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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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03任务--0001

国际私法03任务--0001

03 任务_0001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60分钟剩余时间:59分32秒球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球1.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球A. 水渍险B. 平安险C. 一切险D. 综合险满分:2分摩2.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A. 美国法B. 法国法C.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 中国法满分:2分摩3.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

此合同适用()。

题A. 法国法律B. 美国法律C. 印度法律D. 中国法律满分:2分4.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确定侵权行为地。

颤A.当事人B.人民法院C. 致害人D.受害人满分:2分做题5.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

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

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

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做A.美国法律B.中国法律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满分:2分做摩6.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

般A.《瓜达拉哈拉公约》B. 《海牙议定书》C.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满分:2分做球7.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摩A.投资国的法律B.文明国家的法律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满分:2分做摩8.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做A.电汇B. 信汇C. 票汇D. 托收满分:2分摩9.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上海某公司合资在上海设立汽车生产企业。

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讲课文档

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讲课文档
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特殊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我国
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 案件时,只有中国法律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 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也就是说,我国人 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同时适用了作为法 院地法的中国法和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 (注意:仅就其构成而言)
第十五页,共59页。
对此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 “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
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 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
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
第十六页,共59页。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
第八页,共59页。
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 (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 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 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 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 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 是侵权行为自体法。
第二十七页,共59页。
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
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 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没有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
第十四页,共59页。
(二)法院地法原则 Lex Fori
19世纪下半叶开始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一编 总论【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一编 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总论[视频讲解]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本章要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学【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一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我国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概念认定的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③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即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不局限于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这三个要素。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国际性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是一种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在处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时,都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都要受国家关系的制约。

(2)广泛性所谓广泛性,说的是国际私法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物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还包括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国际票据关系、海商海事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等。

(3)冲突性----最根本的特征受国际性特征决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必然会引发如下矛盾问题,主要包括:①管辖权冲突;②法律冲突或法律选择问题;③间接管辖权冲突;④送达与取证的冲突。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私法来解决。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②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③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外国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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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及国际私法学的名称 P20 1、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Conflicts Law) 或法律 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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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性质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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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和统一实 体规范
3、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统一 实体规范和国内法专用实体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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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P26
一、国内立法
在成文法的国家,是国际私法 的主要渊源 二、国内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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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要
注意两个问题:1、条约只对参 加国有效。但参加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2、当国际条约与国 内立法规定不同时,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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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惯例 包括强制性惯例和非强制性惯例。作 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绝大部 分是非强制性惯例。如国际贸易惯 例。非强制性惯例的适用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1、当事人所在国承认; 2、当事人选用了该惯例;3、法律 对该问题没有规定的。
三、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P23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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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私法的定义
综合各学派的见解,对国际私法作出以下定义: 国际私法是指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应由何 国法院管辖,及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这定义包含下列含义: 1、国际私法并非国际公认的国际行为规则,而是 一国自己制定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 用法则。它是用以处理私法关系的,而且是内 国的私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性质与 民法相同,是内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2、国际私法是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 适用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间接法。 3、国际私法仅规定内外国的私法适用领域,不包 括公法。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1.《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 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至于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倒是体现 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且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准据法适用于: (1)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 (2)免除责任以及任何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 (3)可能会导致赔偿的侵害或损害是否存在及其种类; (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 (5)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或继承问题; (6)遭到损害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8)时效规则。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规定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 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可见中国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时,当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作 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海上侵权行为的情形有: (1)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在公海上发生,主张只适用法院地法。 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领海国法即侵权行为地法。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还是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 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进行保护。

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中国的有关规定
1992年《海商法》第273条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 出了明确规定: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 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 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对于其他海上侵权行为,则应根据前述《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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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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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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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1、碰撞发生在一国领海之内 2、碰撞发生在公海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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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适用碰撞地法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 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第4条 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 发生时,适用该国法律。
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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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3、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
和限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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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国际私法概述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国际私法概述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第一编总论[视频讲解]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本章要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学【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一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我国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概念认定的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③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即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不局限于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这三个要素。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国际性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是一种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在处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时,都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都要受国家关系的制约。

