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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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97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标题:请求权基础的五类目录: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第一类请求权基础2.1.1 被告的违约行为2.1.2 合同约定的权利2.2 第二类请求权基础2.2.1 法律规定的权利2.2.2 公共利益的需要2.3 第三类请求权基础2.3.1 自然法则的支持2.3.2 道德原则的约束2.4 第四类请求权基础2.4.1 公正和公平的原则2.4.2 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2.5 第五类请求权基础2.5.1 特殊关系的存在2.5.2 公共政策的考量3. 结论3.1 总结各类请求权基础3.2 强调权利的重要性3.3 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1.1 概述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各种权利的请求是常见且必要的。

请求权是指一个人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向他人、组织或者政府主张某种权利的行为。

然而,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

本文将探讨请求权基础的五类,即被告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然法则的支持、道德原则的约束、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特殊关系的存在以及公共政策的考量。

通过对这些基础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逐个探讨每一类请求权基础,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论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将重点强调每一类基础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与其他基础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请求权基础。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各类请求权基础进行总结,并强调权利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的建议,以保障人们请求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请求权基础的全面理解,并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相信本文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请求权基础的探讨。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基础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基础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基础合同双方甲方(委托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咨询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设计咨询服务,乙方同意按照合同条款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甲方的设计需求,并协助甲方达成其设计目标。

咨询服务内容进行设计需求的调研与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业务需求、市场需求及设计目标。

提出设计方案和创意,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概念、效果图等。

完成设计图纸的制作和修改,包括平面图、立面图、施工图等。

提供设计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协助甲方解决设计实施中的问题。

定期与甲方沟通,反馈设计进展和成果,并根据甲方的反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咨询服务时间咨询服务的起始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咨询服务的结束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若在服务期限内需要调整或延长服务时间,双方应提前______天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咨询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费用支付安排如下:2.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日内支付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2.2 乙方完成服务后,甲方应在______日内支付剩余费用,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支付方式。

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咨询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提出合理要求。

1.2 甲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包括相关信息、资料和设计需求,以便乙方完成咨询服务。

1.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费用,并在乙方提供的咨询成果中提出反馈意见。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设计咨询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问题的提出尽管可以笼统的说,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都属于“违约责任”,但实际上仔细分析《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的基础型规范就会发现,这些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具体规范是不同的。

例如,《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第92条规定的赔偿义务就难以认定为“违约”,因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就其属性来说,是否属于违约的范畴?在法典化的今天,将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民法总则部分更合适还是仍然留在合同法中更合适?《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代理⼈的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责任?第49条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对表见代理⼈的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以上这些规范与合同订⽴或者履⾏有关,究其规范属性,是否属于合同法管辖,都值得研究。

借制定民法典的“东风”,研究这些规范属性,有助于我们⽴法将其“归位”。

⼆、传统民法违约责任范畴的赔偿损失及其规范(⼀)我国违约责任⽅式中的赔偿损失规范从我国《合同法》第7章“违约责任”本⾝的体系看,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存在以下规范:关于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责任的⽅式,《合同法》第6章与第7章的规范模式导致了不同的意见。

这涉及到赔偿损失的属性和定位问题,应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的⽅式来对待,理由是:第⼀,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事由看,都属于违约或与违约有关:(⼆)(三)(四)项都属于违约的情形,第(⼀)项“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也属于合同不能履⾏,从客观上看也会导致⼀⽅或者双⽅违约。

第⼆,解除合同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有⾃⼰的构成要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违约⽅在对⽅违约后,想从合同约束⼒下解放出来,摆脱合同的约束,因此解除合同属于⼀种对⾮违约⽅的救济措施。

第三,如果不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式,那么违约救济措施就是不完整的:因为如果没有解除合同,违约救济措施就只有继续履⾏、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应该首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由于大陆没有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履行请求权(二)次合同履行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二、类合同请求权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悬赏广告(二)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入考察。

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

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理。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三、结论 (7)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二、结论 (8)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三、结论 (11)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一)请求权是否发生《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经过判决或协商确定解除合同后,合同的另一方应当将合同中交付的原物归还给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存在瑕疵或违约:当合同中的一方违约或合同存在瑕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原物。

2. 合同基于错误或欺诈:如果合同是基于一方的错误或欺诈行为成立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原物。

3. 合同无效:当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意愿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返还原物是合法的权利。

4. 保留返还原物的协议:在一些合同中,双方可能达成协议,在合同解除后一方有权返还原物。

总的来说,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法律途径或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原物。

请求权基础三要素

请求权基础三要素

请求权基础三要素请求权基础三要素分别是请求权规范、法律事实和诉之声明,下面我来分享一些掌握这三要素的要领。

首先说请求权规范。

我觉得最要紧的是熟悉各种民商事法律中的请求权规范条文。

这可不是件容易事,我一开始老是做不好,觉得法律条文又多又杂,难以记住。

后来发现窍门在于分类整理。

比如说,在合同纠纷里,就有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因对方违约要求损害赔偿等不同的请求权规范。

这些规范分别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里,像是合同编里关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规定等,把它们按照类似的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类型来分类,记忆和查找就方便多了。

