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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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考纲要求
(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等。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命题剖析
(1)本模块知识以“单项选择题”的题型居多,旨在考查考生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2)“材料分析题”要求考生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角度,评析学校的教育管理、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和学生权利保护等问题。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含义
(一)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律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狭义的教育法律,则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在我国,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外的法律(即单行法律)两种。
(二)教育法规
1.概念
教育法规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以及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定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的规范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指有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构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2.教育法规体系
教育法规体系一般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
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纵向结构是指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构成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上等级有序的法规纵向体系。根据效力等级的高低,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分为五个层次:
(1)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单行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规章(政府规章)
通常情况下,人们将这五个层次称为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
3.教育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1)教育立法。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其程序为:议案的提出、草案的审议、法规的通过、法规的公布。
(2)教育法规的实施。教育法规的实施有两种方式:
一是教育法规试用。法律适用是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适用法律的专门的国家机关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二是教育法规的遵守。
二、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一)教育权利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法律关系中主体所被许可的行为,有两个方面,即作为与不作为,通俗地将就是可以做什么和可以不做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也是在教育法律关系对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
(二)教育义务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概念。义务就是“法律关于权利主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这种法律约束是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追究,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
在法律关系上,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两者统一,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依法享有教育的权利,但前提是教育义务的履行,即要保证教育对象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教师不能随便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三、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规范,即法律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规范包括三个要素:
(1)假定,即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即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分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3)奖惩,即行为后果。
四、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验证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也叫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主要有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学位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2.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三)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