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授予学位最低要求的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VIP专享】天津大学-学位审批书-填写说明
日
附: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
投 建议授博士学位
票
建议不授博士学位
统
票
票
计
9
弃权 票
本页空着不用填
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本分委员会审查了
同志的博士学位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了
无记名投票。根据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本分委会做出建议授予该同志
专业
学博士学位的决议。提请天津大学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批。
本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
对学位申请人理论知识、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的评价:
该生知识结构合理,理论基础扎实,能够满足课题需要。具备独立快速阅读、 翻译、写作英文文献的能力,在攻读博士期间阅读了大量的相关外文文献,发表 了十篇研究论文,其中一篇发表在 xxxx 杂志上。该生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研 究状态和最新进展了解较为全面,能很好运用先进的设备、信息进行相应的科研 工作,并能灵活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解决工程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科研 能力。 找自己导师签字
是否同意安排论文送审及答辩 负责人签字
注:基层单位意见由系或教研室负责人填写。
年月日
2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
姓名 盲审 盲审
职称 -空着不用填
是否 博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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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回收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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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价 很好
很好
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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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评阅意见汇总
项目 评 评分
论文 选题
文献 论文 论文成果及 科研能力
综述 创新性 社会评价
学号:需要填写
申请博士学位审批书
论文题目 需要填写
作 者 姓 名 填写 指 导 教 师 填写 学 科 专 业 填写 所 在 学 院 填写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津教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胸怀“两个大局”,坚持“四为”方针,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之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为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全过程,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创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引领。
围绕打造我国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的目标,突出创新精神塑造、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推动研究生教育更好服务新动能引育和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要。
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聚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形成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化学化工学院各学科博士硕士发表论文规定
化学化工学院各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11年)研究生攻读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除严格按照学校的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其学位论文需有一定的深度、广度、系统性和创造性,应在导师组指导下及时整理已取得的研究结果,并在毕业答辩之前发表一定的科研成果(导师签名的录用证明包括e-mail亦予认可)。
按照学校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院各学科的特点制定各学科研究生答辩资格认可的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一、关于论文分区的部分规定1、为简化管理,原则上,SCI(科学引文索引)一区刊物为所在学科前5%的刊物;SCI二区刊物为所在学科前15%的刊物;三区和四区刊物沿用JCR分区认定。
2、影响因子超过3.5的化学类刊物认定为SCI二区刊物,影响因子超过6.0的化学类刊物认定为SCI一区刊物;3、美国化学会(ACS)出版的二级学科刊物,均认定为SCI二区或以上刊物(附件一);4、应用和工程类学科被列为一区和二区的刊物,将依据研究生从事研究的性质认定,即仅从事应用和工程技术开发课题的方被分别认定为一区和二区刊物。
5、尚无影响因子的《Science》、《Nature》杂志子刊认定为SCI一区、《Chemical Science》认定为SCI二区。
其它新创刊刊物的分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二、相关说明1、下述发表论文规定中除特别说明作者排序外,均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当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时);2、为鼓励博士研究生合作研究,SCI一区刊物第二作者可折算为SCI二区刊物第一作者;3、原则上研究生所发表论文的第一单位署名应按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化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单位署名问题的规定》(2008年)(附件二)执行,对于未按规定署单位名称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推迟授予学位或不予批准答辩等处理;4、硕士研究生受理后的发明专利即予认可,博士研究生的发明专利应当获得授权后方可认可。
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校有权开展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有授予学位的硕士毕业生,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方可接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属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位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四条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有研究生学历没有硕士学位或经研究生学籍处理中途退学的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须实际工作3年以上。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至少应有以本人为主完成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如科研鉴定、获奖项目或发表学术论著等。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天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
化学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化学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已公开或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人应为“中山大学”。
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学术论文应属于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
一、论文刊物及篇数规定按一级学科化学(学科代码0703、包含化学一级学科下所有二级学科)对发表的学术成果做规定。
第一条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完成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性科研成果应达到下列之一的基本要求:(1)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录用论文的SCI影响因子总和达到8.0或以上。
(2)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录用论文的SCI影响因子总和达到3.0或以上;并作为第一完成人至少公开1项发明专利。
(3)以第二作者在J. Am. Chem. Soc.、Adv. Mater、Angew. Chem. Int. Ed.、Chem. Sci.上发表1篇或以上学术论文,且导师认定工作量已达到要求。
对于发表在影响因子大于上述期刊的其它论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审议确定。
(备注:2017级及以后的博士生不适用。
)第二条对于第一条(1)-(3)款所规定的论文和专利的作者排名,是指除导师以外的署名顺序。
对于“共同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均分影响因子,但文章篇数算一篇。
SCI收录刊物的影响因子以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开会前的最新值为准。
二、其它规定1.申请学位时不计算非第一署名单位的文章。
2.对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合作作者排名(含并列第一作者)以及学术论文IF 值的有关规定(注:该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山大学,认定的作者最多人数不超过全部作者排序的前五位)。
3.学术论文应在审议学位的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开会前正式发表或接收。
4.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5.本单位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目录若有调整,则博士生在读期间所有版本均视为有效。
6.从事涉密课题研究的博士生,在开题时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可以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1. 研究生本人自行申请,经导师对成果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表、 论文首页等相关材料报送学工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学工部和财 务处配合完成奖励发放工作;
2. 研究生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仍不被领取的自动作废,不再发放奖励。
3.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研究生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学工部公 布奖励。
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待确定),对研究生领取
论文奖励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办理时间:
每年两次办理论文奖励领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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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联系人:杨冬;联系电话:27406642)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l“_”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五、其他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大学关于奖励研究生发表被 SCIE 或 EI 收录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津大校发〔2005〕64 号)同时 废止。 2. 本科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参照本奖励规定执行。
