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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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章节,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规范和界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损害和因果关系。

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履行医疗义务所造成的错误行为或错误判断。

患者的损害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

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的损害发生。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患者自身原因和医疗风险。

不可抗力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

患者自身原因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规范和医嘱要求配合治疗所造成的损害。

医疗风险是指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理、预见、可控的医疗风险,如手术风险等。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经济赔偿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精神赔偿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因医疗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患者承担。

患者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免责事由。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为两年。

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分配

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分配

龙源期刊网 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分配作者:尤佳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8期近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大量诉诸法院。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法院之间有着不同的适用,甚至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本文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分配提出笔者的意见。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医疗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据此,有人理解为该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只有一种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争议的过错推定只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既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也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而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

从理论上讲,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被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而仅仅将举证责任转到侵害人的身上,由他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因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在因医疗纠纷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实质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可造成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的情形。

首先,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造成了医疗机构举证不能。

医学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医学风险性和人体差异性,出现医疗事故,不能简单的用对和错回答。

因此,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是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其次,因患者的原因造成了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

第一,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如特殊疾病的隐匿性。

第二,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无法举证。

如患者不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等导致医院很难举证。

第三,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出院后病人使用何种药物治疗,产生何种疾病又到何处就诊,医院无法监控,当然也就无法举证。

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过错”的客观化——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主要规定为分析对象

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过错”的客观化——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主要规定为分析对象

定性为过错责任 ,并体现 了过错客观化的发展趋势 本文就《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部分条文予以详细分析 ,研究其过错认
定客观化的表现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 的归责原则;第二部分是我国法上 “过错”的客观化:第三
部 分是 客观 过错 下 原告 的举 证责 任 。
关键词 过错客 观化 过错 推定 举证 责任 因果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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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0年B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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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 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主要规定为分析对象
肖 娜
摘 要 医疗损 害的 归责原 则历来 是学 界和 实务界 讨论 的热 点话题 ,刚 出 台的 《侵 权责 任 法 将 医疗 损 害责任 的 归责原 则
过 失 的情 况 下始 负赔偿 义 务 。违反 以保护 他人 为 目的 的法律 者 , 的 归责原 则 。 其 构成要 件 只有三 个 :一是 违法 行为 :二是 损害 事
中图分 类号 :D920.5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009-0592(2010)08.053.02
一 、 医疗损 害责 任 的归 责原 则
医 疗机 构手 中,只要 医疗机 构在证 据上采 取一 些对 患者不利 的措
《侵 权责 任法》第七 章医疗 损害 责任 第 54条规 定 :“患者在 诊 施 ,患者 将 毫无 办法 。再 者 ,就 算 患者可 以获 得医 疗文 书,其 医学
责任 ,可 能会 阻碍 医学 的发 展 ,最 终 对患者 不利 。
实就 认 定被 告具有 过错 。所 以客观 过错 是 从属 于过 错责任 原 则
第二 ,各 国家或地 区对 医疗损 害责任 大都按 照过错 责任 原则 而 区别于 过错 推定 的一 种特 殊 的、独立 的过 错形 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产生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三、医疗机构责任的判定1.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服务;(2)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伤害的发生;(4)对医疗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

四、医务人员责任的判定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4)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医务人员责任的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4)未能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导致患者受到侵害。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侵权责任法》于于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

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

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

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其中包括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医务人员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才会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则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2.1 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范围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范围包括患者的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害。

身体损害指患者的健康状况受到了影响,财产损害则是指患者的财物遭受了损失。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赔偿,即对患者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即对患者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三是抚慰金,即对患者的身体痛苦进行赔偿。

2.3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由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三部分组成。

实际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预期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可能遭受的未来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是指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3.1 医疗损害责任的紧急救治免责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为患者进行救治时,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技术不当等原因,对患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相关医疗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医疗技术不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必要的医疗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3.损害结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如身体伤害、经济损失等。

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2.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错误的诊断、手术失误等,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3.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的情况,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协商解决: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赔偿协议。

2.仲裁申请:患者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起诉: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 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 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12
归责原则
则处理
31
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 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 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 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 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 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责任分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医护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违反技术规范等,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其直接责任人是医疗 机构,受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 机构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医护人员进 行追偿。
25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
第一节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 本状况及改革目标
状况: 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故事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 革为一元化与四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
基本目标: 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结构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医 疗损害责任制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的处理受害患者的 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 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 人民的医疗福利。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各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医疗领域中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

一、医生的义务1.1 诊疗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知识和技术规范,确保准确诊断和科学治疗。

