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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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第: 二节 执行异议
二、分类: 三、执行异议的条件 (一)程序性异议: (二)实体性异议: 四、审查和处理 (一)程序性异议: (二)实体性异议: (三)执行异议之诉:
一、界定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对执行行为 或执行标的物所提出程序性异议或实体性 权利主张。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 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 五日内审查、裁定 。
(一)程序性异议
3、处理结果: A、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B、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救济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 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
复议的程序规则:
三、程序
1、申请启动; 2、提供担保:
担保可是物保、可是人保,但必须获得 执行债权人的认可; 3、法院裁定: A、是否准许; B、暂缓执行的期限,若有担保期限则应与 之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程序
4、后果及救济: A、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有转移、隐藏、
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依职权 恢复执行; B、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 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 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的范围为限)。
复议的程序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2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7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 ,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 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 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 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一)程序性异议
1、提出异议的主体: 是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提出异议的期间: 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
3、提出异议的形式: 1991年立法未作硬性规定,2008年立法
要求书面形式,并应附相关证据; 4、异议的内容:
就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程序性异议。
(二)实体性异议
1、提出源自文库议的主体: 是案外人;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202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 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 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 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 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 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
复议的程序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9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 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
2、提出异议的期间: 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
3、提出异议的形式: 1991年立法未作硬性规定,2008年立法
要求书面形式,并应附相关证据; 4、异议的内容: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性权利主张。
(一)程序性异议
1、审查主体: A、《民诉法》(1991):“执行员”; B、《民诉法》(2008):“人民法院”
复议的程序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 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 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 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实体性异议
1、审查主体: A、《民诉法》(1991):“执行员”; B、《民诉法》(2008):“人民法院”
1、《民诉法》(1991)第208条
第208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 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诉法》(2008)第204条:
十三、第208条改为第204条,修改为:
二、分类
(一)程序性异议:
1、《民诉法》(1991)未作专门规定; 2、《修改民诉法决定》(2007)第11项、
《民诉法》(2008)第202条:
(二)实体性异议:
1、《民诉法》(1991)第208条: 2、《修改民诉法决定》(2007)第13项、
《民诉法》(2008)第204条:
2、《民诉法》(2008)第202条:
民事诉讼法课件
授课教师:丁 宝 同
TEL:13594083765 E-mail:dbtnba@126.com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特别规 第一节 执行担保则
第二节 执行异议 第三节 执行承担 第四节 执行和解 第五节 执行竞合 第六节 参与分配
第一节 执行担保
一、界定:
所谓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难予立及履行执行债务,经执行债权 人同意,通过向法院提供履行担保的形式, 从而获得暂缓执行期间的一种制度。
二、条件:
三、程序:
二、条件
1、程序的启动方式: 只能由被执行人申请启动,而不能由人民法院
依职权启动; 2、程序的启动前提:
须经执行债权人同意; 3、担保的形式和内容:
被执行人或其他保证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 分、可靠的担保; 4、审查和裁定主体:
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以及暂缓执 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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