比如说,当你遇到一个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案例,你就能迅速定位到关于合同履行义务、质量保证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的请求权规范。

接着是法律事实。

这个一定要掌握如何从复杂的生活事件或者案件情况里准确提炼出符合请求权规范要求的法律事实。

往往案件中有很多繁杂琐碎的情节,但不是所有的都能成为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

比如,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路人甲被乙开车撞伤了。

这里“乙开车撞到甲”“甲受伤了”“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发生”这些就是关键的法律事实。

而甲当时穿了什么衣服就不是直接相关的法律事实。

识别法律事实需要我们仔细分析这些情节和请求权规范之间的联系。

这就好比做拼图,要挑出能刚好契合请求权这个大图的那些小块块。

有的时候,事实看起来模棱两可,这个时候就要深入挖掘证据,调查细节。

像上面的例子,如果乙辩称不是他撞的甲是甲自己摔倒的,那我们就要找证据像监控录像、现场证人等来确定真正的法律事实。

最后是诉之声明。

这其实是我们根据前面的请求权规范和确定的法律事实,明确自己在诉讼或者法律请求中想要达到什么具体的目标。

比如说,还是前面交通肇事的例子,如果甲是按照健康权被侵害提起请求权,他的诉之声明就可能是让乙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具体的费用金额,并且要求乙赔礼道歉等。

这里的要领在于要具体化、明确化。

不要只是笼统地说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公道,要把到底想要什么补偿,按照什么标准补偿说清楚。

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拥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违约:合同的一方若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支付货款、未按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违反保密义务等。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存在重大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重大风险,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丧失了履行合同的意义,被保护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

3. 不可抗力: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或政府行为等无法控制的事件。

当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4. 非法性:若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被保护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合同涉及非法交易、欺诈或违反竞争规则等情况。

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基础是确保合同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当合同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或者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被保护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救。

然而,在行使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行动,以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

示例2: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合同违约: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约定建立的法律关系。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条款,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受到损害,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如果买方未按时付款,卖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须发出要约和承诺到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歹意进行协商。

2 、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供给虚假状况 3 、有其余违反诚实信誉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奥密,泄漏或许不正当合用该商业奥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肩负伤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除法律结果】合同无效或许被撤除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富,应该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许没有必需返还的,应该折价赔偿。

有过的一方还应该赔偿对方所以遇到的损失,两方都有过失的,应该各自肩负相应的责任。

五十九条当事人歹意串联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所以获得的财富回国家所有或许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撤除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许无偿转让财富,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除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显然不合理廉价转让财富,对债权人造成伤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能够恳求法院撤除债务人的行为。

【排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排除后,还没有执行的,停止执行。

已经执行的,依据执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还原状、采纳其余挽救举措,并有官僚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执行合同义务或许执行合同义务不切合商定的,应当肩负持续执行、采纳挽救举措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执行】质量不切合商定,应该依据当事人的商定肩负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受伤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能够合理选摘要求对方肩负维修、改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许酬劳等违约责任。

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执行合同义务或许执行合同义务不切合商定的,在执行义务或者采纳挽救举措后,对方还有其余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成心或许重要过失以致赠与的财富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该肩负伤害赔偿责任。

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成心不见告瑕疵或许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该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

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

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摘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仍可获得损害赔偿,是对无过失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是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法律的形式直接的加以规定,不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关键词: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一、有关合同解除是否发生损害赔偿的学说合同解除后,将会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联系在一起,二者的关系如何处理,即关于合同解除是否可以发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各国立法有三种学说。

(一)选择主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或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两者中选则一个来行使。

因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即解除合同则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

此主义认为,因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是以合同的有效为基础,而合同解除却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恢复到未订立以前的状态。

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已经不存在,损害赔偿也就失去了基础。

此主义为德国采用。

(二)履行利益赔偿主义债权人解除合同,可以就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损害,一并要求赔偿。

其理论基础在于因债务不履行导致的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前就己经客观存在,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法国、日本、意大利民法采纳此种观点。

(三)契约利益赔偿主义债权人在解除合同后,就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一并要求赔偿。

此主义认为,损害赔偿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础,在合同因解除而消灭的情况下,损害赔偿也就不存在了。

但是,非违约方会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即因相信合同继续存在而实际却不存在所导致的利益受损。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是根据合同法的诚信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的赔偿,合同解除责任就成为一种合同救济的方式,与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并立。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善意且无过失的信赖人提供法律保障。

此主义为瑞士所采用。

二、选择主义和履行赔偿主义的缺陷选择主义认为因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是以合同的有效为基础,而合同解除却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恢复到未订立以前的状态。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这个问题过于专业,但是,法海一粟尽量用通俗的语言告诉大家: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1、请求权基础的概念。

关于请求权方法,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就是说,支付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就是请求权规范基础。

一句话,所谓请求权基础,就是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生活中,有人说:你要我赔偿你,你有什么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就是题目中所说的请求权基础。

2、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这得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不同的合法关系,其主张损失的依据并不完全相同。

另外,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也有不同的规定。

这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第107条和112条:(1)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识别请求权基础规范。

