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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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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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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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 、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那些年坑死我的国际公法,为人民服务重点笔记

那些年坑死我的国际公法,为人民服务重点笔记

3)必要时由联合国监督3、领土交换4、添附
二十、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特殊限制:特定的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包括: 国际地役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1、国际地役的概念:根据国家间的特殊协定,
2)必须对这块土地能行使有效的占领和管理。(国家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如:升旗、驻军、划界等)
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
3、添附:由于自然力或人工的作用而形成的新的土地,是国家增加原始领土的一种方式。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国际公法笔记重点
一、国际法定义: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自然添附——沙流形成的三角洲
4、割让——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其他国家。
强制性: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
非强制性:双方自愿情况下转移领土主权—交换、买卖、赠与领土等。
5、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迫使被占领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
2.条件1)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3.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 (2)被请求国的审查(3)引渡的执行
4.效果:(1)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2)未得到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再次将该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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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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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理包括权利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2. 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国家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3.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拥有独立决定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

其他国家不能干涉其内政事务,如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等。

4. 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的领土应该是不可侵犯的。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使用武力或其他方式对其领土进行侵犯或占领。

5. 不干涉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这包括国内政权的选择、国家政策的制定等。

不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原则之一。

6.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自己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

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领土和国家安全。

7.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该通过多边协商、合作和协调解决国际争端和问题。

国家之间应该积极合作,共同推进国际和平与发展。

8. 布朗利指出,国际公法原则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对于国家之间维持良好关系、解决争端和促进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9. 布朗利还强调,国际公法原则不是僵化的,而是根据国际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不断发展和演变的。

国际社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以保持国际和平与稳定。

10. 布朗利的研究对国际公法的发展和实践有很大的影响,为
国际公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

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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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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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的编撰1、学说很多人有把一些东西体系化的习惯,比如边沁,把所有规则编撰在一起。

贡献:私人编纂,论文或者教科书;机构编撰,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官方编撰,国际会议的结论,比如海牙公约,海洋法公约和常设性的专家机构,比如国际法律委员会。

但是,现在国际法的编撰不是很乐观。

很多国家坚持自己的观点。

2、国家的概念国际法的国家?依据,国家权利义务条约。

国家的形成需要具备四个要素:确定的领土(可大可小){有个问题是,自己认为自己是国家的地区,怎么界定}、常住的人口(人数一般不限制){海上的小岛国,是不是一个国家?另外,流亡的政府是否是国家,参考二战戴高乐政府}{被淹没的岛国的人民到别的地方生存,此国家是否存在}、政府(需要国际社会的认同;)、独立的外交权能。

承认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才算是存在或消亡。

需要承认,即其他国家法主体的认可:认可存在、愿意交往、单方行为承认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承认;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承认,比如联合国;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过急的承认,当一个国家尚未成熟时予以承认。

结果是政治上的干涉,如科索沃;过缓的承认,延缓国际关系的发展,比如苏联、中国。

联合国的承认,但是很多国家都没有成熟,此时的承认属于过急的承认,但是是对政治的尊重。

不承认主义,比如伪满洲政府。

学说:一,承认构成了国家;二、客观,不承认也不影响,承认只是宣告。

承认是对交往能力的认可国家管辖。

属地管辖:管辖区域之内,第一顺位。

属人管辖:以国籍为根据。

如美国的征税。

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人免受侵害。

(被动性管辖与之类似)普遍管辖:主要针对一定的犯罪。

因管辖出现的冲突如何解决?根据顺位。

国家财产豁免被诉对象只能是国家。

即绝对豁免需要区分国家的行为,主权行为和管理行为。

此时为限制豁免,个人认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

中国现在仍然是绝对豁免,但是已经在逐渐接受限制豁免了。

国际组织的特征概念:依据条约设置的。

特征:设立基础是由成员国设置的,是国家间的组织,(成员方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如欧盟);由国家建立,并赋予权利;基于条约设立,即以章程性文件设立的,如联合国宪章(并不意味都是如此,其他的组织也可能是基于决议设立的,也有是由软法设立的,如亚太经合组织);有一定的常设机构和法律人格,但也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有法律人格,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另在世贸组织中,欧盟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而是以欧共体存在,直到后来有法律文件之后才更改。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名词解释1、国际强⾏法:⼜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不能以约定的⽅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完整、互不侵犯、互不⼲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为,各国均有管辖权,⽽不问这些犯罪⾏为发⽣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利益的犯罪⾏为⾏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为。

8、庇护:⼀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来请求避难的外国⼈,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国的⾏为。

9、外交保护:⼀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法的侵害⽽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交涉和寻求补偿的⾏为。