(2)广泛性所谓广泛性,说的是国际私法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物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还包括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国际票据关系、海商海事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等。

(3)冲突性----最根本的特征受国际性特征决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必然会引发如下矛盾问题,主要包括:①管辖权冲突;②法律冲突或法律选择问题;③间接管辖权冲突;④送达与取证的冲突。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私法来解决。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②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③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外国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0325)《国际私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25)《国际私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25)《国际私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0325)《国际私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1:第一次作业2:第二次作业3:第三次作业4:第四次作业5:第五次作业6:第六次作业1:[单选题]日本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77客机,飞行于日本和新加坡两国之间。

因日本该航空公司所欠中国某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偿还,日本公司遂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公司,请求延期偿还债务。

后来,双方就该抵押权发生争议。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A:中国法B:日本法C:新加坡法D:抵押合同签定地法参考答案:BA2:[多选题]下列法律规范中,属于国际私法范畴的规范包括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B: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由于违约而须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理论上在内的损失额相等D: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参考答案:ABDA3:[多选题]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所遇到的识别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是A: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B: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C: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D: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参考答案:ABCDA4:[多选题]在"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若甲乙二人的婚姻举行地为中国,那么,适用该条冲突规范的法院即可认定中国法是该婚姻方式的准据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准据法的特点是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的一部分D:准据法可以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参考答案:ABA5:[多选题]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参考答案:BCDA6:[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十二章~第十四章【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十二章~第十四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本章要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票据的法律适用【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进出口货物交易而订立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卖方和买方,其中提供出口货物并收取货款的一方称为卖方,而接受进口货物并支付货款的一方称为买方。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差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境内1.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即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标的物需作跨越国界的运输无此要求3.实体条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是遵循一国国内法即可隔地订立的,即通过要约、承诺订立。

要约、承诺在不同国家作出并遵守国际上公认的规则按照国内方式即可4.支付合同价款一般是用可作国际流通的“自由外汇”支付,采取外汇结算方式5.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他们合同关系的法律不能选择法律,只能适用中国法(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1.一般条款标的物条款、装运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免责条款、索赔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2.特殊情形: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有关的贸易组织对某一类商品的买卖拟定的固定条文。

该条文供交易当事人参考,以避免对必备条款的疏漏。

当事人在谈判中可以对条文进行修改和增删,只有当事人正式签署的格式合同才对双方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式的确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规定(即选择)该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国际惯例或由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重点难点归纳】一、自然人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1)各国法律关于“出生”的不同规定。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2)各国法律关于“死亡”的不同规定。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3)适用法院地法。

3.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1)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冲突①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有些国家则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而前民主德国只存在死亡宣告,不存在失踪宣告;②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③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不同;④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2)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关于何国法院对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有管辖权,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主张:①主张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

其理由是个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只能由他的国籍国法律来决定;②主张由失踪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这是失踪人住所地国公共秩序和利益的需要;③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其居所地国管辖。

(3)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①依失踪人的本国法;②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③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则适用法院地法;④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摘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同于合同这种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大量的涉外侵权案件开始涌现,正确选择准据法是解决涉外侵权必须探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简陋,存在很多法律漏洞。

《示范法》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理论,对完善现行法律有着借鉴作用。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准据法一、现行立法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于《民法通则》146条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际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这是显然,这仅有的一条条文对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远远不够的。

如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应适用于侵权的哪些方面,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等问题都没有规定。

这就使法律在实际使用中不够明确。

因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学者们历时数年,拟定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与《民法通则》相比,《示范法》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都科学全面的多,从112条至117条详细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示范法》的规定及其积极意义《示范法》第112条是对侵权行为的总体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是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的体现。

而《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严格来说它限制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赔偿问题)。

《示范法》改为“侵权行为”,并在127条中明确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人及责任能力、损害赔偿、赔偿方式等问题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支配。

