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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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发布)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发布时间】2014-05-30【生效时间】2014-08-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14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 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遭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山东省,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制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规范和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务。

首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驾驶员的资质和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且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此外,驾驶员在驾驶高速公路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避免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其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提出了要求。

所有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车辆的技术安全性。

同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还规定了车辆必须配备安全带、灭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装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另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还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

同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提高交通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此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交通规则和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保护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

总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让人民群众的出行更加安全、便利。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最新政策,以下是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车辆分类。

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和尺寸,山东省将车辆分为轿车、客车、货车等多个类别。

不同类别的车辆通行山东高速公路时,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二、收费标准。

1. 轿车。

轿车是指小型客车,一般指乘员不超过7人的汽车。

山东省对轿车的收费标准是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来计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路段和距离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轿车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公里0.5元至1元不等来计费。

2. 客车。

客车是指载有15人及以上乘客的大型客车,山东省对客车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来计费,收费标准相对于轿车会有所提高。

3. 货车。

货车是指载有货物的大型车辆,山东省对货车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的总重量和行驶里程来计费的。

一般情况下,货车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吨每公里0.8元至1.5元不等来计费。

三、收费方式。

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主要采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和人工收费两种方式。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指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无需停车交纳费用,系统会自动扣费。

而人工收费则是指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需要停车到收费站缴纳现金或刷卡支付费用。

四、特殊车辆优惠政策。

为了方便和鼓励特殊车辆的通行,山东省对残疾人车辆、军车、警车等特殊车辆实行免费通行或者优惠政策。

这些特殊车辆在通行山东高速公路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五、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交通运输市场的变化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调整,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通常情况下,收费标准的调整会提前公布,并在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以便车主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政策。

六、结语。

总的来说,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合理、科学的,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希望广大车主在通行山东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臵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赵志浩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济青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乘车人及与高速公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对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组建,以省交通厅管理为主。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省交通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

由省公安部门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散落和抛撒物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土,晾晒粮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排水,利用边沟灌溉及实施其他有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爆破和其他施工作业的,不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未经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二)在距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50米、立交桥匝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敷设管线及兴建建筑物、永久性工程设施;(三)在高速公路用地和桥梁、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标牌;(四)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工程设施;(五)超过高速公路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六)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其他施工作业。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第四章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第五章桥隧养护作业安全第六章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第七章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从业人员安全,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安全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包括养护安全理念的确立、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桥隧养护安全管理、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管理、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管理以及与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相关的用电、放火、防盗等内容。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践行“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和“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更和谐”的要求,加强精细化养护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用户满意。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养护单位应当逐步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办法,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市公路局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厅公路局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检查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养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惩。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省的高速公路建设也日益完善,成为了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山东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确保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一、车辆分类。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车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和特种车辆。

其中,小型车包括轿车、小型客车等,大型车包括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超大型车主要指超大型货车,特种车辆则包括挂车、拖拉机等。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

对于小型车辆,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来计费。

在山东省的高速公路上,小型车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公里0.5元至0.8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不同路段的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

2. 大型车。

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小型车辆会有所提高,一般在每公里1元至1.5元之间。

这也是因为大型车辆对于路面的磨损程度较大,需要更多的维护和修复成本。

3. 超大型车。

超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在每公里1.5元至2元不等。

这类车辆往往具有更大的车重和车轮数量,对路面的损耗更为严重,因此需要更高的收费来进行维护。

4. 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因为这类车辆往往具有较大的尺寸和不同的行驶特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

三、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车辆分类和收费标准外,还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项需要引起驾驶员的重视。

首先,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其次,驾驶员需要随时关注路况信息,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行驶路线和支付相应的费用。

最后,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需要随时关注路政部门发布的相关通告和公告,以便及时了解路况变化和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

综上所述,山东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分类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旨在维护公路的正常运营和提高服务质量。

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山东省的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2016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精神,本公司所属公路及桥梁,将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

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2、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费车型及规格收费系收费数率类别客车货车(元/ 公里)第一类≤7 座 1 0.40≤ 2 吨 1 0.40第二类8座~19 1.25 0.50座2 吨~5 吨( 含 5 1.8 0.72吨)20 座~39 1.5 0.60第三类座5 吨~10 吨( 含 2.5 110 吨)≥40 座 1.875 0.75第四类10 吨~15 吨( 含 3 1.2015 吨)20 英尺集装箱车>15 吨 3.5 1.40第五类40 英尺集装箱车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型及规格收收费费率类别费车(元/ 车客车货系数次)第一类≤7 座≤ 2 吨 1 15第二类8座~19 2 吨~5 吨(含 5 1.33 20座吨)第三类20 座~39 5 吨~10 吨( 含10 1.67 25座吨)≥40 座10 吨~15 吨(含 2 30第四类15 吨)20 英尺集装箱车>15 2.33 35第五类40 英尺集装箱车3、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型及规格收收费费费率类别客车货车系数(元/ 车次)第一类≤7 座 1 10≤ 2 吨 1 10 第二类8座~19 1.5 15座2 吨~5 吨( 含 5 1.5 15吨)第三类20 座~39 1.5 15座5 吨~10 吨( 含10 2.0 20吨)≥40 座 1.5 15第四类10 吨~15 吨( 含 2.5 2515 吨)20 英尺集装箱车>15 吨 3.0 30第五类40 英尺集装箱车注:对装运 2 只20 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收车辆的40 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山东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省的高速公路网越来越发达,为经济增长和人民出行提供了便利。

