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 主 责 任 险 保 险 单(条款)
雇主责任险(B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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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B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见释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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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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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地有效组成局部〕,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地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当地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XX省分公司---------------授权签字签发日期:2021年12月29日签发地点:中国,XX明细表保险单号:PZAA202132021000000084险种雇主责任险〔适用于五星劳务派遣人员〕被保险人XX五星电器及所有管控地公司,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地公司〕及其各自地分公司和继承其相关权益地公司附加被保险人1.XX智联易才人力资源参谋2.XX嘉捷人力资源3.XX市中智人力资源4.XX市新青年人力资源5.XX省盛唐效劳外包6.XX国美人力资源7.XX市全创人力资源8.XX嘉捷人力资源9.泗洪恒业人力资源效劳10.XX中原劳务派遣管理11.XX锦阳人力资源企业性质大型电器零售业及售后效劳地域限制中华人民XX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海外出差扩展到全球保险期限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员为五星提供效劳地劳务公司派遣人员责任X围为被保险人提供效劳地劳务派遣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为五星提供效劳地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地被保险人地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地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国家工伤基金不予赔付,须由被保险人单位负担地法律赔偿责任,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为工伤补充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本保险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工伤管理条例〞中规定工伤基金不予赔付而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地赔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地工资;2.停工留薪期间地护理费3.伤残津贴(5、6级)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5.工伤基金不承当地医药费局部〔含社保规定X围以外地用药〕以每人每年25,000为限6.其他国家工伤基金不予赔付,须由用工单位负担地法律赔偿责任;以及根据被保险人与劳务公司地劳务派遣合同地约定须由被保险人负担地责任.及诉讼费用〔指五星为解决因保险事故引起地纠纷而发生地合理地诉讼费用〕赔偿限额80万/每人每次事故及每人全年累计另附加额外公共保额:即一旦发生保单责任X围内地员工伤亡事故时,根据被保险人对涉案劳务工人地法律赔偿责任〔限于前述描述地赔偿责任〕超过该员工自身地限额时,超出地局部由此公共保额承当.限额:人民币2,000,000每次及累计.备注:以上所有保险利益依照各自限额赔付预计被保险人数物流人员392售后人员467合计:859人免赔额5天〔5天或5天以上地,此免赔不适用,那么为无免赔〕预计年工资额物流人员:RMB2,176,000售后人员:RMB2,418,400总计:RMB4,594,400费率0.6396%预计保险费RMB293,857.82扩展条款1.通译和标题条款2.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3.上下班途中条款4.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5.国内外出差条款6.异常天气条款7.工作餐条款8.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9.保费调整条款10.权益保护条款11.雇员地定义12.关于员工空档期地保障地约定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XX国司法管辖特别约定1.本保单“本人工资〞地定义:被雇人员地月工资是从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职业病之日该人员地前12月地平均工资;缺乏12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工资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等所有员工工作收入.2.经双方同意,?工伤保险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列明地工伤或视为工伤情形,均为本保单所指称地雇主责任.3.雇员无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供雇佣劳动合同或能证明雇佣关系地类似证明.4.兹经双方同意,保单覆盖地责任X围措辞修改如下:凡被保险人所雇佣地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地被保险人地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地职业性疾病以及根据中国可适用法律确定地视为工伤地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和中华人民XX国〔不含港、澳、台〕法律,),须负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地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5.兹经双方同意,保单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地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修改为: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地成心行为.〞6.无论有无相反地规定,本保单伤残给付标准依据以下赔付表:工程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地百分比〔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80%〔四〕三级伤残65%〔五〕四级伤残55%〔六〕五级伤残45%〔七〕六级伤残25%〔八〕七级伤残15%〔九〕八级伤残10%〔十〕九级伤残4%〔十一〕十级伤残1%a)保险公司对于任何赔付金额或年累计地赔付总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b)被保险人不能基于一次事故得到上表中2项以上地赔偿7.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它内容相抵触,该保险是根本保险.如果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如被保险人另有其它保障一样地保险存在,其他保险将仅是超额保障,本保单不进展比例分摊赔偿.被保险人自愿向其他保险方案索赔地,本保单保险公司同意,在浏览所有单据原件后,自行保存复印件,并根据复印件以及其他保险方案地赔款金额确定书,进展超额局部地理赔.8.假设本保险单项下负责地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管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地措施行使或保存向该责任方索赔地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地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地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9.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地,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地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地其它必要地、合理地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10.本保单同意赔偿经法院判决地精神损害.11.本保单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新开店.被保险人从新店试营业之日起或者对于那些不进展试营业地新店,从正式营业之日起30天内应向保险人申报.承保新店地批单从新店试营业之日起或者对于那些不进展试营业地新店从正式营业之日起生效,批单地保险期限至保单到期日终止,除非保单在中期被取消.保费将自该门店试营业或正式营业之日起,至本保单到期之日为止〔除非保单中途取消〕,按日比例收取.但是本保单作为首要保单,在新店试营业之日前或者对于那些不进展试营业地新店在正式营业之日前已经到职地员工持续有效.备注1、保险费分两期支付:每一期50%,第一期在收到保单文件后地60天内支付,第二期在保单生效日之后地第6个月起30天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21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21]N278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地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二、保险责任凡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地被保险人地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地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地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三、赔偿额度〔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局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地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地赔偿额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地,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地工资给予赔偿.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地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地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地前十二个月地平均工资.缺乏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除外责任〔一〕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地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地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地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地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地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地员工地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X围内地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地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地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地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地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地XX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地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地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X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地,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当最终赔偿责任地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地资料和协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地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地应由被保险人赔偿地金额为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地,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地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地,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地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险人依照前款地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地,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地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地数额不能确定地,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地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地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地差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假设另有其他保障一样地保险存在,不管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地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当地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地其他保险合同地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地,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地局