10、先占:⼜称占领,是指⼀国有意识地占有⽆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为。

11、⽆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内⽔或⾃内⽔驶往公海⽽通过领海的航⾏。

12、过境通⾏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的⽽⾏使航⾏和飞越⾃由。

13、平⾏开发制:在⼀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式进⾏活动;另⼀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进⾏开发。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国际公法的重要性2.布朗利著作的概述二、国际公法的定义和范畴1.国际公法的概念2.国际公法的来源和体系3.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三、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原则3.非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四、国际公法的主要领域1.外交关系法2.条约法3.国际人权法4.国际刑法5.国际海洋法6.国际航空法7.知识产权法五、国际公法的实践与挑战1.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2.国际组织的作用3.国际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4.国际法面临的新问题六、我国在国际公法领域的立场和作用1.我国的国际法观念2.我国参与国际公法制定和实践的情况3.我国在国际公法领域的影响力和贡献七、国际公法的发展趋势1.全球化对国际公法的影响2.国际公法的新兴领域3.国际公法的创新与改革八、结论1.国际公法的作用和价值2.我国在国际公法领域的发展前景正文:在国际关系中,国际公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各国之间的互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一书,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公法的起源、原则、领域和实践,为读者提供了国际公法的全面理解。

国际公法是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

在国际公法中,主权平等、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非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原则被视为基石。

这些原则为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公法的众多领域中,外交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知识产权法等尤为重要。

这些领域涉及国家之间的交往与合作,需要国际公法提供规范和指导。

在实践中,国际公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组织的运作、国际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等。

在我国,国际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秉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参与国际公法的制定和实践。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1、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具有拘束力。

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有强制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采取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3、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注意:司法判例和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

但它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4、契约性条约,一般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权利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由多国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5、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A、国家外交文件;B、国家内部行为;C、国内法、国内法院判决、行政命令;D国际组织实践(国际决议、宣言、国际法院判例)注意:国际法学者著作,不能作为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

6、目前,从事国际法官方编纂的最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7、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在民商事范围内,一般适用国际条约,但申明保留的除外。

注意:国际惯例不在此列。

8、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9、我国参加、缔结的条约在国内适用分为三种情况。

A 、可以直接使用,主要在民商法范围内; B 、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 C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注意:有关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一律不得直接适用。

10、构成国际法的必备条件:A 、适用于所有国家;B 、是构成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 C 、为国际社会所公认;D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E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1、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政问题。

12、国际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互不侵犯;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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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笔记整理难点重点: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定来实现的,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效力涉及整个国际社会;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不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

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自于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也来自于国际法;国际法的做出的规则和原则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依据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

但是两者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效力根据等方面也有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且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2〃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4〃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准条,软法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特点是什么?概念:那些为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性,构成国际法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5〃不干涉内政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不侵犯,和平共处)国际法主体的含义和类别?含义: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的实体类别:个人,国家,正在解放的民族和民族解放的运动组织对国家承认的掌握?条件:对象为国家实体;被承认的新国家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方式:明示,默示效果;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承认立法,司法,行政效力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1〃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主体。

政府承认是在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一国政治出现非宪法更替的情况下发生的事实,是承认一个新政府有代表该国的资格2〃国家承认包括了对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则不同,即使承认国对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已经做过承认当新政府产生时国家也必须对新政发做出明示或暗示的承认,才能正常交往。

承认的不同效果?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缔结条约等;承认被承认国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以及对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这种承认是永久的事实上的承认的效果:可撤销,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只发生业务关系国家继承的规则?条约继承:凡是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一般不予继承;关于处分性条约,一般继承国家财产继承: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地方化国家债务继承;恶债不继承。