高速公路通行费是使用高速公路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下面将对山东省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进行介绍。

在山东省,按车型的不同,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划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和特大型车。

以下是山东省各类车辆的通行费标准:1.小型车:小型轿车、小型轿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6元。

2.中型车:中型客车、中型货车、中型货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75元。

3.大型车:大型货车、大型货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9元。

4.特大型车:特大型货车、特大型货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1.05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通行费标准仅针对山东高速公路,若驶入其他省份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除了按车型分类,山东省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也根据不同的路段进行分类。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江苏省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其中A档高速公路通行费最高,D档最低。

1.A档:包括山东省内主要城市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6元。

2.B档:包括进出山东省的主要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

3.C档:包括山东省内的次要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4元。

4.D档:包括山东省内的次要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3元。

不同车型同样适用以上的通行费标准。

三、优惠政策山东省也对一些特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以减少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负担。

1.残疾人车辆:对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凭残疾人证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

2.军警车辆:对军用和警用车辆,凭有效证件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

3.公共出行车辆:对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服务车等公共出行车辆,凭相关证件享受通行费优惠。

4.其他优惠:山东省还对其他特定车辆,如电动车、小微型客车等提供通行费优惠政策。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营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营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精神,本公司所属公路及桥梁,将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

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2、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注: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四、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一)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二)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计重费率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08•【分类】其他正文《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14年4月29日就《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网上立法听证。

(全文请登录山东人大信息网< >、山东人大立法网〈〉、山东省公安厅网站〈〉查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网上立法听证内容1、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超限车辆的规范是否合理可行,还有哪些需要规范的内容。

2、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中,各部门分工是否明确、可操作。

3、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对设置收费道口保证车辆快速通行的规定是否合适,可以采取哪些保证车辆快速通过收费道口的合理措施。

4、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规定了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网上立法听证陈述人报名方法此次网上听证拟通过报名或邀请,确定8至10名陈述人。

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

报名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请于4月10日至4月17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

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 85107717;85107501 传真:*************;电子邮件:fagongwei@,sdrdfgw@。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主要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请提供本人或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定并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有效。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布交通信息,引导驾驶员合理行车,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

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文明出行。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各个方面的管理,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提高交通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

希望通过本条例的实施,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高速规定

山东高速规定

山东高速规定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了山东省高速公路的管理规范和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路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职责、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交通安全保障、收费管理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一、职责规定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山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维护由山东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

山东省的路政部门负责对山东高速公路的申报、批准、审查、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建设管理山东省高速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山东省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按时完成工程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管理与维护山东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包括路面、标志标线、设施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等的监督和修复。

管理和维护工作应根据公路的不同地段、不同性质和不同功能的需要进行,确保公路的畅通、安全和舒适。

四、交通安全山东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制定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的交通安全。

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必须符合标准,保证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五、收费管理山东高速公路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山东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站必须合法、合规地进行收费,收费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六、违法行为处理对于在山东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山东高速公路管理局和交通警察部门有权予以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等行为。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扣留驾驶证、拘留等措施。

山东高速公路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良好的服务质量,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也能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条例》相比,本次对条例修改幅度较大。

15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根据新《条例》规定,公众发现高速公路上有遮挡号牌等行为可举报,高速路不高速,处200元处罚。

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槐国栋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对条例修改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新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制度创新和突出特色”原则,有许多引人瞩目之处。

1、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禁坐副驾驶位新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根据这一规定,减少安全气囊打开时对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提高驾驶人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2、重大节日高速路禁运危化品新条例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增加限制条件,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3、高速路不高速,处200元罚款新条例对高速公路行车规则进一步细化,破解大车违法占用左侧车道治理难题。

在低速行驶治理方面,新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处二百元的处罚”,这一创新性规定,有效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新条例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此项规定有效提升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4、高速公路沿线将建立停车区新条例规定,逐步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湾式停车区。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缓解因故障车辆停放影响正常车辆行驶问题。

5、隧道进口处设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新条例对如何保障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自身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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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高速公路建设进行投资。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还贷和建设。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使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二十一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关闭交通,设置明显的绕行标志,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同时报告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水平,逐步完善高速公路的收费、通讯、监控及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畅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公路两侧隔离栅、立交桥匝道、连接线边沟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第三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临时检修的车辆,必须停靠紧急停车带,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一百米处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拖入就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开启危险信号灯,设置警告标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的路障,并按照规定收取清障费。

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车辆。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务。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拒缴、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并责令其补交应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车辆限速等各种标志标线。

雨、雪、雾等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明显限制时速标志,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的,可以临时调整车道,设置指示标志;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也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直接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道路。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桥梁、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设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待调查处理后车辆方可驶离。

第五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道路,是指专用于连接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的公路。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的《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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