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发生保险责任X围内地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地,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X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地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地文件和所知道地有关情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地,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地赔偿金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地权利地,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地保险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地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答复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地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地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地,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地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地发生有严重影响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地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地,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地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地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地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地经营业务X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地雇员遭受人身伤害地可能性增加等情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地平安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X围内地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地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那么,对因此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地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地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地除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展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展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地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被保险人得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地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地协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地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地原始单据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地与确认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地证明和资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地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地有关索赔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地,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八、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地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提交保险单载明地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地,依法向中华人民XX国人民法院起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本保险合同地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XX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九、其他事项保险责任开场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地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场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地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地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附表1: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按保单规定赔偿工程伤害程度最高额度地百分比〔%〕〔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100〔二〕事而致完全灭失地不在此限〕⋯⋯⋯⋯⋯⋯⋯100〔三〕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100〔四〕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别离丧失〕50〔五〕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40〔六〕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25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地〕:101、丧失四指⋯⋯⋯⋯⋯⋯⋯⋯⋯⋯⋯⋯⋯⋯⋯⋯⋯62、丧失拇指全部⋯⋯⋯⋯⋯⋯⋯⋯⋯⋯⋯⋯⋯⋯⋯3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1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15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5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27、丧失脚趾全部⋯⋯⋯⋯⋯⋯⋯⋯⋯⋯⋯⋯⋯⋯⋯18、丧失大趾全部⋯⋯⋯⋯⋯⋯⋯⋯⋯⋯⋯⋯⋯⋯⋯参照医院证明另定.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地全部⋯⋯⋯⋯⋯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地一节⋯⋯⋯⋯⋯⋯⋯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以下附约办理: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发生一次或屡次赔偿,保险人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地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地可同时兼得.附表2: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地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缺乏一个月地局部按一个月计收.扩展条款以下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地各个局部,假设其与本保险单地其它规定相冲突,那么以以下特别条款为准.1.通译和标题条款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及此保单包含地其他条款和以此为根底做出地批单条款,各局部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那么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单哪一局部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果保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地词汇来代表本保单地赔偿方和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地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一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双方还同意:a.具有人称含义地词语包含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b.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c.具备词性地词汇在保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如果本保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地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地解释为准.如果本保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单其他局部应当保持完全效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地保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2.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算地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地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场之日起地已生效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4.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地员工,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出具相应地人事记录及用工合同.被保险人离职地员工也自动终止保险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5.国内外出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进展与被保险人有关地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雇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而造成雇主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6.异常天气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地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7.工作餐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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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雇主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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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7.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01、附加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
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02、附加临时出境工作附加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03、附加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04、附加申报工资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批单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保险人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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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理赔条款
![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理赔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5cfb8353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73.png)
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理赔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寿财雇主责任险概述2.理赔条款详解3.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正文【人寿财雇主责任险概述】人寿财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该险种旨在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降低企业因员工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所产生的经济风险。
【理赔条款详解】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2)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犯罪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自杀、自伤等导致的伤害;(3)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外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伤害。
3.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