国家档案继承:一般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一般将于所涉及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但受殖民统治的新独立国家,对档案的继承可予以特殊处理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主体所固有的权利,这种基本权利是直接从国家主权中引申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卫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对外的事物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管辖权是指,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有本国家的国家机关依照本国法律处理或管理本国事物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在招到外来武力攻击时,实施的独立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以保卫自身独立安全和自由的权利理解国家豁免?主体:国家放弃:必须明确是自愿放弃;有明示或暗示放弃;并不意味着对国家财产执行的豁免理解国家责任?概念: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特征:主体主要是国家;原因是国际不法行为和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是以国际法为依据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作用:纠正国家不法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国际关系秩序;使受害国利益得到合理补偿形式:限制主权;赔偿;停止行动;保证不重犯;道歉;恢复原状理解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是区分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依据,决定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的依据,确定国家属人管辖的依据,个人与国家联系的纽带(我国采取双系血缘关系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外国人法律待遇的一般标准?国民待遇原则——与本国国民享有相同待遇最惠国待遇——给予以外国国民不低于现在以及未来会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互惠待遇——以该外国人所属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的某些优惠利益为前提理解领事与外交代表的职务?领事: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商业经济文化政治交流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以一切合法手段获得接受国的各种发展情况冰箱派遣国政府报告;发放护照;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航空器船舶以及航行人员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由一国派驻他国或某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两者的区别:大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且管辖派遣国在此国的所有领馆,领事馆仅限于领区使馆与领馆的特权和豁免内容?使馆: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和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领馆:使用国旗国徽;领馆馆舍不受侵犯;领馆工作的便利;通讯自由;行动和旅行自由;档案文件不可侵犯;免纳捐关税;与派遣国联系,得到接受国通知外交人员与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内容?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领事:人身自由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可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特权与豁免的放弃;免纳捐税关税;免受检查;其他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1〃是国家通过外交手段对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2〃基本条件是,被保护者必须具有保护国国籍,被保护者必须在所有国用尽当地的救济手段3〃国家不得滥用外交保护权更不得以此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机构组织法律地位:是国际法的主体,有限的或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存在法律人格但本身无主权,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从基本文件中引申的,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拥有类似国家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机构组成: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秘书处国际组织的职能和程序规则职能:依据国际组织基本文件设臵的机构以国际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分工负责并作出决策,职能因各个组织基本文件不同而不同程序规则:依据各个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何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的当事国提交诉讼案的权利2〃当事国包括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31受理的案件为当事国自愿提交划分海域的法律原则和标准内水: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水域领海: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河以外邻接的出于其主权之下的海域,对群岛国而言之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海域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海域对于大陆架这一概念的掌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地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是勘测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可以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沿海国无特殊必要原因不得对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或维持加以阻碍。

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掌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两百海里的海岸区域。

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领土的构成和领土主权的含义国家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部分,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国家形式最高权力并且通常是排他性权利的空间,包括领陆,内水,领海,底层领土,领空含义: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领土所有全不可侵犯掌握国家边境制度问题?维护边境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区的合作;在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上的合作;妥善解决边境问题掌握和理解民用航空制度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领空管理制度航空器及其国籍管辖制度: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家的的国籍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展示识别,遵守飞入国的法律与规章,在设关机场降停应携带必备文件特殊规定: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由飞行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1〃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自由,但要遵守国际法和为人类谋福利2〃各国不得对外太空主张主权或权利3〃探索和利用外太空以和平为目的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谈判,协调,调查,斡旋,调停,和解调查:在特别涉及对事实发生分歧的国籍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同意一个与争端无关的第三国动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亦有助于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斡旋: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请求进行的有助于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借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和解的特点?1〃争端当事国根据协议同意将争端交个一个由数人主持的和解委员会2〃和解委员会有固定的组织和工作方法和程序等3〃不仅调查争端事实,还提供解决的具体方法4〃和解的结果对争端当事国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的特点?(仲裁,司法判决)1〃适用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或者混合型争端2〃裁判争端的依据是法律规则3〃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较为固定的程序规则4〃结果具有约束力5〃是最后一个方法名词解释:主权: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自主的地位,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国家承认:寄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采取某种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政治法律行为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出现某种具有国际意义的事实或情势,使得国际法上的权力与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打另一个承受者,从而引起的国际关系的变动自卫权:国家在遭到外来攻击时,实施的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对抗攻击,以保护自身的生存,安全,独立的权利管辖权:国家对本国事务的管理,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由本国国家机关根据本国法律管制与处理的权利国家豁免:一国的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不是其他国家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方面的影响最惠国待遇:在相同条件和特定范围下,一国给与某外国国民不低于她现在和外来给与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另一国指控或判罪的人,应该过请求,移交该国处罚或审判的行为庇护:国家间对于招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与一定办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给其他国家的行为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块领土共同行使主权领空先占:一国有意识的占据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空间的范围,将其作为自己国家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航班飞行:运载客货邮件的航空器所坐的定期的跨国界飞行低潮高低:低潮时四面环水,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领海:连接国家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对于群岛国家而言,就是群岛水域以外属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水域正常基线:海水退潮时退到的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无害通过: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快速不间断的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告或取的沿海国的同意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毗邻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海域领事关系:国家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定,互相在对方一定区域内设立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组织: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实现合作,以实现共同的利益的目的,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形成的常设性机构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约法互不侵犯原则: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不得违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以武力威胁或其他方式侵犯别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内政:一国管辖内,不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活动领域民族自治权:任何处在外国殖民统治下,被压迫的民族都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不承认主义:各国对于严重违背国际法所造成的形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承认国家继承:由于出现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使得与便跟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继承国转移至被继承国同意:一国对另一国不符合国际法义务的特定行为以一种有效方式表示同意,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排出了不法性国际罪行:违背过义务以致构成国际犯罪的行为双重归罪原则:成为印度理由的行为必须对于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属于犯罪的行为国际地役: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特殊服务基线:沿海国测算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领事:一国为实现其外交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到该国一定地点,一边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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