这个规定更明确科学,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致。

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特别决定侵权行为能力、责任的条件范围、责任人等事项。

对于侵权行为地法的认定,《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何为侵权行为地,而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了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国际私法》第十一章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十一章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Realizing the unjust and rigid results which may ensue from applic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rule in tort case, Fuld J held that in this case, all the relevant factors---where the car is based, the domicile of both parties, and the beginning and scheduled end of the trip pointed the same way. In other words, the “center of gravity” or “grouping of contacts” is in Rochester, New York; The law of this State, therefore, had the most interest in the resolution o issue presented.
Decision: The Law of New York was applied; The motion to dismiss the complaint denied.
此处的问题是:侵权行为地法是否应毫无例外的 支配所有侵权纠纷;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是否应 体现与促进实现正义与提高可预见性有关的其他 目的?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 斯特市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 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 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 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 拿大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 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 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到纽 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 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六章~第八章【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六章~第八章【圣才出品】

第二编法律适用[视频讲解]【本编学习综述指导】本编是国际私法近年来变动最大的,这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密不可分,因此,希望学员能够认真研读该法规,从而更好地掌握本编的内容。

《法律适用法》对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做了相对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历年来国际私法规则散落于各个部门发的单行法规的状况,旨在明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近年司法考试和名校法学考研真题中也体现了本编的重要性,但是因为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出台,考点和考题的广度和难度并不足够深入和透彻,因此,在今后的司法考试和名校考研中仍是热点,并且在广度和难度上更上一层楼,希望大家引起重视。

本编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物权和债权关系、涉外商事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因为内容规定的相对细致,重点在我国法律的具体法条,但是要注意《法律适用法》的新内容在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

学习方法上希望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的记忆。

第六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本章要点】■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1.权利能力的定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是依附于公民人身的,具有与公民人身具有不可分离的性质。

2.权利能力的起始各国立法都承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各国规定不一。

(1)各国法律关于“出生”的不同规定:①露头说;②阵痛说;③独立呼吸说;④出生完成说;⑤存活说。

(2)各国法律关于“死亡”的不同规定:a.“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最终结束。

学说:①呼吸停止说;②脉搏消失、心脏停止跳动说;③脑死亡说。

b.“推定存活”(presumption of life)制度所谓“推定存活”是指在数个相互有继承权自然人同时死亡,而依事实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推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2003真题及答案(复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2003真题及答案(复试)

国际私法(复试)20031.比较国际私法传统理论与现代理论的特点。

(25分)【参考答案】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要有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

传统理论中的冲突规范的保用的法律选择方法,基本上是一种连结点选择方法,它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1)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主要是一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方法。

这两个特点不可避免地带有疆固性和呆板性。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主要有本地法说、结果分析说等。

这些理论对传说冲突规范采用了“轮化处理”.主要特征是(1)用灵括的开放型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的封闭型的系属公式。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等。

这些新的理论主张对传统冲突法加以改进,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把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与合理性结合起来考虑,以实现公正、合理地解决冲突为追求的主要目标.以便使传统的冲突法能够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目益复杂化的形势。

2.回答属人法的含义以及发展趋势。

(15分)【参考答案】(1)属人法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者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原则。

属人法在传统上有两种不同的主要原则:一种是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另一种就是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

采用本国法原则的多为大陆法系的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多为英美法系的国家。

这两种原则谁优谁劣的争论存在多年,不同国家采用哪一种原则,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两点最为重要:一是人口的进出,二是法域的构成。

人口大量外移的国家倾向于采用本国法原则,有大量移民涌入的国家多采用住所地法的原则。

一国有不同法域(即不同地域实行不同的民商法制度)存在的时候,则一般倾向于采用住所地法原则。

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开始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也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

国际私法复试资料_Password_Remo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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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私 法复试科目:国际私法命题范围: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参考书目:1、《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杜新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03年复试真题1、比较回答国际私法传统理论与现代理论的特点。

(25分)2、回答"属人法"的含义及其发展趋势。

(15分)3、简述中国关于域外送达的立法与实践。

(20分)4、分析国际私法设立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目的。

(20分)5、在《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之债法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设计中国《民法典》涉外篇中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规则,并说明理由。