医生应当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告知患者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

1.2 保密义务医生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保密。

医生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除非患者本人或法律另有规定。

医生还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和医疗记录,避免遗失或篡改。

1.3 技术水平义务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不得擅自从事自己不具备资质的医疗行为。

医生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损害的认定2.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诊疗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身体伤害、生命危险或者其他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手术失误导致的伤害或者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的恶化。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医生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证明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病理报告、专家鉴定等。

2.3 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职业处罚。

三、医疗损害赔偿3.1 赔偿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或医疗机构。

医生是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医生的雇主或者执业单位,在医生违反诊疗义务导致医疗损害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赔偿责任的范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伤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合用本法人身伤害赔偿的普通规定。

三、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伤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允许权。

自我决定权——特殊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允许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伤害事实——伤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伤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允许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允许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允许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者抛却——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者抛却知情允许权,如抛却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允许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一)

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一)
偿 ” 的 规 定 ,是 对 于 医 院 承 担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规 定 。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在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 以 行 不 为 人 的 过 错 为 要 件 ,只 要 其 行 为 造 成 他 人 民 事 权 益 损 害 ,行 为
人 就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笔 者 认 为 , 5 条 制 定 的 实 质 目 第 9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 主 张 、谁 举 证 ” 的 一 般 举 证 原 则 。 谁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有 人 提 出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5 9条 “ 药 因
品 、消 毒 药 剂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或 者 输 入 不 合 格 的 血 液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患 者 可 以 向生 产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供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 也 可 以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患 者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的 , 医
从以上 分析 可以看 出 , 5 条 明确 了医疗损 害责任 的基本 第 4
归 责 原 则 是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诊 疗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作 为 责 任 将 承 担 的 前 提 和 标 准 , 要 求 同 时 具 备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的 其 他 要 件 但
才 能 形 成 最 终 承 担 责 任 的 事 实 。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为 , 进 社会 和谐稳 定的 民事基 本法律 。 预 促 该 法 第 七 章 关 于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的 规 定 , 于 解 决 长 期 以 来 的 医 对 疗 纠 纷 处 理 二 元 化 问 题 、规 范 医 患 双 方 行 为 、促 进 医 患 和 谐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将 起 到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出 台 后 , 何 根 据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精 神 来 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 确 如 是 保法 律实施 的关键 。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我国借鉴了法国侵权法关于医疗科学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的分类方法。

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人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对病人治疗措施的执行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有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也应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1/11 为的时候,没有对病人履行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给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建议,没有保守和病人病情有关的秘密,或者没有取得病人的同意就采取某些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等,从而违反职业良知或者医疗职业伦理上应该遵守的规则,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明,由患者即原告负责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把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医疗机构承担,如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必须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和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之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之关键词解读
关键 词之二——紧急救治权 案例 :2 0 年 1 月2 曰,怀 孕8 多月 的李 某 07 1 1 个 因呼吸 困难 ,在 肖某( 自称 李某丈夫) 同下到北 京 陪 某 医院就诊 。院方将李某转到妇 产科住 院,准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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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检 查 ,缓解看病 难、看病贵是有 帮助的 ,也有利 于 公正解决 医疗纠 纷 。既有利于 患者的利益 ,又有 利于 医疗卫生事业 的健康持续发展 。同时 ,患者可 以通过 申请医疗过错 鉴定的方式完成举证 责任 。但 这 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 不需要举证 ,也要针对患者 提 出的 问题进行相应 的举证 。 《 侵权 责任 法》关于 医疗损 害责任 的过错 责任 规定是 比较全面 的,规定 了医疗机 构医务人 员只有 在有过错 ,并 导致 患者有 损害 ,损 害与过错之 间存 在因果关系才承担赔偿 责 任 。明确 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没有为患者提供 符 合当 时的诊疗 技术水平 的诊疗服 务 ,诊疗活动 中未 履 行告知义 务和 书面签字而 导致 患者发生损害后 果 以及 由于有缺 陷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 、血 液而导致 的患者 受到损害 ,医疗 机构都是承担过错 责任 ,即有过错才 承担赔偿责任 。 《 侵权责任法 》 同时还规定 ,对 患者造成损害 ,有 下列情况之一 : ( 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 、规章 以及 其他有 关诊疗 一) 规 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 绝提供 与纠纷有 关 的 二) 病历 资料 ;( 伪造 、篡 改或 者销毁病 历资料 ,可 三1 以推定 医疗机 构有过错 ,但 推定不是认定 ,医疗机 构也可 以反证 自己没有 过错 ,或者有免责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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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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