天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天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参照《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建筑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等8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觉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二)能够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毕业设计 (论文)答辩通过;(四)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非英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二)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三)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四)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五)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毕业生学习成绩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意见。
(三)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补授学位条件(一)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随应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二)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只因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而暂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相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
化工学院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学院不同学科的发展要求,适应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依据《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天大校研〔2010〕11号),并结合化工学院的实际情况,对化工学院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一、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1. 学制为三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被SCIE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发表2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2.学制为2.5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其它一些工作或科研成果可与上述论文相当,具体如下:1.在《Frontiers of Chemical Science & Engineering》(或《Frontiers of Chemical Engineering in China》)发表的论文(1篇或多篇)等同于1篇EI收录论文。
2. 在《化学工业与工程》发表的论文(1篇或多篇)等同于1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3. 在企业、工程技术类科研院所、设计院等单位从事实践活动不少于六个月,且提交不少于6000字的实践报告,相当于发表1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4.获得科技奖励和发明专利授权可与发表论文相当,具体见本规定“三、其它有关规定”。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如相对学制所规定的年限提前半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至少发表1篇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检索源期刊中一区、二区、三区期刊论文;如提前一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JCR检索源期刊中一区、二区期刊论文。
(三)各学科及各位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出更高的发表论文要求。
(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时间达到学制所规定年限,但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
天津大学职教学院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学位论文是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研究生本人在学期间从事科学研究的成果体现,是对研究生综合能力的考核,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主要依据。
为保证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实现学位论文格式的规范化,在《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十一分委会的论文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论文结构要求学位论文应采用汉语撰写;一般由十一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扉页,(3)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4)中文摘要,(5)英文摘要,(6)目录,(7)正文,(8)参考文献,(9)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10)附录,(11)致谢。
各部分具体要求如下:(1)封面(采用天津大学统一印制的封面)论文题目:应是整个论文总体内容的体现,要引人注目,力求简短,严格控制在25字以内。
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为准。
指导教师:除工程硕士写两名指导教师外(含一名企业导师),其他一般只能写一名指导教师。
(2)扉页(见样例)(3)独创性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说明:《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里的“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和“导师签名”均不能为空,否则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
(见样例)(4)中文摘要中文摘要应将学位论文的内容要点简短明了地表达出来,约500~800字左右(限一页),字体为宋体小四号,各关键词之间用中文标点的分号隔开。
内容应包括工作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要突出本论文的创新点,语言力求精炼。
为了便于文献检索,应在本页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论文的关键词(3-7个)。
(见样例)(5)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同。
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各关键词之间用中文标点的分号隔开。
(见样例)(6)目录“目录”二字为黑体小二号,居中,“目录”两字中间空两个中文字符。
下空一行为各级标题及其开始页码,一级标题采用黑体小三号,二级标题采用黑体四号,三级标题采用黑体小四号。
天大校研〔2014〕12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4‟12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精神,落实《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天大校发…2014‟2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考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2014年11月21日(联系人:潘峰;联系电话:87401780 )附件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精神,落实《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天大校发…2014‟2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考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请—审核”制,是指学校不统一组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而是由考生提出申请,导师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申请—审核”制旨在进一步加强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方法,全面深入地考察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选拔出综合素质优秀、创新潜质突出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种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方式: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校通过建立“人才选拔申请审核、招考过程监督保障、培养质量跟踪反馈、招生岗位动态调整”等四项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质量意识,构建外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招生质量保障体系和具有学科特色的招生选拔办法。
津大校研7号(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研〔2004〕7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水平,学校将选拔部分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优异生或免试推荐研究生)和入学考试优异的硕士研究生新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研究生)。
经学校研究,特制订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内容如下:一、选拔工作:1.选拔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2)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包括优异生或免试推荐研究生)或该学科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录取类型为计划内“非定向”;(3)英语获得全国大学六级证书(其它语种应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或具有相应的有关证明);(4)入学总成绩排在本学科前1/3。
2.选拔办法:(1)个人填写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2)博士研究生导师考察、面试;(3)学院审核;(4)研究生院审批。
3.选拔数量:每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超过该学科当年度计划内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1/3。
4.名额分配:(1)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我校重点学科和需扶植的学科,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制定招收硕博连读计划,并下达到各学院、各学科。
(2)每位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每年一般可招收1—2名硕博连读研究生。
5.选拔时间:入学后第一学期初,入学总成绩在硕博连读条件范围内的研究生可自愿申报,并填写硕博连读研究生申报表。
第一学期末进行选拔。
二、对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的要求:(1)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符合学校招收硕博连读研究士生的年龄要求。
(2)新增列的博士生导师应有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的工作经历。