看看上面的内容,似乎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寻找请求权基础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比如,合同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里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时,依据本条却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

因为,该条规定中,没有说出当事人一方违反义务之后应当怎么办。

再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1款规定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也不是请求权基础,就是说,当事人也不能依据本条主张权利。

因为,本条只是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

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解除合同是指当一方合同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权利,也是法律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合同法的规定首先,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合同违约的情形其次,合同违约是解除合同请求权的基本条件。

合同违约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严重违约:即合同当事人之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不履行义务: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得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时间限制已经届满而未履行。

3.虚假交易:当一方以虚假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导致另一方订立的合同无法实现预期效果,甚至被欺骗。

4.合同解析:当一方认为由于情况变化,原有合同已经不能达到最初预期效果,且当事人协商未能解决问题,那么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及效果合同解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通知违约方:另一方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应该及时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通知后还是没有得到解决,那么就可以考虑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对于已经违约的一方,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必须写出解除合同的原因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3.判断损失:在决定解除合同的同时,还需要评估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4.赔偿请求:如果合同另一方承认对这还款解除了合同,那么两个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相应的赔偿方案。

如果合同另一方不承认解除合同,那么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重要合同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应该遵守合同约定,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同时,在发现违约行为时,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权益,取得应有的赔偿。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请求权基础有一定的检索和考察顺序,学者们给出的顺序大致相同,略有差异。

结合学者的论述和实务需要,本文建议总体排序如下:(一)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 无因管理6. 物权请求权7. 占有保护请求权8. 人格权请求权9. 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划分原则这个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

所以,以《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因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应该优先考察。

2. 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思考,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行为和身份法的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系,而痛点恰巧落在特别法规定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中,其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

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贯通。

这种分类也兼顾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系,在分步介绍中详细解析。

(三)总纲二、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类论述(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基础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基础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基础(中英文版)英文文档:The foundation of a claim in contract disputes lies in the breach of contract by one party.When parties enter into a contract, they agree to perform certain obligations.If one party fails to fulfill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t is considered to be in breach of contract.The non-breaching party then has the right to seek remedies for the breach.The basis for the claim can vary depending on the nature of the breach and the specific terms of the mon types of breaches include failure to perform, performing in a manner that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contract, and anticipatory breach.In each case, the non-breaching party may be entitled to damages, specific performance, or other equitable relief,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To prevail in a contract dispute, the non-breaching party must establish the existence of a contract, the breach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resulting damages or harm.This requires presenting evidence such as written agreements, emails, and other documentation that support the claims being made.In conclusion, the foundation of a claim in contract disputes is the breach of contract by one party.The non-breaching party has the right to seek remedies for the breach, and to prevail in court, must establish the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 the breach, and the damages or harm suffered as a result.中文文档:合同纠纷中请求权的基础在于一方未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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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

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因此合同的解除权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那么,合同解除以后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赔偿债权的基础是什么?我国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二、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的争议
关于合同解除以后是否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三种观点:(一)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

(二)合同的法律拟制说。

认为合同自解除后整个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是可拟制合同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就如同《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一样,合同解除将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说,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妨碍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乃专指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言,不包括因契约消灭所生的损害。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
的权利。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外,当事人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大前提,因此,根据107条规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时候,因为违约事由的存在,违约方就已经负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在违约之后行使解除权之前已经存在的。

2、合同解除消灭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图恢复到双方缔约合同前的最初状态,区别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概念。

合同解除的是双方的原定给付义务,因此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消灭。

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认为是原来合同债权的继续,虽然原债权和债务因解除而消灭,但既然合同解除权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救济,那么请求权就相当于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是为辅助这一救济机制更好地实现而存在的,不应当死板地将其与有效的合同捆绑在一起,故而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解除合同的违约事由发生之时,便业已存在,没有另外设定的必要,同时,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解除权可以共存。

三、合同解除后对恢复原状还是依不当得利返还的确定
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当事人享有所有权中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此请求权基础在于物权所有权,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当出现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如果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么一方当事人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则是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

同时,在双方当事人都有所给付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合同解除后溯及力问题,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

非继续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如雇佣、租赁、借用等合同。

此类合同在原则上无溯及力。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由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对守约方的救济,在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符合其行使解除权的本意。

而由于非继续性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如果一概认定其有溯及力,不仅会出现操作上难以进行的情况,也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

而英美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是可以有溯及力也可以没有溯及力的。

因此,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涉及到当事人能否通过行使解除权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的问题,一旦确定合同有溯及力或者没有溯及力,一方面,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交易模式,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对合同溯及力的限制将会形成对当事人自由行使权利的羁绊。

所以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来具体分析。

四、合同解除制度完善之建议
当事人是对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有无溯及力的决定权有利于实现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目的。

如在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对他有利,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以保证其在数量上能得到如数的返还。

如果守约方选择了解除合同之后,却不能选择主张恢复原状还是不当得利返还,那么这样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完整的。

而这种对赔偿救济机制的选择权,受制于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决定权。

因此,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解除之溯及力的权利。

虽然立法对解除合同的溯及力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契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思考路径,将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决定权交与当事人自行决定,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和准确性,充分实现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满足当事人的权利诉求。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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