量乘以本批矿产品总量扣除相应杂石量。

4、砷、锑含量每超标一项,扣矿产品款10元/吨。

5、干、净矿产品中铅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100 元计算;

干、净矿产品中锌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80元计算;

其它付产品不计价。

五、付款方式:

待供方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支付货款95%,余额待下次结算时付清。

六、合同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诉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七、其它:

1、若需方预付货款,供方不得将自产矿产品卖给第三方,否则按照1000元/吨支付违约金。

2、此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07月09日。

3、此合同一式两页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北京沃德长兴商贸有限公司

(盖章):

需方:北京昱升嘉合商贸有限公司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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