三、学习年限: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半。
其中,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课程设置: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按进入硕士阶段当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则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则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把研究生培养成为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本学则适用于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被保送),经教育部批准录取的考生,即取得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延期报到最迟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须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合格者,交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经本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四)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半,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院批准。
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本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延长期不超 过一年。
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生活费由本人(或导师)解决。
同时须向学院交 纳补偿培养费和设施费。
延长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8〕5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2.天津大学自主审核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天津大学2018年7月11日(联系人:蔡继红;联系电话:85356075)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应有利于我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天大品格”社会主义大学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天大校研〔2016〕3号)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学校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
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应当是已列入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 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的相关规定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的相关规定(2011版)二零一一年八月目录相关规定 (1)附件一:管理与经济学部关于国际期刊分级的建议原则 (8)附件二: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中文学术期刊分级列表 (10)附件三:管理与经济学部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相关性核查表 (15)附录1:UT/DALLAS 界定的24种期刊 (16)附录2:金融时报45种期刊 (17)相关规定一、博士学位申请1、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结合管理与经济学部的学科特点,在管理与经济学部第十学位评定分委会及第十四学位评定分委会上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在满足天大校研…2010‟11号(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基础上,应满足管理与经济学部规定的以下条件之一:a.至少在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顶级期刊”、“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或录用1篇学术论文;b.至少在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重要期刊”或A&HCI 期刊上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c.至少发表3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属于SCIE或A&HCI 检索源期刊,或被EI(期刊)检索,或属于管理与经济学部规定的“中文A类期刊”(须刊出);d.至少发表3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属于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中文B类及以上期刊,3篇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已刊出;e.至少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一般期刊”或中文B类及以上期刊,其他为研究生院规定的核心期刊论文,4篇学术论文中至少有2篇须刊出。
f.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在达到天大校研…2010‟29号文件(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规定)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在入学后以天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一般期刊”或B类及以上期刊(须刊出)。
注:⑴管理与经济学部国际期刊界定原则(详见附件一);⑵管理与经济学部中文学术期刊分级列表(详见附件二);⑶天津大学界定的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是指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将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检索源期刊中一区、二区和三区期刊收录的论文界定为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⑷天津大学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是指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的核心库和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09.06.19)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2009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为了建立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和完善化工学院评定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工作程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分委会依据天津大学校研[2009]1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参评适用对象为化工学院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生。
2. 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分委会制定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监督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3.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开支。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和资助。
4.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三年,延期一般不再享受奖学金。
二、评定条件奖学金参评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奖学金参评者在校期间能够完成各个阶段学习,且能按照指导教师和学校、学院及学科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三、评定细则1. 硕士生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天津大学化工学院面试成绩确定。
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综合成绩确定。
2.硕士生第二学年硕士生第二学年获得奖学金评定因素包括:第一学年学习成绩(60%);导师评价(25%);综合表现(15%)三个方面。
(1)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此项满分60分,由硕士生第一学年的学位课、必修课加权平均分确定。
(2)导师评价:此项满分25分,导师按学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业绩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打分。
导师需填写打分表,见附件1。
(3)综合表现:此项满分15分,由研究生指导主任根据学工部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实际表现予以打分,见附件2。
3.硕士生第三学年由学生导师根据学生科研工作和其它各方面表现参照第二学年学生奖学金等级进行调整,因奖学金等级调整而增加的奖学金费用全部由导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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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
申请答辩、授予学位最低要求的规定
为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对博士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天津大学第九学位分委会对2009年3月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及授予学位发表论文要求如下(化机专业要求同机械学科): 一.申请答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1篇SCI收录二区及以上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至少发表2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
3.至少发表1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并发表1篇EI收录期刊论文。
4.博士生应满足以上发表论文要求才能申请答辩。
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至少发表2篇SCI收录二区及以上论文。
二.获得博士学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1篇SCI收录二区及以上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至少发表3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
3.至少发表2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并发表2篇EI收录期刊论文。
三.博士生所发表的SCI收录论文中至少有1篇是在英文刊物上的文章。
四.学院尊重各学科及各位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适当提出更高的发表论文要求。
五.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且论文内容为学位论文内容,并在附于学位论文后的“发表论文情况说明”中注明每篇文章所对应的学位论文具体章节.
六.研究生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要求单位署名为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学生要求单位署名为天津大学化工学院。
如提交的发表论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一稿多投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
分委会主席:
院章:
天津大学第九学位分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