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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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本章要点】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重点难点导学】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1.含义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而承担

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

2.渊源

早在古罗马法中,民事责任就被分为违反约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被称作“私犯”,含义是指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其具体含义各国一直存有分歧。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以立法方式概括侵权行为的定义,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有赔偿责任”。又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构成

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侵权行为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损害事实发生;

(2)加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3)损害行为存在违法性;

(4)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

1.普通法系国家

侵权行为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而发展的。

在学理上,一般笼统地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有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

例如英国学者普罗泽(Prosser)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约,法院通过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加以补救。”

2.我国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规定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1.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的进步,信息技术的产生,侵权行为之债所涉及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1)交通事故方面

公路交通事故为主→海上运输中的交通事故和航空运输交通事故;油污损害赔偿案件。

(2)产品责任

工业制品致人损害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合同法的理论不能有效地实现对侵害的救济,于是各国立法纷纷寻求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3)精神赔偿

因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国际上也日益增多,劫机等恐怖事件不断发生,受到精神恐吓或威胁的有关当事人常常以精神损害为由向有关责任方提起诉讼。

2.历史文化背景差异

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历史、习俗的差异,对侵权行为的外延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法所涉及的范围也就小一些。某些行为在一些发达国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而在其他法制尚不完善的国家则可能不被视为是侵权行为。

例如:

发达国家将干扰家庭关系、侵犯秘密、滥用法律程序等规定为侵权行为,而在法制尚不完善的国家则并不一定将上述行为视为侵权行为法调整的对象。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

1.法国法

侵权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

(1)过错;

(2)损害;

(3)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日本法

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须有归责性意思状态;

(2)须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之事实;

(3)须有因果之侵害;

(4)加害人须有行为能力。

3.英美法系

虽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但也有学者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要素:

(1)引起损害的人对受到损害的人负有;

(2)与此义务相对应,因对方行为影响而受害的一方享有某种权利;

(3)被违反或该权利被侵犯;

(4)某行为或不行为是损害结果的近因结果发生。

4.我国法律

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学界对此所持的观点也各异。

(1)五要素说

①须有损害事实——损害要件;

②须损害事实系被控行为所导致——因果关系要件;

③须加害行为违法;

④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⑤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

(2)三构成要件说

①损害事实;

②因果关系;

③过错。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及数额不同

关于赔偿的原则和标准,国际现行的做法基本上有两种。

1.赔偿原则

(1)英美国家

十分重视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在赔偿方面它们有两个原则:

①要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②要对有严重过失的侵权人予以严厉的经济惩罚。

(2)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

对侵权行为秉持全额赔偿的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赔偿的标准

(1)英美法律

一致采用可预见性标准,即侵权人只赔偿可预见到的损失。

(2)法国

要求侵权人必须赔偿所有因侵权行为所致的实际损失,即使这种损害结果是侵权行为人或其他普通的人都不可能预见到的。

3.赔偿数额

由于经济原因,西方发达国家给予的损害赔偿数额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数额,而其中有的国家存在赔偿的限额,有的国家则没有规定,即使在规定了限额的国家,其限额的高低也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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