4.赔偿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会选择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5.理赔时效: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 30 日内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应在 30 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理赔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
2.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医院诊断书、劳动合同等。
3.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4.保险人在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以便保险人及时了解事故情况,为后续理赔提供支持。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db832528ad51f01dc381f1d2.png)
附件9: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华联合〔备案〕[2021]N262号〕后,方可投保以下附加险,且以下附加险编号连续已报备的雇主责任险附加险编号顺序。
五、员工宿舍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责任引致停留及居住在员工宿舍的员工人身伤亡事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膳食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被保险人直接提供或由其所托付的指定承包商供给的食物而引致雇员的身体伤亡〔包含食物中毒〕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其赔偿限额按双方约定,其他内容及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七、扩展承保移动设备、手提电脑和数码相机〔每次事故限额:RMB20,000.00;累计限额:RMB100,000.00,限制在列明的营业园地内〕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属被保险人全部并因业务需要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被保险地址或其他各地〔但必须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域范围内〕所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通讯设备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导致的损失〔盗窃、丧失或因撞击损失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八、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九、附加超额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经仲裁或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主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超额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887caf0f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79.png)
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的⼯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死亡赔偿⾦;(⼆)伤残赔偿⾦;(三)误⼯费⽤;(四)医疗费⽤。
经本公司书⾯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赔偿⾦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的原始单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额⼀经保险合同双⽅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内⼀次性⽀付赔款结案。
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根据投保⼈或被保险⼈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依法承担的对其发⽣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死亡赔偿⾦:以保单约定的每⼈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伤残赔偿⾦: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付相应赔偿⾦。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例表”的⽐例乘以每⼈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例表伤残等级|⽐例⼀级100%⼆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级20%九级10%⼗级5%伤残项⽬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级别的上⼀等级为伤残等级。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https://img.taocdn.com/s3/m/fea34ea4b307e87100f69661.png)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
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称承保人)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营业性质
地区范围
保险期限
个月自至二十四时止
雇员一览表
雇员工种
总计
估计雇员人数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
雇主责任险
赔偿限额费率
保险费
死亡
伤残
附加医药费保险
第三者责
任险
保险费总数(预付)
日期保险公司
附: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 丧失四指
2. 丧失拇指全部
3. 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4. 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5. 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6. 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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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A版)条款
![雇主责任险(A版)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bebdc2677fd5360cba1adb36.png)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见释义)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
(八)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自残、自杀、醉酒;(三)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五)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六)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
劳务合同雇主责任险条款
![劳务合同雇主责任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8e29e37e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c6.png)
一、保险合同主体1. 甲方(投保人):[公司名称或自然人姓名]2. 乙方(被保险人):[公司名称或自然人姓名]3. 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乙方在受雇期间,因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非因工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乙方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伤残鉴定费用。
3. 乙方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法律诉讼费用。
四、保险责任限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五、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日期]起至[日期]止。
六、保险费1. 保险费由甲方支付,具体金额根据乙方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七、保险合同解除1. 甲方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天数]天通知乙方和丙方。
2. 乙方和丙方均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乙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等原因解除合同。
八、保险合同争议处理1. 甲方、乙方和丙方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公司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乙方(被保险人):[公司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签订日期:[日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https://img.taocdn.com/s3/m/9fdb17fb76a20029bd642d86.png)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ca0451333968011ca3009133.png)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亊敀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亊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亊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亊敀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事)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事)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亊敀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挃使他人对其雇员敀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事)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亊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雇主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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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条款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应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雇主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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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咼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雇主责任险(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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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期限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顾主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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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医疗费用〔四〕误工费用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惧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雇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成心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自残、自杀、醉酒;〔三〕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五〕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拘留、暂扣、撤消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六〕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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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保险单
保单号: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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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
签发日期:2013年12月29日签发地点: 中国,江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8
号)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三、赔偿额度
(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
工资给予赔偿。
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四、除外责任
(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
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
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六、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