(20分)06年复试真题1、简述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2、简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3、简析国际私法的实体法的调整方法4、试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5、结合中国立法论述连结点的选择及其发展6、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7、论述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范围,意义,理论基础:07年复试真题1、你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2、美国冲突法革命对国际私法发展的影响?3、中国关于婚姻家庭的立法规定(包括司法解释)?4、在我国合同关系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和限制?5、我国法院对于商事仲裁承认和执行的规定以及与纽约公约的异同?6、从三大公约(继承、买卖……)规定看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

08年复试真题笔试部分:1、何为统一实体规范,分析其国际私法中的地位(20分)2、比较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关联(20分)3、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0分)4、举例分析我国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15分)5、分析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20分)6、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角度分析仲裁和法院的关系(30分)7、我国和港澳有哪几个区际私法,其共同点是什么?(25分)面试部分:第一道题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法院地法1、法院地法在国私中一般用在什么情况上(适用领域)2、例举3个赞成法院地法的理由,再反驳之。

国际私法课件(高等主干)赵相林

国际私法课件(高等主干)赵相林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四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五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六章冲突规范的运用
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
及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债法的法律适用(一)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十二章债法的法律适用(二)
——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债法的法律适用(三)
——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第十六章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九章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30页PPT

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3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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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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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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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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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本章要点】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重点难点导学】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1.含义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而承担
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

2.渊源
早在古罗马法中,民事责任就被分为违反约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被称作“私犯”,含义是指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其具体含义各国一直存有分歧。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以立法方式概括侵权行为的定义,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有赔偿责任”。

又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构成
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侵权行为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损害事实发生;
(2)加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3)损害行为存在违法性;
(4)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
1.普通法系国家
侵权行为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而发展的。

在学理上,一般笼统地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有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

例如英国学者普罗泽(Prosser)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约,法院通过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加以补救。


2.我国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规定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1.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的进步,信息技术的产生,侵权行为之债所涉及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1)交通事故方面
公路交通事故为主→海上运输中的交通事故和航空运输交通事故;油污损害赔偿案件。

(2)产品责任
工业制品致人损害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合同法的理论不能有效地实现对侵害的救济,于是各国立法纷纷寻求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3)精神赔偿
因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国际上也日益增多,劫机等恐怖事件不断发生,受到精神恐吓或威胁的有关当事人常常以精神损害为由向有关责任方提起诉讼。

2.历史文化背景差异
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历史、习俗的差异,对侵权行为的外延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法所涉及的范围也就小一些。

某些行为在一些发达国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而在其他法制尚不完善的国家则可能不被视为是侵权行为。

例如:
发达国家将干扰家庭关系、侵犯秘密、滥用法律程序等规定为侵权行为,而在法制尚不完善的国家则并不一定将上述行为视为侵权行为法调整的对象。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
1.法国法
侵权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
(1)过错;
(2)损害;
(3)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日本法
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须有归责性意思状态;
(2)须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之事实;
(3)须有因果之侵害;
(4)加害人须有行为能力。

3.英美法系
虽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但也有学者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要素:
(1)引起损害的人对受到损害的人负有;
(2)与此义务相对应,因对方行为影响而受害的一方享有某种权利;
(3)被违反或该权利被侵犯;
(4)某行为或不行为是损害结果的近因结果发生。

4.我国法律
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学界对此所持的观点也各异。

(1)五要素说
①须有损害事实——损害要件;
②须损害事实系被控行为所导致——因果关系要件;
③须加害行为违法;
④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⑤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

(2)三构成要件说
①损害事实;
②因果关系;
③过错。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及数额不同
关于赔偿的原则和标准,国际现行的做法基本上有两种。

1.赔偿原则
(1)英美国家
十分重视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在赔偿方面它们有两个原则:
①要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②要对有严重过失的侵权人予以严厉的经济惩罚。

(2)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
对侵权行为秉持全额赔偿的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赔偿的标准
(1)英美法律
一致采用可预见性标准,即侵权人只赔偿可预见到的损失。

(2)法国
要求侵权人必须赔偿所有因侵权行为所致的实际损失,即使这种损害结果是侵权行为人或其他普通的人都不可能预见到的。

3.赔偿数额
由于经济原因,西方发达国家给予的损害赔偿数额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数额,而其中有的国家存在赔偿的限额,有的国家则没有规定,即使在规定了限额的国家,其限额的高低也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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